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沸石吸附剂、它们的制备工艺和它们的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30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45196
优先权日:2012-12-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64806.0
申请日:2013-12-10
复审请求人:阿科玛法国公司 IFP新能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彩霞
合议组组长:王祖鹓
参审员:潘慧
国际分类号:B01J20/18,20/28,C07C29/76,37/82,7/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4806.0,名称为“沸石吸附剂、它们的制备工艺和它们的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塞卡股份公司和IFP新能源公司,后变更为阿科玛法国公司和IFP新能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9月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说明书第1-18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附聚的沸石吸附剂,其基于沸石X的晶体和至少一种非沸石相,在所述吸附剂中:
-沸石X的晶体呈现出:
i.小于或等于1.7μm、优选小于或等于1.5μm和更优选小于或等于1.2μm的数均直径,
ii.如下的Si/Al原子比率:1.00-1.50、优选1.05-1.50和更优选1.10-1.50,包括端点,
-非沸石相(NZP)的重量含量使得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的2.0重量%<><><><><><><><>
-氧化钡(BaO)的重量含量大于23%、优选大于32%和更优选大于33重量%,相对于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
-氧化钾K2O的重量含量小于9%、优选小于8%和更优选为0%-2%和有利地为0%-1%,包括端点,相对于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和
-除BaO和K2O之外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离子的氧化物的总的重量含量小于5%、和优选为0%-2%和有利地为0%-1%,包括端点,相对于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吸附剂,其中沸石X的晶体的数均直径有利地为0.1μm-1.5μm、更有利地为0.1μm-1.2μm,包括端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吸附剂,其中氧化钡(BaO)的含量按重量计为33%-42%,包括端点,和典型地为35%-38%,包括端点,相对于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吸附剂,根据标准NF EN 196-2在950℃测量的其烧失量在广义上为4.0%-7.7%、优选为4.5%-6.5%和有利地为4.8%-6%,包括端点。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吸附剂,其为附聚物形式,其数均直径为0.4mm-2mm、特别是0.4mm-0.8mm和优选为0.4mm-0.65mm,包括端点。
6. 用于制备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吸附剂的工艺,至少包括如下步骤:
a)用粘合剂和用二氧化硅来源使沸石X的晶体附聚,然后使附聚物成型,最后,将所述附聚物干燥和煅烧,所述沸石X的晶体具有小于或等于1.7μm、优选小于或等于1.5μm和更优选小于或等于1.2μm的数均直径,具有如下的Si/Al原子比率:1.00-1.50、优选1.05-1.50和还更优选1.10-1.50,包括端点,所述粘合剂包括至少80重量%、优选至少90重量%、和更优选至少95重量%的能沸石化的粘土,
b)通过使在步骤a)中获得的附聚物与碱性碱溶液接触而使所述能沸石化的粘合剂沸石化,
c)使步骤b)的附聚物通过与钡离子的溶液或钡离子和钾离子的溶液接触而进行阳离子交换,
d)通过如下进行任选的阳离子交换:使步骤c)的附聚物与钾离子的溶液接触,
e)然后洗涤和干燥由此获得的附聚物,和
f)通过将在步骤e)中获得的附聚物活化而制造所述沸石吸附剂。
7. 根据权利要求6的制备工艺,其中沸石化步骤b)用其浓度为0.5M-5M的碱溶液实施。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权利要求7的工艺,其中实施沸石化步骤b)几十分钟-几小时、优选大约1小时-8小时、更优选大约2小时-6小时的时间。
9.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吸附剂,其能够根据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的工艺获得。
10. 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或根据权利要求9的吸附剂在如下工艺中的用途:
·芳族C8异构体的级分且特别是二甲苯的分离,
·取代的甲苯异构体例如硝基甲苯、二乙基甲苯、甲苯二胺等的分离,
·甲酚的分离,
·多羟基醇的分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用途,其用于从具有8个碳原子的芳族异构体的级分分离对-二甲苯。
12. 从包括8个碳原子的芳族烃异构体的级分收取对-二甲苯的工艺,其在液相中通过在解吸剂的存在下用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或权利要求9的吸附剂吸附对-二甲苯而进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收取对-二甲苯的工艺,其为模拟移动床型。
14.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收取对-二甲苯的工艺,其为模拟逆流型。
15. 根据权利要求12的收取对-二甲苯的工艺,其为模拟并流型。
16. 从包括8个碳原子的芳族烃异构体的级分收取对-二甲苯的工艺,其在气相中通过在解吸剂的存在下用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或权利要求9的吸附剂吸附对-二甲苯而进行。
17. 根据权利要求12-16中任一项的收取对-二甲苯的工艺,其中所述解吸剂选自甲苯和对-二乙基苯。
