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92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67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9063.9
申请日:2015-10-19
复审请求人:青岛市中心医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荧
合议组组长:苗彦妮
参审员:江雪芹
国际分类号:A61K36/899、A61P11/02、A61P11/04、A61P35/00、A61K35/62、A61K35/646、A61K35/6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足够充分详实的内容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9063.9,名称为“一种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青岛市中心医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即第1-12页)、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中药配合放射治疗鼻咽癌的临床观察”,邬晓东等,《广州中医药大学学报》,第20卷第1期,第42-45页,公开日期2003年03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4547579A,公开日:2015年04月29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述方剂加入党参、鱼腥草、山慈菇等药,省略麦冬、生地、北沙参、蒲公英,并对各药含量作出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适应病症更多的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其方剂的临症加减用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病症需要,常规选择具有清热功效的射干、马勃,收敛止血功效的仙鹤草、旱莲草,活血化瘀功效的全蝎、蜈蚣、地龙,健脾益气功效的党参添加至对本文件1所述方剂中,其所达到的效果是可以预料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鱼腥草、山慈菇、木蓝、牛筋草具有清热的功效,五味子具有益气健脾的功效,生南星、石菖蒲、鸡血藤、茜草、藏红花具有活血祛瘀的功效,上述各药功效符合对比文件所用组方原则及临证加减用法,麦冬、生地、北沙参、蒲公英起到滋阴、生津、清热的功效,与党参、白花蛇舌草等药功效相近,在组方中已有相似功效药物的基础上,将麦冬、生地、北沙参、蒲公英省去,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功效、常规用量及其在组方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调整或筛选试验来确定药物的用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具体限定的各药含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限定所述组合物剂型及其制备方法,但是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上述剂型及制备方法,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党参25-40份,鱼腥草20-40份,山慈菇5-15份,蜈蚣6-12份,五味子12-18份,生南星10-15份,地龙12-20份,石菖蒲15-22份,全蝎9-16份,鸡血藤6-10份,白花蛇舌草2-7份,马勃5-11份,茜草11-18份,射干4-8份,墨旱莲12-17份,仙鹤草9-18份,木蓝4-10份,天花粉4-8份,藏红花10-18份,牛筋草8-13份,玄参10-16份,石斛5-8份,甘草10-16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党参25份,鱼腥草30份,山慈菇5-15份,蜈蚣7份,五味子14份,生南星13份,地龙15份,石菖蒲16份,全蝎12份,鸡血藤8份,白花蛇舌草6份,马勃10份,茜草11份,射干4份,墨旱莲13份,仙鹤草12份,木蓝8份,天花粉5份,藏红花13份,牛筋草10份,玄参16份,石斛6份,甘草10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党参40份,鱼腥草20份,山慈菇12份,蜈蚣10份,五味子16份,生南星11份,地龙19份,石菖蒲18份,全蝎9份,鸡血藤7份,白花蛇舌草3份,马勃11份,茜草18份,射干8份,墨旱莲17份,仙鹤草18份,木蓝7份,天花粉5份,藏红花10份,牛筋草13份,玄参16份,石斛7份,甘草13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党参30份,鱼腥草40份,山慈菇10份,蜈蚣8份,五味子18份,生南星14份,地龙15份,石菖蒲15份,全蝎15份,鸡血藤10份,白花蛇舌草5份,马勃6份,茜草13份,射干4份,墨旱莲12份,仙鹤草9份,木蓝4份,天花粉6份,藏红花18份,牛筋草8份,玄参10份,石斛5份,甘草16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党参35份,鱼腥草25份,山慈菇8份,蜈蚣12份,五味子12份,生南星15份,地龙16份,石菖蒲20份,全蝎13份,鸡血藤6份,白花蛇舌草2份,马勃5份,茜草15份,射干6份,墨旱莲15份,仙鹤草16份,木蓝10份,天花粉4份,藏红花15份,牛筋草11份,玄参13份,石斛8份,甘草12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党参28份,鱼腥草24份,山慈菇5份,蜈蚣6份,五味子15份,生南星12份,地龙20份,石菖蒲22份,全蝎11份,鸡血藤6份,白花蛇舌草2份,马勃8份,茜草16份,射干7份,墨旱莲16份,仙鹤草15份,木蓝9份,天花粉8份,藏红花 