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54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36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09541.9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杭雪蒙
国际分类号:G06Q10/10,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上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已有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09541.9、发明名称为“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3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对比文件1(CN10303709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记录文本保存路径;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非空,则在所述锁屏界面上显示所述第二文本;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提醒事件的文本,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2)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检测所述第一文本中的字符数或者所述第二文本中的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若是,终止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的超过所述门限值的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获取所述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336560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基于相同的理由,指出权利要求第4-6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记录文本保存路径;
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
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非空,则在所述锁屏界面上显示所述第二文本;
获取所述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
所述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包括步骤:
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
检测所述第一文本中的字符数或者所述第二文本中的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
若是,终止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的超过所述门限值的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为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的步骤之前,还包括步骤:
显示是否继续进行所述提醒事件的提醒的信息,若获取到继续进行的指令, 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增加预设的时间步长得到一个新终止提醒时间,用所述新终止提醒时间更新所述终止提醒时间。
4. 一种终端事件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非空,则在所述锁屏界面上显示所述第二文本;
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检测所述第一文本中的字符数或者所述第二文本中的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若是,终止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的超过所述门限值的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所述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还包括删除模块,该删除模块用于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事件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为空。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事件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删除模块还用于显示是否继续进行所述提醒事件的提醒的信息,若获取到继续进行的指令,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增加预设的时间步长得到一个新终止提醒时间,用所述新终止提醒时间更新所述终止提醒时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4中的特征“则在所述锁屏界面上显示所述第二文本”修改为“则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内容由所述第一文本更新为所述第二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显示的提示文本只限于当天提醒的事件,而本申请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因此,提醒事件不是限制于当天的。(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清除过去日期的时间提醒,是日期,即清除前一天的时间提醒,而本申请明确记载了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是时刻。(3)对比文件2解决的是方便获取互联网信息的问题,本申请是方便用户记忆提醒时间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的从网页服务器获取的文字信息和网页文本信息都是来自于网络的,因此是已经存在在网络上且不需要用户去设置的,网页文本信息是网络上已经存在的,其不可能将第一文本和网页信息关联后进行保存,并记录文本保存路径。(4)对比文件2需要解锁屏幕才能显示网页文本信息,而本申请的手机状态一直是锁定状态的,是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内容由第一文本更新为所述第二文本。(5)本申请是在编辑第一文本或第二文本时检测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并在超出时发出警告。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网页作为设置第二文本的启示,存在技术上的矛盾,对比文件2的网页不是自己编辑的,是网上已经存在的,因此,不可能存在编辑并保存的过程。(6)对比文件1是在锁屏界面上设置提醒事件,没有涉及到同样作为提醒事件的第二文本,本申请第二文本的设置是为了更方便用户记忆提醒事件的,而对比文件2是方便查看网页,完全没有相关的启示,再退一步讲,根据前述分析,即使强硬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比还是存在非常大差异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所示:
“1. 一种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记录文本保存路径;
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
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非空,则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内容由所述第一文本更新为所述第二文本;
获取所述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
所述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包括步骤:
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
检测所述第一文本中的字符数或者所述第二文本中的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
若是,终止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的超过所述门限值的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
