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震筒的加工工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减震筒的加工工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434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87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24208.7
申请日:2016-12-27
复审请求人:宣城市建林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娟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B25B11/00(2006.01);B23Q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24208.7,名称为“减震筒的加工工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宣城市建林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9年01月0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减震筒的加工工装,其特征在于:工装包括芯管(10)上套设有外管(20),外管(20)两端分别设置有第一、二两个套管(30、40),第一、二两个套管(30、40)的外侧端面处设置第一、二两个轴向限位单元(50、60),芯管(10)内设置有拉杆(70),拉杆(70)拉紧移动使第一、二套管(30、40)向外管(20)所在侧压紧并使第一、二套管(30、40)中段产生径向尺寸变大的变形;
芯管(10)为阶梯状管段,芯管(10)大管径段的端部设置有连接法兰(11),连接法兰(11)上均匀开设有安装孔(111),螺栓穿过安装孔(111)与驱动机构(80)的输出端相连,驱动机构(80)为旋转气缸,夹板(90)的一端固设在连接法兰(11)上、另一端向螺母(71)所在端悬伸,夹板(90)的长度与减震筒坯料的翼板(2)的位置适配;
夹板(90)包括第一夹板(91)和第二夹板(92),第一、二夹板(91、92)之间的间隙与翼板(2)的厚度吻合,夹板(90)开设有垂直于板面的螺纹孔(93),螺栓(94)穿过螺纹孔(93)夹紧翼板(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减震筒的加工工装,其特征在于:第一套管(30)包括大直径管段(31),大直径管段(31)的两端为小直径管段(32),大直径管段(31)的外径大于小直径管段(32)的外径,大直径管段(31)的内径大于小直径管段(32)的外径,第二套管(40)与第一套管(30)结构相同且相对于外管(20)镜像对称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减震筒的加工工装,其特征在于:第一套管(30)的小直径管段(32)两端设置有圆环形压紧部(33),压紧部(33)的外径小于或等于大直径管段(31)自由状态时的外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减震筒的加工工装,其特征在于:芯管(10)的阶梯端面与第一套管(30)之间设置有垫环,阶梯端面和垫环共同构成了第二轴向限位单元(60),靠近芯管(10)悬置端的第一轴向限位单元(50)为圆筒状,筒底开设有供拉杆(70)穿过的孔(51),筒口的端面与第一套管(30)的端面抵靠,凸伸至第一套管(30)外部的拉杆(70)上设置有螺母(71)。”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341976U,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1642900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3:CN203245622U,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3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减震筒的加工工装,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有以下区别:本申请为一种减震筒的加工工装,且设置有芯管,芯管内设置有拉杆,拉杆拉紧移动使第一、二套管向外管所在侧压紧并变形,芯管大管径段的端部设置有连接法兰,连接法兰上均匀开设有安装孔,螺栓穿过安装孔与驱动机构的输出端相连,驱动机构为旋转气缸,夹板的一端固设在连接法兰上、另一端向螺母所在端悬伸,夹板的长度与减震筒坯料的翼板的位置适配,夹板包括第一夹板和第二夹板,第一、二夹板之间的间隙与翼板的厚度吻合,夹板开设有垂直于板面的螺纹孔,螺栓穿过螺纹孔夹紧翼板。然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安装管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芯管”)内设置有拉杆6,拉杆6的拉紧移动使得弹性涨套2的外工作斜面和外辅助斜面(其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套管”)产生径向尺寸变大的变形,安装管11大管径端部设置有基座10(其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法兰”),在基座10上开设多个安装孔,定位销9穿过安装孔与其他部件连接;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模板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夹板”)的一端固设在主板1(其作用相当于“法兰”)上,另一端向外悬伸,模板3的长度与工件5上的环状体的位置适配;其余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者是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不同;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三个核心区别:A.