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包护细长材料例如特别地导线或电缆束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09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50740
优先权日:2013-07-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39714.1
申请日:2014-07-09
复审请求人:德莎欧洲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09J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9714.1,名称为“用于包护细长材料例如特别地导线或电缆束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德莎欧洲股份公司(由德莎欧洲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包护细长材料的方法,其中
胶带包括织物载体和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的可固化粘合剂,将所述胶带以螺旋线的方式围绕在所述细长材料的周围,或用所述胶带在轴向方向上缠绕所述细长材料,
将所述细长材料与缠绕的胶带一起纳入期望的布置中,
将所述细长材料保持在该布置中,
通过供给辐射能使所述可固化粘合剂固化,
其中所述粘合剂在施加于所述载体之后渗入所述载体至大于10%的程度。
……
5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
特征在于
所述胶带具有如下结构和组成:
多个载体,未完全被渗透,
o构造,从下至上
■粘合剂:100μm-500μm
■载体:非织造或织造织物:50g/m2-300g/m2
■粘合剂:100μm-500μm
■载体:非织造或织造织物:50g/m2-300g/m2
■和任选地继续,
最顶层为组合物或载体,
所述载体被部分地或完全地渗透。”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包护细长材料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EP2497805 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2日)公开了一种包捆电缆线束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41-0043,0056,0075,0076,0087,0129,0130段和权利要求1,2,9-1及实施例)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可固化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2)粘合剂在施加于所述载体之后渗入所述载体至大于10%的程度。根据上述区别特征(1)和(2)所起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硬化包护材料并使粘合剂层不从载体分离。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公知,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面积越多,包护材料有越高的硬度,因此,在需要硬化包护材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可固化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102356136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给出了技术启示(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粘合剂在施加于所述载体之后渗入所述载体至大于10%的程度,以使粘合剂层不从载体分离。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德莎欧洲股份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54项),其中,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使得形成硬化的包护细长材料”。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要求用胶带包护的电缆束在整体上应是可变形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其中的胶带获得刚性的成形组装件;(2)对比文件2中未提及如何包护细长材料,其中热活化片材为模切物,不能用于包护。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用于包护细长材料的方法,其中
胶带包括织物载体和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的可固化粘合剂,将所述胶带以螺旋线的方式围绕在所述细长材料的周围,或用所述胶带在轴向方向上缠绕所述细长材料,
将所述细长材料与缠绕的胶带一起纳入期望的布置中,
将所述细长材料保持在该布置中,
通过供给辐射能使所述可固化粘合剂固化,使得形成硬化的包护细长材料,
其中所述粘合剂在施加于所述载体之后渗入所述载体至大于10%的程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可固化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固化后形成硬化的包护细长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粘合带宽度为胶带宽度的33%,固化后相应的粘合剂条硬化;(2)权利要求1限定了粘合剂在施加于所述载体之后渗入所述载体至大于10%的程度,对比文件1未提及。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施加相应的压力或相应的温度,使得反应性可热活化的粘合剂条硬化,且本领域公知,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面积越多,包护材料具有越高的硬度,因此,在面临如何获得硬化包护材料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可固化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给出了粘合剂渗入载体至大于20%的程度能够使粘合剂层与载体更好地锚定的技术启示。对于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胶带以螺旋线的方式围绕在所述细长材料的周围”的技术方案,螺旋缠绕与轴向缠绕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缠绕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出相应替代,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缠绕方式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52项),其中,相对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12和13,同时适应性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用于包护细长材料的方法,其中