18. 用于分离多羟基醇的工艺,其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或权利要求9的吸附剂。
19. 用于分离取代的甲苯异构体例如硝基甲苯、二乙基甲苯或甲苯二胺的工艺,其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或权利要求9的吸附剂。
20. 用于分离甲酚的工艺,其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或权利要求9的吸附剂。”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952032A,公开日为2011年1月19日)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氧化钡、氧化钾、除钾钡之外的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离子氧化物以及非沸石相的含量。然而上述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常规调整或通过常规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6、9-10、12、16、18-20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8、11、13-15、17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常规调整就可得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非沸石相(NZP)的特定含量带来了使吸附剂能够同时具有最大机械强度、最大选择性和材料传递性能、和最优化的吸附容量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未教导可沸石化粘土的转化程度与所获得的沸石吸附剂的性能(包括机械性能)之间的任何关系;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教导与完全沸石化相比,部分沸石化可导致附聚的沸石吸附剂更高的机械强度,相反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5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获得如下教导:可沸石化粘土粘结剂的完全沸石化将导致所得沸石吸附剂具有最大机械强度。因此从对比文件1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特定含量的NZP的附聚的沸石吸附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沿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特征“Si/Al原子比率: 1.00-1.50、优选1.05-1.50和更优选1.10-1.50”修改为“Si/Al原子比率:1.10-1.5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沸石LSX,根据证据1(J Crystal Growth, 2000,第153页右栏)和证据2(J Sci Technol 2007,第374页)可知沸石LSX与本申请所述沸石X是不同的;(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NZP含量,也未教导选择如本申请限定的特定的NZP含量能够实现最大机械强度、最大选择性和材料传递性能、和最优化的吸附容量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未公开氧化钡、氧化钾和除钡和钾之外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离子的氧化物的特定含量。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权利要求1-20仍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所作修改为: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大于0.250cm3/g”。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附聚的沸石吸附剂,其基于沸石X的晶体和至少一种非沸石相,在所述吸附剂中:
-沸石X的晶体呈现出:
i.小于或等于1.7μm、优选小于或等于1.5μm和更优选小于或等于1.2μm的数均直径,
ii.如下的Si/Al原子比率:1.10-1.50,包括端点,
-非沸石相(NZP)的重量含量使得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的2.0重量%<><><><><><><><>
-氧化钡(BaO)的重量含量大于23%、优选大于32%和更优选大于33重量%,相对于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
-氧化钾K2O的重量含量小于9%、优选小于8%和更优选为0%-2%和有利地为0%-1%,包括端点,相对于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和
-除BaO和K2O之外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离子的氧化物的总的重量含量小于5%、和优选为0%-2%和有利地为0%-1%,包括端点,相对于所述吸附剂的总重量,
所述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大于0.250cm3/g。”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沸石LSX,与本申请所述沸石X是不同的,而且根据证据3(Verified syntheses of zeolitic materials, 2001)可知LSX是不同类型的沸石,其不被包括在沸水X中;(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NZP含量;(3)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所述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大于0.250 cm3/g”。