12份,牛筋草12份,玄参11份,石斛5份,甘草13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党参33份,鱼腥草28份,山慈菇15份,蜈蚣11份,五味子13份,生南星10份,地龙12份,石菖蒲18份,全蝎16份,鸡血藤10份,白花蛇舌草7份,马勃9份,茜草12份,射干5份,墨旱莲13份,仙鹤草13份,木蓝6份,天花粉5份,藏红花18份,牛筋草8份,玄参12份,石斛8份,甘草11份。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药物组合物制成合剂、片剂、糖浆剂、口服液、胶囊或颗粒剂,其中:
所述合剂的制备方法为:按所需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取各药材,加药材总重量的6倍的水,浸泡30分钟,煎煮2次,每次2小时,滤过,合并滤液,滤液减压浓缩至相对密度1.1的浸膏,该相对密度是在60摄氏度下的检测结果,加入乙醇至含醇量为75%(v/v),静置30小时,取上清液,回收乙醇浓缩,加水至1000ml,搅匀,分装,流通蒸汽灭菌35min,即得合剂;所述片剂的制备方法为:按所需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取各药材,加药材总重量的10倍的水,浸泡60分钟,煎煮2次,每次1小时,滤过,合并滤液,滤液减压浓缩至相对密度1.25的浸膏,该相对密度是在60摄氏度下的检测结果,加入乙醇至含醇量为85%(v/v),静置24小时,取上清液,回收乙醇至浓缩,真空干燥、制粒,压片即得片剂;
所述胶囊的制备方法为:按所需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取各药材,加药材总重量的8倍的水,浸泡45分钟,煎煮4次,每次1.5小时,滤过,合并滤液,滤液减压浓缩至相对密度1.2的浸膏,该相对密度是在60摄氏度下的检测结果,加入乙醇至含醇量为90%(v/v),静置24小时,取上清液,回收乙醇至浓缩,真空干燥,制粒,装胶囊即可;
所述颗粒剂的制备方法是:按所需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取各药材,加6-10倍量水,煎煮2-3小时,滤出药汁;再加6-10倍量水,煎煮0.5-2小时,滤出药汁;合并二次煎液,静置,滤取上清液,浓缩,放冷,加浓缩液2-3倍量酒精,搅拌沉淀过夜;取上清液,浓缩至稠浸膏;加入药用辅料(按照常规的方法选用药用辅料),真空干燥,粉碎制粒,干燥,整粒,得20g颗粒,分装10g/袋;
所述口服液的制备方法是:按所需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取各药材,加6-9倍量水,煎煮2-3小时,滤出药汁;再加6-10倍量水,煎煮0.5-2小时,滤出药汁;合并二次煎液,静置,滤取上清液,浓缩,放冷,加浓缩液2-3倍量酒精,搅拌沉淀过夜;取上清液,浓缩至稠浸膏;加适当制药辅料(按照常规的方法选用药用辅料),制成口服液;
所述糖浆剂的制备方法是:按所需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取各药材,加6-9倍量水,煎煮2-3 小时,滤出药汁;再加6-10倍量水,煎煮0.5-2小时,滤出药汁;合并二次煎液,静置,滤取上清液,浓缩,放冷,加浓缩液2-3倍量酒精,搅拌沉淀过夜;取上清液,浓缩至稠浸膏;加适当制药辅料,制成糖浆剂。”
申请人青岛市中心医院(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组方、药物机理和效果明显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药物,各药物之间并非简单的替换或常规选择,而是根据上述组方机理进行的创造性研发,对鼻咽癌细胞的抑制作用的试验以及严格的临床药物试验佐证复审请求人的研发态度和创造性劳动。审查员对病例的质疑本身就存在疑问,同一病情有相似性,中医领域对病情的描述、记载大同小异,该质疑和查证的成本对申请人不公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申请人所作意见陈述与2018年6月11日所提交意见陈述一致。本申请与专利申请(CN101129655A、CN103071112A)中相关病例一致,其雷同之处,不仅在于对鼻咽癌常规症状的描述,对于患者发病经过、就诊经历、治疗手段等个性化问题的描述也完全一致。基于原驳回决定中所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述方剂加入党参、鱼腥草、山慈菇、蜈蚣、五味子、生南星、地龙、石菖蒲、全蝎、鸡血藤、马勃、茜草、射干、墨旱莲、仙鹤草、木蓝、藏红花、牛筋草,省略麦冬、生地、北沙参、蒲公英,并对各药含量作出限定。