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66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40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8332.7
申请日:2015-08-0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程琼
合议组组长:吴士芬
参审员:孟田革
国际分类号:G06F9/44,G06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8332.7,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3218350 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和对比文件2(CN 103885743 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接收的是语音输入,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2)将识别后的信号转换为多组文字,以便于从所述多组文字中识别出与所述输入的语音信号一致的文字作为第一文字,当所述多组文字均与所述输入的语音信号不一致时,重新接收语音输入;3)更改的是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后判断所述第一文字所属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设置不同的文字颜色。但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18请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0-1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接收语音输入;
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的,将识别后的信号转换为多组文字,以便于从所述多组文字中识别出与所述输入的语音信号一致的文字作为第一文字,当所述多组文字均与所述输入的语音信号不一致时,重新接收语音输入;
将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
判断所述第一文字所属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设置不同的文字颜色。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具体为:
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
若是,检测所述按压操作的压力值是否达到预定压力阈值;
若是,则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具体为:
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
若是,检测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时长是否达到第一时间阈值;
若是,则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为:
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
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具体为:
将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与预先设定的词汇库中的文字进行对比,并将识别后的文字中与所述词汇库中的文字相同的文字进行滤除。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之后,还包括:
开启电子设备的录音单元,进行语音采集;
当采集到输入的语音后,接收第二操作指令,结束语音采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启电子设备的录音单元,进行语音采集之后,还包括:
当录音单元在第二时间阈值内未采集到有效的语音输入,则结束语音采集。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启电子设备的录音单元,进行语音采集之后,还包括:
当录音单元采集到语音输入的时长达到第三时间阈值时,发出第一提示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之后,还包括:
判断所述第一文字的字数是否超过第一字数阈值;
若是,发出第二提示信息。
10.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确定单元,与所述确定单元相连的接收单元,与所述接收单元相连的识别单元,与所述识别单元相连的变更单元,其中: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语音输入;
所述识别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的,将识别后的信号转换为多组文字,以便于从所述多组文字中识别出与所述输入的语音信号一致的文字作为第一文字,当所述多组文字均与所述输入的语音信号不一致时,重新接收语音输入;
所述变更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判断所述第一文字所属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设置不同的文字颜色。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包括:第一判断子单元,与所述第一判断子单元相连的第一检测子单元,与所述第一检测子单元相连的第一触发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若有按压操作,则发送第一检测指令至所述第一检测子单元;
所述第一检测子单元接收所述第一检测指令,并在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的压力值达到预定压力阈值时,发送第一触发指令;
所述第一触发子单元接收所述第一触发指令,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包括:第二判断子单元,与所述第二判断子单元相连的第二检测子单元,与所述第二检测子单元相连的第二触发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若有按压操作,则发送第二检测指令至所述第二检测子单元;
所述第二检测子单元接收所述第二检测指令,并在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时长达到第一时间阈值时,发送第二触发指令;
所述第二触发子单元接收所述第二触发指令,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单元具体包括:识别子单元,与所述识别子单元相连的滤除子单元,其中:
所述识别子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
所述滤除子单元用于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除子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与预先设定的词汇库中的文字进行对比,并将识别后的文字中与所述词汇库中的文字相同的文字进行滤除。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分别与所述确定单元及接收单元相连的语音采集单元,
所述语音采集单元用于开启电子设备的录音单元,进行语音采集,并在采集到输入的语音后,接收第二操作指令,结束语音采集。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与所述语音采集单元相连的计时单元,
所述计时单元用于当检测到录音单元在第二时间阈值内未采集到有效的语音输入,则发出结束语音采集的提示,使所述语音采集单元结束语音采集。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计时单元还用于当检测到录音单元采集到语音输入的时长达到第三时间阈值时,发出第一提示信息。
18.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识别单元相连的字数判断单元,其中:
所述字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文字的字数是否超出第一字数阈值,并在超出第一字数阈值时,发出第二提示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合并,并根据说明书第11页第4段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9;以及依次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这一技术特征并没有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接收语音输入;
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的,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
将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具体为:
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
若是,检测所述按压操作的压力值是否达到预定压力阈值;
若是,则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具体为:
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
若是,检测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时长是否达到第一时间阈值;
若是,则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具体为:
将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与预先设定的词汇库中的文字进行对比,并将识别后的文字中与所述词汇库中的文字相同的文字进行滤除。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之后,还包括:
开启电子设备的录音单元,进行语音采集;
当采集到输入的语音后,接收第二操作指令,结束语音采集。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启电子设备的录音单元,进行语音采集之后,还包括:
