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技术文献撷取及专利分析系统与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29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3791
优先权日:2008-03-26
申请(专利)号:201510027492.8
申请日:2009-03-19
复审请求人:西宁共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宁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田志刚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7492.8,名称为“技术文献撷取及专利分析系统与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西宁共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03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2018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828579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1031040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05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并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并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该并联性信息为一技术文献的图式,该重要信息为从该技术文献撷取的文字信息。对于上述区别,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因而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影像表示方法在文件单位区域显示相应的文件信息,(2)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显示区域显示一并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并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从一专利文献选取图式为该并联信息是从该专利文献撷取文字信息为重要信息,以及显示每一份该专利文献的该并联性信息及该重要信息于对应的该文件单位中。对于上述区别,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5、4完全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5、4的同样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该阅读系统至少包含一图形化画面,该图形化画面被分成多个文件单位,该多个文件单位被排列成一具有多行与多列的一矩阵形式,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一并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并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该并联性信息为一技术文献的图式,该重要信息为从该技术文献撷取的文字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行的行数的范围是从3到7。
3. 如权利要求1或2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3到1000。
4. 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8到30。
5. 如权利要求1、2或4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阅读系统有显示于图形化画面上的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技术文献的文件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
6. 如权利要求1、2或4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图形化的画面或至少一文件单位提供一超链接模块,来链接至少一系统数据库以从中取得相对应的数据。
7. 一种产生专利文献之专利信息的方法,实施于一专利文献之阅读系统,该方法包含:将该阅读系统的一图形化画面分成多个文件单位,该多个文件单位被排列成一具有多行与多列的一影像表法,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一并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并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从一专利文献选取图式为该并联性信息是,从该专利文献取撷取文字信息为该重要信息;以及显示每一份该专利文献的该并联性信息及该重要信息于对应的该文件单位中。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之方法,其中该多份专利文献的每一专利文献的文件信息显示于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中。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之方法,其中该阅读系统有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专利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专利文献的专利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8到3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分别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7中分别添入原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删除原权利要求5、9,并对各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相比,新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至少包含如下区别技术特征:(a)光标停留在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专利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b)其中该技术文献(专利文献)的文件信息(专利信息)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03月19日,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请基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作为考量来进行评述。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复审请求人认为相较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光标停留、悬停触发”的方式是创新的,而并非公知常识。(2)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本申请通过光标悬停触发的重要信息会呈现在光标悬停的文件单位内,并不会位在光标悬停的文件单位外,同时不会遮挡其他文件单位所显示的并联性信息及重要信息。