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6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1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常识而容易想到的,或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附聚的沸石吸附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附聚的沸石吸附剂,包含其具有的Si/Al原子比使得(1.00±0.05)≤Si/Al≤1.15(与本申请所述1.10-1.50的范围重叠)的沸石LSX粉末,所述沸石LSX基本上由具有大致地为0.1μm-4μm,优选地0.1μm-3μm,和有利地0.1μm-2μm的通过MEB和计数测量的平均(数均)直径的晶体组成(与权利要求1中的数均直径范围部分重叠);其单独使用钡离子或者使用钡离子和钾离子进行交换至至少90%被占据,由钾占据的可交换位置可最高占到由钡 钾离子占据的可交换位置的1/3,可能的补足物通常由不同于钡和钾的碱金属或者碱土金属离子提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通过离子交换引入的钡、钾以及不同于钡和钾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离子是以氧化物的形式存在所述沸石吸附剂中)。所述附聚的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优选地大于或等于0.225cm3/g(参见说明书第36-38、52段)。
所述附聚的沸石吸附剂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使用附聚粘结剂使沸石LSX晶体附聚,优选地其包含至少80重量%的一种或多种可沸石化粘土(可沸石化部分)和任选地二氧化硅源,然后使附聚的粉末成型、干燥和煅烧;-b)在碱性碱金属溶液的作用下使粘结剂的所述可沸石化部分沸石化;-c)用钡置换在步骤b)获得的产品的可交换位置的至少90%,然后洗涤和干燥经如此处理的产物(“附聚体的可交换位置”理解为沸石LSX粉末的全部可交换位置和通过粘结剂任选沸石化作用形成的可交换位置);-d)任选地,用钾使在步骤c)获得的产品的可交换位置的最多33%置换,然后洗涤和干燥如此处理后的产物;-e)任选地活化获得的产物,理解的是任选地用钾(步骤d))可以在用钡交换(步骤c))之前和/或之后进行(参见说明书第54-60段)。
在步骤a)中,附聚粘结剂优选地以低于或者等于相对于总附聚体的20重量%的比例存在。使用的附聚粘结剂包含可沸石化部分,即一种或多种可沸石化粘土,优选地粘结剂总重量的80%-100%。通过沸石化步骤b),获得至少50%,优选地至少70-82重量%的一种或多种包含粘结剂中的可沸石化粘土转化为沸石材料;发现沸石化特别地可以增强附聚的沸石吸附剂的机械强度(参见说明书第62、67和75段)。
以上述制备方法中公开的端点值计算,即以附聚粘结剂以20重量%的比例添加、使用的附聚粘结剂中包含100%的可沸石化粘土、沸石化转化程度70-82重量%计算:20%×100%×70%=14%;20%×100%×82%=16.4%,通过计算可知添加的20%附聚粘结剂中的可沸石化粘土有14-16.4重量%转化为沸石材料,因而相应地可以推知所制备的附聚的沸石吸附剂中非沸石相的含量为3.6-6重量%(与权利要求1中的非沸石相的重量含量范围部分重叠)。
在此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具体公开了氧化钡、氧化钾以及除氧化钡和氧化钾之外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离子的氧化物的重量含量;以及所述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大于0.250cm3/g。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优化附聚的沸石吸附剂的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6-38段)给出了单独使用钡离子或者使用钡离子和钾离子进行交换至至少90%被占据,由钾占据的可交换位置可最高占到由钡 钾离子占据的可交换位置的1/3,可能的补足物通常由不同于钡和钾的碱金属或者碱土金属离子提供,以及所述附聚的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优选地大于或等于0.225cm3/g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教导并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就可优化选择得到合适的氧化钡、氧化钾以及除氧化钡和氧化钾之外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离子的氧化物的重量含量以及合适的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2段)公开了所述沸石LSX基本上由具有大致地为0.1μm-4μm,优选地0.1μm-3μm,和有利地0.1μm-2μm的通过MEB和计数测量的平均(数均)直径的晶体组成。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3,合适的氧化钡重量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6段)给出的教导并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就可优化选择得到。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4段)公开了当在900℃测量的烧失量一般在4.0-7.7%,优选地在4.7-6.7%时,根据本发明的吸附剂用于吸附在C8芳族馏分中包含的对二甲苯的选择性是最优的。在烧失量中包括水和少量二氧化碳。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就可获得根据标准NF EN 196-2在950℃测量的合适烧失量。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71段)公开了由步骤a)产生的附聚体,无论它们是否呈珠状、或压出物形式,一般地具有0.4-2mm,特别地0.4-1.6mm,更特别地0.4-0.8mm的数均直径。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和9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的吸附剂的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吸附剂不同;(2)权利要求6还包括洗涤和干燥的步骤e)。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性能优化的附聚的沸石吸附剂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87、204段)给出了在离子交换完成后进行洗涤,然后在80℃干燥2小时,最后再进行活化的技术启示。
