电子设备及其对位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及其对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37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898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12987.5
申请日:2016-02-29
复审请求人: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 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菁京
合议组组长:卢静
参审员:刘庆
国际分类号:H05K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既未被该对比文件的其他实施例公开,也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2987.5,名称为“电子设备及其对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天马微电子有限公司,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即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所述第一部件上具有第一标识,所述第二部件上具有第二标识,以通过观察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的图像,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
所述第一标识至少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和所述第五部分为连续的T形结构;
所述第二标识至少包括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和第六部分,所述第三部分、所述第四部分和所述第六部分为不连续的T形结构,以通过所述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暴露出不重叠区域的台阶;
所述第三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一部分进行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二部分进行重叠对位,所述第六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五部分进行重叠对位,以实现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对位,使所述第一部件上的线路与所述第二部件上的线路对应连接;
其中,所述第三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一部分的宽度,所述第三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部分的长度,并且,所述第四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二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四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二部分的长度,所述第六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五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六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五部分的长度;
当所述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对齐后,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当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偏移后,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以通过所述台阶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标识还包括第七部分,所述第二标识还包括第八部分,所述第八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七部分进行重叠对位;
其中,所述第八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七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八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七部分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重叠对位后,所述第三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与所述第一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重叠,或者,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所述第四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与所述第二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重叠,或者,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所述第六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与所述第五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重叠,或者,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所述第八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与所述第七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重叠,或者,所述第八部分与所述第七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标识为L形、T形或十字形结构,所述第二标识为L形、T形或十字形结构,且所述第一标识的形状与所述第二标识的形状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为显示装置,所述第一部件为所述显示装置的集成电路板,所述第二部件为所述显示装置的显示面板。
6. 一种对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电子设备,所述对位方法包括:
移动第一部件或第二部件,使所述第二部件上的第二标识与所述第一部件上的第一标识重叠对位;
通过观察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的图像,至少判断所述第二标识的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部分是否重叠对位,所述第二标识的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二部分是否重叠对位;
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重叠对位,且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重叠对位,则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对位完成;
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中的任意一个不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以实现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重叠对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对位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不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的过程包括:
沿所述第四部分的宽度方向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对位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不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的过程包括:
沿所述第三部分的宽度方向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对位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不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不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的过程包括:
沿所述第三部分的宽度方向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
沿所述第四部分的宽度方向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 103135826A,公开日期为2013年06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203616553U,公告日期为2014年05月28日。
