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粉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22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71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5926.9
申请日:2015-04-27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3L1/21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所进行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内的一般性需求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5926.9,名称为“一种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粉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6日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取马铃薯全粉、大米蛋白粉或蛋清粉或谷朊粉或大豆蛋白粉或花生蛋白粉、和食盐按照重量份比例为190-197:2-9:1-3进行混合制得混合物一,所述马铃薯全粉、大米蛋白粉或蛋清粉或谷朊粉或大豆蛋白粉或花生蛋白粉细度小于120目;
在所述混合物一中加入按重量份计的24-30份的水在温度为96℃-103℃条件下进行蒸制α化,所述蒸制α化的时间为2-8分钟,之后依次进行初级蒸炼、二次挤条或挤丝、初级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制得湿粉,所述松丝的温度15-28℃,风速0.6-2.2m/秒;
所述湿粉沥水下杆作为即食鲜食粉直接食用,或者进行冻结老化处理,所述冻结老化处理的温度为-6℃--12℃,时间为4-12小时,将经过冻结老化处理的湿粉经过淋水解冻后进行疏散制得成品;
所述成品经过计量、定型和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制成即食粉饼或块;
或者所述成品经过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下杆、分切、定量和包装,制成即食直条粉;
其中,所述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包括:
第一阶段:温度25-35℃,相对湿度85-80%,时间60-80分钟;
第二阶段:温度35-45℃,相对湿度80-90%,时间120-200分钟;
第三阶段:温度40-30℃,相对湿度70-80%,时间120-220分钟;
第四阶段:温度30-25℃,相对湿度50-70%,时间40-80分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粉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马铃薯全粉、所述大米蛋白粉或蛋清粉或谷朊粉或大豆蛋白粉或花生蛋白粉、和所述食盐按重量份计的比例为:
马铃薯全粉95-98.5份,大米蛋白粉或蛋清粉或谷朊粉或大豆蛋白粉或花生蛋白粉1-4.5份,和食盐0.5-1.5份。
3. 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交替式α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 铃薯粉的制作方法制作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粉,其特征在于,包括按重量份计的以下组分:
马铃薯全粉95-98.5份,大米蛋白粉或蛋清粉或谷朊粉或大豆蛋白粉或花生蛋白粉1-4.5份,和食盐0.5-1.5份。”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CN101797031A,公开日2010年08月11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中不含木薯变性淀粉等,但含有食盐,并限定了各组分的配比,限定了马铃薯全粉等的细度;(2)粉类混合物加水后蒸制,然后进行初级蒸炼、初级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限定了松丝的温度和风速;(3)湿粉作为即食鲜食粉使用或进行冻结老化,并限定了具体参数;(4)成品进行远红外加热分温段干燥,并限定了具体参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能够想到采用马铃薯全粉来制备即食马铃薯粉,谷朊粉、木薯变性淀粉、食盐,以及各组分的用量、原料细度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和(3),对比文件2(CN102805293B,公开日2013年06月12日)公开了一种方便米粉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3(CN104256439A,公开日2015年01月07日)公开了一种红薯粉丝加工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和3获得启示,采用初级蒸炼(边蒸边压)、二次挤条或挤丝、初级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以及湿粉冻结老化、淋水解冻这些粉面制备步骤,并在对比文件2和3的基础上,对各个步骤的具体参数进行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5(CN103283816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公开了采用远红外干燥采用分段式烘烤法来加工百合干片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远红外分段干燥法,并根据马铃薯粉的干燥特性,选择具体分段和各段的温度。