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马铃薯油炸糕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油炸糕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26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536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2695.6
申请日:2015-04-24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吴文英
国际分类号:A21D13/00,A21D2/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所进行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内的一般性需求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2695.6,名称为“一种马铃薯油炸糕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9日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油炸糕,由面饼和馅料组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面饼包含以下重量份的组分:马铃薯全粉10-50及糯黄米面50-90;
所述馅料包含以下重量份的组分:马铃薯全粉60-80,低筋面粉12-24,黄油15-25,牛奶80-120,白砂糖3-6,食盐1.5-3及鸡精1-4;
所述的马铃薯油炸糕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将制备所述面饼所需原料混合组成面饼原料粉,加入所述面饼原料粉重量32-38%的温度为35-50℃的温水搅拌成面粒,将面粒于80-100℃蒸制7-15min后和面得到面团,将面团制成厚度为0.8-1.5cm,直径为8-15cm圆形面饼;
步骤二、将制备所述馅料所需的马铃薯全粉与80-100℃热水200-300g混合搅拌得到马铃薯泥;
步骤三、将黄油溶化后与低筋面粉混合炒至无干粉颗粒后,加入牛奶、白砂糖、食盐及鸡精煮至呈粘稠糊状物,将所述马铃薯泥与所述粘稠糊状物混合搅拌,既得所述马铃薯油炸糕的馅料;
步骤四、将所得面饼包裹一定的馅料,并定型为圆饼状,在160-180℃的热油中炸制3-8min,既得所述马铃薯油炸糕。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油炸糕,其特征在于,步骤四中,所述面饼与馅料的重量比为1.5-2.5: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油炸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三中所得馅料可在0-4℃条件下冷藏1-2h后使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铃薯油炸糕,其特征在于,步骤四中,可将所得马铃薯油炸糕在温度-30℃--45℃条件下速冻20-40min后冷冻保存。”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雁北油炸糕”,周旺,《中国名点》,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8-59页,公开日为2003年07月31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面饼和馅料中含有马铃薯全粉;馅料中还含有低筋面粉、黄油、牛奶、食盐和鸡精;两者的原料用量和制备方法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马铃薯风味的油炸糕。对比文件2(“马铃薯油炸糕”,杜连启,《马铃薯食品加工技术》,金盾出版社,第138页,公开日为2007年06月30日)公开了马铃薯泥可作为原料制备马铃薯风味的油炸糕,且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没有破坏植物细胞,营养全面,虽然干燥脱水,但经适当比例的复水,即可重新获得新鲜的马铃薯泥,仍然保持了马铃薯天然的风味及固有的营养价值(参见《马铃薯加工学》,李树君著,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年05月,第4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营养和风味需求,对馅料原料进行选择。此外,对于制备方法,对比文件3(参见“奶酪烤甜椒菌菇”,小小HPan小月,《假如我有一间咖啡馆》,中国华侨出版社,第97页)公开了奶酪烤甜椒菌菇中白酱的制作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上述的馅料制作方法,工艺参数为本领域的一般性参数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述技术领域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并不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马铃薯粉制作的面团粘性大,韧性差,容易造成面皮破裂,而权利要求1通过糯黄米面和马铃薯全粉的配比,通过严格控制制作时的各项参数,解决了以上的技术问题,并能够达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3)马铃薯未在现有技术中有过作为馅料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重申了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面粉和馅料中具体的原料及其配比不同。(2)制作方法的具体步骤和参数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营养丰富,具有不同风味和口味的油炸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在油炸糕中加入马铃薯泥以丰富油炸糕的口味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是马铃薯原料的常见形式,因此,在面对如何丰富油炸糕的营养和口味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油炸糕的面饼和馅料中加入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泥。对于馅料中的其他成分,对比文件3采用低筋面粉和黄油等原料共同制作成糊状白酱,牛奶、食盐和鸡精等成分均是常见的原料和调味料,各原料的组分配比也是常规调整。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温水和面制备面饼,将面饼包裹馅料后炸制成品的步骤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上述步骤也是本领域中制备油炸糕的常规步骤。对于馅料的制作,利用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白酱制作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加入牛奶、白砂糖、食盐、鸡精等成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各步骤中所限定的具体参数,包括时间、温度、各原料的成分配比等,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油炸糕口感与风味的需要,通过本领域常规实验选择或调整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两者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基本构思、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均类似,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本申请的最接近现有技术。(2)油炸糕面饼的组成原料中含有大量的糯黄米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糯黄米面是一种粘度和韧性都较高的食材,可以有效地帮助粘豆包的成型。