经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现有文献(CN101129655A、CN103071112A)在典型病例方面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基于本申请明显有悖常理的临床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的组方具有显著的不同,而且本发明的药物组方经过对鼻咽癌细胞的抑制作用的试验以及严格的临床药物试验,各药物之间并非简单的替换或常规选择,申请人无法用文字予以清晰分辨和描述不能否定本发明组方各药物之间复杂的药物机理和协同作用,但本申请已经对药物组方的含量和制备等进行了详细记载,并对试验效果数据进行了记载,社会公众足以实施本发明并预期其组方使用和疗效,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复审委没有理由否认本申请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员的评述明显是在得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才想到可以这样来治疗该疾病,明显属于在后智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3段(即第1-12页)、2018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足够充分详实的内容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药物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党参25-40份,鱼腥草20-40份,山慈菇5-15份,蜈蚣6-12份,五味子12-18份,生南星10-15份,地龙12-20份,石菖蒲15-22份,全蝎9-16份,鸡血藤6-10份,白花蛇舌草2-7份,马勃5-11份,茜草11-18份,射干4-8份,墨旱莲12-17份,仙鹤草9-18份,木蓝4-10份,天花粉4-8份,藏红花10-18份,牛筋草8-13份,玄参10-16份,石斛5-8份,甘草10-16份。
对比文件1公开了治疗鼻咽癌的方剂,“以益气养阴、生津润燥清热为治则,用放疗扶正方加减,药用玄参20g、麦冬15g、生地20g、北沙参20g、天花粉15g、石斛15g、白花蛇舌草30g、蒲公英20g、甘草10g”(参见对比文件1第2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所述方剂加入党参、鱼腥草、山慈菇、蜈蚣、五味子、生南星、地龙、石菖蒲、全蝎、鸡血藤、马勃、茜草、射干、墨旱莲、仙鹤草、木蓝、藏红花、牛筋草,省略麦冬、生地、北沙参、蒲公英,并对各药含量作出限定。
经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现有文献(CN101129655A,公开日:2008年02月27日;CN103071112A,公开日:2013年05月01日)在典型病例方面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具体雷同部分用下划线予以标明,见下表:
本申请
CN101129655A

[0103] 病例1:
[0104] 赵某,男,44岁,青岛市南区人。患者2009年3月,发现颈部有肿块,不痛不痒,没有在意。当年11月份肿块增至3个,均不痛不痒,但由于肿块对周围组织进行挤压,感觉不舒服。经常鼻塞、头疼。听力有所减弱。在医院鼻内窥镜及病理切片检查后,确诊为鼻咽癌。 颈淋巴结肿大,不痛不痒。2010年2月7日初诊,鼻塞,头疼。舌淡红、苔薄,脉细滑。服用本实施例2之口服液,一天两次,每次一袋,早晚饭后服用,7天为一疗程,使用两个疗程后,鼻塞、头痛减轻,继续服用两个疗程后临床症状消失,出院,至今健康状况良好。
[0105] 病例2:
[0106] 钱某,女,56岁,济南市历下区人。患者2008年5月起咳嗽咳血,右耳疼痛,继而右面颊部及右舌麻木,7月底在济南市千佛山医院检查后确诊为鼻咽癌,化疗后放疗八次,因体质极差,受不了。给服一系列药物治疗仍无效果。2009年1月起经人介绍服用本发明实施 例5之胶囊,一天两次,每次两粒,早晚饭后服用,3天为一疗程,使用两个疗程后,头痛减轻,继续服用3个疗程后咳嗽消失、咳血消失、头痛消失、颈部肿大淋巴结缩小,唯有声嘶、麻木、腹胀、乏力。继续服用5个疗程后,颈部肿大淋巴结消失,麻木消失,精神好转, 饮食增加。
[0107] 病例3:
[0108] 孙某,男,40岁,烟台莱阳人。患者2009年6月在当地医院诊断为鼻咽癌,放疗后好转,2011年复发,再次放疗,2012年1月发现放射性骨髓炎,曾先后三次手术切除死骨,接受蜂毒抗癌治疗前患者骨髓炎仍然存在,面部肌肉纤维化,不能张口,颈部淋巴结肿大。只能进流质食物。服用本发明实施例5之胶囊,一天两次,每次两粒,早晚饭后服用,3天为一疗程,使用两个疗程后好转,续服两个疗程后颈部肿大淋巴结缩小,再三个疗程后能张口, 五个疗程后基本恢复正常,再带药回家,巩固治疗五个疗程。现一切如常。
[0109] 病例4:
[0110] 李某,女,49岁,淄博临淄人。2010年4月发现鼻涕中带血丝,开始以为上火引起的鼻出血,但是,后来出现咳嗽、声音嘶哑,身体消瘦等症状。后至医院进行鼻咽镜及组织活检,最后确诊为鼻咽癌。服用本发明实施例6之颗粒剂,一天两次,每次两袋,早晚饭后服用,3 天为一疗程,使用两个疗程后,咳嗽明显好转;继续服用6个疗程,患者体重增加,病情明显好转。现一切如常。
[0111] 病例5:
[0112] 江某,男,52岁,青岛崂山人。主诉:流鼻血还伴有耳鸣等症状。至医院检查确诊为鼻咽癌。医院给予放疗治疗,但是效果不明显,患者开始出现头痛等症状。后惊人介绍至我处, 服用本发明实施例6之片剂,一天两次,每次三片,早晚饭后服用,3天为一疗程,使用两个疗程后,头痛症状消失;继续连续服用5个疗程,鼻咽部肿块明显缩小;继续服用4个疗 程,患者鼻咽部肿块消失,患者病情稳定。继续巩固治疗五个疗程。现一切如常。
病例一:李某,男,44岁。患者2004年9月,发现颈部有肿块,不痛不痒,没有在意。11月肿块增至3个,均不痛不痒,但由于肿块对周围组织进行挤压,感觉不舒服。经常鼻塞、头疼。听力有所减弱。在医院鼻内窥镜及病理切片检查后,确诊为鼻咽癌。颈淋巴结肿大,不痛不痒。2004年12月7 日初诊,鼻塞,头疼。舌淡红、苔薄,脉细滑。给与该种内服治疗鼻咽癌的中药方剂治疗,五天后鼻塞、头痛减轻,十天后颈部肿大淋巴结缩小,二十天后出院。


病例二:隋某,女,46岁。患者2005年5月起咳嗽咳血,右耳疼痛,继而右面颊部及右舌麻木,8月底在市人民医院检查后确诊为鼻咽癌,化疗后放疗八次,因体质极差,受不了。给服一系列药物治疗仍无效果,2006年1月起经人介绍服用该种内服治疗鼻咽癌的中药方剂,七天后头痛减轻,十天后咳嗽减轻、咳血停止,二十天后咳嗽消失、咳血消失、头痛消失、颈部肿大淋巴结缩小,唯有声嘶、麻木、腹胀、乏力。至2006年5月颈部肿大淋巴结消失,麻木消失,精神好转,饮食增加。


病例三:倪某,男,30岁。患者2005年6月在医院诊断为鼻咽癌,放疗后好转,2006年复发,再次放疗,2006年5月发现放射性骨髓炎,曾先后三次手术切除死骨,接受蜂毒抗癌治疗前患者骨髓炎仍然存在,面部肌肉纤维化,不能张口,颈部淋巴结肿大。只能进流质食物。服用该种内服治疗鼻咽癌的中药方剂一个疗程后好转,两个疗程后颈部肿大淋巴结缩小,三个疗程后能张口,五个疗程后基本恢复正常,再带药回家,巩固治疗五个疗程。现一切如常。

CN10307112A
[0010]病例一:
李某,49岁,2010年4月发现鼻涕中带血丝,开始以为上火引起的鼻出血,但是,后来出现咳嗽、声音嘶哑,身体消瘦等症状。后至医院进行鼻咽镜及组织活检,最后确诊为鼻咽癌。给予本发明中药治疗,服用一个月后,咳嗽明显好转;继续服用两个月,患者体重增加,病情明显好转。

[0011]病例二:
黄某,男,52岁。主诉:流鼻血还伴有耳鸣等症状。至医院检查确诊为鼻咽癌。医院给予放疗治疗,但是效果不明显,患者开始出现头痛等症状。后给予本发明中药,半月后,头痛症状消失;连续服用一个半月,鼻咽部肿块明显缩小;继续服用半年,患者鼻咽部肿块消失,患者病情稳定。

通过比较发现本申请典型病例1-5分别对应现有技术CN101129655A中记载的病例1-3、以及CN10307112A中记载的病例一至二。本申请与现有技术两篇文献记载的典型病例中,虽然病人姓名、年龄以及服用的药物不同,但患病的原因、症状以及治疗的方案、恢复的情况均完全一致,这在本领域是极为罕见的。基于上述明显有悖常理的临床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由于专利制度所追求的是在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所以,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被真实披露的技术信息,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既已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鉴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所述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例如原料和用量配比的选择等,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8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未针对复审通知书中所述实验数据问题做出相应回应。而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恪守诚信原则是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案,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治疗用于治疗鼻咽癌的药物组合物,指出得到了临床试验的验证,但针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应基于真实有效的实验数据,同一病情本身虽然存在相似性的可能性,但是临床病例中所做治疗方案(如化疗八次、三次手术切除死骨,接受蜂毒抗癌治疗前患者骨髓炎等)以及恢复情况等应根据病患实际情况记录,诸多内容均完全一致这在本领域是极为罕见的,因而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可信度低,据此不能确定所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在此情况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提出一个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对现有技术也没有作出技术贡献。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