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实验确定和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中各组分的配比能够最大化的保持马铃薯风味,是申请人经过无数次的试验而选取得到,这样的组合能够使得制得的成品口感好,不断条。(2)本申请α化能够使得原料发生熟制糊化,而初级蒸炼能够使得粉丝表面发生适度收缩,增加表面光滑度。在经过α化和初级蒸炼后进行二次挤压,避免了挤压对α化和初级蒸炼的影响,即将蒸制和挤压的过程分开进行,有助于达到初级蒸炼时增加表面光滑度的目的,这与对比文件2也是不同的,对比文件2中是边成熟边挤压,另外吹风松丝能够让粉丝在强风作用下迅速降温,降低表面粘度,进一步发生适度紧缩,防止相互粘连。(3)本申请中的冻结老化步骤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老化和冷冻的步骤是不同的,冻结老化后,产品再干燥后不断条,口感好。(4)本申请中采用了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并限定了每个阶段的温度、相对湿度和时间,而对比文件5的对象为百合片,与本申请的马铃薯粉属于不同的物料,物理化学性能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三种组分及其配比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二次挤压的作用,而对比文件2中明确公开了一次挤压糊化后进行二次挤压。(3)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远红外分段干燥法。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制作粉条的原料有所不同。(2)限定了制备粉条的具体过程和参数。(3)还限定了下杆计量定型、加热等步骤,其中还具体限定了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的具体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即食马铃薯粉的制作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木薯淀粉、黄原胶等组分,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添加或不添加。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3给出了通过和料、一次或多次挤压糊化/熟化(即ɑ化)、风冷、老化后冷冻/冷却老化、预干成型烘烤等流程用于制备粉丝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于粉丝的实际口感或风味需求对其中的部分步骤进行适应性地调整,即容易想到采用初级蒸炼(边蒸边压)、二次挤条或挤丝、初级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以及湿粉冻结老化、淋水解冻等制备步骤,各个步骤的具体参数,例如ɑ化、老化的时间温度等,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技术手段调整获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远红外分段干燥法,并根据马铃薯粉的干燥特性,选择具体分段和各段的温度。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调整,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各原料组分的配比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或选择获得,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各原料组分不同配比的筛选或选择过程,也未有记载表明上述选择为发明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磨粉、蒸制糊化、挤出湿粉、进一步老化等步骤是通常的米粉制备步骤,其作用和目的均是本领域所熟知的。蒸炼与挤制的配合方式等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选择的原材料的性能和最终期望制备得到的产品的品质容易确定的。吹风松丝也是米粉或粉条制备过程中的常规工艺,其所能实现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3)在对比文件2-3明确教导采用老化处理粉条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选择冷冻老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常规选择。(4)远红外分段干燥技术是本领域公知和常用的加热干燥技术,虽然对比文件5中烘烤对象为百合干片,与本申请马铃薯粉的理化性质不同,但该技术并非是特异性地针对百合干片特有的理化性质,而是可广泛地、普遍性地应用于包括马铃薯粉在内的其他食品的干燥处理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重申了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并进一步强调:对比文件4中添加了多种食品添加剂,而权利要求1中虽然没有这些添加剂,仍能保证马铃薯粉条的口感,不易断条,并未消除这些添加剂的功效,减少了组分而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比文件2和3的加工步骤与本申请不同,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和3也不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的加工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替式ɑ化-老化的方便即食马铃薯玉米粉的制作方法,包括混合马铃薯蛋白粉和其他蛋白粉、蒸制ɑ化和挤丝等步骤制备湿粉,然后进行冻结老化,以及后续的计量、定型和加热干燥等步骤。