驳回决定中主要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所述第一标识还包括第五部分,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和所述第五部分为连续的T形结构;所述第三部分、所述第四部分和所述第六部分为不连续的T形结构,以通过所述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暴露出不重叠区域的台阶;所述第六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五部分进行重叠对位,所述第六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五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六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五部分的长度;当所述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对齐后,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当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偏移后,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以通过所述台阶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上述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3,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内容的教导与启示下而得到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对位方法,该方法应用于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余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如下: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本申请中将第二标识分为多个不连续的部分是用于对最终的对齐结果进行观察,而对比文件2中将第二导电标识分成两个不连续的部分是用于不对触控面板和软性印刷电路板的对齐结果进行观察,即本申请中的上述特征与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相比,其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CCD对触控面板和电路板的接合标记进行抓取识别,并对其进行对位,而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不使用显微镜观察的前提下,检测触控面板和电路板是否对齐,即对比文件2中将导电标记分为两个部分这一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悖的;此外由于对比文件2的方案在进行接合后,无法从外部观察标记的对齐情况,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也不会想到将标识分为N个部分并通过不同部分之间的镂空区域来观察判断两个标识的对位以及导电粒子的破裂情况;3)对比文件2并未披露其特征能够起到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未给出技术启示;4)本申请中的中间镂空区域形成的台阶更易观察,对比文件1中的台阶为尾端台阶,难以观察。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本申请中可通过多个不重叠区域的台阶来判定标识之间的偏移情况,且必须多个部分完全重叠才能对位完成,与现有的对位标识相比,对位精度更高;此外还能观察导电粒子的破裂情况。3、权利要求5为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5也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4、6-8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仅针对本申请“第二标识的几个部分不连续”的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中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的对应部分宽度相同、长度不同,当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对位准确时不会有台阶,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当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对位出现偏差时不重叠的区域必然有台阶,台阶可以通过某种手段被检测出从而判断未对位准确;另外,利用台阶判断两个标记是否对位准确也是现有技术,如CN104078404A。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该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例的区别是:所述第三部分、所述第四部分和所述第六部分为不连续的T形结构,以通过所述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暴露出不重叠区域的台阶;所述第六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五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六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五部分的长度;当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偏移后,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以通过所述台阶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其中的部分区别特征“不连续的结构”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公开,其余的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第一个实施例、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例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例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对位方法,其应用于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电子设备,权利要求5的关于对位方法的步骤的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第一个实施例公开,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第一个实施例、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第一个实施例、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例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即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是否产生台阶来判断两个标识是否对齐,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L形标记的尾部是否产生台阶来判断是否对齐,即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在实际应用中,本申请这种位于中间区域的台阶更易观察,而对比文件1中这种位于标记尾端的台阶不易观察,即技术效果不同;2)对于本申请中的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相关特征,本申请中是通过不连续的多个部件组成一组对位标记中的一个标记来进行对位,而对比文件1中另一个实施例是通过设置多个L形即多设置一组对位标记来进行对位,即对比文件1未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5、从属权利要求2-4、6-8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所述第一部件上具有第一标识,所述第二部件上具有第二标识,以通过观察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的图像,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
所述第一标识至少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所述第一部分、所述第二部分和所述第五部分为连续的T形结构;
所述第二标识至少包括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和第六部分,所述第三部分、所述第四部分和所述第六部分为不连续的T形结构,以通过所述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暴露出不重叠区域的台阶;
所述第三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一部分进行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二部分进行重叠对位,所述第六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五部分进行重叠对位,以实现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对位,使所述第一部件上的线路与所述第二部件上的线路对应连接;
其中,所述第三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一部分的宽度,所述第三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部分的长度,并且,所述第四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二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四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二部分的长度,所述第六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五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六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五部分的长度;