至于选择加入马铃薯全粉及其相对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在综合考虑、平衡各种需求(例如口味、营养与成型效果之间的取舍和平衡)之后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最后,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数据或证据来证明所加入的马铃薯全粉及其相应的含量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本领域已知马铃薯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因此将其应用于油炸糕的馅料之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口味、营养需求所进行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重申了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并强调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马铃薯全粉因其本身的特性,容易造成油炸糕不易成型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即申请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以及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所进行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内的一般性需求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马铃薯油炸糕,由面饼和馅料组成,同时限定了该油炸糕的制备方法步骤。本申请说明书中指出,其目的是提供一种马铃薯油炸糕,能够增加油炸糕的营养价值,并使其具有独特的口感和风味,使油炸糕的品种更加多样化(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其有益效果包括“比传统油炸糕的营养更加丰富完善,且口感独特、风味浓郁”、“……所述马铃薯油炸糕比传统油炸糕具有更易消化的优点”(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豆馅炸糕及其制作方法,具体为:(一)原料组成(制20个),黄米面500g,芸豆250g,白糖100g,玫瑰酱10g,胡麻油1000g;(二)工艺流程,米粉-和粉-静置——煮豆、制馅-蒸制-揉团-包馅成形-炸制-成品;(三)操作如下,1.黄米面放盆内,加约150g水和拌成不规则块状,静置1小时;2.芸豆洗净入锅,加2500水和5g碱面上火烧开,改用小火慢煮,煮至豆子用手指一捏即软烂细绵,捞出豆子加白糖捣烂成泥,凉后加玫瑰酱搅匀;3.湿米粉块上锅蒸熟,趁热揉光滑;4.将熟米粉团搓条揪20个剂子,按扁包入25g豆馅,收口捏成扁圆形糕坯;5.胡麻油入锅上火烧至200℃,下入糕坯,炸至金黄色并起泡时捞出装盘,上面撒一些白糖并点缀些青红丝即成。拌米粉的水温应随季节调整,夏季用凉水,冬季用温水,米粉较湿、粉质较细和性质较软糯的,拌粉时应少加些水,反之则多加。油炸糕可制成不同口味的素馅,包入素糕内,如各种蔬菜、豆皮、粉条、鸡蛋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面粉和馅料中具体的原料及其配比不同:权利要求1的面粉中还含有马铃薯全粉,其馅料还包含马铃薯全粉、低筋面粉、黄油、牛奶、白砂糖、食盐、鸡精等成分。(2)制作方法的具体步骤和参数不同,例如和面时间和温度、面团大小、馅料的制作方式、油炸的时间和问题等。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营养丰富,具有不同风味和口味的油炸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马铃薯油炸糕,其原料配方为:马铃薯泥500g、熟面粉400g、白糖、熟芝麻面各50g、豆油1000g;工艺流程:1.马铃薯泥制备,选无芽马铃薯洗净去皮蒸熟制泥;2.熟面粉制备,熟面粉为蒸面;3.油炸糕制作,将马铃薯泥、熟面粉与适量的小苏打混合,揉成面团,分成剂子,搓圆压扁,擀成饼,醒发后炸至金黄色捞出,撒上糖和熟芝麻面即成。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在油炸糕中加入马铃薯泥以丰富油炸糕的口味的技术启示,且马铃薯具有丰富的营养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同时,本领域公知马铃薯全粉是马铃薯原料的常见形式,其没有破坏植物细胞,营养全面,虽然干燥脱水,但经适当比例的复水,即可重新获得新鲜的马铃薯泥,仍然保持了马铃薯天然的风味及固有的营养价值(参见《马铃薯加工学》,李树君著,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年05月,第4页),因此,在面对如何丰富油炸糕的营养和口味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油炸糕的面饼和馅料中加入马铃薯全粉或马铃薯泥。对于馅料中的其他成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白酱及其制作方法,该白酱采用了低筋面粉和黄油等原料共同制作成糊状,而为了丰富油炸糕的应用和口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包含黄油和低筋面粉为原料制作而成的白酱作为油炸糕中的馅料,而牛奶、食盐和鸡精等成分均是常见的原料和调味料,其营养和风味均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营养或口味需求常规选择添加。面饼和馅料中各原料的组分配比,也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手段调整得到,且上述选择和调整并未给发明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温水和面制备面饼,将面饼包裹馅料后炸制成品的步骤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上述步骤也是本领域中制备油炸糕的常规步骤。对于馅料的制作,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白酱的制作方法:平底锅加入融化的黄油,倒入低筋面粉,小火炒香,倒入淡奶油,煮成糊状后加入盐和意式香草搅拌均匀。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白酱作为油炸糕中的馅料,在此基础上,利用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白酱制作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加入牛奶、白砂糖、食盐、鸡精等成分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采用马铃薯全粉经复水后获得马铃薯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各步骤中所限定的具体参数,包括时间、温度、各原料的成分配比等,均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油炸糕口感与风味的需要,通过本领域常规实验选择或调整获得。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该技术方案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面饼与馅料的重量比,可根据油炸糕口感与风味的需要,通过本领域常规实验进行选取。至于馅料冷藏后使用,以及马铃薯油炸糕速冻后冷冻保存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工艺参数也是本领域的一般性选择,上述选择或调整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除马铃薯全粉之外,油炸糕面饼的组成原料中含有大量的糯黄米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糯黄米面是一种具有较大粘性和韧性的食材,可以有效地帮助粘豆包的成型。因此,尽管面皮中存在一定量的韧性相对较差的马铃薯全粉,可能会对油炸糕的成型效果带来一些影响,但由于加入了一定比例的糯黄米面,不会使面饼无法包裹馅料。选择加入马铃薯全粉及其相对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在综合考虑、平衡各种需求(例如口味、营养与成型效果之间的取舍和平衡)之后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和调整。最后,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任何数据或证据来证明所加入的马铃薯全粉及其相应的含量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领域已知马铃薯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因此将其应用于油炸糕的馅料之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口味、营养需求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合理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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