这样不仅可快速浏览当前文件单元内触发的重要信息,而且由于不会遮挡侧面的文件单元,使得可更直观的将当前信息与其他文件单元内的信息进行比对。对比文件1点击图标后所产生窗口会位于图标之外而遮挡了其他图标。况且基于目前的技术,产生的窗口仍然是位于图标侧面,而非本申请的位于文件单位内,基于对比文件1并不能获得本申请的该技术文献的文件信息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的技术方案。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该阅读系统至少包含一图形化画面,该图形化画面被分成多个文件单位,该多个文件单位被排列成一具有多行与多列的一矩阵形式,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一并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并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该并联性信息为一技术文献的图式,该重要信息为从该技术文献撷取的文字信息;其中该阅读系统有显示于图形化画面上的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技术文献的文件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
2. 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行的行数的范围是从3到7。
3. 如权利要求1或2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3到1000。
4. 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8到30。
5. 如权利要求1、2或4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图形化的画面或至少一文件单位提供一超链接模块,来链接至少一系统数据库以从中取得相对应的数据。
6. 一种产生专利文献之专利信息的方法,实施于一专利文献之阅读系统,该方法包含:将该阅读系统的一图形化画面分成多个文件单位,该多个文件单位被排列成一具有多行与多列的一影像表法,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一并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并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从一专利文献选取图式为该并联性信息是,从该专利文献取撷取文字信息为该重要信息;以及显示每一份该专利文献的该并联性信息及该重要信息于对应的该文件单位中;其中该阅读系统有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专利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专利文献的专利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之方法,其中该多份专利文献的每一专利文献的文件信息显示于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中。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8到30。”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本,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并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前置审查的审查文本。(2)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了原权利要求5特征,认为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a.光标停留在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b.其中该技术文献的文件信息显示于特定文件单位中。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原审查部门认为:针对区别a,通过鼠标或光标悬停的方式触发某一显示内容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其作为一种基本程序控件已被广泛记载和使用,例如:《网站开发非常之旅 CSS标准网页布局开发指南》,陈刚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06出版,第266页8.11.1节记载,下拉菜单是指在鼠标悬停(或者单击)时,能够显示原本隐藏的导航菜单的导航方式,当鼠标悬停时菜单的效果显示如图8-80所示。针对区别b,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点击专利号弹出相关专利的图示信息,对于该图示信息的显示位置是能够根据设计需要自定设定的,因此,为了达到一定的显示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图示显示位置进行设定。综上所述,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并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并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该并联性信息为一技术文献的图式,该重要信息为从该技术文献撷取的文字信息;(2)该阅读系统有显示于图形化画面上的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技术文献的文件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6、8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4对应一致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并联性信息”改为“关联性信息”,“该技术文献的文件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改为“该技术文献的重要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并对应的修改了权利要求6。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至少在于:1)多个文件单位被规则排列成具有多行与多列的矩阵形式,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初始显示的是技术文献的图式(即关联性信息);2)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从该技术文献撷取的文字信息(即重要信息); 3)该技术文献的重要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2)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的在图形化画面的多行与多列的矩阵排列形式,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然而,对比文件2的“图形化画面”中显示的对象与本申请并不同,对比文件2中,显示的是“节目截图与节目的标题、表演者等信息”,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想要在单个图形化画面显示更多个文件单位,则单个的文件单位的面积会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对比文件2既要显示节目截图还要显示节目的标题、表演者等信息,则单个图形化画面所能显示的文件单位的数量也非常有限,对比文件2给出的方法是利用光标移动滚动条来隐藏一部分图形化画面,扩展另一部分图形化画面。