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装置和分析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分析装置和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97
决定日:2019-12-25
委内编号:1F255187
优先权日:2013-09-25
申请(专利)号:201480051838.1
申请日:2014-09-10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堀场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薇
合议组组长:孙晓明
参审员:汤晨光
国际分类号:G01N31/12,G01N1/22,G01N31/00,H05B6/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1838.1,名称为“分析装置和分析方法”,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堀场制作所”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9日针对本申请作出驳回决定,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01-305122A,公开日为2001年10月31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平10-203812A,公开日为1998年08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析装置,其在试样收容部内加热试样,并分析由此产生的气体,所述分析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装置具备:
气体分析仪,对所述试样通过燃烧而产生的所述气体进行分析,
感应电流生成机构,通过电磁感应使所述试样产生感应电流;以及
激光照射机构,对所述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
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所述试样进行作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装置还具备流道形成构件,所述流道形成构件形成有向所述试样收容部内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
在所述流道形成构件上形成有透过所述激光的透过窗,通过了所述透过窗的激光的光路,沿所述供给流道的流道方向形成在所述供给流道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给流道具有直线状流道,所述直线状流道的一端朝向所述试样开口并且在另一端形成有所述透过窗。
4. 一种分析方法,其在试样收容部内加热试样,并分析由此产生的气体,所述分析方法的特征在于,
使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激光照射机构同时作用来加热所述试样,由气体分析仪对所述试样通过燃烧所产生的所述气体进行分析,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通过电磁感应使所述试样产生感应电流,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对所述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析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激光照射机构,对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且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选择激光、感应电流同时对试样作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分析方法,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激光照射机构同时作用来加热所述试样,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对所述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选择激光、感应电流同时对试样作用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所述试样进行作用”修改为“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在权利要求4中增加技术特征“然后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删除技术特征“使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激光照射机构同时作用来加热所述试样”、“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通过电磁感应使所述试样产生感应电流”。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将金属硅放在位于减压室内的精炼容器中熔化,在气化除去该金属硅所含有的易挥发杂质元素的时候,通过激光和高频感应同时作用在完全熔化后的上述金属硅进行加热熔解,但是,对比文件3并没有公开“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在本申请中,激光始终作为助燃剂使用,在对比文件3中仅仅是使用激光熔化硅,根据本申请,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由于使用激光照射作为助燃剂,由气体分析仪对试样通过燃烧而产生的气体进行分析,无需使用助燃剂就能够使试样燃烧。这与对比文件3的激光照射起到了完全不同的技术作用,收到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无需使用助燃剂,不会产生起因于助燃剂的粉尘,因此无需设置粉尘抽吸机构,此外,也不会产生因气体附着在粉尘上而导致的测定误差。因此,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析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激光照射机构,对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装置还包括激光照射机构,对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对于该局部熔化的试样采用激光和高频感应电流同时加热以使其达到完全熔化的状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分析方法,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激光照射机构对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然后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激光照射机构对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然后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在试样表面熔化后,对于该局部熔化的试样采用激光和高频感应电流同时加热以使其达到完全熔化的状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流道形成构件,形成有向所述试样收容部内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所述激光的光路,沿所述供给流道的流道方向形成在所述供给流道内”,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分析装置还具备流道形成构件,所述流道形成构件形成有向所述试样收容部内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通过了所述透过窗的激光的光路,沿所述供给流道的流道方向形成在所述供给流道内”,在权利要求4中加入技术特征“感应电流生成机构通过电磁感应使所述试样产生感应电流”,并将“激光照射机构对所述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然后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修改为“激光照射机构沿着向对所述试样收容部内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导入照射激光,并照射所述试样,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然后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加热所述试样并使所述试样燃烧”。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流道形成构件,形成有向所述试样收容部内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所述激光的光路,沿所述供给流道的流道方向形成在所述供给流道内。由于激光的光路沿供给流道的流道方向形成在供给流道内,加热炉内的烟灰等粉尘在氧的供给流道内不会逆流,在激光照射到试样之前能够防止激光碰到灰尘,能够防止粉尘附着在导入激光的透过窗,能够可靠地将激光引导到试样,促进试样的燃烧。各个对比文件中均没有公开将氧气的供给流道兼用作激光的光路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中,在氧气供给管7内设置有光纤20,因此,假设将对比文件3的激光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将激光光路设置在氧气供给管7内时非常困难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
此次修改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析装置,其在试样收容部内加热试样,并分析由此产生的气体,所述分析装置的特征在于,
所述分析装置具备:
气体分析仪,对所述试样通过燃烧而产生的所述气体进行分析,
感应电流生成机构,通过电磁感应使所述试样产生感应电流;
激光照射机构,对所述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以及
流道形成构件,形成有向所述试样收容部内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
所述激光的光路,沿所述供给流道的流道方向形成在所述供给流道内,
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流道形成构件上形成有透过所述激光的透过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给流道具有直线状流道,所述直线状流道的一端朝向所述试样开口并且在另一端形成有所述透过窗。
