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及其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21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585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78435.X
申请日:2015-04-15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3L1/216,A23L1/00,A23L1/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8435.X,名称为“一种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及其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2日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6段以及2017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原料分成三组,以重量份数计,所述第一组原料包含马铃薯全粉40~80份和猪肉精膏1~3份,所述第一组原料还包含熟化玉米粉3~5份,糊精2~8份,洋葱粉0.3~0.6份,黄原胶1~2份,胡椒粉0.1~2份,脱脂奶粉1~2份,马铃薯淀粉5~10份和卵磷脂5~10份,制得熟化玉米粉的具体过程为:将玉米渣置于温度为150~155℃的烘箱内烘30分钟,期间翻动至少一次,之后取出待其温度降至室温进行粉碎得熟化玉米粉,第二组原料包含植物油1~5份和水,所述第二组原料还包含食盐3~8份,酵母提取物0.2~2份,葡萄糖粉2~6份,呈味核苷酸二钠0.1~1.5份,水的用量与其他原料重量之和的比值为0.35~0.50:1,第三组原料包含经保鲜处理的猪肉丁,经保鲜处理的蔬菜丁和白砂糖2~8份,将第一组原料粉碎至120目以下得到粉体,将第二组原料混合得到料液;
步骤二、将粉体置于一制粒设备内,使该制粒设备的进风口温度保持在90~100℃,出风口温度保持在50~60℃,继而采用蠕动泵向该制粒设备供给料液并同时进行造粒,其中,蠕动泵的转速v随时间t的变化规律为:0≤t<10min,v=0.03rpm;10min≤t<20min,v=0.13rpm;20min≤t<30min,v=0.17rpm;30min≤t<38min,v=0.21rpm;t≥38min,v=0.14rpm;待料液全部转入制粒设备,继续干燥10~15分钟;
步骤三、向所述混合物料中加入第三组原料,先向所述混合物料中加入白砂糖,再加入猪肉丁和蔬菜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植物油为棕榈油。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步骤四、混合物料经微波杀菌10min,包装材料采用紫外杀菌30min,然后将微波杀菌后的混合物料采用真空包装或充氮包装方式密封入所述包装材料。
4. 一种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其特征在于,由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 一项所述的方法制得。”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CN1961735A,公开日为2007年05月16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原料不同,并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配比;2)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原料分为3组,并且限定了制粒方法和原料混合顺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猪肉营养和风味显著的速溶速食产品。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根据口味常规选择各种食品中常用的原料,其用量配比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可以进行的一般性选择。将食品原料通过造粒制成速溶冲调羹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CN104172307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公开了低速制备速溶锥栗粉的技术启示,该方法得到的速溶粉末具有良好的冲调性和稳定性,溶解时无结团结块现象,对比文件3(《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的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公开日为1999年06月01日)给出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中随着喷液过程的进行,可使得最大允许喷液量增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制备速溶速食方便产品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3教导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结合,并对参数进行常规选择。至于粉体原料的粉碎细度及用量配比、料液中油与水的比例、制粒的具体操作参数以及肉丁的加入时机、原料的混合次序等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生产需要可以进行的一般性调整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并未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原料组合和配比,各组分的混合和比例是复审请求人获得的明显与其他不同的成分组合,而且该组合确实能够通过对马铃薯全粉、猪肉精膏、熟化玉米粉等进行合理配比,制备出一种营养丰富、口感好、不油腻的易于消化的猪肉风味冲调羹。(2)对比文件3公开的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最大喷液量的推导,其作用是为了随喷液量mL增加越快越能提高产量和经济效益。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速溶锥栗粉的方法,其作用是为了使速溶粉具有良好的冲调性和稳定性,溶解时无结团结块现象。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直接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对比文件2和3的技术方案不能直接结合,更谈不上将其教导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得到关于具体制备工艺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体工艺参数与本申请存在明显区别,例如进出风口温度不同、转速远高于本申请的转速、需要添加粘接剂等。(3)本发明所述的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具备猪肉风味,营养丰富,易食用,易消化,适于儿童、老年人食用。在造粒过程中,控制料液的供给速度分阶段变化,逐步调整料液混入粉体的量,以使粉体和料液更均匀地混合,并使混合物料的粒径更合适,混合物料的粒径在30~80目之间,食用时容易溶解,不成块儿。