“4. 一种终端事件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非空,则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内容由所述第一文本更新为所述第二文本;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检测所述第一文本中的字符数或者所述第二文本中的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若是,终止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的超过所述门限值的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所述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还包括删除模块,该删除模块用于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独立权利要求1、4中增加特征“所述告警包括文字信息告警、震动告警、语音告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显示当天的提醒时间,而本申请没有限制只显示当天的提醒事件。(2)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清除过去日期的时间提醒,是日期,即清除前一天的时间提醒,而本申请明确记载了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是时刻。(3)对比文件2是检测用户的触摸屏上的触摸操作,判断触摸动作的有效性,执行解锁操作并显示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网页文本信息,而本申请是将第二文本显示在锁屏界面上,对比文件2的教导是需要解锁屏幕才能显示网页文本信息,而本申请的手机状态是一直锁定的,是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内容由第一文本更新为第二文本。(4)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作用不是对提醒信息进行分批显示以方便阅读,而是用户不用执行解锁就可以获取来自互联网的提炼信息,而且,对比文件2是网页文本信息,网页文本信息是网络上已经存在的,其不可能将第一文本和网页信息关联后进行保存,并记录文本保存路径。(5)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网页服务器获取文字信息,文字信息字数小于预设字数(相当于公开了预设的门限值),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网页作为设置第二文本的启示,存在技术上的矛盾,对比文件2的网页不是自己编辑的,是网上已经存在的,因此,不可能存在编辑并保存的过程,因此,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给出文本编辑过程的教导。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如下所示:
“1. 一种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记录文本保存路径;
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
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非空,则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内容由所述第一文本更新为所述第二文本;
获取所述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
所述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包括步骤:
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
检测所述第一文本中的字符数或者所述第二文本中的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
若是,终止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的超过所述门限值的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所述告警包括文字信息告警、震动告警、语音告警。”
“4. 一种终端事件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非空,则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内容由所述第一文本更新为所述第二文本;所述获取模块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检测所述第一文本中的字符数或者所述第二文本中的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若是,终止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的超过所述门限值的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所述告警包括文字信息告警、震动告警、语音告警;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所述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还包括删除模块,该删除模块用于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上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已有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037090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对比文件2:CN10336560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移动终端的提醒事件的提醒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6]段):步骤a.在移动终端设置用户事件提醒模块,该提醒模块包括提醒事件模块和提醒时间模块,在移动终端系统内创建存储空间,用于存储提醒事件和提醒时间;用户一般设置事件提醒都会设置事件提醒的事项(相当于获取提醒事件的文本)及提醒时间,如果有必要还会设置闹铃提醒。步骤b.在移动终端显示屏上设置提醒事件显示模块,建立提醒模块与显示模块的一一关联;进行关联后,即可将提醒模块的提醒事件在显示模块上进行显示。c.获取当前日期存在的提醒事件;步骤c具体包括:步骤S101.获取当前日期,例如当前日期为1月1日;步骤S102.判断当前日期下是否存在提醒事件,例如下面有“上午九点视频会议”、“下午3点会客”等提醒事件,是则执行下一步,否则返回步骤S101;步骤S103.获取当前存储空间内的所有提醒事件。步骤d.在每一次移动终端亮屏时显示于锁屏界面上(相当于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步骤d具体包括:步骤S201.提醒事件显示模块关联提醒事件模块,将“上午九点视频会议”、“下午3点会客”与显示模块进行关联;步骤S202.实时监测移动终端是否亮屏,亮屏则执行下一步,否则继续检测;步骤S203.显示当前提醒事件,将“上午九点视频会议”、“下午3点会客”按时间顺序显示在亮屏上。步骤a所述的用户事件提醒模块进一步包括清除历史提醒事件,提醒事件日期为过去事件则清除该事件提醒,例如当前日期为1月1日(相当于获取所述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那么会清除12.31日的事件提醒记录(相当于在到达所述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所述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隐含公开了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将所述第一文本和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记录文本保存路径;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所述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非空,则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内容由所述第一文本更新为所述第二文本;将所述终止提醒时间与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删除所述第一文本、所述第二文本以及所述终止提醒时间;(2)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检测所述第一文本中的字符数或者所述第二文本中的字符数是否超过预设的门限值;若是,终止获取所述第一文本或者所述第二文本的超过所述门限值的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所述告警包括文字信息告警、震动告警、语音告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显示提醒事件以方便用户记忆。