芯管和拉杆及两者的具体结构、连接关系;B.连接法兰的具体结构及其与夹板的连接关系;C.夹板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芯轴和定心夹紧组件不能与本申请中的芯管和第一、二套管等同,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胀套的受力状态和张紧方式与本申请中的套管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中的主板、顶块、模板也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法兰和夹板,因此,对比文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用于对筒状的工件从内部进行胀紧夹持,即都是夹具领域,虽然夹持对象不同,但是夹持对象结构类似,基于夹具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需要对筒状的减震器进行夹持的时候,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2)对比文件1是为了实现一次装夹完成加工,同时也是为了实现对筒状对象的胀紧夹持,其和本申请的发明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实现对夹持对象的有效夹持,同时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防止夹持对象旋转而根据工件的结构特点而设置夹板的技术启示,从而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3)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拉杆和套管,拉杆的拉紧使得弹性件产生了径向变形,从而实现胀紧,也就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拉杆压紧套管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B:审查员在通知书中弹性涨套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套管,基座的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法兰,并未将两者对等,而具体根据使用需求而将基座设置成法兰,驱动装置设置成旋转气缸,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夹持对象的结构特点所进行的常规设置,同时,对比文件2也是夹具领域,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无技术障碍;对于区别特征C: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均属于夹具领域,且都是用于对筒状工件进行夹持,对比文件3因此可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对比文件3中的模板是具有内钩的板状结构,可相当于本申请的夹板,而夹板的具体结构和本申请不同,但是其给出了对筒状工件上外部的其他部件进行定位防止其旋转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采用对比文件1对减震筒进行夹持的时候,容易想到根据减震筒上翼板的结构特点而设置夹板的具体结构。本申请并未对套管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而对比文件1的V型弹性盘和限位套构成了中间具有孔的管状结构,且其作用和本申请中的套管一致,因此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套管。同时审查员仅仅指出对比文件3中的主板的作用相当于法兰,并未将两者对等。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1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减震筒的加工工装。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涉及一种用于细长零件的内孔自定心弹性夹具,即为一种加工工装,并具体披露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8-0037段,附图1-4):工装包括芯轴1(其对应于本申请的芯管)上套设有隔套5(对应于本申请的外管),隔套5两端分别设置有定心夹紧组件(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两个套管),定心夹紧组件由两个限位套4和至少一个V型弹性盘3组成,定心夹紧组件外侧端面分别设置有第一垫圈2和第二垫圈6(对应于本申请的第一、二两个轴向限位单元),拧紧螺母7移动使两个定心夹紧组件向隔套5所在侧压紧并使两个定心夹紧组件中段即V型弹性盘3产生径向尺寸变大的变形,芯轴1为阶梯状轴段,芯轴1的光坯外圆部分(即大管径段的端部)通过三爪卡盘加持在机床主轴(即驱动机构的输出端)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
1)本申请为一种减震筒的加工工装;
2)本申请为芯管而非芯轴,其内设置有拉杆,通过拉杆拉紧移动实现对减震筒的夹持定位,具体为:拉杆拉紧移动使第一、二套管向外管所在侧压紧并使第一、二套管中段产生径向尺寸变大的变形;
3)还设置有用于夹持固定翼板的夹板,具体结构为:夹板的一端固设在连接法兰上、另一端向螺母所在端悬伸,夹板的长度与减震筒坯料的翼板的位置适配,夹板包括第一夹板和第二夹板,第一、二夹板之间的间隙与翼板的厚度吻合,夹板开设有垂直于板面的螺纹孔,螺栓穿过螺纹孔夹紧翼板;
