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方法、装置及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80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54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10969.4
申请日:2016-09-08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杭雪蒙
合议组组长:宋芸芸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G06Q20/12,H04N21/4185,H04N21/4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10969.4,名称为“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方法、装置及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6-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 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CN 10446345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存在区别特征:权利要求6中待支付的商品具体为电视节目,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待支付的产品或服务具体为电子书、手机主题、某个视频的播放权、电器等。但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3. 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9中待支付的商品具体为电视节日,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电视节目的节目标识,根据节目标识获得该节目的付费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代支付的产品或服务具体为电子书、手机主题、某个视频的播放权、电器等;(2)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由第一终端组合中一个终端的接收单元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之后,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上显示提示在所述第一终端的另一终端上进行操作的提示图标;在由第一终端组合中不同于所述一个终端的另一终端的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之前,接收用户依据所述提示图标生成的第三操作。但上述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4. 独立权利要求10、12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应;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创造性。5.其它说明部分:(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方法,应用于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用于确认对所述第一节目进行代付费;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有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并在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
接收对所述支付界面的第二操作;
响应所述第二操作,将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携带在支付指示消息中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支付指示消息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支付账户对应的第二终端;
所述第一终端为终端组合,由终端组合中一个终端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之后,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上显示提示在所述第一终端的另一终端上进行操作的提示图标;
由终端组合中不同于所述一个终端的另一终端进行如下步骤:
在所述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之前,接收用户依据所述提示图标生成的第三操作,所述第三操作用于请求服务器下发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响应所述第三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付费信息请求,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接收来自所述服务器的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所述第三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付费信息请求,包括:
响应所述第三操作,将节目标识输入控件加载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中,并显示加载后的节目信息界面;
接收用户在所述节目标识输入控件输入的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将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携带在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发送给 所述服务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用户的第四操作,所述第四操作用于触发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
响应所述第四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付费查询请求,所述付费查询请求用于请求服务器查询所述第一节目是否为付费节目;
接收来自所述服务器的付费查询响应;
如果所述付费查询响应表明所述第一节目为付费节目,将支付确认控件加载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中,并显示加载后的节目信息界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包括:
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
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
如果存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响应所述第一操作,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包括: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支付界面中加载账户输入控件,并显示加载后的支付界面;
所述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包括:
接收用户在所述账户输入控件中输入的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6. 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方法,应用于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中至少携带有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根据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获取对应的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
通过预先存储的节目付费信息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消息;
根据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
其中,在所述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终端的付费信息请求,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为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添加标记;
所述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消息,包括:
读取所述标记,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中还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相应地,所述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消息,包括:
解析所述支付指示消息,获得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9. 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用于确认对所述第一节目进行代付费;还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的第二操作,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有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显示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显示所述支付界面;还用于在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还用于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将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携带在支付指示消息中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支付指示消息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 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支付账户对应的第二终端;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由第一终端组合中一个终端的接收单元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之后,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上显示提示在所述第一终端的另一终端上进行操作的提示图标;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还用于在由第一终端组合中不同于所述一个终端的另一终端的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之前,接收用户依据所述提示图标生成的第三操作,所述第三操作用于请求服务器下发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还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服务器的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响应所述第三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付费信息请求,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10. 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中至少携带有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获取对应的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根据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将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
