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45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85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0983.X
申请日:2016-03-08
复审请求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全晓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任平平
国际分类号:E21B33/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0983.X,名称为“一种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1-17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249889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4:CN202417399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1)和压板(5),底板(1)与压板(5)之间设置有矩形密封圈(3);在底板(1)上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下调节垫板(2),在压板(5)下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上调节垫板(4),在压板(5)上端面设置有调节垫片(6); 所述的底板(1)上端面和压板(5)上端面均加工有用于吊装的螺纹孔。”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密封圈为矩形密封圈,在压板下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上调节垫板,在压板上端面设置有调节垫片;底板上端面和压板上端面均加工有用于吊装的螺纹孔。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安装及对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套管悬挂器辅助密封装置,其中涉及在主体2上端面设置有调整环1(相当于调节垫片);主体上端面加工有用于吊装的螺纹孔”,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4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调整垫片位于压板上端面,底板上端面和压板上端面均有吊装用螺纹孔”、“矩形密封圈”、“在压板下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上调节垫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在原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下调节垫板2外廓尺寸明显小于该底板1上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在压板5下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上调节垫板4,上调节垫板4外廓尺寸明显小于该压板5下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所述底板外缘设置了倒角。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特征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2。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4通过扶正器以扶正光杆,避免其偏心发生偏磨。而本申请是为了解决套管偏心导致施加在套管上密封装置密封效果差的问题。(2)对比文件4未公开采用将矩形密封圈夹持在压板和底板间,且在底板上设置尺寸大于下调节板外廓的凹槽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中第一扶正器13对光杆套管7及其内部的光杆1起到扶正的作用,通过旋紧压帽8来压紧一级密封垫10使其保持密封;而本申请在套管偏移的状况下,通过上调节垫板4和下调节垫板2分别在压板5的凹槽和底板1的凹槽中的移动以实现对套管的对中,然后通过矩形密封圈3快速实现密封,两者都是对套管实现对中再进行密封,工作原理大致相同。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底板上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第一扶正器13(相当于下调节垫板)来实现扶正,即公开了仅在下部位置进行扶正,其存在对中效果不太可靠的缺陷,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解决该技术问题是,其有动机“在压板下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上调节垫板”,即在上部相应的对称位置设置调节垫板,而调节的方式采用具有移动余量的方式进行对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获得“所述下调节垫板外廓尺寸明显小于所述底板上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所述上调节垫板外廓尺寸明显小于所述压板下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底板外缘设置了倒角”,则是为了将密封盒快速安装到相应的位置(例如上、下级套管头四通之间)所进行的常规适应性设置,所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当将密封盒放置在上、下级套管头四通之间时,由于上级套管头四通的作用,不再需要压帽的旋紧作用即能够提供压力来实现密封圈的密封作用,将密封圈设置成常规的矩形密封圈形式,不再需要像对比文件4中与一级密封垫10的倒锥面配合的滑动底座结构,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场合所作出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而对比文件4用于密封光杆套管;(2)用上、下调节垫板的结构代替扶正器对套管进行密封;(3)密封圈为矩形密封圈;所述底板外缘设置了倒角。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2),对比文件4中光杆套管7中部外侧分别固定有一级密封装置及二级密封装置,一级密封装置外部是一级密封盒11,所述的一级密封盒11内部固定有第一扶正器13,第一扶正器13对光杆套管7及其内部的光杆1起到扶正的作用,通过旋紧压帽8来压紧一级密封垫10使其保持密封;而本申请在套管偏移的状况下,通过上调节垫板4和下调节垫板2分别在压板5的凹槽和底板1的凹槽中的移动以实现对套管的对中,然后通过矩形密封圈3快速实现密封。