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信息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3]-[0106]段):步骤S301:从网页服务器获取文字信息(相当于第一文本),其中,文字信息的字数小于预设字数(相当于预设的门限值);文字信息为网页服务器从网页文本信息中抓取的文字信息;步骤S302:检测终端是否处于锁屏状态,得到检测结果;步骤S303:当检测结果表明终端处于锁屏状态时,将从网页服务器获取的文字信息显示在锁屏界面的设定区域内;步骤S304:检测用户在触摸屏上的触摸动作;步骤S305:判断触摸动作是否为以文字信息所在的区域为起始点沿设定方向滑动的触摸动作,得到判断结果;步骤S306:当判断结果表明触摸动作为以文字信息所在的区域为起始点沿设定方向滑动的触摸动作时(相当于在检测到触发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执行解锁操作并显示与文字信息对应的网页文本信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分批显示信息以便用户进行阅读以及对文本的字数进行限制,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在锁屏界面上检测触摸动作并进一步显示信息以及对显示文本的字数进行限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当提醒信息的内容超过字数限制时、或提醒信息有多种显示形式时(例如备忘录、记事类编辑器或新闻阅读器通常会有标题或正文两个文本,以便用户借助标题快速理解概要信息),分批显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同一提醒信息的提醒文本,关联后进行保存,并记录文本保存路径,并在删除时一起删除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在检测到触发所述第二文本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检测第二文本的内容是否为空,若否,则在所述锁屏界面上显示所述第二文本。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网页服务器获取文字信息,其中,文字信息的字数小于预设字数,将从网页服务器获取的文字信息显示在锁屏界面的设定区域内,对比文件2给出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文字信息的字数限制的启示,而分批显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行分批显示时,每次显示的文本均有字数限制,且当检测到文本中的字符数超过预设的门限值时,终止获取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文字信息告警、震动告警、语音告警都是常用的告警方式。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在本领域中,当提醒信息内容较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提醒事件的提醒内容通过第一文本直接显示,即容易想到将第二文本的内容设置为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6]段):清除历史提醒事件在清除之前发出是否继续提醒信息供用户选择,有的事件提醒可能在近期内都会涉及到,那么通过提醒用户是否继续保留就可以继续显示在显示屏上(相当于获取到继续进行的指令)。而将终止提醒时间增加预设的时间步长得到一个新终止提醒时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终端事件提醒方法对应的终端事件提醒系统,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获取提醒事件的第一文本和第二文本”、“在终端每次从待机状态进入亮屏状态时,将所述第一文本显示在所述终端的锁屏界面上”,并没有限定提醒事件是当天的还是所有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移动终端显示屏上设置提醒事件显示模块,建立提醒模块与显示模块的一一关联;进行关联后,即可将提醒模块的提醒事件在显示模块上进行显示”,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步骤S103.获取当前存储空间内的所有提醒事件”,即对比文件1可以获取所有的提醒事件,而显示当天的提醒仅是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
(2)本申请在到达终止提醒时间时,删除用于存储提醒事件的第一、第二文本以及终止提醒时间,终止提醒时间是删除提醒事件信息的时间。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事件提醒模块进一步包括清除历史提醒事件,提醒事件日期为过去事件则清除该事件提醒,例如当前日期为1月1日,那么会清除12.31日的事件提醒记录。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提醒事件是在12.31日向用户发出事件提醒,在1月1日清除提醒事件,对比文件1的清除历史提醒事件的时间等同于本申请的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均用于在达到该时间时删除提醒事件。即使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中进一步限定提醒事件的终止提醒时间精确到某一天的某一时刻,也不足以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时间计量单位可以是年、月、日、时、分、秒、微秒等,对比文件1的清除历史提醒事件的时间是日期,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用户对时间精度的要求,将删除提醒事件的时间粒度从日期精确到时刻。且在本领域中,到达提醒时间后,如果不需要继续提醒,后续时间的提醒也不再有意义,此时删除提醒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3)虽然对比文件2在检测到触发新闻信息进行显示的操作指令后,显示与新闻标题对应的新闻信息时,还执行了解锁操作,即对比文件2的触摸动作带来两个响应,一是显示第二文本信息,二是对屏幕进行解锁,两者之间不具有绑定关系,解锁操作对于显示与新闻标题对应的新闻信息而言,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对比文件2只是给出了将在锁屏界面上检测触摸动作并进一步显示信息以及对显示文本的字数进行限制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定解锁或者不解锁。
(4)在本领域中,备忘录、记事类编辑器或新闻阅读器通常会有标题或正文两个文本,以便用户借助标题快速理解概要信息。虽然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将一个提醒事件的提醒内容拆成两部分分别进行提醒的内容,但是当提醒内容文字过多,给用户的阅读带来不便时,或者便于用户快速浏览提醒事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现有的多文本关联存储信息的方式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即容易想到将一个提醒信息用两个文本进行关联保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以得出将提醒信息通过两个文本进行关联存储,并记录文本保存路径。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在锁屏界面上检测触摸动作并进一步显示关联信息的启示。在本领域中,显示信息前,通常需要对信息内容进行检测是否为空,当信息内容为空时,可以选择显示空内容或者直接不显示。由于本申请的第二文本不是必填项,可以设定当第二文本为空时,只显示第一文本,当第二文本为非空时,才显示第二文本,这一信息检测与显示方法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5)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网页服务器获取文字信息,其中,文字信息的字数小于预设字数,将从网页服务器获取的文字信息显示在锁屏界面的设定区域内,对比文件2给出了锁屏界面上显示的文字信息的字数限制的启示,而分批显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行分批显示时,每次显示的文本均有字数限制,且当检测到文本中的字符数超过预设的门限值时,终止获取字符或者发出字符超限告警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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