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马铃薯粘豆包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粘豆包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27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536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2611.9
申请日:2015-04-24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3L1/105,A23L1/00,A23L1/216,A23L1/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所进行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内的一般性需求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2611.9,名称为“一种马铃薯粘豆包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8年0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粘豆包,由面皮包裹适量馅料组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面皮包含以下重量份的组分:马铃薯全粉20-50、糯黄米粉50-80及牛奶38-50;
所述馅料包含以下重量份的组分:鲜马铃薯泥150-250、牛奶35-55、奶油15-25、食盐3-5及食用醋5-10;
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面皮的制作,将所述面皮的原料混合,并添加面皮原料总重5-8%的发酵剂进行和面并发酵,得到发酵面团,将所述发酵面团分成多个剂子并制成所述面皮;
步骤二、馅料的制作,将鲜马铃薯加水煮熟,去皮,捣碎得马铃薯泥,将所得马铃薯泥与牛奶、奶油、食盐及食用醋混合搅拌,既得所述馅料;
步骤三、包裹定型及蒸制,取所述面皮包裹适量所述馅料,并定型为粘豆包形状后,于80-100℃蒸制15-25min,既得所述马铃薯粘豆包;
其中,步骤一中所述发酵剂由保加利亚乳杆菌与嗜热链球菌按照1:1-4的比例混合而成,所述保加利亚乳杆菌与嗜热链球菌在使用前接种活化培养基进行活化培养,活化培养温度为30℃-42℃,活化培养时间3-6h;
步骤三中,所述面皮与馅料的重量比为1.5-2.5:1;步骤一或步骤三中单个面皮重量为20g-35g;
其中,步骤一中发酵温度为37℃-42℃,湿度70%-90%,发酵时间2-4h。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粘豆包,其特征在于,在恒温恒湿的醒面箱中进行发酵。”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273402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粘豆包的面皮和馅料组分有所不同,并限定组分配比以及面皮重量、面皮和馅料的重量比;(2)限定蒸制的温度和时间;(3)限定发酵剂组成及活化参数,限定发酵温度、湿度和时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不同营养和口味的粘豆包。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04146020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给出了将马铃薯全粉代替普通面粉制备面食糕点的启示,为了使粘豆包具有粘糯的口感,可以常规选择糯黄米粉,用马铃薯泥代替紫薯泥只是本领域的简单替换,粘豆包中牛奶、奶油,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丰富口感(如奶香味)和营养所能作出的一般性选择;而盐和食用醋,则是常用的调味料。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组分进行适当取舍,如不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白玉豆、小扁豆等。至于组分间的配比、面皮重量、面皮和馅料的重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口味、营养、质地等因素,通过简单的试验劳动即可确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制备步骤的基础上,蒸制的温度和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及加工经验,通过简单的试验劳动即可确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保加利亚乳杆菌与嗜热链球菌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发酵菌种,其预处理活化方式、培养的温度时间均可通过简单的试验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以下重量份的组分”修改为“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粘豆包,由面皮包裹适量馅料组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面皮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马铃薯全粉20-50、糯黄米粉50-80及牛奶38-50;
所述馅料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鲜马铃薯泥150-250、牛奶35-55、奶油15-25、食盐3-5及食用醋5-10;
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面皮的制作,将所述面皮的原料混合,并添加面皮原料总重5-8%的发酵剂进行和面并发酵,得到发酵面团,将所述发酵面团分成多个剂子并制成所述面皮;
步骤二、馅料的制作,将鲜马铃薯加水煮熟,去皮,捣碎得马铃薯泥,将所得马铃薯泥与牛奶、奶油、食盐及食用醋混合搅拌,既得所述馅料;
步骤三、包裹定型及蒸制,取所述面皮包裹适量所述馅料,并定型为粘豆包形状后,于80-100℃蒸制15-25min,既得所述马铃薯粘豆包;
其中,步骤一中所述发酵剂由保加利亚乳杆菌与嗜热链球菌按照1:1-4的比例混合而成,所述保加利亚乳杆菌与嗜热链球菌在使用前接种活化培养基进行活化培养,活化培养温度为30℃-42℃,活化培养时间3-6h;
步骤三中,所述面皮与馅料的重量比为1.5-2.5:1;步骤一或步骤三中单个面皮重量为20g-35g;