无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4,都发挥了对套管密封的作用,且两者都实现了对套管的对中,工作原理大致相同。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底板上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第一扶正器13(相当于下调节垫板)来实现扶正,即公开了仅在下部位置进行扶正。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中效果的技术问题时,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中进一步设置成“在压板下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上调节垫板”,即在上部相应的对称位置设置上调节垫板,由此获得“所述下调节垫板外廓尺寸明显小于所述底板上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所述上调节垫板外廓尺寸明显小于所述压板下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密封圈设置为矩形密封圈、底板外缘设置倒角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底板座挂在下级套管头四通(9)内孔倒角上,上级套管头四通(7)与所述调节垫片贴合”。复审请求人同时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1)和压板(5),底板(1)与压板(5)之间设置有矩形密封圈(3);在底板(1)上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下调节垫板(2),在压板(5)下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上调节垫板(4),在压板(5)上端面设置有调节垫片(6);所述下调节垫板外廓尺寸明显小于所述底板上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所述上调节垫板外廓尺寸明显小于所述压板下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所述底板外缘设置了倒角,所述底板座挂在下级套管头四通(9)内孔倒角上,上级套管头四通(7)与所述调节垫片贴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板(1)上端面和压板(5)上端面均加工有用于吊装的螺纹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1-17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即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对比文件4 (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0015-0018段,图1)公开了一种抽油机井口密封装置总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包括光杆1,光杆1外部设有光杆套管7,其二者之间不直接接触,光杆套管7中部外侧固定有一级密封装置,其外部是一级密封盒11,一级密封盒11内部固定有第一扶正器13,第一扶正器13对光杆套管7及其内部的光杆1起到扶正作用;第一扶正器13上部设有滑动底座12,其内部设有一级密封垫10,上部有一级密封短接9,并由压帽8压紧,当一级密封圈10磨损后,可通过旋紧压帽来压紧一级密封垫10,使其继续保持密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而对比文件4用于密封光杆套管;(2)在底板上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下调节垫板,在压板下端面内沿的凹槽中设置有上调节垫板,在压板上端面设置有调节垫片;所述下调节垫板外廓尺寸明显小于所述底板上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所述上调节垫板外廓尺寸明显小于所述压板下端面内沿凹槽的尺寸;(3)密封圈为矩形密封圈;所述底板外缘设置了倒角,所述底板座挂在下级套管头四通(9)内孔倒角上,上级套管头四通(7)与所述调节垫片贴合。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自动定心套管密封盒,避免套管偏心导致密封可靠性不确定的问题,能够实现套管密封盒的快速安装和快速密封。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套管悬挂器辅助密封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0012-0015段,图1-2):包括主体2、O形橡胶密封圈3、免注塑型密封圈6和调整环;主体2为中心穿孔的圆环,上方设调整环1,调整环1为中心开孔的圆环;主体2外圆面开有外槽4,槽内装有O形橡胶密封圈3,内圆面开有内槽5,其内装有免注塑型密封圈6;主体2上端面开有螺孔7用来安装起吊环,便于密封装置装上和卸下。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也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比文件4通过设置第一扶正器13,对光杆套管7及其内部的光杆1起到扶正作用,从而避免了光杆套管7偏心发生偏磨,因而也就不会出现本申请中由于套管偏心导致施加在套管上的密封装置安装困难、密封效果差的问题;对比文件4在抽油机运行后,光杆套管7与一级密封垫10的相对运动,由于光杆套管7采用耐磨损、防腐蚀材料制成,因此磨损主要由一级密封垫10承担,当长时间运行后,一级密封垫10磨损,导致密封效果下降,通过旋紧压帽8来压紧一级密封垫10,使其继续保持密封。因此对比文件4也并未公开上、下调节垫板。本申请通过在压板的下端面内沿中开设了凹槽,且上调节垫板的外廓尺寸明显小于压板上的凹槽尺寸,如此,如果套管发生偏心,导致上调节垫板在水平面上移动一定的距离,再将压板放置在上调节垫板上时,压板上的凹槽大于上调节垫板外廓的量能够满足上调节垫板的移动量,进而使得压板能够快速直接安装在矩形密封圈和上调节垫板上,进一步的,在安装工作完成后,通过上级套管头四通的法兰螺栓压力作用,压紧矩形密封圈,从而实现密封。本申请通过采用在压板上设置尺寸大于上调节板外廓的凹槽的方式,取得了发生偏磨的套管能够实现快速安装和快速密封的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4、1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2),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取得了能够发生偏磨的套管快速安装和快速密封的有益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4和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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