再次,精确选择酵母提取物、呈味核苷酸二钠等各种辅料的配比,使得本发明的配方风味独特,美味爽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重申了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二者的原料有所不同,并限定了各原料或材料的用量配比;(2)对原料的具体加工处理过程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外一种具有不同营养和风味的、不易结块的速溶速食马铃薯产品的加工制备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根据所需求的产品口味常规选择各种食品加工中常规的原料、调味提鲜剂等。猪肉精膏、熟化玉米粉、糊精、马铃薯淀粉、脱脂奶粉、黄原胶、卵磷脂等均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辅料、稳定剂,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添加或调整用量配比。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速溶冲调羹是速食方便食品常见的一种形式,通过流化造粒技术将食品原料制成速溶冲调羹以解决单纯混合不同粒径大小的原材料所导致的食品口感不佳,冲调容易结块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已知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2,结合上述文件,本领域容易想到采用流化床造粒来制备冲调羹。在造粒过程的一般操作流程和具体工艺参数已知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所选择的原材料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适当调整来选择确定进风口和出风口的温度、以及蠕动泵的转速等参数。对于蠕动泵的转速,对比文件3给出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中随着喷液过程的进行可使得最大允许喷液量增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据此选择和确定蠕动泵转速随时间的变化规律。至于粉体原料的粉碎细度及用量配比、料液中油与水的比例、制粒的具体操作参数以及肉丁等的加入时机等条件或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的理化、加工性质和所需产品的风味口感可以常规调整和选择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基于丰富产品营养和口感风味、完善产品形态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其他成分。通过分析人体对这些其他成分的基本营养需求量、这些成分的通常性能和作用就能够确定这些成分恰当的使用量和各成分之间的配比。(2)造粒是本领域的已知技术,适用于调味料、汤料等速溶颗粒的制作。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用原料和具体造粒工艺参数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有动机将造粒应用于马铃薯产品加工以解决冲调易结块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蠕动泵的转速变化规律和本领域公知的其他流化床造粒工艺操作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能力通过实验确定适当的转速随时间变化的方式,并且,从说明书中也不能看出所述造粒工艺参数的选择对颗粒质量或造粒的效率产生了任何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营养、风味和方便冲调等方面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原料组成、制备工艺可以合理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修改为“由……组成”,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和3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
复审请求人重申了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并进一步强调:本申请中各组分的选择、混合和比例是复审请求人通过实验获得的,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对于造粒过程,对比文件2中提高产量的技术方案并未具有提高质量的效果,不能直接应用于本申请以得到造粒均匀、口感细腻,易于溶解的冲调羹。与对比文件相比,本申请的造粒过程无需添加麦芽糊精作为粘接剂,也不存在压力的要求,因此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的加工方法,其主要步骤包括分组准备原材料、利用造粒设备对部分原材料进行造粒干燥、将剩余的其他原材料与所制备得到的颗粒混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土豆泥的制作工艺,其具体工艺步骤如下:采用淀粉含量高的优质土豆用蒸锅蒸熟、脱皮、去斑、烘干、粉碎成粉状的土豆粉(相当于本申请的马铃薯全粉),土豆粉加入鸡精、植物精华油、含碘盐、烘干的小葱、烘干的原味颗粒搅拌均匀,在机械灌装线上装入包装盒,食用时,打开包装,用开水冲泡,3-5分钟后即可食用;原味颗粒是猪肉(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其中的土豆粉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马铃薯全粉。对比文件1中的土豆泥在食用时用开水冲泡,表明其实质上也是一种冲调羹。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二者的原料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猪肉精膏、熟化玉米粉、糊精、洋葱粉、脱脂奶粉、胡椒粉、卵磷脂、酵母提取物、葡萄糖粉、呈味核苷酸二钠、猪肉丁、蔬菜丁等原料或材料,不含有鸡精、小葱等成分,并限定了植物油为棕榈油以及各原料或材料的用量配比;(2)对原料的具体加工处理过程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原料分为三组分别进行加工处理,其中第一组原料粉碎到120目以下制得粉体后,与第二组原料制备得到的料液制粒,并且限定了制粒的具体方法,制粒后再与第三组原料即猪肉丁等原料混合;而对比文件1实际上将原料分为两组,土豆制粉后直接与其它原料混合;(3)最终的包装步骤不同:权利要求1对物料进行微波杀菌、包装材料紫外杀菌之后进行真空或充氮包装,而对比文件1并未具体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外一种具有不同营养和风味的、不易结块的速溶速食马铃薯产品的加工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土豆泥与猪肉颗粒、烘干的小葱(一种蔬菜丁)及调味料和食品辅料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动机根据所需求的产品口味常规选择肉类原料、蔬菜原料、调味品原料和食品辅料的具体种类,洋葱粉、胡椒粉、酵母提取物、葡萄糖粉、呈味核苷酸二钠,以及小葱、鸡精等成分均是食品加工中常规的调味提鲜剂,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口味需求常规选择添加或不添加。棕榈油是常见的植物油种类,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添加。猪肉精膏也是常见的具有猪肉风味和营养的原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肉味颗粒可选择猪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添加同时可以作为动物脂肪和蛋白质及钙质来源且具有猪肉风味的猪肉精膏。