其中,步骤一中发酵温度为37℃-42℃,湿度70%-90%,发酵时间2-4h。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粘豆包,其特征在于,在恒温恒湿的醒面箱中进行发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述技术领域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不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马铃薯全粉韧性不足,需要防止粘豆包在裹馅时易开口或破裂的技术问题,因此仅可作为辅料少量添加到制作的原料中,这是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所需克服的最大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由马铃薯全粉制成的面团,但其原料中还包括了谷胺酰转氨酶、蛋白酶、食品胶等添加剂,以克服马铃薯全粉和面时韧性不足的问题,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不添加添加剂的情况下,通过严格控制面团发酵时的温度、湿度和时间,解决了将马铃薯全粉大量应用到面团制作中造成的韧性不足的问题。(3)本申请的馅料具有更丰富的营养,能够促进肠道蠕动,口感更加细腻爽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重申了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面皮组成及其含量不同;(2)馅料组成及其含量不同;(3)具体的制作步骤和参数略有不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不同营养和口味的粘豆包。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面包、馒头、蛋糕等各类食品的用马铃薯全粉制作的面团,为了进一步增加粘豆包的营养,丰富其口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作粘豆包的面皮中添加一定量的马铃薯全粉,而省去粘玉米面、小米面、小黑米面和莲子等成分,同时加入牛奶来揉制,以及各原料组分的含量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口味需求和喜好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鲜马铃薯泥代替紫薯泥是本领域的简单替换,牛奶等成分均是常规食材或配料,组分配比、面皮重量及面皮与馅料的重量比也均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确定即可获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发酵菌种,菌种配比、发酵的条件、参数,以及馅料制作的方式均是常规选择。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基本构思、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均非常类似,可以作为本申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2)本申请没有记载任何数据或证据用以证明该技术方案已经有效地解决或克服了马铃薯粉韧性差,包裹馅料很容易开口或破裂的技术问题。其次,除马铃薯全粉之外,粘豆包面皮的组成原料中仍含有大量的具有较高黏性和韧性的糯黄米面,该成分可以提高粘豆包的韧性,帮助粘豆包的成型。选择加入马铃薯全粉及其相对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在综合考虑、平衡各种需求之后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或暗示在没有添加剂的情况下马铃薯全粉无法用于面团或面食的制作。(3)马铃薯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牛奶、奶油等成分具有细腻柔滑的口感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在馅料中添加这些原料组分,以及其含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口味需求和喜好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重申了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理由,并进一步强调:本申请通过对原料比例以及制备工艺各步骤参数和顺序的精确控制,使得本申请的马铃薯添加量达到原有主料的40%。对比文件2本身不需要馅料的包裹,因而不需要克服马铃薯全粉因韧性差、粘性大而在包裹馅料时容易破裂的问题。最后,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本申请所实现的效果包括能够使粘豆包品质及口感优良,即公开了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制成的粘豆包能够保证外观口感等各方面品质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11日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的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所进行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内的一般性需求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粘豆包,由面皮包裹适量馅料组成,所述面皮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马铃薯全粉20-50、糯黄米粉50-80及牛奶38-50;所述馅料由以下重量份的组分组成:鲜马铃薯泥150-250、牛奶35-55、奶油15-25、食盐3-5及食用醋5-10;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面皮的制作,将所述面皮的原料混合,并添加面皮原料总重5-8%的发酵剂进行和面并发酵,得到发酵面团,将所述发酵面团分成多个剂子并制成所述面皮;步骤二、馅料的制作,将鲜马铃薯加水煮熟,去皮,捣碎得马铃薯泥,将所得马铃薯泥与牛奶、奶油、食盐及食用醋混合搅拌,既得所述馅料;步骤三、包裹定型及蒸制,取所述面皮包裹适量所述馅料,并定型为粘豆包形状后,于80-100℃蒸制15-25min,既得所述马铃薯粘豆包;其中,步骤一中所述发酵剂由保加利亚乳杆菌与嗜热链球菌在使用前接种活化培养基进行活化培养,活化培养温度为30℃-42℃,活化培养时间3-6h;步骤三中,所述面皮与馅料的重量比为1.5-2.5:1;步骤一或步骤三中单个面皮重量为20g-35g;其中,步骤一中发酵温度为37℃-42℃,湿度70%-90%,发酵时间2-4h。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该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马铃薯粘豆包,能够增加粘豆包的营养价值,并使其具有独特的口感和风味,使粘豆包的品种更加多样化”,“能够使粘豆包品质及口感优良”(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5段),其有益效果包括“使粘豆包口味多样化,而且增加了粘豆包的营养……可促进肠道蠕动,排除体内有害物质的废物”、“……通过在馅料中添加牛奶及奶油,能够使馅料口感更加细腻爽滑……”、“通过在面团发酵过程中添加一定比例的……发酵剂,……能够改善粘豆包的品质,使其更加松软可口”(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紫薯玉豆馅粘豆包,包括豆包面皮、豆包馅。