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可视化展示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数据可视化展示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43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80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1454.2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海燕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吴广平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1454.2,名称为“数据可视化展示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精硕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可视化展示的方法,包括:
数据接入,傻瓜式接入待处理的数据,当待处理的数据不符合接入格式时,利用输入格式模板库中的模板调整为符合接入格式的数据;
数据存储,将符合接入格式的数据按照数据匹配规则库中的规则存储;
数据计算,根据数据计算模型库中的模型,调用存储的数据进行计算;和
可视化展示,根据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中的模型展示计算结果;
所述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接入包括API、数据库直连、离线文件导入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存储包括临时存储和/或永久存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中的一种或多种存储在云端服务器上,或是为离线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根据用户自定义实现配置数据、分配权限、和设置展现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根据用户自定义调用存储数据中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和/或展示。
7. 一种数据可视化展示系统,包括:
数据获取单元,获取数据;
数据处理单元,将获取的数据傻瓜式地按照匹配规则存储,利用数据计算模型调用存储的数据进行计算;以及
可视化显示单元,按照可视化展示模型展示计算结果;
其中,所述数据处理单元包括:
模型库模块,其包括数据计算模型库、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 配规则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
数据存储模块,其根据所述数据匹配规则库中的规则,存储所述数据获取单元接入的数据,当接入的数据不符合数据处理的格式要求时,傻瓜式地按所述输入格式模板库中的模板对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匹配、存储;和
数据计算模块,其根据所述数据匹配规则库中的规则,调用对应的数据,利用所述数据计算模型库中的数据计算模型进行计算;
所述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视化显示单元还包括配置中心,通过用户自定义实现配置数据、分配权限、和设置展现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功能。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配置中心还可根据用户自定义调用存储数据中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和/或展示。”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0273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格式转换是依据格式模板进行转换的;(2)数据存储,将符合接入格式的数据按照数据匹配规则库中的规则存储;(3)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然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和8分别与权利要求1和5对应,权利要求7和8不具备创造性。此外,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也指出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6相对应,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主要技术特征是自动化,对比文件1的选择模块、处理模块、展示模块都依赖于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而本申请的主要技术特征是简单化、系统化、集中化,且适用领域更广泛,本申请的数据接入、数据存储、数据计算、可视化展示分别使用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可视化展示模型库,因此,为使用者提供了操作简单且可持续的数据动态可视化服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格式化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输入的数据格式按照模板调整为符合接入格式的数据,因此,其必然对调整后的数据按照某种规则进行了存储,在此基础上,将通过规则库的形式进行规则存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数据进行可视化展示的方法,其公开了对不同格式的数据转换为目标格式,并对数据进行计算从而进行可视化展示的方法,这与本申请发明构思及关键技术手段相同,因此,其必然能解决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并未限定其应用的技术领域,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不会有更广的应用领域;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将数据进行格式化及计算后进行结果展示的方法,而用户干预是为了获得更符合用户需求的展示结果也即对比文件1中用户的干预是初始状态下对最终需求的干预,而对比文件1在整个数据化展示的过程中并不需要用户干预,其仍是一种自动获得目标展示数据的方法,这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未限定其应用的技术领域,因此,其也适用于对各行各业数据的更新从而进行数据展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户输入的源数据、符合格式需求的输入数据、及用户展示的图像模型存在不同的对应关系,也即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对比文件1本质上是公开了各个模块间的对应关系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采用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以及可视化展示模型库,所述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2)数据存储,将符合接入格式的数据按照数据匹配规则库中的规则存储。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是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主要技术特征是自动化,本案的主要技术特征是简单化、系统化、集中化;对比文件1的选择模块、处理模块、展示模块都依赖于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而本案的数据接入、数据存储、数据计算、可视化展示分别使用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可视化展示模型库,这些模型库为使用者提供了操作简单且可持续的数据动态可视化服务。因此,本案具有明显的创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102734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可视化展示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展示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7段-第3页第38段,附图1和2),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