其中,所述第二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终端的付费信息请求,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所述第二获取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11.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器,用于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用于确认对所述第一节目进行代付费;还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 界面的第二操作,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有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第一处理器,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显示所述支付界面;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并在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
第一发送器,用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将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携带在支付指示消息中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支付指示消息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支付账户对应的第二终端;
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上显示提示在所述第一终端的另一终端上进行操作的提示图标;
所述第一接收器,还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之前,接收用户依据所述提示图标生成的第三操作,所述第三操作用于请求服务器下发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还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服务器的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所述第一发送器,还用于响应所述第三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付费信息请求,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12.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接收器,用于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中至少携带有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第二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获取对应的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通过预先存储的节目付费信息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第二发送器,用于根据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将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
其中,所述第二接收器,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终端的付费信息请求,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所述第二处理器,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器,还用于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第一终端是组合终端,由第一终端中的一个终端进行节目选择,另一个终端向服务器进行付费请求的过程;而对比文件1则是由一个终端实现的上述全部过程。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架构实现的两个不同的支付交互过程。2.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向服务器请求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器反馈响应信息的对象都是不同的,不能进行类比。本申请节目界面直接获得付费信息,并不是页面跳转的过程,这是由第一终端组合的特性可以实现的,减少了页面跳转的交互过程。3. 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涉及关联账户过程,对比文件1中目标账户为除了本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是由别人代付的情况,而本申请中的关联账户可以实现找自己的其他金额账户代付的情况,不一定需要别人的登录账户实现支付。除此之外,若对比文件1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则对比文件1的方案就实现不了短信给第二终端就实现支付这个特征,与后续的实现流程相违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它独立权利要求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4,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实现的是一个人请求另一人进行代付的方案,无法实现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其他账户进行支付的方案。而本申请通过与当前登录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中的一个账户完成代付;即本申请目标支付账户是属于同一个人的不同账户,如此,实现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其他账户进行支付的方案,实现了跨平台代支付,从而提升了支付方式的多样性和智能性。而且此手段不是常用的技术手段。2. 对比文件1通过从应用程序的每个注册账户所构成的账户信息库确定待支付账户,是同平台的其他账户作为待支付账户。而本申请通过组合终端中的一个终端显示提示图标,而由另一个终端根据提示图标进行第三操作,可以实现跨平台代支付。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8-11为:
“1.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方法,应用于第一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用于确认对所述第一节目进行代付费;
响应所述第一操作,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有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并在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
接收对所述支付界面的第二操作;
响应所述第二操作,将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携带在支付指示消息中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支付指示消息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支付账户对应的第二终端;
所述第一终端为终端组合,由终端组合中一个终端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之后,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上显示提示在所述第一终端的另一终端上进行操作的提示图标;
由终端组合中不同于所述一个终端的另一终端进行如下步骤:
在所述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之前,接收用户依据所述提示图标生成的第三操作,所述第三操作用于请求服务器下发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响应所述第三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付费信息请求,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接收来自所述服务器的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其中,所述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如果存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5. 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方法,应用于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中至少携带有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所述目标支付账户为所述第一终端通过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并查找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以及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的;
根据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获取对应的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
通过预先存储的节目付费信息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消息;
根据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