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马铃薯全粉及粉丝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以重量份数取马铃薯全粉65-70份、木薯变性淀粉25--35份、魔芋精粉或黄豆粉5-8份、谷朊粉5-10份、海藻酸钠0.25-0.5份、瓜尔豆胶0.3-0.6份、卡拉胶0.1-0.3份、黄原胶0.2-0.3份、乙基麦芽酚0.1-0.5份、复合磷酸盐0.1-0.5份、酵母抽提物1.0-4.0份、水解植物蛋白0.3-0.8份、19-25份的水或蔬菜汁;其中最佳配制是取马铃薯全粉68份、木薯变性淀粉30份、魔芋精粉或黄豆粉7份、谷朊粉4份、海藻酸钠0.35份、瓜尔豆胶0.35份、卡拉胶0.2份、黄原胶0.2份、乙基麦芽酚0.4份、复合磷酸盐0.3份、酵母抽提物2.5份、水解植物蛋白0.5份、23份的水蔬菜汁;将配制按步骤混合,升温58-65℃,机械搅拌23-25分钟成全粉面絮,存放25-35分钟后,用压面机反复压延10-15次,采用多功能双简自熟粉丝机生产粉丝,再经干燥机,筛分机处置后即得粉丝,粉丝可制成粉丝团,经干燥、真空、封膜,添加调料包后成为旅行方便食品(参见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和5)。
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以马铃薯全粉为主要原料的粉丝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制作粉条的原料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不含木薯变性淀粉、黄原胶等成分,但含有食盐,并限定了各组分的配比。(2)限定了制备粉条的具体过程,包括加水后蒸制,然后进行初级蒸炼、初级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冻结老化,并限定了具体的参数。(3)还限定了下杆计量定型、加热等步骤,其中还具体限定了远红外加热分温度段干燥的具体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即食马铃薯粉的制作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木薯淀粉、黄原胶等组分均是粉类产品中常用的品质改良剂,复合磷酸盐、酵母抽提物、水解植物蛋白等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营养剂,其功效和作用均是本领域所已知的,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口感、营养等实际需求常规选择添加或不添加,而将上述成分省略之后,其相应的功效也相应消失。食盐是制备粉丝、粉条等粉类产品常用的调味添加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黄豆粉,而大米蛋白粉、蛋清粉或花生蛋白粉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口味的寻求可以常规选择添加的成分。至于各组分之间的配比,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和调整获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方便米粉及其加工方法,具体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原料复配与调湿,将机制淘沙后的大米沥干、粉碎至80目左右,添加0.2%-0.6%的高温淀粉酶和2%-4%的大米蛋白粉,通过高速混合机混合5-10min,然后边混合边加水分,至混合米粉的水分含量在40%-45%之间;步骤2:一次挤压,将步骤1中调配好的米粉进行挤压糊化处理,挤压温度120-130℃;步骤3:二次挤压,将步骤2中一次挤压后的米粉进行二次挤压,挤压温度110-120℃,出丝直径0.2mm-1.0mm;步骤4:冷却老化,将步骤3中的米粉在冷却室中快速冷却,经冷却后的米粉温度42-45℃,水分含量27%-33%,老化处理10-14h;步骤5:分切,采用自动剪切机将步骤4中冷却老化后的米粉剪切为长度18-22cm的米粉条;步骤6:蒸煮,将步骤5中分切好的米粉于热水中蒸煮后快速捞起沥干,此时米粉的水分含量在60%-70%,温度65-75℃;步骤7:浸泡,将步骤6中的米粉置于温度40-50℃,浓度50%-60%的醋酸溶液中浸泡5-10min;步骤8:淋洗,将步骤7中的米粉转到淋洗输送带上,用高温灭菌后的无菌水淋洗1min;步骤9:一次包装,将步骤8中的米粉按照每份200-250g计量进行真空包装;步骤10:杀菌,将步骤9中包装好的米粉与90-95℃热水中蒸煮30-40min;步骤11:冷却,采用循环冷却水将步骤10中经过热杀菌的米粉快速冷却至中心温度32-37℃,用冷风将包装袋表面水分吹干;步骤12:检验、成品包装(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14-0040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红薯粉丝的加工方法,包括:a、配成乳浊液:将配置好的油与用于冲泡沸水按1:2的比例制成乳浊液,保持乳浊液温度为80℃;b、和料:将红薯淀粉、玉米淀粉、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混合,其各组分重量份分别为30-32.5、5.0-7.5 、1.0-2.5 、4.5-7.5 ;将上述乳浊液与混合淀粉倒入搅拌机混合后,再加入占原料总重量的45-50%的常温净水,逆时针和顺时针方向交替进行搅拌15-20分钟,搅拌成无生粉颗粒粉浆;c、熟化:将粉浆原料输入双螺旋挤压机高压熟化并挤压成丝,所用高压蒸汽压力0.4MPa;d、风冷:对熟化成丝的红薯粉丝进行吹风,使其表面的水分更快蒸发,防止粉丝之间粘黏并条;e、老化:将成形粉条剪成180-200cm的长度平铺在老化车车板上,经过1-1.5小时的老化,呈柔而又不粘手的状态后悬挂于冷冻车中;f、冷冻:将冷冻车推进冰库,冰库温度为-12℃至-3℃,冷冻时间12-15小时;g、剪粉、松丝、脱水:将冷冻后的红薯粉丝放入剪粉机中,剪成所需长度,由传送带送入洗粉机中,加入适量的生产用水,旋转洗粉12-16秒至松散分离,洗水温保持2-4℃;再由传送带将松散后的红薯粉丝送入脱水机中脱水,脱水时间25-35秒至粉丝表面无水分;h、预干:将脱水后的红薯粉丝均匀平铺到预干传送带中,进行风干至红薯粉丝的含水量为34-36%;i、成型:按所需重量称取粉丝放入成型盒中,经定型机高温定型;j、烘烤:将定型后的红薯粉丝饼输送入干燥机干燥,先低温30-40℃干燥20-30分钟,然后高温45-55℃干燥30-40分钟,再低温35-20℃干燥20-40分钟,总共烘制时间1.5-2小时(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05-0007段)。