虽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专利的图式信息显示到此篇专利的侧面窗口中,然而,其初始显示信息是专利号码,随后显示的才是图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单从仅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专利号码本身并不能分辨出专利是否是感兴趣的目标对象,仍然需要借助鼠标逐一点开引出各专利号码对应的图式,导致当其应用于专利快速浏览时,效率低下。(3)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与区别技术特征1)的结合,可以明显得出的结论是:本申请的文字信息(即重要信息)最开始是不显示的,即,最初呈现在各个画面区域内的是技术文献的图式(即关联性信息)。本申请的这种图形化画面的呈现方式,相比对比文件2可以在单一图形化画面上呈现更多个文件单位,从另一角度来说,也相对于对比文件2进一步地提高了阅读者的文献阅读效率,而且,当阅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发现某一文件单位的图式是阅读者所感兴趣的时,阅读者可以进一步通过操作光标来指向对应的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具有更快速的浏览体验和更好的视觉体验。(4)《网站开发非常之旅CSS标准网页布局开发指南》第266页8.11.1节后发现,该部分主要是讲解下拉菜单(类似EXCEL)的制作方法,即,仅仅是涉及为实现扁平化截面效果,将一个固定的菜单制作成具有多个固定的下拉选项的菜单,其多个固定的下拉选项的内容是固定的,仅用作操作者择一选用,并不是用于指代特别信息,也不调用任何信息。审查员列举的“Windows 9X”的所谓的“鼠标悬停,显示文件信息的技术”,经查,也是类似于上述出版物的“下拉菜单”显示树状菜单以供选择的形式,并非显示文件的对应重要信息。本申请的“初始显示图式”“光标停留在画面区域、悬停触发文字信息”以及“技术文献的重要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的方式是创新的,而并非公知常识。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该阅读系统至少包含一图形化画面,该图形化画面被分成多个文件单位,该多个文件单位被排列成一具有多行与多列的一矩阵形式,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一关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关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该关联性信息为一技术文献的图式,该重要信息为从该技术文献撷取的文字信息;其中该阅读系统有显示于图形化画面上的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技术文献的重要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
2. 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行的行数的范围是从3到7。
3. 如权利要求1或2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3到1000。
4. 如权利要求1项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8到30。
5. 如权利要求1、2或4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图形化的画面或至少一文件单位提供一超链接模块,来链接至少一系统数据库以从中取得相对应的数据。
6. 一种产生专利文献之专利信息的方法,实施于一专利文献之阅读系统,该方法包含:将该阅读系统的一图形化画面分成多个文件单位,该多个文件单位被排列成一具有多行与多列的一影像表法,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一关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关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从一专利文献选取图式为该关联性信息是,从该专利文献取撷取文字信息为该重要信息;以及显示每一份该专利文献的该关联性信息及该重要信息于对应的该文件单位中;其中该阅读系统有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专利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专利文献的重要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之方法,其中该多份专利文献的每一专利文献的文件信息显示于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中。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之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其中该多列的列数的范围是从8到3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828579A,公开日为2006年09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1031040A,公开日为2007年09月05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技术文献之阅读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专利分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图5-7):(1)将撷取出的各专利,排在一由专利权人以及批准年代所构成的矩阵图谱中(相当于阅读系统至少包含一个图形化画面);(2)从附图5-6中能够得出该图谱被分割成多个文件单位(相当于该图形化画面被分成多个文件单位),其中每个专利号码位于矩阵图谱中相应的横纵交错的单位中(相当于该多个文件单位被排列成一具有多行与多列的一矩阵形式);(3)处理模块将各篇专利,依每篇专利的专利权人以及批准年代,排列在矩阵图标中的对应位置上,附图5-7公开了在多个文件单位上显示有该专利对应的专利号码;(4)点选图标中的特定专利号码,所有与此特定专利号码有关的数据,显示于此篇专利的侧边,供用户选择;如当使用者点选图标数据2003,如图7所示,各专利的代表图标即会实时显示于屏幕上,并以箭头指向此代表图标所代表的专利,图7显示的是该专利的图式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关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关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该关联性信息为一技术文献的图式,该重要信息为从该技术文献撷取的文字信息;(2)该阅读系统有显示于图形化画面上的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技术文献的重要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文件的浏览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目列表的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4段至第4页第4段、附图7-11):“除了节目的标题之外,还将表演者的列表以及电视节目上的节目的概要插入到报纸等中,将该信息应用于所记录的节目的列表显示,以分别由时间、周中的日和周的轴所形成的三维空间中显示节目的标题及其中的表演者;获取通过剪截存储在存储装置中的节目的场景而获得的剪截图像,显示分别由时间、周中的日和周的轴所形成的三维空间,并且将获取的剪截图像布置在所述三维空间中由发布日期时间获取部获取的发布日期和时间相对应的位置上,一览所述图案就可以辨别裁剪图像中的信息,并且即使记录了大量节目,也能选出期望的节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图像表示节目,即文件内容,并且通过坐标轴分布,即矩阵形式记录文件的相关剪裁图像和图像上的信息,且该信息包括图式以及从节目中撷取的对应文字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采用图式标识文件内容的方式实现直观表示的效果。