其中,在所述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终端的付费信息请求,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8. 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用于确认对所述第一节目进行代付费;还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的第二操作,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有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显示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显示所述支付界面;还用于在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还用于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将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携带在支付指示消息中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支付指示消息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 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支付账户对应的第二终端;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由第一终端组合中一个终端的接收单元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之后,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上显示提示在所述第一终端的另一终端上进行操作的提示图标;
所述第一接收单元,还用于在由第一终端组合中不同于所述一个终端的另一终端的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之前,接收用户依据所述提示图标生成的第三操作,所述第三操作用于请求服务器下发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还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服务器的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所述第一发送单元,还用于响应所述第三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付费信息请求,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如果存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9. 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中至少携带有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所述目标支付账户为所述第一终端通过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并查找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以及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的;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获取对应的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根据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将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
其中,所述第二接收单元,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终端的付费信息请求,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所述第二获取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10.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器,用于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用于确认对所述第一节目进行代付费;还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的第二操作,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有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第一处理器,用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显示所述支付界面;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并在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
第一发送器,用于响应所述第二操作,将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携带在支付指示消息中发送给服务器,所述支付指示消息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支付账户对应的第二终端;
第一处理器,还用于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上显示提示在所述第一终端的另一终端上进行操作的提示图标;
所述第一接收器,还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之前,接收用户依据所述提示图标生成的第三操作,所述第三操作用于请求服务器下发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还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服务器的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所述第一发送器,还用于响应所述第三操作,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付费信息请求,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第一处理器,还用于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如果存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11.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接收器,用于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中至少携带有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所述目标支付账户为所述第一终端通过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并查找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以及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的;
第二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获取对应的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通过预先存储的节目付费信息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第二发送器,用于根据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将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
其中,所述第二接收器,还用于在接收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终端的付费信息请求,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
所述第二处理器,还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节目的标识信息,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器,还用于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替换页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审查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3段、说明书附图图1-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6345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订单处理的方法(相当于一种支付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140段和图1-4):用于完成对第一终端发送的代支付请求的代支付操作,订单处理方法可以由服务器实现,第一终端可以是请求某网络业务的终端(相当于第一终端),可选的,该第一终端可以为手机、智能电视机等,服务器可以是该网络业务的服务器,第二终端可以是可收发短信的终端,如手机等(相当于第二终端)。
第一终端的用户在用于网络购物的应用程序中选择某个待支付的产品或服务,如电子书、某个视频的播放权等,则可以进入相应的商品详情页面(相当于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在商品详情页面中可以设置有代支付功能的按键。
在步骤101中,接收第一终端发送的代支付请求,该代支付请求中携带有代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和目标订单的订单信息。如图2所示,用户点击该按键(相当于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所述第一操作用于确认对所述第一节目进行代付费),则可以触发显示订单页面,订单页面中可以显示有商品名称、价格等信息(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所述支付界面中显示有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用户在确定订单页面中的信息无误之后,可以点击订单页面中的确认按键,则会触发第一终端显示代支付页面,用户可以在代支付页面中输入代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相当于获取目标支付账号的账户信息,并在代支付页面中显示);在输入账户信息后,用户可以点击确定按键(相当于接收对待支付页面的第二操作)。
用户可以点击确定按键(相当于第二操作),触发第一终端获取当前订单即目标订单的如商品标识(相当于节目的节目标识,付费信息请求中携带节目标识)、收货地址等的订单信息(相当于响应第二操作),并生成代支付请求,将用户输入的账户信息和获取的订单信息携带于代支付请求中,将代支付请求发送给服务器(相当于将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携带在支付指示消息中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基于通讯标识,向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请求代支付的短信(相当于所述支付指示消息用于指示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目标支付账户对应的第二终端)。