可见,对比文件2-3给出了通过和料、一次或多次挤压糊化/熟化(即ɑ化)、风冷、老化后冷冻/冷却老化、预干成型烘烤等流程用于制备粉丝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对于粉丝的实际口感或风味需求对其中的部分步骤进行适应性地调整,即容易想到采用初级蒸炼(边蒸边压)、二次挤条或挤丝、初级吹风松丝、分散和挂杆切断以及湿粉冻结老化、淋水解冻等制备步骤,各个步骤的具体参数,例如ɑ化、老化的时间温度等,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技术手段调整获得。至于即食鲜粉,其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粉条形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百合干片的加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选料、剥片、清洗;(2)水烫煮:将清洗后的新鲜百合片置于沸水中6-8分钟,沥干备用;(3)干燥:将步骤(2)中沥干的百合片置于远红外干燥箱中干燥;远红外干燥采用分段式烘烤法,第一阶段烘烤温度为110-115 ℃,烘烤时间为65-75分钟;第二阶段烘烤温度80 ℃,烘烤时间为45-55分钟。另外,还公开了在干燥过程中使用远红外干燥法,使烘箱内百合片受热均匀,并采用分段式烘干法,第一阶段采用高温使百合片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失水,并进一步使酶灭活大大降低百合褐变率,保持原有色泽,而后阶段降低温度继续除去剩余水分,使其含水量达到15%以下,既保证其起泡率低,色泽自然乳白色,2小时左右完成干燥过程,干燥效率高,极大降低生产成本,并保证百合原有的风味(参见对比文件5权利要求1-5,说明书第0005-0006段)。因此,为了使粉条不易变形,脱水效率高,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远红外分段干燥法,并根据马铃薯粉的干燥特性,选择具体分段和各段的温度。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5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马铃薯粉各原料的配比,如前所述,各组分之间的配比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选择和调整获得,且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由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方法制得的方便技术马铃薯粉。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的结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各原料组分的配比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或选择获得,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各原料组分不同配比的筛选或选择过程,也未有记载表明上述选择为发明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仅泛泛地记载本申请的产品“不断条,口感好”,仅根据上述描述并不能得出本申请的产品与对比文件4的产品具有相同的韧性、口感的结论,亦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中减少了组分达到了同样的技术效果。
(2)磨粉、蒸制糊化、挤出湿粉、进一步老化等步骤是通常的米粉制备步骤,其作用和目的均是本领域所熟知的。蒸炼与挤制的配合方式等工艺,例如先蒸制再挤压,或者是边挤压边蒸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选择的原材料的性能和最终期望制备得到的产品的品质容易确定的。吹风松丝也是米粉或粉条制备过程中的常规工艺,其所能实现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
(3)冷冻老化是本领域公知的粉条老化技术,经冷冻老化后的粉条晒干后易保持顺直的形态。在对比文件2-3明确教导采用老化处理粉条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选择冷冻老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仅仅是常规选择,其所实现的干燥后不断条,口感好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
(4)远红外分段干燥技术是本领域公知和常用的加热干燥技术,其利用远红外辐射源发出的远红外线被待加热物体吸收,使物体升温而达到加热干燥的目的,可广泛应用于食品、制药等领域中(例如,参见庄越主编,《实用药物制剂技术》,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年01月)。可见,虽然对比文件5中烘烤对象为百合干片,与本申请马铃薯粉的理化性质不同,但该技术并非是特异性地针对百合干片特有的理化性质,而是可广泛地、普遍性地应用于包括马铃薯粉在内的其他食品的干燥处理中,因此,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远红外分段干燥来处理马铃薯粉。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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