当所述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对齐后,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即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
当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偏移后,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以通过所述台阶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标识还包括第七部分,所述第二标识还包括第八部分,所述第八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七部分进行重叠对位;
其中,所述第八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七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八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七部分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重叠对位后,所述第三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与所述第一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重叠,或者,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所述第四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与所述第二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重叠,或者,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所述第六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与所述第五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重叠,或者,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所述第八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与所述第七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一个侧边重叠,或者,所述第八部分与所述第七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为显示装置,所述第一部件为所述显示装置的集成电路板,所述第二部件为所述显示装置的显示面板。
5. 一种对位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电子设备,所述对位方法包括:
移动第一部件或第二部件,使所述第二部件上的第二标识与所述第一部件上的第一标识重叠对位;
通过观察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的图像,至少判断所述第二标识的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部分是否重叠对位,所述第二标识的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二部分是否重叠对位;
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重叠对位,且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重叠对位,则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对位完成;
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中的任意一个不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以实现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重叠对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对位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不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的过程包括:
沿所述第四部分的宽度方向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对位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不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的过程包括:
沿所述第三部分的宽度方向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对位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不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不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的过程包括:
沿所述第三部分的宽度方向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
沿所述第四部分的宽度方向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135826A,公开日期为2013年06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203616553U,公告日期为2014年05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例公开了一种触控感测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7]段,附图1-7):触控感测装置500(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一触控面板200(相当于第一部件)及一软性印刷电路板300(相当于第二部件),触控面板200包括一第一接合标记208(相当于第一标识),软性印刷电路板300更包括一第二接合标记308(相当于第二标识),第一接合标记208及第二接合标记308的形状及数量相互对应,形状例如为L型;第一接合标记208具有一第一基部216和至少两个第一延伸部214、218(相当于第一标识至少包括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所述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五部分为连续的结构),第二接合标记308包含一第二基部316和至少两个第二延伸部314、318(相当于第二标识至少包括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和第六部分);可透过光学检测装置或肉眼来从图2的视角进行对位(相当于以通过观察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的图像,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以利用第一接合标记208来做为第二接合标记308的前、后、左、右的对位基准;其中由于第一接合标记208及第二接合标记308皆是设计为L型,因此第二接合标记308 会与部分的第一接合标记208形成重迭(相当于所述第三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一部分进行重叠对位,所述第四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二部分进行重叠对位,所述第六部分用于与所述第五部分进行重叠对位,以实现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对位,使所述第一部件上的线路与所述第二部件上的线路对应连接);第一延伸部214、218具有宽度W1和长度L1,第二延伸部314、318具有宽度W2及长度L2;第二延伸部314、318的宽度W2是设计等于第一延伸部分214、218的宽度W1(相当于第三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一部分的宽度,所述第四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二部分的宽度,结合附图3相当于所述第五部分的宽度等于所述第六部分的宽度),第一延伸部214、218的长度L1 是大于第二延伸部314、318的长度L2(相当于所述第三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一部分的长度,所述第四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二部分的长度);第一接合标记208来做为第二接合标记308的前、后、左、右的对位基准,部分的第一延伸部214、218能在软性印刷电路板300接合于触控面板200时显露于软性印刷电路板300之外而达到提供对位基准的目的,第二接合标记308的第二延伸部314(垂直延伸)与第一接合标记208的第一延伸部214(垂直延伸)是做为左右对位的接合标记,而第二接合标记308的第二延伸部分318(水平延伸)与第一接合标记208的第一延伸部分218(水平延伸)是做为上下对位的接合标记;除上述的L型之外,第一接合标记及第二接合标记更可设计为T型(其相当于第一标识为T形结构;所述第二标识为T形结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例的区别为:所述第三部分、所述第四部分和所述第六部分为不连续的T形结构,以通过所述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暴露出不重叠区域的台阶;所述第六部分的长度小于所述第五部分的长度;当所述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对齐后,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中间区域重叠,即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在长度方向上的两个短侧边均不重叠;当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偏移后,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所述第六部分与所述第五部分的不重叠区域具有台阶,以通过所述台阶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所述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即对比文件1第一个实施例未公开这种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标识,以通过这种不连续的T型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暴露出不重叠区域的台阶,以便通过所述台阶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对位的准确度。