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无线通信系统中的功率节省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41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0387
优先权日:2008-10-09,2009-10-08
申请(专利)号:201510725373.X
申请日:2009-10-09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耿晓芳
合议组组长:曹娟
参审员:郝悦
国际分类号:H04W52/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5373.X,名称为“用于无线通信系统中的功率节省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9801369985,申请日为2009年10月0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10月30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8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EP0529269A2,公开日为1993年03月0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包括:
配置成接收控制信号的接收机;以及
配置成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的控制器,其中
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或者
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区间具有小于一个子帧的历时。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区间具有小于一个码元的历时。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码元具有大约71.4us的历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被进一步配置成生成指示所述区间的时间位置的模式。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区间的时间位置取决于所述控制信号。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在所述区间期间被断电。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在所述区间之间被通电。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两个所述区间之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达小于一个子帧的时间段。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两个所述区间之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达小于1ms的时间段。
1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接收控制信号;以及
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其中
如果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包括所述接收机的接入终端,则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或者
如果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接入终端,则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区间具有小于一个子帧的历时。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区间具有小于一个码元的历时。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码元具有大约71.4us的历时。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生成指示所述区间的时间位置的模式。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区间的时间位置取决于所述控制信号。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在所述区间期间被断电。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在所述区间之间被通电。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两个所述区间之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达小于一个子帧的时间段。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两个所述区间之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达小于1ms的时间段。
2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控制信号的装置;以及
用于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的装置,其中
如果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所述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则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或者
如果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则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维持对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区间具有小于一个子帧的历时。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所述区间具有小于一个码元的历时。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码元具有大约71.4us的历时。
25.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生成指示所述区间的时间位置的模式的装置。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区间的时间位置取决于所述控制信号。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在所述区间期间被断电。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在所述区间之间被通电。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两个所述区间之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被通电达小于一个子帧的时间段。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至少两个所述区间之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被通电达小于1ms的时间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11、21中增加了“所述控制信号指示包含对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而言有关系的信息的多个区间”以及“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将权利要求7、17、27中“期间”改为“之间”。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建议或者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及其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7、11、17、21、2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包括:
配置成接收控制信号的接收机,所述控制信号指示包含对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而言有关系的信息的多个区间;以及
配置成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所述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的控制器,每个区间小于一个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在所述区间之间被断电。”
“1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接收控制信号,所述控制信号指示包含对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而言有关系的信息的多个区间;以及
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接收机在所述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每个区间小于一个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包括所述接收机的接入终端,则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接入终端,则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机在所述区间之间被断电。”
“2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控制信号的装置,所述控制信号指示包含对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而言有关系的信息的多个区间;以及
用于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在所述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的装置,每个区间小于一个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所述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则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则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维持对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在所述区间之间被断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0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11、21中的“包含对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而言有关系的信息的多个区间”修改为“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是另一无线通信装置”,将“一个”改为“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从未教导、建议或启示无线电帧是作为整体来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或另一无线通信装置的;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4的帧来看,可以清楚地看到图4的帧包括针对区间A的报头AH,后跟区间A。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无论是该帧本身,还是区间A,作为整体而言均非被分配给单个移动站的。实际上,对比文件1中的区间A被分成多个时隙,其中每个时隙被分配给相应的不同移动站;假使对比文件1中的整个帧(图4)或其中的区间A作为整体被分配给单个移动站,则对比文件1中的例如以上在第[0025]和[0043]段中描述的在A区间中的不同时隙里休眠和苏醒的方案就是完全不必要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根本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整个帧(图4)或其中的区间A作为整体被分配,对比文件1至多被理解为涉及由一移动站在分配给该移动站的时隙打开接收机、并且在该帧或区间的其余时隙中关掉接收机的时间选通模式。(2)对于非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时,并不存在“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的任何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21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包括:
配置成接收控制信号的接收机,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是另一无线通信装置;以及
配置成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的控制器,每个区间小于所述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1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接收控制信号,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是另一无线通信装置;以及
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接收机在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每个区间小于所述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包括所述接收机的接入终端,则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接入终端,则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2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控制信号的装置,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是另一无线通信装置;以及