胶带包括织物载体和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的可固化粘合剂,将所述胶带以螺旋线的方式围绕在所述细长材料的周围,或用所述胶带在轴向方向上缠绕所述细长材料,
将所述细长材料与缠绕的胶带一起纳入期望的布置中,
将所述细长材料保持在该布置中,
通过供给辐射能使所述可固化粘合剂固化,使得形成硬化的包护细长材料,
其中所述粘合剂在施加于所述载体之后渗入所述载体至大于10%的程度,
其中将Maliwatt用作载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提及Maliwatt作为载体,使用Maliwatt作为载体带来了有利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要求形成非刚性的成形组装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获得本申请的刚性的成形组装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52项),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2项,于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6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用于包护细长材料的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包裹诸如汽车中的线束的细长材料的方法,其中胶带包括具有顶部和底部的载体,以及粘合剂。粘合带在载体的一个纵向边缘并设置在载体的下侧上,特别有利的,织物、非织造织物或针织织物用作载体和/或丁腈橡胶和酚醛树脂的反应性热活化粘合剂作为粘合带,载体可以为聚酯、玻璃等,载体的基重为30-250 g/m2,优选为50-200g/m2,更优选为60-150g/m2(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0021,0029,0035,0056段)。图1中具体示出了具有载体10的胶带,其具有宽度BT,在载体10的下侧存在粘合带11,其宽度为BT的33%,图4示出了用图1的胶带包覆的材料,电缆7为用于汽车领域的电缆束,胶带包裹电缆7使得胶带11位于载体10的无粘合剂条带端部上,随后施加相应的压力或相应的温度,使得反应性可热活化的粘合剂条硬化。实施例具体公开了以PET织物为载体,丁腈橡胶和酚醛树脂为可热活化粘合剂的胶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8,0141-0142段,0144段,图1,图4)。由图4可以看出,胶带在轴向方向上缠绕所述细长材料。
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涉及用于包护细长材料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可固化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固化后形成硬化的包护细长材料,而对比文件1中粘合带宽度为胶带宽度的33%,固化后相应的粘合剂条硬化;(2)权利要求1限定了粘合剂在施加于所述载体之后渗入所述载体至大于10%的程度,对比文件1未提及;(3)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载体为Maliwatt,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PET织物为载体。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现有的缠绕有胶带的柔性电缆束在使用时需要附接注塑组件,从而需要承担材料和组装上的花费,本申请旨在提供如下的方法:其容许特别简单、廉价和快速地包护细长材料例如更特别地导线或电缆束,并且导致硬化的包护材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2-15行,第30行-第2页第1行)。说明书实施例1-2的实验数据证实了与采用针刺毡幅面载体的样品相比,采用Maliwatt载体的样品具有更高的内部强度和弯曲刚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8页第2段),然而所述实验数据并不能证明采用Maliwatt载体与对比文件1中的PET织物载体相比取得了更加优异的技术效果。对于粘合剂在载体中的渗透,本申请说明书进一步记载了“在对织物载体涂覆的过程中,任何粘合剂渗透织物载体以便能够被锚定于其中。在该过程中,粘合剂在每个纤维或纱线周围流动,并且因此粘合剂层不再能从载体分离”(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5-18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硬化包护材料并使粘合剂层与载体更好地锚定。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施加相应的压力或相应的温度,使得反应性可热活化的粘合剂条硬化,且本领域公知,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面积越多,包护材料具有越高的硬度,因此,在面临如何获得硬化包护材料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可固化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渗入纤网载体的粘合剂的体积总计为纤网载体的纤维间隙体积的至少20%,优选至少40%,更优选至少50%,在载体表面处渗入的粘合剂的量越大,粘合剂层在载体上的锚定就越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9-0021段)。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粘合剂渗入载体至大于20%的程度能够使粘合剂层与载体更好地锚定的技术启示,至于对比文件2中是否提及如何包护细长材料以及模切物是否能够用于包护,其与“粘合剂层与载体的锚定”并无直接关联,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使粘合剂层与载体更好地锚定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3),Maliwatt织物是本领域常见的编织物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所述编织物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PET织物作为载体。