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的另一个实施例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附图8):参考图8,第一接合标记208e和第二接合标记308e的形状及数量同样是相互对应,其形状是例如设计为双重L型,由附图8可以看出,双重L型结构是由两个不连续的部分组成的;第一接合标记208e和第二接合标记308e形成一对位关系,而达到前、后、左、右的精确对位。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公开的是设置两组L形标识来进行对位,以通过多设置一组对位标记的方式来提高对位精度,其给出的启示是通过设置多组对位标识来进行对位以提高对位准确度。而本申请是一个T形标记的多个不连续的组成部分构成的对位标记,并且多个不连续的组成部分使得该T形标记具有中间镂空区域,这样与由连续的多个部分组成的另一个T形对位标记进行对位时,会在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产生台阶,位于中间镂空区域的台阶,位置更加明显,更利于观察,从而提高对位精度;即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中获得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第一个实施例中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其余部分也未公开该区别特征;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软性印刷电路板,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2]段,附图1-3):软性印刷电路板110包括软性载体112、设于软性载体112上的第二导电标记116,目标构件120可以是液晶面板或触控板,其上设有第一导电标记126;第一导电标记126和第二导电标记116用于在连接时进行对准;每个第二导电标记116包括相互分离的第一部分1161和第二部分1162;一对第二导电标记116的第一部分1161相互电连接,第一第二导电标记的第二部分1162分别引出一个测试端117、118;每个第二导电标记116的第一部分1161和第二部分1162在第一导电标记126和第二导电标记116对准时通过第一导电标记126相互电性连通。第一部分1161与第一导电标记126电性连接、同时第一导电标记126又与第二部分1162电性连接,那么第一部分1161和第二部分1162就通过第一导电标记 126相互电性连通了。如此则两个测试端117、118之间形成导电通路并具有一定的电阻值。参考图3,在第一导电标记126相对第二导电标记116向左偏移时,第一部分1161和第二部分1162电性断路。图中,第一部分1161与第一导电标记126 电性连接、但第一导电标记126未与第二部分1162接触。这样两个测试端117、 118之间是断开的状态。向右偏移或者上下偏移也同样会造成两个测试端117、 118之间处于断开的状态。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第二导电标识116包括不连续的第一部分1161和第二部分1162,但是其形成不连续结构的目的是使第一部分1161和第二部分1162分别与第一导电标识126构成导电通路,并通过测试端117、118测量第一部分1161和第二部分1162之间的电阻值判断第一导电标识126和第二导电标识116是否完全对位,从而达到在不使用显微镜的前提下,检测触控面板和软性印刷电路是否对齐的目的,即对比文件2中将导电标记设置为不连续结构是为了不使用观察的方式来判断触控面板和软性印刷电路板是否对齐;而在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中,设置不连续结构是为了在对位时通过其中间镂空区域暴露出不重叠区域的台阶,从而通过观察台阶的方式来判断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的对位;因此,对比文件2中将标记设置为不连续结构的这一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是相悖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和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并且,包括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如下技术效果:当该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标识与另一个连续结构的T形结构的标识在对位的过程中出现偏移时,会在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产生台阶,由于台阶位于中间镂空区域,因此其更容易观察到,从而提高对位准确度,此外还能通过该中间镂空区域检查绑定后的集成电路板和显示面板之间导电胶的导电粒子的破裂情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第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上述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的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对位方法,该对位方法应用于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电子设备,首先,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对位方法的具体步骤被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例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7]段,附图1-7):参考附图3,当软性印刷电路板300接合于触控面板200时,由于软性印刷电路板300的第二接合标记208是设计在非接合面304上,因此制程上可以透过光学检测装置(电荷耦合组件(ChargeCoupledDevice,CCD))从图2的上视图的视角进行对位,以利用原本已设置于遮光区202内默认位置的第一接合标记208来做为第二接合标记308的前、后、左、右的对位基准。其中,由于本实施例的第一接合标记208及第二接合标记308皆是设计为L型,因此第二接合标记308 会与部分的第一接合标记208形成重迭(相当于移动第一部件或第二部件,使所述第二部件上的第二标识与所述第一部件上的第一标识重叠对位;至少判断所述第二标识的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一部分是否重叠对位,所述第二标识的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一标识的第二部分是否重叠对位;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重叠对位,且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重叠对位,则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对位完成;若所述第三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以及所述第四部分与所述第二部分中的任意一个不重叠对位,则移动所述第一部件或所述第二部件,以实现所述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的重叠对位)。
其次,该对位方法应用于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电子设备,由于对比文件1第一个实施例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标识,通过这种不连续的T型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能够暴露出不重叠区域的台阶,以便在对位过程中通过观察所述台阶来判断所述第一标识和第二标识是否重叠对位(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上述区别至少也构成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第一个实施例的区别,上述区别未被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以及对比文件1其他部分公开、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包括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如下技术效果:在对位过程中,当该不连续的T形结构的标识与另一个连续结构的T形结构的标识在对位的过程中出现偏移时,会在T形结构的中间镂空区域产生台阶,由于台阶位于中间镂空区域,因此其更容易观察到,从而提高对位准确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第一个实施例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另一个实施例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上述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的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5,因此当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2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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