熟化玉米粉、糊精、马铃薯淀粉、脱脂奶粉、黄原胶、卵磷脂等均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辅料、稳定剂等,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产品的风味口感,满足成品的形态需要常规选择添加。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公知各原料性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其用量配比也是可以通过常规试验合理确定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中土豆泥的制备工艺中并未采用工业化造粒步骤,但速溶冲调羹是速食方便食品常见的一种形式,通过流化造粒技术将食品原料制成速溶冲调羹以解决单纯混合不同粒径大小的原材料所导致的食品口感不佳,冲调容易结块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已知的技术手段,例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通过在顶喷流化床造粒机中进行造粒来制备速溶锥栗粉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利用流化床造粒技术让细小的淀粉颗粒相互粘连聚集成为具有多孔结构的大颗粒,使得产品具有较好的湿润性、分散性和溶解性,所得到的锥栗粉用温水就能分散均匀,不结成团块(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9、0026段、0028段)。可见,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容易想到采用流化床造粒来制备冲调羹。此外,在造粒过程的一般操作流程和具体工艺参数已知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所选择的原材料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适当调整来选择确定进风口和出风口的温度、以及蠕动泵的转速等参数。其中,对于蠕动泵的转速(即供料速度),其随时间变化的方式遵循一定的规律,例如,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最大喷液量的推导过程,具体为:计算出初始最大喷液量后,由于随着喷液过程的进行,粒径在不断增大,这样,临界流化气速umf和总传热面积也不断增大,由于过剩流化气速保持不变,流化气速也不断增大,最大允许喷液量mL也不断增大。因此,mL随时间呈阶梯式变化,且时间阶梯段越小,则喷液量mL增加越快就越能提高产量和经济效益(参见对比文件3第46页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流化床喷雾造粒过程中随着喷液过程的进行(即造粒时间不断增加),可使得最大允许喷液量(即供料速度)增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据此选择和确定蠕动泵转速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并未表明上述转速的选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造粒完成后进行进一步的干燥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3教导的内容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造粒的方式将产品制成速溶羹的形式,并且在造粒过程中选择确定蠕动泵的旋转转速等参数,将模式设置成随造粒时间来增大转速的方式,具体调整方式可以参照两者之间的关系对终产品的影响来进一步确定;至于粉体原料的粉碎细度及用量配比、料液中油与水的比例、制粒的具体操作参数以及肉丁等的加入时机等条件或参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的理化、加工性质和所需产品的风味口感可以常规调整和选择确定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微波杀菌、紫外杀菌处理包装材料以及真空或充氮包装的方式也是食品加工和包装的常见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市场对产品风味、口感、保健功效的实际需求进行一般性的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中任一项所述方法得到的猪肉风味马铃薯冲调羹。由于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由上述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而言也必然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如前所述,猪肉精膏是本领域常见的具有猪肉风味和营养的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常规选择,基于丰富产品营养和口感风味、完善产品形态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添加其他成分。至于熟化玉米粉、糊精等其他组分,上述组分均是本领域已知和常用的食材、食品添加剂或调味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分析人体对这些其他成分的基本营养需求量、这些成分的通常性能和作用就能够确定这些成分恰当的使用量和各成分之间的配比。通过添加上述组分而获得具有猪肉风味,营养丰富等的冲调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2)造粒是本领域的已知技术,适用于调味料、汤料等速溶颗粒的制作,浸膏类、粉末油脂都是适合制粒的食品,通过造粒得到相对均匀的后续易溶解和加工的产品是造粒技术的主要功能和效果之一。对比文件2和3都涉及造粒这一过程,在具体造粒过程中,效率和产品质量通常均是该工艺中的主要关注对象,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产品制备效率则是一般加工制备领域的普遍性追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和3公开的内容中获得相应的教导。虽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所用原料和具体造粒工艺参数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有动机将造粒应用于马铃薯产品加工以解决冲调易结块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基于对比文件3给出的蠕动泵的转速变化规律和本领域公知的其他流化床造粒工艺操作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能力通过实验确定适当的转速随时间变化的方式。尽管对比文件2中未涉及产品质量,但流化床喷雾造粒工艺作为本领域已知的造粒技术,其能够获得造粒均匀、口感细腻、易于冲调的产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并且从说明书中也不能看出所述造粒工艺参数的选择对颗粒质量或造粒的效率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否添加麦芽糊精作为粘接剂,是否需要调整压力等参数是造粒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的理化、加工过程的需求进行常规选择或调整来确定的,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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