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股骨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06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5541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610639767.8
申请日:2016-08-05
复审请求人: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飞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何琛
国际分类号:A61F2/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9767.8,名称为“股骨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爱康宜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096312U,公告日为2012年01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5083711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1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股骨柄,包括柄体近端杆(10)和柄体远端杆(20),其特征在于,所述股骨柄还包括:
锁紧件(30),所述锁紧件(30)的一端与所述柄体近端杆(10)连接,所述锁紧件(30)的另一端与所述柄体远端杆(20)连接,以将所述柄体近端杆(10)和所述柄体远端杆(20)锁紧;
所述锁紧件(30)包括:锁紧管体(31),所述锁紧管体(31)套设在所述柄体近端杆(10)和/或所述柄体远端杆(20)的外侧,所述锁紧管体(31)的第一端与所述柄体近端杆(10)锁紧连接,所述锁紧管体(31)的第二端与所述柄体远端杆(20)锁紧连接;
所述锁紧管体(31)包括管主体(311),所述管主体(311)的外表面为多孔结构;
所述柄体近端杆(10)具有调节螺纹;
所述锁紧管体(31)包括管主体(311)和设置在所述管主体(311)第一端的第一缩口部(312),所述第一缩口部(312)上套设有第一紧固环(32),所述锁紧管体(31)通过所述第一紧固环(32)锁紧在所述柄体近端杆(10)上;
所述锁紧管体(31)包括设置在所述管主体(311)第二端的第二缩口部(314),所述第二缩口部(314)上套设有第二紧固环(34),所述锁紧管体(31)通过所述第二紧固环(34)锁紧在所述柄体远端杆(20)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缩口部(312)上设置有第一弹性切口(313),所述第一弹性切口(313)从所述第一缩口部(312)远离所述管主体(311)的一端朝向所述管主体(311)延伸。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紧固环(32)为开口环,所述第一紧固环(32)的开口部的两端通过第一紧固螺栓(33)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缩口部(314)上设置有第二弹性切口(315),所述第二弹性切口(315)从所述第二缩口部(314)远离所述管主体(311)的一端朝向所述管主体(311)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紧固环(34)为开口环,所述第二紧固环(34)的开口部的两端通过第二紧固螺栓(35)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柄体近端杆(10)与所述锁紧件(30)螺纹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柄体远端杆(20)上设置有固定凸起(21),所述柄体近端杆(10)上设置有与所述固定凸起(21)相配合的固定孔,所述固定凸起(21)插入所述固定孔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股骨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凸起(21)为锥形凸起,所述固定孔为与所述锥形凸起相适配的锥形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股骨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柄体远端杆(20)上设置有用于供紧固件插入的紧固孔(22)。”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股骨柄,包含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为:包含“所述锁紧管体(31)套设在所述柄体近端杆(10)和所述柄体远端杆(20)的外侧”的技术方案A,包含“所述锁紧管体(31)套设在所述柄体近端杆(10)的外侧”的技术方案B,包含“所述锁紧管体(31)套设在所述柄体远端杆(20)的外侧”的技术方案C。针对技术方案C,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管主体(311)的外表面为多孔结构;(2)所述柄体近端杆(10)具有调节螺纹,所述锁紧管体(3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管主体(311)第一端的第一缩口部(312),所述第一缩口部(312)上套设有第一紧固环(32),所述锁紧管体(31)通过所述第一紧固环(32)锁紧在所述柄体近端杆(10)上;所述锁紧管体(3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管主体(311)第二端的第二缩口部(314),所述第二缩口部(314)上套设有第二紧固环(34),所述锁紧管体(31)通过所述第二紧固环(34)锁紧在所述柄体远端杆(20)上。针对技术方案A-B,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之外还包括区别技术特征(3):所述锁紧管体套设在所述柄体近端杆的外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中管主体一端具有缩口部和紧固环的锁紧结构。