对于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胶带以螺旋线的方式围绕在所述细长材料的周围”的技术方案,螺旋缠绕与轴向缠绕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缠绕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作出相应替代,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具体的实验数据证明所述缠绕方式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4-6、9-13、23、47,如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2、4、9-13、23、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4-37、48,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粘合剂至少包含a)具有氨基和/或酸端基的聚酰胺,b)环氧树脂,c)任选的增塑剂,其中聚酰胺在至少150℃的温度下与环氧树脂反应,并且a)和b)的重量份比为50:50至99: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6段)。更优选地,粘合剂由i)30-89.9重量%的热塑性聚合物,ii)一种或多种5-50重量%的增粘树脂和/或iii)5至40重量%的具有硬化剂、以及任选的促进剂的环氧树脂组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7段)。粘合剂是在室温下交联形成三维高强度聚合物网络的活性树脂和以及永久弹性弹性体的混合物。弹性体可以优选地源自聚烯烃,聚酯,聚氨酯或聚酰胺,或者改性橡胶。特别优选的是热塑性聚氨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68-0069段)。通过将热塑性聚氨酯与相容树脂,或者基于双酚A和/或F和潜在硬化剂的选择的环氧树脂组合,可以实现粘合剂的软化温度的降低(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0-0071段)。丙烯腈含量为15-50%(重量)的所有丙烯腈-丁二烯共聚物均可用作本发明粘合剂中的丁腈橡胶。丁腈橡胶在一定程度上被羧化;酸基的比例优选为2-15重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0076段)。基于丁腈橡胶的粘合剂的有利实施方案中,还添加基于粘合剂,至多30重量%的增粘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0段)。粘合剂含有一种以上的环氧树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83段)。通过使用增塑剂,可以增加交联粘合剂的弹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7段)。在另一个优选的实施方案中,在粘合剂中加入其它添加剂,如聚乙烯醇缩甲醛,聚丙烯酸酯橡胶、氯丁橡胶、乙烯-丙烯-二烯橡胶、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氟硅橡胶、四氟乙烯-丙烯共聚物橡胶、丁基橡胶、苯乙烯-丁二烯橡胶(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3段)。在另一个优选的实施方案中,将另外的添加剂加入到粘合剂中,例如来自以下聚合物的热塑性材料:聚氨酯,聚苯乙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聚酯,硬聚氯乙烯,柔性聚氯乙烯,聚甲醛,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碳酸酯,氟化聚合物如聚四氟乙烯,聚酰胺,乙烯-乙酸乙烯酯,聚乙酸乙烯酯,聚酰亚胺,聚醚,共聚酰胺,共聚酯,聚烯烃如聚乙烯、聚丙烯、聚丁烯、聚异丁烯和聚(甲基)丙烯酸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6段)。
对于权利要求3、7-8、14-22、38-46、49-5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空间布置的形状、胶带缠绕方式、载体的种类及结构、粘合剂的施加面数以及载体和粘合剂的叠加层数、在载体和/或粘合剂中添加阻燃剂、在胶带背面施加背面漆、将自粘胶或胶层施加于热固化粘合剂上,并根据对粘合剂层在载体上的锚定程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渗入程度、粘合剂厚度及粘合剂的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施加相应的压力或相应的温度使得反应性可热活化的粘合剂条硬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可固化粘合剂施加在载体的至少一面的全部面积上从而获得硬化包护材料。
(2)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粘合剂渗入载体至大于20%的程度能够使粘合剂层与载体更好地锚定的技术启示,其是否提及如何包护细长材料以及模切物是否能够用于包护与“粘合剂层与载体的锚定”并无直接关联,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技术启示。
(3)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未从对比文件2中寻找使用Maliwatt作为载体的技术启示,而是认为Maliwatt是本领域常见的编织物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所述编织物作为载体。事实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已知的针织品载体,例如织物、针织织物或非织造织物,非织造织物应理解为编缝非织造物和类似体系,例如在Malimo型编缝机上生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8-0043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Maliwatt和Malimo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编缝机型,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Maliwatt型编缝机上生产的织物作为载体。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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