豆包面皮为粘玉米面、大黄米面、小米面的混合面,所述的混合面皮中粘玉米面、大黄米面、小米面的质量比为57:15:13,所述的豆包面皮中加入黑小米面和莲子粉,添加量为豆包面皮整体质量的4-6%,黑小米面和莲子粉的质量比为5.6:1。所述的豆包馅为紫薯玉豆馅,由紫薯、白玉豆、小扁豆、红糖、白砂糖组成,紫薯、白玉豆、小扁豆的质量比为5:2:3。生产方法的步骤为:步骤1:制作豆包馅:按质量比,选取紫薯、白玉豆、小扁豆,清洗干净,将白玉豆、小扁豆放入锅中煮至破皮,然后将水倒出,将紫薯放入锅中蒸熟,去皮,然后将白玉豆和小扁豆放在一起捣烂,加入红糖、白砂糖,将紫薯捣烂与捣烂的白玉豆与小扁豆混合搅拌均匀,得到紫薯玉豆馅,然后揉捏成圆形,然后冷冻,备用;步骤2:和面:a、按质量比,选取优质的粘玉米粒、大黄米、小米、黑小米面和莲子,分别用清水冲洗3-5分钟,清洗后阳光下晾晒,晒干后采用超微粉碎机进行粉碎,得到粘玉米面、大黄米面、小米面、黑小米面和莲子粉,然后进行紫外灭菌;b、将粘玉米面、大黄米面、小米面混合,搅拌均匀;c、加入混合面粉体积1.3-1.6倍的温水浸泡30分钟;d、添加黑小米面和莲子粉,并添加适量蜂蜜,不断搅拌至混合均匀,加水和面,反复进行糅合,直至形成面团;步骤3:将步骤2中的面团置于恒定温度27-33℃,恒定湿度65%-85%的条件下发酵,发酵时间为4-6小时,发酵好备用;步骤4:将发酵好的面团与紫薯玉豆馅进行加工,制成粘豆包,然后采用洗净的紫苏叶将豆包包起来,置于锅中煮熟,煮熟后进行快速冷冻,冷冻后装袋,制得成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0005-0010段)。其中,大黄米面即权利要求1中的糯黄米粉。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面皮组成及其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由糯黄米粉与马铃薯全粉和牛奶组成,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与粘玉米面和小米面,加黑小米面、莲子粉、水和蜂蜜糅合而成;(2)馅料组成及其含量不同:权利要求1由马铃薯泥、牛奶、奶油、食盐和醋混合而成,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由紫薯、多种豆类、糖等组成;(3)具体的制作步骤和参数略有不同,例如馅料制作的方式,发酵剂的组成,发酵、蒸制的时间/温度等。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不同营养和口味的粘豆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广泛应用于各类面食、糕点的制作之中,例如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可用于面包、馒头、蛋糕等各类食品的面团,该面团可采用马铃薯全粉制作(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3段),由此可见,为了进一步增加粘豆包的营养,丰富其口味,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作粘豆包的面皮中添加一定量的马铃薯全粉,而省去粘玉米面、小米面、小黑米面和莲子等成分,同时加入牛奶来揉制,以及各原料组分的含量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口味需求和喜好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用鲜马铃薯泥代替紫薯泥是本领域的简单替换,牛奶、奶油、食盐、食用醋,以及白玉豆、小扁豆、红糖和白砂糖等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食材或配料,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不同的口味或口感需求常规选择添加或取舍。组分配比、面皮重量及面皮与馅料的重量比也均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营养、口味、口感等因素常规确定即可获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于发酵剂而言,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发酵菌种,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获得,其菌种配比、发酵的条件、参数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馅料制作的方式,蒸制的时间/温度等步骤或参数,也均是本领域中粘豆包制作的常规手段,或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范围内常规选择或调整获得。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通过常规选择和调整即能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上述选择和调整未给权利要求1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在恒温恒湿的醒面箱中进行发酵,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虽然马铃薯粉韧性差,制作面点时不如小麦粉、糯米粉等容易成型,但除了马铃薯全粉之外,本申请的配方中粘豆包面皮的组成原料中仍含有大量的具有较高黏性和韧性的糯黄米面,本领域公知糯黄米面是一种粘性和韧性较大的食材,可以提高粘豆包的韧性,帮助粘豆包的成型。由此可见,尽管面皮中存在一定量的韧性相对较差的马铃薯全粉,可能会对面皮的整体韧性程度及成型效果带来一些影响,但这不足以使面皮完全丧失韧性,无法包裹馅料,从而无法制成粘豆包。选择加入马铃薯全粉及其相对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平衡各种需求(例如口味、营养与韧性、成型效果之间的取舍和平衡)之后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
(2)马铃薯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牛奶、奶油等成分具有细腻柔滑的口感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在馅料中添加这些原料组分,以及其含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口味需求和喜好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且上述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
(3)关于本申请中所记载的“能够使粘豆包品质及口感优良”,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综合考虑、平衡各种需求(包括口感、品质等)后,对粘豆包中的各种成分及其含量进行常规的选择和调整,而其中所添加的多种成分,例如糯黄米粉、牛奶、马铃薯泥等均能够赋予粘豆包很好的口感和品质,因此上述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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