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D柔性液晶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LCD柔性液晶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56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97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79456.4
申请日:2015-12-05
复审请求人:邱成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蔚蔚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安晶
国际分类号:G02F1/13,G02F1/1335,G02F1/1333,G09F9/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79456.4,名称为“LCD柔性液晶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邱成峰,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0月15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018年04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250089U,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LCD柔性液晶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a.选用柔性PET偏光片,通过低温蒸镀将ITO导电膜镀在PET偏光片上,形成基片;
b.再将基片上的ITO导电膜进行蚀刻,形成PET胶片,PET胶片能显示需要的图案;
c.将PI定向绝缘膜转印在带有ITO层的PET胶片上,低温固化预处理,形成PI定向层;
d.将两层PET胶片与封胶框封装成液晶盒,盒内灌注液晶,即可制得液晶显示面板。”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LCD柔性液晶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偏光片的材料为PET,低温蒸镀ITO,定向层的材料为PI,通过转印和低温固化预处理形成PI定向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PET为形成偏光片的常用材料,PI为形成定向层的常用材料,采用低温蒸镀使导电膜镀在偏光片上、采用转印和低温固化预处理形成定向层也均属于液晶显示面板制造领域的常规工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增加了技术特征“利用原有的LCD制作工序流水线”。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利用原有的LCD制作工序流水线”,本申请通过现有设备,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本申请采用柔性PET偏光片,采用低温蒸镀法将ITO导电膜镀在PET偏光片上,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材料成分不同,制作过程也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指出定向层的具体选材及处理过程。2、本申请通过在柔性PET偏光片上直接镀ITO导电膜,并采用PI进行低温固化形成定向层,三种选材相互作用,功能互补,在制作过程中,确保基底材料特性不发生变化,提升导电性能及透光性能。对比文件1的偏光片为醋酸纤维素基底材料,如果采用PI材料进行低温固化,容易造成基底材料的溶解失效。3、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液晶显示板的耐冲击性”,这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升导电性能及透光性能并降低生产成本”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CD柔性液晶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偏光片为PET偏光片,通过低温蒸镀方式形成ITO导电膜;(2)所述定向层为PI定向层,且通过将PI定向绝缘膜转印,低温固化预处理的方式形成;(3)利用原有的LCD制作工序流水线制作液晶显示面板。区别技术特征(1)-(3)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步骤a中新增加了技术特征“透过率大于99%”。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本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LCD柔性液晶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原有的LCD制作工序流水线;
a.选用柔性PET偏光片,透过率大于99%,通过低温蒸镀将ITO导电膜镀在PET偏光片上,形成基片;
b.再将基片上的ITO导电膜进行蚀刻,形成PET胶片,PET胶片能显示需要的图案;
c.将PI定向绝缘膜转印在带有ITO层的PET胶片上,低温固化预处理,形成PI定向层;
d.将两层PET胶片与封胶框封装成液晶盒,盒内灌注液晶,即可制得液晶显示面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CD柔性液晶显示面板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柔性镀膜偏光片基板液晶显示板的制造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 -[0013]、[0024] -[0027]段,附图1-3):所述液晶显示板包括两个相互叠层的偏光片,所述偏光片为柔性偏光片(说明书第[0012]段),在两个偏光片之间设有液晶层,该偏光片由常规材料醋酸纤维素(TAC)和聚乙烯醇(PVA)构成,利用现有的生产技术,在偏光片一个面分别镀上一层透明氧化铟锡(即ITO)的导电层(相当于选用柔性偏光片,将ITO导电膜镀在偏光片上形成基片),再将两片镀有导电层的偏光片进行图像印刷,光刻(相当于对ITO导电膜进行蚀刻,形成胶片,液晶显示面板必然可以显示需要的图案),定向层涂覆(相当于形成定向层);在该液晶的周围设有封闭的贴胶5,该贴胶5可以将上偏光片1和下偏光片2相互粘合固定形成一个液晶盒(相当于通过封框胶封装成液晶盒),再采用现有技术向液晶盒内灌入液晶后封口和固化处理,获得液晶显示板(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偏光片为PET偏光片,透过率大于99%,通过低温蒸镀方式形成ITO导电膜;(2)所述定向层为PI定向层,且通过将PI定向绝缘膜转印,低温固化预处理的方式形成;(3)利用原有的LCD制作工序流水线制作液晶显示面板。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合理选择偏光片材料及ITO导电膜的镀膜工艺及提高偏光片的透过率;(2)合理选择定向层材料及定向层形成方法;(3)降低生产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PET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偏光片材料,为了提高偏光片的透过率,选择PET偏光片的透过率大于99%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通过低温蒸镀的镀膜方式形成ITO导电膜,这也属于本领域的ITO导电膜的常规制作工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镀膜方式形成ITO导电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低温蒸镀的方式制作所述ITO导电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PI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定向层材料,通过将PI定向绝缘膜转印,低温固化预处理的方式形成定向层,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定向层的制作工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现有的生产技术,在偏光片一个面分别镀上一层透明氧化铟锡的导电层,以及采用现有技术向液晶盒内灌入液晶后封口和固化处理(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6]段)。在此基础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原有的LCD制作工序流水线制作液晶显示面板。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柔性PET偏光片,透过率大于99%,采用低温蒸镀法将ITO导电膜镀在PET偏光片上,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材料成分不同,制作过程也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指出定向层的具体选材及处理过程。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导电性能及透光性能”,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液晶显示板的耐冲击性”,这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升导电性能及透光性能”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给出任何相关启示。3、本申请中,采用直接在PET偏光片上镀ITO导电膜,并将Pl定向绝缘膜转印在带有ITO层的PET胶片上,形成Pl定向层,整个过程,通过PET偏光片、ITO导电膜和Pl定向绝缘膜三者共同作用,功能互补,得到性能较好的液晶显示面板。在PET偏光片(熔点为250-255°C)上镀ITO导电膜,ITO导电膜具有较好的导电性能和透光性能;同时采用Pl定向绝缘膜(固化温度为150-180°C),应用在带ITO导电膜的PET偏光片上,能够实现不影响基底材料特性的前提下,形成定向层,最终提升液晶显示面板的导电性及透光性,产生了较好的技术效果。如果采用PI材料进行低温固化,容易造成基底材料的溶解失效。此外,虽然PET偏光片、Pl定向绝缘膜为常用材料,但是在PET偏光片上镀ITO导电膜,再转印PI定向绝缘膜的方式并不常见。
合议组认为:1、柔性PET为形成偏光片的常用材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偏光片直接作为液晶显示板基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偏光片的材质时,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用的柔性PET偏光片。而且,为了提高光源利用率,将偏光片的透光率设置为大于99%,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PI为形成定向层的常用材料,采用低温蒸镀使导电膜镀在偏光片上、采用转印和低温固化预处理形成定向层也均属于液晶显示面板制造领域的常规工艺。2、首先,关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审查指南》规定:应当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可见,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在其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无关。其次,提高光源的利用率属于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因此,为了提高光源的利用率,将PET偏光片的透光率设置为大于99%,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对比文件1的液晶显示面板同样包括偏光片、ITO导电膜和Pl定向绝缘膜,其三者共同作用,功能互补。对比文件1同样采用ITO导电膜,自然也具有较好的导电性能。由于柔性PET为形成偏光片的常用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制作偏光片。采用PI材料进行低温固化形成取向层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工艺。此时,自然也就不存在基底材料溶解失效的问题。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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