而将调节螺纹设置在柄体近端杆,使管主体另一端也具备缩口部和紧固环的锁紧结构,以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且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替骨段与本申请的锁紧管体结构不同,替骨段分别与股骨近端柄头和骨水泥髓内杆(生物髓内杆)过盈配合,实现自锁组合;对比文件2中的桥式适配器与本申请中的管主体结构不同,桥式适配器与股骨球假体为卡接;而本申请锁紧管体通过第一紧固环和第二紧固环锁紧在柄体近端杆和柄体远端杆上。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替骨段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桥式适配器均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锁紧件;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则会破坏对比文件1中各部件之间的过盈配合,对比文件1中各部件之间为相互卡接,无法在替骨段上开设环形凹槽。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股骨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股骨近端髋关节假体(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股骨柄),替骨段2与股骨近端柄头1、骨水泥髓内杆3/生物髓内杆4之间过盈配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锁紧管体套设在所述柄体近端杆的外侧,所述锁紧管体(3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管主体(311)第一端的第一缩口部(312),所述第一缩口部(312)上套设有第一紧固环(32),所述锁紧管体(31)通过所述第一紧固环(32)锁紧在所述柄体近端杆(10)上;所述锁紧管体(3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管主体(311)第二端的第二缩口部(314),所述第二缩口部(314)上套设有第二紧固环(34),所述锁紧管体(31)通过所述第二紧固环(34)锁紧在所述柄体远端杆(20)上;(2)所述柄体近端杆(10)具有调节螺纹;(3)所述管主体(311)的外表面为多孔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管主体一端具有缩口部和紧固环的锁紧结构。使管主体另一端也具备缩口部和紧固环的锁紧结构,以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且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的替骨段与本申请的锁紧管体结构不同:替骨段上设置有圆锥台、限位台、圆锥孔和限位槽;锁紧管体包括设置在管主体第一端的第一缩口部和设置在管主体的第二端的第二缩口部。对比文件1中的替骨段与本申请中的锁紧管体连接方式不同:替骨段分别于股骨近端的柄头和骨水泥髓内杆(生物髓内杆)过盈配合,实现自锁组合;本申请锁紧管体通过第一紧固环和第二紧固环锁紧在柄体近端杆和柄体远端杆上。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替骨段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锁紧件。
2、对比文件2中的桥式适配器与本申请中的管主体结构不同,桥式适配器包括主体部,主体部两端分别为头部和凹形帽部,管主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有第一缩口部和第二缩口部;对比文件2中的桥式适配器与本申请中的管主体连接方式不同,对比文件2中桥式适配器与股骨球假体为卡接,本申请中管主体的两端分别通过第一紧固环和第二紧固环锁紧于柄体近端杆和柄体远端杆上;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桥式适配器并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锁紧管体。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中的紧固环锁紧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替换其过盈配合,也无法得到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因为在替换过程中,要将对比文件1中的替骨段的两端设置凹槽,但由说明书第0031段和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可知,替骨段与股骨近端柄头之间通过限位槽和限位台连接,若在限位台上设置凹槽,则紧固件无法将连接替骨段和股骨近端柄头连接在一起。进一步地,如果将股骨球假体上也设置凹槽,则破坏了股骨球假体的结构,使其无法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2中的缩口部以及锁紧环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过盈配合连接方式。