当录音单元在第二时间阈值内未采集到有效的语音输入,则结束语音采集。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启电子设备的录音单元,进行语音采集之后,还包括:
当录音单元采集到语音输入的时长达到第三时间阈值时,发出第一提示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之后,还包括:
判断所述第一文字的字数是否超过第一字数阈值;
若是,发出第二提示信息。
9.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确定单元,与所述确定单元相连的接收单元,与所述接收单元相连的识别单元,与所述识别单元相连的变更单元,其中: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语音输入;
所述识别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所述识别单元具体包括:识别子单元,与所述识别子单 元相连的滤除子单元,其中:所述识别子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所述滤除子单元用于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
所述变更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包括:第一判断子单元,与所述第一判断子单元相连的第一检测子单元,与所述第一检测子单元相连的第一触发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若有按压操作,则发送第一检测指令至所述第一检测子单元;
所述第一检测子单元接收所述第一检测指令,并在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的压力值达到预定压力阈值时,发送第一触发指令;
所述第一触发子单元接收所述第一触发指令,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包括:第二判断子单元,与所述第二判断子单元相连的第二检测子单元,与所述第二检测子单元相连的第二触发子单元,其中:
所述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若有按压操作,则发送第二检测指令至所述第二检测子单元;
所述第二检测子单元接收所述第二检测指令,并在检测到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时长达到第一时间阈值时,发送第二触发指令;
所述第二触发子单元接收所述第二触发指令,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滤除子单元具体用于将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与预先设定的词汇库中的文字进行对比,并将识别后的文字中与所述词汇库中的文字相同的文字进行滤除。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分别与所述确定单元及接收单元相连的语音采集单元,
所述语音采集单元用于开启电子设备的录音单元,进行语音采集,并在采集到输入的语音后,接收第二操作指令,结束语音采集。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与所述语音采集单元相连的计时单元,
所述计时单元用于当检测到录音单元在第二时间阈值内未采集到有效的语音输入,则发出结束语音采集的提示,使所述语音采集单元结束语音采集。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计时单元还用于当检测到录音单元采集到语音输入的时长达到第三时间阈值时,发出第一提示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与所述识别单元相连的字数判断单元,其中:
所述字数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文字的字数是否超出第一字数阈值,并在超出第一字数阈值时,发出第二提示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用户可以自定义编辑文件名称,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语音输入文字,对于复审请求人争辩的新增的技术特征“语音转化成文字过程中滤除多于文字或不常见文字”,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为在语音识别过程中,由于发音不准确或发音接近的词语会导致识别结果不唯一,或者出现语气词等多余的词,然而语音转换成文字之后往往需要规范显示,有些标点符号或者语气词等需要删除,这种对于语音识别结果进行修正的方法是常用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于更改名称的对象是应用程序;2)接收语音输入;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的,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但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语音识别结果进行修正的方法包括根据预定规则滤除语音识别结果中多余或不常见的文字,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根据说明书第11页倒数第6段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并修改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9,所做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包括:对应用程序重新命名无用的文字”。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其中,所述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包括:对应用程序重新命名无用的文字”,这一技术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对语音进行识别得到与语音完全一致的文本,并未公开对识别后的文本进行文字滤除的过程,且识别出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并非公知常识。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接收语音输入;
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的,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其中,所述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包括:对应用程序重新命名无用的文字;
将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
“9.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确定单元,与所述确定单元相连的接收单元,与所述接收单元相连的识别单元,与所述识别单元相连的变更单元,其中: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语音输入;
所述识别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所述识别单元具体包括:识别子单元,与所述识别子单 元相连的滤除子单元,其中:所述识别子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所述滤除子单元用于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其中,所述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包括:对应用程序重新命名无用的文字;
所述变更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于更改名称的对象是应用程序;(2)接收语音输入;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的,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其中,所述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包括:对应用程序重新命名无用的文字。但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语音识别结果进行修正的方法包括根据预定规则滤除语音识别结果中多余或不常见的文字,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语气词、重复性词语等一般来说属于对象命名无用的文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根据说明书第7页第3段记载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并修改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9,所做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9中增加了特征“判断第一文字所属的类型,依据所述第一文字的类型设置对应的颜色,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颜色”。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新增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在将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之后,判断第一文字所属的类型,依据第一文字的类型设置对应的颜色,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颜色。也就是说,首先对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进行更改,更改之后,将更改完成的名称依据其所属的类型设置对应的颜色,不同的类型设置不同的颜色;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置的是第一文字的颜色,而并非是第一应用程序的图标的颜色。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是处于编辑状态的文件处于加深颜色显示,而对于未处于编辑状态的文件则正常颜色显示。即对比文件1是通过颜色对文件是否处于编辑状态进行区分,而这是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名称更改完成后通过文字颜色区分不同的文字类型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分类标标准;并且,对比文件1中是对文件的颜色进行假设或者正常,而这是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第一文件的颜色进行调整,其调整颜色的主体不同。对比文件2中并未涉及到对颜色进行调整的相关内容,没有给本申请以任何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接收语音输入;