4. 一种分析方法,在试样收容部内加热试样,并分析由此产生的气体,所述分析方法的特征在于,由气体分析仪对所述试样通过燃烧所产生的所述气体进行分析,感应电流生成机构通过电磁感应使所述试样产生感应电流,激光照射机构沿着向所述试样收容部内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导入激光,并照射所述试样,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然后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加热所述试样并使所述试样燃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5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9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那么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析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元素分析装置,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0009]-[0014]段,附图1):元素分析装置,其在炉体2中的坩埚3内加热试样,所述分析装置具备:气体分析部18,其对试样经加热燃烧产生的气体进行分析;RF产生设备6用以产生高频电流并提供给高频线圈5,从而对试样进行高频感应加热(相当于通过电磁感应使试样产生感应电流)(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附图1);氧气供给管7,其具有向炉体2中的坩埚3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该供给流道为直线状流道,并且其一端朝向试样开口(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装置还包括激光照射机构,对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激光的光路沿供给流道的流道方向形成在所述供给流道内,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试样进行充分加热。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金属硅的精制方法,并且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0006]-[0013]、[0019]段,附图2):金属硅1置于精炼容器4内,精炼容器4外侧围绕着用于进行感应加热的线圈5,激光振荡装置14产生激光15并照射在金属硅1上,金属硅1表面熔化,然后,感应加热线圈5也加入进行加热(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利用上述感应加热线圈5和激光15同时对金属硅1进行加热(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0009]、[0019]段)使金属硅1熔化,搅拌熔化的金属硅1去除杂质以实现对金属硅的精炼(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装置还包括激光照射机构,对试样照射激光,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所述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对样品进行充分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启发,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试样加热中,在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便于激光直接照射试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激光光路沿着对比文件1的氧气供给流道方向设置在该流道中;此外,在试样表面熔化后,对于该局部熔化的试样采用激光和高频感应电流同时加热以使其达到完全熔化的状态是容易想到的,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元素分析装置还包括氧气供给管7,氧气供给管7具有向炉体2中的坩埚3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该供给流道为直线状流道,并且其一端朝向试样开口(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对比文件3公开了激光照射机构对试样照射激光以对试样进行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过程中,考虑到通过透过窗对样品进行光照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氧气供给管路所形成流道的一端设置透过激光的透过窗,使得激光沿上述供给流道的流道方向射向试样,也就是说,在流道形成构件上形成有透过激光的透过窗或在直线状流道另一端形成透过窗,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分析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元素分析装置,其用于进行元素分析,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0009]-[0014]段,附图1):元素分析装置采用在炉体2中的坩埚3内加热试样,所述分析装置具备气体分析部18,用于对试样经加热燃烧产生的气体进行分析;RF产生设备6用以产生高频电流并提供给高频线圈5,从而对试样进行高频感应加热(相当于通过电磁感应使试样产生感应电流)(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附图1),从而使试样燃烧;上述分析装置中的氧气供给管7具有向炉体2中的坩埚3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该供给流道为直线状流道,并且其一端朝向试样开口(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激光照射机构沿着所述供给流道导入激光,并照射所述试样,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然后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具有局部熔化后的部分的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试样进行充分加热。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金属硅的精制方法,并且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0006]-[0013]、[0019]段,附图2):金属硅1置于精炼容器4内,精炼容器4外侧围绕着用于进行感应加热的线圈5,激光振荡装置14产生激光15并照射在金属硅1上,金属硅1表面熔化,然后,感应加热线圈5也加入进行加热(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利用上述感应加热线圈5和激光15同时对金属硅1进行加热(参见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0009]、[0019]段)使金属硅1熔化,搅拌熔化的金属硅1去除杂质以实现对金属硅的精炼(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由上述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激光照射机构照射试样,使照射了所述激光的部分局部地熔化,然后感应电流生成机构和所述激光照射机构同时对所述试样进行作用”,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对样品进行充分加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受到启发,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试样加热中;在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便于激光直接照射试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激光光路沿着对比文件1的氧气供给流道导入激光;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试样表面熔化后,对于该局部熔化的试样采用激光和高频感应电流同时加热以使其达到完全熔化的状态是容易想到的,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高频感应加热方式来加热试样,其中氧气供给管7具有向炉体2中的坩埚3供给氧气的供给流道,该供给流道为直线状流道,并且其一端朝向试样开口(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在上述加热过程可以采用助燃剂,而助燃剂也不是必须的(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加入助燃剂时,助燃剂的燃烧产生大量的粉尘,其会影响元素的分析测定,不加入助燃剂时,含炭量大的试样有可能不完全燃烧,这属于本领域普遍认识到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元素分析的准确性,在选择不加入助燃剂时,有动机去寻找其它的高效加热方式促使试样燃烧。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高频感应加热和激光加热方式对金属硅进行加热熔解,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高频感应加热和激光加热方式来替换上述传统的感应加热方式,以高效的加热试样并促使其完全燃烧,从而解决上述问题;在应用的过程中,为了导入激光以便于其直接照射试样,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考虑到具有一端朝向试样开口的氧气供给流道,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激光光路沿着对比文件1的氧气供给流道导入激光是容易想到的,其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氧气供给流道中设置光纤,其采集光信号进行温度测量,但是,如果在氧气供给流道中设置激光照射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会选择其它的测温方式以准确的进行温度测量。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9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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