第一终端的用户在用于网络购物的应用程序中选择(相当于第三操作)某个待支付的产品或服务(相当于用于请求服务器下发商品的付费信息),则可以进入相应的商品详情页面,如图2所示,商品详情页面包括电影的价格信息(相当于响应第三操作,向服务器发送付费信息请求,并接收服务器返回的付费信息),如图2所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l中待支付的商品具体为电视节目;(2)所述第一终端为终端组合,由终端组合中一个终端接收对第一节目的节目信息界面的第一操作之后,在所述节目信息界面上显示提示在所述第一终端的另一终端上进行操作的提示图标;(3)在所述显示所述第一节目的支付界面之前,由终端组合中不同于所述一个终端的另一终端进行请求服务器下发商品的付费信息第三操作;(4)所述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如果存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对何种商品进行代支付,如何对普通电视中的付费节目进行代支付;何时请求付费信息;如何获取代支付账号。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商品可以是某个视频的播放权,而付费电视节目也是常见的视频播放支付场景,为了便于对电视节目进行代支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待支付的商品为付费电视节目,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电视播放时常有所观看节目需付费的场景,在该场景中用户进行表示付费意图的操作,则电视界面会提示用户采用何种方式付费以及具体付费流程的界面,这是常见的操作;如在电视节目信息界面点击付费,则进入提示用户扫描二维码或显示收款银行帐号等信息的界面,以此提示用户可以采用扫码付费或银行账号付费。也就是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手机界面操作可以进行代支付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付费形式扩展到电视节目付费的场景中,在电视显示付费电视节目界面进行请求代支付的操作,则进入用户提示界面显示可以通过手机的界面操作进行支付的提示,并可以进一步提示如何在手机界面进行支付操作;后续用户将转由通过手机界面进行独立的支付流程。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的图2显示了商品详情页面,该页面中显示了商品的价格5元/次(即付费信息),即对比文件1在进行代支付请求前也请求了商品的付费信息,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是在请求商品详情页面的同时就已经请求了付费信息,因此其没有在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之前再次请求显示付费信息的操作。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何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显示请求,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在商品详情页面不显示价格的设置,而在确定代支付请求前增加用户通过请求操作再查看付费信息的步骤。
对于区别特征(4),登陆用户的账户常通过先前操作使用的关联或姓名的关联等以与多个其它账户具有关联关系,以便用户具有多个选择;而且从多个关联账户中选择支付账户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72段):第一终端获取当前订单即目标订单的如商品标识(相当于节目的节目标识)、收货地址等的订单信息,并生成代支付请求,将用户输入的账户信息和获取的订单信息携带于代支付请求中,将代支付请求发送给服务器(相当于将所述第一节目的节目标识携带在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请求中发送给所述服务器)。用户可以在代支付页面中通过输入控件输入代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或通讯标识信息。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说明其商品标识是如何获取的,但给出通过输入控件的输入获取相关信息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输入控件输入商品标识。
权利要求3,在支付操作之前先确认节目是否需要购买是支付操作中常见的操作,以便用户明确是否需要进行支付。
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2-140段和图1-4)公开了:用户在确定订单页面中的信息无误之后,可以点击订单页面中的确认按键,则会触发第一终端显示代支付页面;在第一终端显示代支付页面后,用户可以在该输入框中输入请求为自己代付的用户的付账户的账户信息(相当于响应所述第一操作,在所述支付界面中加载账户输入控件,并显示加载后的支付界面,接收用户在所述账户输入控件中输入的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电视节目的支付方法,应用于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订单处理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2-140段和图1-4),所述订单处理方法可以由服务器实现,其中公开了以下特征:
在步骤101中,接收第一终端发送的代支付请求,该代支付诸求中携带有代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相当于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所述支付指示消息中至少携带有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和目标订单的订单信息;
在步骤102,如果本地存储的账户信息中包含代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则获取该代支付账户对应的第一通讯标识(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获取对应的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获取目标订单的订单信息,包括支付金额、商品名称、商品标识(相当于节目标识)、收货地址等信息(相当于获取付费消息);
基于第一通讯标识,向对应的第二终端发送请求代支付的短信(相当于根据第二终端的终端标识信息,将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短信的内容中可以写入支付金额、商品名称等信息。
第一终端的用户在用于网络购物的应用程序中选择某个待支付的产品或服务,如电子书、某个视频的播放权等,则可以进入相应的商品详情页面(相当于将付费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一终端),在商品详情页面中显示有商品价格5元/次(相当于付费信息;通过预先存储的节目付费信息获取第一节目的付费消息),可以设置有代支付功能的按键,如图2所示。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6中待支付的商品具体为电视节目;(2)在所述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之前,接收来自所述第一终端的付费信息请求,获取所述第一节目的付费信息;(3)所述获取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包括:获取当前登陆账户的账户信息;查找是否存在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如果存在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从所述至少一个用户账户的账户信息中确定所述目标支付账户的账户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对何种商品进行代支付,何时请求付费信息;如何获取代支付账号。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商品可以是某个视频的播放权,而付费电视节目也是常见的视频播放支付场景,为了便于对电视节目进行代支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待支付的商品为电视节目,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的图2显示了商品详情页面,该页面中显示了商品的价格5元/次(即付费信息),即对比文件1在进行代支付请求前也请求了商品的付费信息,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是在请求商品详情页面的同时就已经请求了付费信息,因此其没有在接收来自第一终端的支付指示消息之前再次请求显示付费信息的操作。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何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显示请求,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在商品详情页面不显示价格的设置,而在确定代支付请求前增加用户通过请求操作再查看付费信息的步骤。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登陆用户的账户常通过先前操作使用的关联或姓名的关联等与多个其它账户具有关联关系,以便用户具有多个选择;而且从多个关联账户中选择支付账户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7的附加特征涉及借助于节目标识获取节目的付费信息、借助于付费信息的标记获取付费信息等,这些都是利用标识符识别商品种类的常用手段,例如,数据库中用关键字识别记录条目、教学管理中用学号识别学生。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通过具有接收器、处理器和发送器这些模块的终端和服务器实现权利要求1、5的方法流程。而终端和服务器中具有接收器、处理器、发送器这些模块部件是本领域常用的设置。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1)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第1条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与所述当前登陆用户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并不能限定关联的至少一个用户账户即为该用户自己的其他账户,“关联”具有很宽的保护范围,用户在之前操作中添加的账户也可以作为关联账户,而该添加的账户并不一定是用户自己的账户,也可以添加的其他用户的账户;换句话说,通常在平台的该账户下使用过或增加过的账户都可以作为该用户的关联账户。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他人的账户也可以作为关联账户。进一步,登陆用户的账户常通过先前操作使用的关联或姓名相同的关联等与多个其它账户具有关联关系,以便用户具有多个选择;而且从多个关联账户中选择支付账户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即便关联账户指定为当前用户自己的账户,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系统操作中添加自己的账户作为备选账户。
(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第2条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跨平台”支付相关的描述;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仅限定了用关联的其他账户支付,而如第1条所述,用关联的其他账户支付并不意味着是跨平台的支付,在平台的该账户下使用过或增加过的账户都可以作为该用户的关联账户,即之前使用过的该平台下其他用户的账户也可以作为关联账户。因此,对比文件1中同平台的代支付账户属于本申请记载的“关联的其他账户”。进一步,即便是代支付账户不是本平台的账户,而是其它平台的账户,但是平台之间能够通过发消息等形式将支付请求发送给其他平台的用户,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代支付请求以短消息等形式发送到其他平台,由此实现由其他平台支付账户支付。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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