另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以坐标轴的形式显示文件编号或者图式,二者均构成了矩阵的表达形式,只是由于不存在某一坐标上的数据所以矩阵中存在0元素;而本领域中已经存在以平铺或列表的形式显示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对坐标轴的取值范围进行限制,以本领域中惯用的平铺、列表方式显示该文件编号或图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附图7):点选图标中的特定专利号码,所有与此特定专利号码有关的数据,显示于此篇专利的侧边,供用户选择;如当使用者点选图标数据2003,如图7所示,各专利的代表图标即会实时显示于屏幕上,并以箭头指向此代表图标所代表的专利(相当于该阅读系统中,当点选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而在本领域中,采用光标触发的方式有多种,以光标停留方式触发相关内容显示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专利的图式信息显示到此篇专利的侧面窗口中,而对于悬停触发显示的新窗口来说,其具体位置的限定仅需要通过本领域中常用的窗口位置函数进行设定,为了不影响特定文件单位周围其他内容的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悬浮出的窗口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
由上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矩阵方式显示相应专利信息,因此,根据需要设定不同的行数和列数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2或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段):分别存储对应此专利的人名、如专利权人或发明人,专利相关日期、摘要、权利要求等数据。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获取了该专利文献的相关数据,因此,通过某一超链接按钮触发获得上述信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产生专利文献之专利信息的方法,权利要求6、8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4对应一致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附图5-7):将专利号码显示在对应的区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1)由前述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1)该多个文件单位的每一文件单位是一画面区域以显示关联性信息及对应该关联性信息的一重要信息,该关联性信息为一技术文献的图式,该重要信息为从该技术文献撷取的文字信息;(2)该阅读系统有显示于图形化画面上的一光标,并且当该光标停留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其中该技术文献的重要信息恰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多个文件单位被规则排列成具有多行与多列的矩阵形式”实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撷取出的各专利,排在一由专利权人以及批准年代所构成的矩阵图谱中;(2)从附图5-6中能够得出该图谱被分割成多个文件单位(相当于该图形化画面被分成多个文件单位),其中每个专利号码位于矩阵图谱中相应的横纵交错的单位中(相当于该多个文件单位被排列成一具有多行与多列的一矩阵形式)”。而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其当前所包含的特征来限定,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初始显示的是技术文献的图式(即关联性信息)”无法从当前权利要求1中毫无疑义确定。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目列表的显示方法:“除了节目的标题之外,还将表演者的列表以及电视节目上的节目的概要插入到报纸等中,将该信息应用于所记录的节目的列表显示,以分别由时间、周中的日和周的轴所形成的三维空间中显示节目的标题及其中的表演者;获取通过剪截存储在存储装置中的节目的场景而获得的剪截图像,显示分别由时间、周中的日和周的轴所形成的三维空间,并且将获取的剪截图像布置在所述三维空间中由发布日期时间获取部获取的发布日期和时间相对应的位置上,一览所述图案就可以辨别裁剪图像中的信息,并且即使记录了大量节目,也能选出期望的节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图像表示节目,即文件内容,并且通过坐标轴分布,即矩阵形式记录文件的相关剪裁图像和图像上的信息,且该信息包括图式以及从节目中撷取的对应文字信息。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采用图式标识文件内容的方式实现直观表示的效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以坐标轴的形式显示文件编号或者图式,二者均构成了矩阵的表达形式;而本领域中已经存在以平铺或列表的形式显示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对坐标轴的取值范围进行限制,以本领域中惯用的平铺、列表方式显示该技术文件编号或图式。
(3)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特征“本申请的文字信息(即重要信息)最开始是不显示的,即,最初呈现在各个画面区域内的是技术文献的图式”,从当前权利要求1无法毫无疑义确定。而对比文件1实际已经公开了:“点选图标中的特定专利号码,所有与此特定专利号码有关的数据,显示于此篇专利的侧边,供用户选择;如当使用者点选图标数据2003,如图7所示,各专利的代表图标即会实时显示于屏幕上,并以箭头指向此代表图标所代表的专利(相当于该阅读系统中,当点选在一特定文件单位的该画面区域时,一砰出窗口显示该技术文献的相对应重要信息)。”而在本领域中,采用光标触发的方式有多种,以光标停留方式触发相关内容显示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将专利的图式信息显示到此篇专利的侧面窗口中,而对于悬停触发显示的新窗口来说,其具体位置的限定仅需要通过本领域中常用的窗口位置函数进行设定,为了不影响特定文件单位周围其他内容的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悬浮出的窗口显示于该特定文件单位中。
(4)通过鼠标或光标悬停的方式触发某一内容的显示在本申请申请日之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其作为一种基本程序功能已被广泛记载和使用,例如:《网站开发非常之旅 CSS标准网页布局开发指南》(陈刚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06出版)第266页8.11.1节记载,下拉菜单是指在鼠标悬停(或者单击)时,能够显示原本隐藏的导航菜单的导航方式,当鼠标悬停时菜单的效果显示如图8-80所示,虽然显示的内容不同,但其触发方式相同,都是通过鼠标悬停来触发显示;而且在Windows 9X系统中也已经存在鼠标悬停,显示文件信息的技术。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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