用于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在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的装置,每个区间小于所述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确定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所述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则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则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维持对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11和21中的“并非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修改为“作为整体旨在送给所述另一无线通信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 “无线电帧并非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描述涵盖了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旨在送给另一无线通信装置;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选通模式来给本终端通电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1、21内容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包括:
配置成接收控制信号的接收机,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是另一无线通信装置;以及
配置成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的控制器,每个区间小于所述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旨在送给所述另一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1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包括:
接收控制信号,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是另一无线通信装置;以及
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接收机在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每个区间小于所述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确定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旨在送给另一接入终端,则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接收机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接入终端,则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21.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包括:
用于接收控制信号的装置,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是另一无线通信装置;以及
用于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在多个区间期间的功耗的装置,每个区间小于所述无线电帧,其中
如果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确定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旨在送给所述另一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生成时间选通模式并根据所述时间选通模式向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提供功率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以使得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至少一些区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而对于所述多个区间中的其余期间,所述接收机被断电,或者
如果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则所述用于规整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的功耗的装置维持对所述用于接收的装置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EP0529269A2,公开日为1993年03月03日。
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中采用“或者”限定了两个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即“或者”之前的“如果”所对应的技术方案(简称为前一技术方案)以及“或者”之后的“如果”所对应的技术方案(简称为后一技术方案)。对于后一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站(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无线通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第55行至第12栏第52行,附图4-9):移动站包括发射机/接收机158和用于根据接收机接收的控制信息(其中,用于接收控制信息的接收机,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配置成接收控制信号的接收机”)控制发射机和接收机的状态的控制器150(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控制器”),其中,所述状态包括打开状态和关闭状态(或休眠状态);移动站和基站通信的各信号帧有固定长度的时间,对于每个帧而言都包含有一个固定长度FH的帧头G,所述帧又被分割为子帧A、子帧B和子帧C;子帧A用于基站向移动站发送业务分组,包括多个时隙,子帧A的头部AH包含基站广播给移动站的控制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控制信号”),控制信息指示了将要在当前帧中从基站接收数据的移动站列表RLIST=(U1,U2,…,Un)及其接收业务分组的顺序;图6是多址协议的接收机分配,四个单元被指定从基站接收信息,可以看出有15个分配的时隙,第一单元在时间间隔S1有3个时隙,第二单元在时间间隔S2有5个时隙,第三单元在时间间隔S3有3个时隙,第四单元在时间间隔S4有4个时隙;移动站Ui的接收机精确地仅在所对应的时隙之后才被控制器置为打开状态92,以接收基站发给自己的数据,并在接收完毕后,再次被置为关闭状态94,以节约电池功耗(上述公开的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所述控制信号来规整所述接收机在小于一个无线电帧的区间期间的功耗”),不在移动站列表的移动站的接收机在子帧A的除AH时间外的整个TA时间均置于关闭状态86,其中Sj是在当前帧中基站发送的旨在给Uj的业务分组数,各移动站的发射机在子帧A的所有时隙内均置于关闭状态;子帧B用于移动站向基站发送业务分组,包括多个时隙,其包含一个头部BH,它是基站向移动设备所发送的控制信息,它规定了在哪些移动用户可以在子帧B内发送数据到基站以及移动用户发送数据时在时隙区间的先后顺序,对于某个移动设备而言,如果不被子帧头BH所包含,则在TB长度的时间区间内均关闭其发射机和接收机,而对于被子帧头BH所包含的移动设备在TB长度的时间无需打开其接收机,并且发射机在子帧头BH控制信息所分配的时隙向基站发射完数据后也进入睡眠状态;子帧C是在竞争模式下移动设备向基站发送的突发数据,其包含一个头部CH,在子帧TC的时间段内,对于不需要传送数据的移动设备都可以进入睡眠状态。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动站根据接收的控制信息,仅在移动站要接收数据的时隙才打开接收机,要发射数据的时隙才打开发射机,否则均关闭接收机、发射机,采取节约功耗的“选通模式”,其中所述时隙为小于所述帧的时间区间。
因此,该权利要求中后一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控制信号指示无线电帧作为整体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是另一无线通信装置,如果所述控制器确定所述无线电帧是旨在送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则所述控制器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无线通信装置要接收数据的时间区间。
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根据数据传输需求,可能无线电帧的所有时隙都指定给某一个无线通信装置,也就是无线电帧的所有时隙都是该无线通信装置需要接收的,此时无线电帧旨在送给该无线通信装置,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需要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个子帧包括多个时隙,所述时隙为小于所述帧的时间区间,即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3-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功率控制的过程中,控制移动设备接收器和发射器功率的最小时间区间及其时间长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不同的大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第55行至第12栏第52行,及附图4-9)进一步公开了控制器150中用于指示时隙位置的计时器154。即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8,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子帧帧头AH、BH和CH的控制信息指示了移动设备接收机/发射机功率控制时间区间的位置,也就是规定了基站覆盖的移动设备中哪些可以进行数据的接收/发送,以及接收/发送数据时的时间区间位置,并基于控制信息确定何时将接收机置于打开状态或关闭状态的时隙。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移动站Ui的接收机精确地仅在所对应的时隙之后才被控制器置为打开状态(其中,时隙的时间长度是小于一个子帧的时间段,上述公开的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在至少两个所述区间之间,所述接收机被通电达小于一个子帧的时间段”),以接收基站发给自己的数据,并在接收完毕后,再次被置为关闭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0,根据实际需要对小于一个子帧的时间段的时间长度进行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方法,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其所执行的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中的接收机和控制器执行的功能相对应。此外,利用装置所执行的功能实现所述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对装置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可知,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与其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20的附加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基于同样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2-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的装置,是与装置权利要求1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所述装置中配置的多个功能子装置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装置中的接收机和控制器执行的功能相对应。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装置中配置相应的功能子装置来执行与相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对装置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可知,在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与其对应的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2-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30的附加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基于同样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22-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如权利要求1评述的那样,权利要求1中采用“或者”的形式限定了并列选择的两个技术方案,由于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是对应于前一技术方案,并没有改变后一技术方案;对于后一技术方案来说,由于根据数据传输需求,可能无线电帧的所有时隙都指定给某一个无线通信装置,也就是无线电帧的所有时隙都是该无线通信装置需要接收的,此时无线电帧旨在送给该无线通信装置,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需要维持对所述接收机供电至少达所述无线电帧的历时。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应地,权利要求11、21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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