4)芯管通过连接法兰与驱动机构输出端相连,具体为:芯管大管径段的端部设置有连接法兰,连接法兰上均匀开设有安装孔,螺栓穿过安装孔与驱动机构的输出端相连;驱动机构为旋转气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确夹持定位减震筒。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涨套夹具,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1页最后1行-第2页最后1行、附图1)如下技术特征:该胀套夹具包括在基座10上设有与其一体连接的安装管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芯管”),在安装管11内插接拉杆6,拉杆6的顶端部从安装管11内孔顶端伸出,在拉杆6的顶端部通过螺母7固定连接有上锥套3,上锥套3的底端与安装管11接触部分之间具有垫圈8,上锥套3具有呈倒锥状的内工作斜面3a,在安装管11外套接有弹性胀套2(其作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套管”),在弹性胀套2的内孔侧壁顶端具有与内工作斜面3a适配的外工作斜面2a,外工作斜面2a亦呈倒锥状,在安装管11的底端部外壁具有呈正锥状的内辅助斜面11a,在弹性胀套 2的内孔侧壁顶端具有与内辅助斜面11a适配的外辅助斜面2b,外辅助斜面2b亦呈倒锥状,且外工作斜面2a与外辅助斜面2b锥度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可使得弹性胀套2实时同步胀大、缩小,避免胀大、缩小不同步时出现锥状。基座10的下表面固定设有油缸4,油缸4的活塞杆5伸入安装管11内孔内并与拉杆6的底端部相连接。当油缸4动作,拉杆6缩进时,带动上锥套3向下移动,通过上锥套3 顶端部的内工作斜面3a与弹性胀套2顶端部的外工作斜面2a推动弹性胀套 2同时下压,当安装管11底端的内辅助斜面11a与弹性套2底端的外辅助斜面2b完全接触时,迫使弹性胀套2的外工作斜面2a、外辅助斜面2b同时受内工作斜面3a、内辅助斜面11a上下两斜面外力而均匀向外部胀开最终锁紧产品。
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虽然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安装管和拉杆结构,但其通过拉紧拉杆锁紧产品的原理与本申请是不同的。其中的弹性胀套2的胀大为通过拉杆6的拉紧,使得其两端的斜面受到径向向外的力从而带动弹性胀套整体径向向外移动从而实现同步胀大,而本申请中为通过拉杆拉紧使得套管端部受到轴向压力从而产生径向尺寸变大的变形,即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拉杆拉紧移动使第一、二套管向外管所在侧压紧并使第一、二套管中段产生径向尺寸变大的变形”,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此外,对于区别2)和3),首先,这两个区别是相互关联、共同作用的,其一个从减震筒内部、一个从减震筒外部共同施力完成了对减震筒的夹持定位,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将相互关联共同作用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次,即便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安装管和拉杆的组合,但对比文件1中芯轴末端设置拧紧螺母,通过拧紧螺母使定心夹紧组件发生变形完成夹紧,即对比文件1已通过拧紧螺母实现了对定心夹紧组件的调节,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有动机去将芯轴和拧紧螺母的组合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安装管和拉杆的组合,并且对比文件1中芯轴的一端通过三爪卡盘夹持在机床上,另一端采用顶针夹紧,就算将芯轴和拧紧螺母替换为安装管和拉杆,由于芯轴的两端均有相连接的结构,在不对整体结构进行较大改造的情况下也很难设置拉杆及其驱动机构;最后,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区别1)、3)、4)。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钻削海洋石油导管接头防旋孔夹具,并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3段-第14段、附图1)如下技术特征:该夹具依附在钻床工作台垂直面,它包括主板1、顶块2、模板3和螺栓4。主板1为平板构件,朝外的板面上设有外凸台肩与工件5内孔配合定位,在主板1顶边居中连接朝外板面悬臂伸出的顶块2。顶块2板面中部设有通孔定位安装螺栓4,顶板2底面与工件5最大直径外壁之间的间隙等于模板3主体厚度。模板3为长条弧形板块,内壁与工件5最大直径外壁配合,两者曲率半径相等。模板3长度方向的一端内壁顺两边沿设有一段朝内折弯的内钩,内钩与内壁之间形成的卡位槽等于工件5最大直径外壁的厚度,两者间隙配合。在有内钩的一端板面上,定位设置钻削工件5防旋孔的钻模套3.1,板面另一端中部设有与顶块2上的通孔配套的螺纹孔,从顶块2穿入的螺栓4连接模板3,构成对工件5最大直径外壁径向钻孔的定位结构。钻削前先将工件5安装到主板1上,在工件5与顶块2之间塞入模板3,模板3以卡位槽止位,然后将螺栓4从顶块2的通孔插入定位连接模板3,钻床依据模板3预置的钻模套3.1钻削防旋孔。
通过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主要是通过外凸台肩与工件5内孔配合定位,再通过顶块、模板、螺栓来从工件5的外圆周端面对其进行卡紧从而实现防止工件5相对于主板1旋转,其夹持元件的具体结构、夹持原理均与本申请不同,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区别1)-4),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和3),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上述区别的存在,本申请获得了有益技术效果,能确保减震筒的空心管腔、翼板和安装孔的相对位置的加工的精准(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05段、0011段、0015-0016段)。
因而,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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