通过修改配置文件,从目标系统的数据库中获取源数据(相当于“数据接入,傻瓜式接入待处理的数据”);根据用户需求选择要展示的图形模型及对应合适的端口;根据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对获取的源数据进行处理,以符合图形展示时对输入数据的要求,所述处理包括格式转换、数据提取和数据加工等,本实施例提供大量的图形模型,不同的图形代码对输入的数据有不同的要求,而获取的源数据不一定是图形代码所需的输入形式,此时就要对源数据进行必要的加工和包装,本实施例通过java语言设定了各种不同的数据处理形式,如通过正则的方式调整数据的小数点位数、将获取的数据数组化等,以使得输入的数据符合图形展示的需求(相当于“当待处理的数据不符合接入格式时,根据格式模板调整为符合接入格式的数据”);采用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将符合需求的图形展示出来,具体而言,数据处理完毕以后,将处理好的数据传到本步骤,图形代码中的参数会对传过来的数据进行读取(相当于“数据计算,根据计算模型调用数据进行计算”),达到图形展示的效果(相当于“可视化展示,根据可视化展示模型展示计算结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采用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以及可视化展示模型库,所述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2)数据存储,将符合接入格式的数据按照数据匹配规则库中的规则存储。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可视化展示的简单化、系统化和集中化。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从不同目标系统获取源数据,对源数据格式转换、数据处理(计算)和可视化展示的基础上,为实现数据可视化展示的简单化、系统化和集中化,并结合数据库结构化、可共享和独立性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实现将多种数据格式、数据匹配规则、计算模型或展示模型分别集合起来,建立相应的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以及可视化展示模型库;此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同上)“不同的图形代码对输入的数据有不同的要求,本实施例通过java语言设定了各种不同的数据处理形式,使得输入的数据符合图形展示的需求。用户对图形模型的选择决定了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数据格式、数据匹配规则、计算模型和展示模型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实现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这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将数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存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符合图形展示时对输入数据的要求,对获取的源数据进行格式转换、数据提取和数据加工等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实现数据可视化展示的简单化、系统化和集中化,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将格式转换之后的数据按照数据匹配规则库的规则存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建立与数据库或文件的连接,通过java后台代码连接所述数据库或文件(相当于“数据库直连或离线文件导入”),连接设置整合在配置文件中,如此,只需修改配置文件便能实现对不同数据库或者文件的连接,所述连接设置包括对数据地址、数据库名称、用户名、密码等进行设置;根据用户需求选择要展示的图形模型(相当于“用户自定义实现配置数据、分配权限、设置可视化展示方式”);根据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对输入数据进行格式转换、数据加工和数据传输,并根据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将符合需求的图形展示出来(相当于“用户自定义调用一部分数据进行计算和展示”)。此外,API导入数据、数据临时存储或永久存储、将相应数据库存储在云端服务器或设为离线库以及调用存储的一部分数据进行计算和展示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可视化展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展示方法及系统(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7段-第3页第38段,附图1和2),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
通过修改配置文件,从目标系统的数据库中获取源数据(因而必然包括“数据获取单元”);根据用户需求选择要展示的图形模型及对应合适的端口;根据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对获取的源数据进行处理,以符合图形展示时对输入数据的要求,所述处理包括格式转换、数据提取和数据加工等(因而必然包括“数据处理单元”),本实施例提供大量的图形模型,不同的图形代码对输入的数据有不同的要求,而获取的源数据不一定是图形代码所需的输入形式,此时就要对源数据进行必要的加工和包装,本实施例通过java语言设定了各种不同的数据处理形式,如通过正则的方式调整数据的小数点位数、将获取的数据数组化等,以使得输入的数据符合图形展示的需求(相当于“当接入的数据不符合数据处理的格式要求时,傻瓜式地按输入格式模板对数据进行调整”);采用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将符合需求的图形展示出来,具体而言,数据处理完毕以后,将处理好的数据传到本步骤,图形代码中的参数会对传过来的数据进行读取(因而必然包括“数据计算模块”,以“根据计算模型调用对应的数据进行计算”),达到图形展示的效果(因而必然包括“可视化显示单元”,以“按照可视化展示模型展示计算结果”)。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数据库模块,包括数据计算模型库、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所述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2)数据存储模块,根据数据匹配规则库中的规则,存储数据获取单元接入的数据。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可视化展示的简单化、系统化和集中化。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对不同目标系统的源数据进行格式转换、数据处理(计算)和可视化展示的基础上,为实现数据可视化展示的简单化、系统化和集中化,并结合本领域公知的数据库结构化、可共享和独立性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实现将多种数据格式、数据匹配规则、计算模型或展示模型分别集合起来,建立包括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以及可视化展示模型库的数据库模块;此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参见同上)“不同的图形代码对输入的数据有不同的要求,本实施例通过java语言设定了各种不同的数据处理形式,使得输入的数据符合图形展示的需求。用户对图形模型的选择决定了对数据的处理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数据格式、数据匹配规则、计算模型和展示模型之间具有对应关系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实现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和可视化展示模型库以一对多或多对多的方式相互对应,这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将数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存储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符合图形展示时对输入数据的要求,对获取的源数据进行格式转换、数据提取和数据加工等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实现数据可视化展示的简单化、系统化和集中化容易想到将格式转换之后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数据匹配规则存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建立与数据库或文件的连接,通过java后台代码连接所述数据库或文件,连接设置整合在配置文件中,如此,只需修改配置文件便能实现对不同数据库或者文件的连接,所述连接设置包括对数据地址、数据库名称、用户名、密码等进行设置;根据用户需求选择要展示的图形模型(相当于“可视化展示单元还包括配置中心,通过用户自定义实现配置数据、分配权限、设置可视化展示方式”);根据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对输入数据进行格式转换、数据加工和数据传输,并根据用户选择的图形模型将符合需求的图形展示出来(相当于“配置中心还可根据用户自定义调用一部分数据进行计算和展示”)。 此外,调用存储的一部分数据进行计算和展示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和9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数据格式转换、数据计算和可视化展示的基础上,为实现数据可视化展示的简单化、系统化和集中化,并结合本领域公知的数据库结构化、可共享和独立性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容易实现将多种数据格式、数据匹配规则、计算模型或展示模型分别集合起来,建立相应的输入格式模板库、数据匹配规则库、数据计算模型库以及可视化展示模型库。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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