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的,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其中,所述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包括:对应用程序重新命名无用的文字;
将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
判断第一文字所属的类型,依据所述第一文字的类型设置对应的颜色,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颜色。”
“9. 一种数据处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确定单元,与所述确定单元相连的接收单元,与所述接收单元相连的识别单元,与所述识别单元相连的变更单元,其中:
所述确定单元用于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使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语音输入;
所述识别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所述识别单元具体包括:识别子单元,与所述识别子单元相连的滤除子单元,其中:所述识别子单元用于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所述滤除子单元用于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其中,所述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包括:对应用程序重新命名无用的文字;
所述变更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所述变更单元还用于:判断第一文字所属的类型,依据所述第一文字的类型设置对应的颜色,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颜色。”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提交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8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以及 2019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部分已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3218350 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并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 103885743 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装置更改文件名称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2段):检测输入单元接收到的按压操作是否选择了一个文件;在接收到的按压操作选择了一个文件(相当于接收第一操作指令,确定所述第一操作指令所对应的文件)时,检测所述按压操作在所述文件上持续的时间是否超过一预设时间;在所述按压操作在所述文件上的持续时间超过预设时间时,控制被选择文件的文件名称处于编辑状态(相当于使文件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在编辑状态下,接收用户的编辑内容更改所述文件的文件名称为一预设文件名称(相当于接收编辑内容,将名称更改为第一文字)。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接收语音输入;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第一文字,具体的,对所述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得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根据预定规则,对所述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得到第一文字,其中,所述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包括:对应用程序重新命名无用的文字;(2)用于更改名称的对象是应用程序,(3)更改后判断第一文字所属的类型,依据第一文字的类型设置对应的颜色,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颜色。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用另一种方式确定合理的对象名称文字;(2)修改何种对象的名称;(3)如何区别不同类型的对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语音文本输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8段):接收来自用户的语音输入;通过语音识别将语音输入转换为文本;向用户显示所识别的文本。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对输入的语音进行语音识别,并转换得到语音输入对应的文字的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还可以利用识别的语音获得文件名称文字。而在语音识别过程中,由于用户的发音可能存在语气词,或者重复性的词,直接语音识别出的文字会导致文字不通顺的问题,面对这种问题,本领域常用的手段包括根据预定规则对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中多余的文字或不常见的文字进行文字滤除。语气词、重复性词语等一般来说属于对象命名无用的文字。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输入语音识别文字根据特定规则进行特定的过滤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文件的名称进行更改,而对应用程序的名称改名和对文件的名称改名操作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应用于对应用程序的名称改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应用程序的常识可知,应用程序经常分组设置,比如音乐类、工具栏、金融类等等,对于不同类型的对象,使用不同颜色区分不同类型的对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属于识别出的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的名称,其容易想到使用不同颜色区别不同的类型,而通过文字判断所属的类型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2段):检测输入单元接收到的按压操作是否选择了一个文件(相当于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在接收到的按压操作选择了一个文件时,检测所述按压操作在所述文件上持续的时间是否超过一预设时间;在所述按压操作在所述文件上的持续时间超过预设时间时,控制被选择文件的文件名称处于编辑状态(相当于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文件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及在编辑状态下,接收用户的编辑内容更改所述文件的文件名称为一预设文件名称。而对于检测压力值到达预定压力阈值则触发操作,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22段):检测输入单元接收到的按压操作是否选择了一个文件(相当于判断是否有按压操作);在接收到的按压操作选择了一个文件时,检测所述按压操作在所述文件上持续的时间是否超过一预设时间(相当于若是,检测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时长是否达到第一时间阈值);在所述按压操作在所述文件上的持续时间超过预设时间时,控制被选择文件的文件名称处于编辑状态(相当于若是,触发所述按压操作的按压位置所对应的文件的名称处于可编辑状态);在编辑状态下,接收用户的编辑内容更改所述文件的文件名称为一预设文件名称。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语音识别过程中,由于发音不准确或发音近似的词语会导致识别结果不唯一,或者出现语气词等多余的词,然而语音转换成文字之后往往需要规范显示,有些语气词等需要删除,这种对于语音识别结果进行修正的方法是常用技术手段。而为了删除不需要的语气词等时,将语音识别后的文字与预定词汇库中的文字进行对比滤除词汇库中的相同文字,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和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设备的录音单元采集语音,并且一定时长的语音中如果未输入有效内容,则结束,输入的语音时间过长而进行提示,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文件的常识可知,一般会限制文件名称的长度,提示输入的文件名称过长,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16要求保护的是与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参见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根据应用程序的常识可知,应用程序经常分组设置,比如音乐类、工具栏、金融类等等,对于不同类型的对象,使用不同颜色区分不同类型的对象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属于识别出的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的名称,其容易想到使用不同颜色区别不同的类型,而通过文字判断所属的类型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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