3、本申请中,在管主体上设置第一缩口部,并在第一缩口部上套设第一紧固环,同时在管主体的第二段设置第二缩口部,并在第二缩口部上套设第二紧固环,可以比较方便地实现锁紧管体与柄体近端杆之间的连接,以及锁紧管体与柄体远端杆之间的连接,从而保证锁紧管体的锁紧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股骨柄,作为其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股骨近端髋关节假体(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股骨柄),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0-0032,0038段以及附图1-2,5-8):该髋关节假体包括股骨近端柄头1(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柄体近端杆)和替骨段2(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锁紧件)、骨水泥髓内杆3/生物髓内杆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柄体远端杆),图1-2实施例中,在使用时,利用器械和压力,通过股骨近端柄头1上圆锥孔8和替骨段2上圆锥台10过盈配合,股骨近端柄头1上限位槽9和替骨段2上限位台11限位配合,并使替骨段2上圆锥孔12和骨水泥髓内杆3或生物髓内杆4上圆锥台过盈配合,替骨段2上限位槽13和骨水泥髓内杆3或生物髓内杆4上在限位台限位配合,实现自锁组合,从而形成牢固连接的组合体(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所述锁紧件的一端与所述柄体近端杆连接,所述锁紧件的另一端与所述柄体远端杆连接,以将所述柄体近端杆和所述柄体远端杆锁紧)。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6可以确定所述替骨段2包括锁紧管体且锁紧管体具有管主体;可见上述自锁组合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所述锁紧管体(31)的第一端与所述柄体近端杆(10)锁紧连接,所述锁紧管体(31)的第二端与所述柄体远端杆(20)锁紧连接。且从附图1-2,6-8可以确定所述锁紧管体套设在髓内杆圆锥台的外侧(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所述锁紧管体套设在所述柄体远端杆的外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锁紧管体套设在所述柄体近端杆的外侧,所述锁紧管体(3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管主体(311)第一端的第一缩口部(312),所述第一缩口部(312)上套设有第一紧固环(32),所述锁紧管体(31)通过所述第一紧固环(32)锁紧在所述柄体近端杆(10)上;所述锁紧管体(3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管主体(311)第二端的第二缩口部(314),所述第二缩口部(314)上套设有第二紧固环(34),所述锁紧管体(31)通过所述第二紧固环(34)锁紧在所述柄体远端杆(20)上;(2)所述柄体近端杆(10)具有调节螺纹;(3)所述管主体(311)的外表面为多孔结构。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使锁紧部件更稳定、更易于生产和拆卸;(2)使股骨柄可以根据患者股骨狭部的位置进行调节;(3)提供多孔结构促进骨长入,进一步提高固定效果。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髋关节修正植入物,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0,0032段以及附图1-7,10-11):该髋关节修正植入物包括桥式适配器(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锁紧管体),桥式适配器包括主体部1,主体部1两端分别为头部2和凹形帽部3,头部2与股骨球假体4连接,凹形帽部3与股骨柄假体5连接,凹形帽部3的空腔为圆柱形,凹形帽部3的空腔的腔壁上间隔设有缺口3-3,腔壁的外表面设有环形凹槽3-4(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缩口部)及与环形凹槽3-4配合的锁紧环3-5(相当于本权利要求的紧固环,所述缩口部上套设有紧固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锁紧管体套设在股骨柄体端部的外侧,还公开了锁紧管体包括设置在管主体一端的缩口部,所述缩口部上套设有紧固环,所述锁紧管体通过紧固环锁紧在股骨柄假体5上,而且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使锁紧部件更稳定、更易于生产和拆卸。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将锁紧管体套设在柄体近端杆的外侧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插入其内侧,并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缩口部以及锁紧环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过盈配合连接方式,得到所述锁紧管体包括管主体和设置在所述管主体第一端的第一缩口部,所述第一缩口部上套设有第一紧固环,所述锁紧管体通过所述第一紧固环锁紧在所述柄体近端杆上,并且进一步地,由于锁紧件两端都有相同的锁紧需要,将锁紧件的两端均设置成上述锁紧形式,即设置所述锁紧管体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管主体第二端的第二缩口部,所述第二缩口部上套设有第二紧固环,所述锁紧管体通过所述第二紧固环锁紧在所述柄体远端杆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股骨柄假体通常是根据病人的体型和骨组织规格定制的尺寸,一般不存在调节长度的需求,但考虑到降低加工精度和加工成本,在柄体近端杆上设置调节螺纹,使股骨柄的近端杆和锁紧件之间距离可调,使锁紧件抵靠在股骨狭部并适应不同体型的病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生物髓内杆表面具有微孔结构(相当于多孔结构),以诱导骨长入,增强骨和假体界面的结合强度。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选择性地将锁紧管体的管主体或其他部件的外表面设置为类似的多孔结构以提高固定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桥式适配器包括主体部1,主体部1两端分别为头部2和凹形帽部3,头部2与股骨球假体4连接,凹形帽部3与股骨柄假体5连接,凹形帽部3的空腔的腔壁上间隔设有缺口3-3(由于锁紧时缺口3-3必然会发生弹性形变,则其相当于弹性切口),腔壁的外表面设有环形凹槽3-4(相当于缩口部)及与环形凹槽3-4配合的锁紧环3-5。