另外,在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7段)给出的使用的附聚粘结剂优选包含占粘结剂总重量的80%-100%的一种或多种可沸石化粘土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就可获得适宜的可沸石化粘土含量。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得出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8
对于权利要求7-8,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76段)公开了沸石化可以通过将附聚体浸渍在碱性碱金属溶液(通常水溶液)中进行,例如氢氧化钠和/或氢氧化钾的混合物的水溶液,其浓度优选地高于 0.5M。所述浓度通常低于3M,优选地低于2M,有利地低于1M。沸石化优选地为在热条件下操作(在高于环境温度的温度下),一般地在约 80-100℃的温度下,以便改善过程动力学和将浸渍时间减少到低于8小时,而在更低温度下和更长的浸渍时间进行该操作将不会偏离本发明的范围。可见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就可获得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大约2小时-6小时的时间的更优选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
5、关于权利要求10,18-20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或根据权利要求9的吸附剂在如下工艺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吸附剂的用途(参见说明书第81-87段): *C8芳族异构体的分离,特别是二甲苯;*糖类的分离;*多元醇(即权利要求10所述多羟基醇)的分离;*取代的甲苯异构体(如硝基甲苯、二乙基甲苯和甲苯二胺)的分离;和*甲酚类(crésols)的分离*二氯苯的分离。因此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5和9的评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8-2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11-17
对于权利要求11-17,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88-98段)公开了一种从C8芳族异构体馏分中回收对二甲苯的方法,其在于将在液相以及在气相方法中使用的根据本发明的附聚的沸石吸附剂用作为对二甲苯的吸附剂。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在适当的吸附条件下,使原料与根据本发明的吸附剂床接触,以优先地吸附对二甲苯,b)在适当的解吸条件下,使吸附床与解吸剂接触,解吸剂优选地是甲苯或者对二乙基苯,c)从吸附床放出包含解吸剂和该原料的最低选择性吸附的产物的物流的步骤,d)从吸附床放出包含解吸剂和对二甲苯的物流的步骤,e)将来自步骤c)的物流分离为包含解吸剂的第一物流和包含该原料的最小选择性吸附的产物的第二物流,f)使来自步骤d)的物流分离为包含解吸剂的第一物流和包含纯度高于或者等于75%,优选地高于或者等于99.7%的对二甲苯的第二物流。该方法还任选地可以包括以下步骤:g)在结晶器中结晶的步骤,包括使来自步骤f)的对二甲苯结晶,以一方面可以获得浸透其母液的对二甲苯的晶体,另一方面可获得母液,该母液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地与在模拟移动床吸附装置的进口的新鲜原料混合地进行再循环,和h)洗涤来自步骤g)的晶体的步骤,在该步骤后回收纯度为至少99.7%,优选地至少99.8%的对二甲苯。因此,可以通过制备液相吸附色谱法(间歇式)分离希望的产物,其有利地在模拟移动床,即为模拟逆流或模拟并流移动床,更特别地为模拟逆流移动床中分离。因此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5和9-10的评述,权利要求11-1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意见(1),本领域公知,沸石LSX表示低硅X型沸石,是英文Low-sillca-X-zeolite的缩写,因此对比文件1所述沸石LSX就是一种硅铝比低的沸石X,属于本申请所述沸石X的下位概念,即本申请所述沸石X包括低硅X型沸石(即对比文件1所述的沸石LSX);另外,证据3(Verified syntheses of zeolitic materials, 2001)所述的沸石X的形状与沸石LSX的形状存在的不同可能是由于二者具体的合成条件不同造成的,因而证据3不能用于证明沸石LSX与沸石X是不同类型的沸石;
对于意见(2),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数值范围的端点值即为该参数可选择的具体实施例,例如“使用的附聚粘结剂包含可沸石化部分,即一种或多种可沸石化粘土,优选地粘结剂总重量的80%-100%”即表示该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沸石化粘土占粘结剂总重量可以为80%和100%两种方案;而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的换算是基于对比文件1所述可沸石化粘土占粘结剂总重量的100%的方案进行计算的,即这是基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2、67和75段)的公开内容通过简单计算就可获知的,因而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综上,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对NZP含量的计算并不属于审查操作规程中m×n>4的选择组合情况,而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知的,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
对于意见(3),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8段)给出的所述附聚的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优选地大于或等于0.225cm3/g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教导并通过本领域的常规实验就可优化选择得到合适的沸石吸附剂的微孔体积。
故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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