从附图6可以确定,第一弹性切口从环形凹槽远离主体的一端朝向主体延伸。锁紧环3-5为不封闭环形(相当于紧固环为开口环),包括两端,一端设有扣眼3-5-1,另一端设有按扣3-5-2,扣眼3-5-1与按扣3-5-2配合锁紧。为了便于锁紧,扣眼3-5-1设为多个,本实施例中扣眼3-5-1为2个。股骨柄假体5端部为圆柱形,股骨柄假体5端部插入凹形帽部3的空腔后,锁紧环3-5紧固于环形凹槽3-4内将凹形帽部3与股骨柄假体5锁紧。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缩口部上设置有弹性切口,弹性切口从第一缩口部远离主体的一端朝向主体延伸;紧固环为开口环,且紧固环的开口部的两端通过可调节锁紧程度的结构连接。另外,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将紧固环的开口部的两端通过紧固螺栓连接,替代对比文件2中的按扣和扣眼配合的连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在容易想到两个端部均设置缩口部的情况下,将上述特征应用于第一缩口部和第二缩口部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虽然股骨柄假体通常是根据病人的体型和骨组织规格定制的尺寸,一般不存在调节长度的需求,但考虑到降低加工精度和加工成本,在柄体近端杆上设置调节螺纹,并在锁紧件设置对应的螺纹使两者螺纹连接、距离可调,使锁紧件抵靠在股骨狭部并适应不同体型的病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8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使锁紧件、柄体近端杆与远端杆之间保持同轴而不偏离。这也是股骨柄需要的基本性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将该三段式组合结构设计为在柄体近端杆上设置锥形固定孔,并且将远端杆上的锥形固定凸起插入所述固定孔内,以保持三者同轴不偏离,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9是从属权利要求,对骨内植入物而言,设置紧固孔以从外部通过骨螺钉固定该骨内植入物,防止其偏转,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 对比文件1公开了:髋关节假体包括股骨近端柄头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柄体近端杆)和替骨段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锁紧件)、骨水泥髓内杆3/生物髓内杆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柄体远端杆)。对比文件1中,三者之间是通过过盈配合结构进行锁紧,具体地,替骨段2近端设置有圆锥台、限位台与近端柄头1过盈配合,替骨段2远端设置有圆锥孔和限位槽与骨水泥髓内杆3/生物髓内杆4过盈配合。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替骨段分别与股骨近端柄头和骨水泥髓内杆/生物髓内杆过盈配合,实现自锁组合,即锁紧,也即替骨段实质上起到了与锁紧件相同的作用,即相当于锁紧件,只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锁紧方式和锁紧件的具体结构不同,一个是通过过盈配合锁紧,一个是通过紧固环锁紧。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锁紧件。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对比文件1中的锁紧方式固定效果较差、对加工精度要求高且调节拆卸时比较费力,有寻求效果更佳的锁紧方式以代替该过盈配合结构的动机。
(2) 对比文件2公开了:桥式适配器包括主体部1,主体部1的一端为凹形帽部3,凹形帽部3与股骨柄假体5连接,凹形帽部3的空腔为圆柱形,凹形帽部3的空腔的腔壁上间隔设有缺口3-3,腔壁的外表面设有环形凹槽3-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缩口部)及与环形凹槽3-4配合的锁紧环3-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紧固环,所述缩口部上套设有紧固环)。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缩口部和紧固环的组合进行锁紧连接的手段,其能够提供更稳定、更易于生产和拆卸的锁紧连接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替骨段2两端均设置上述缩口部和紧固环的组合,分别与股骨近端柄头1和骨水泥髓内杆3/生物髓内杆4进行紧固连接,以替代其过盈配合的方式,从而得到具有更稳定锁紧方式的股骨柄。由于圆锥台和限位台、圆锥孔和限位槽都是为了实现过盈配合而设置的机械结构,当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缩口部和紧固环的组合代替过盈配合时自然不需要保留为了实现过盈配合而设置的圆锥台和限位台、圆锥孔和限位槽,也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需要在限位台和股骨球假体上设置凹槽的需求。即是将锁紧结构替换,而不是将两种锁紧结构结合。
(3) 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桥式适配器仅一端采用锁紧环锁紧,另一端采用卡接的方式,但是,由于锁紧件两端都有相同的锁紧需要,将锁紧件的两端均采用锁紧环连接,从而使锁紧部件两端都更稳定、更易于生产和拆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具备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即能够方便地实现锁紧管体与柄体近端杆、柄体远端杆之间的连接,从而保证锁紧管体的锁紧效果。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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