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屏显示的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01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54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53233.1
申请日:2017-01-24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庄湧
合议组组长:郑宁
参审员:马丽莉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53233.1,名称为“一种分屏显示的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0日变更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2:CN104898952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5487796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驳回决定中还引用了一篇公知常识证据,即:《深入浅出windows 10通用应用开发》,林政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01月出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分屏显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若第一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且运行在后台的第二应用接收到消息,则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是否均支持分屏显示;
若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均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所述第一显示栏显示通知消息以提示所述第二应用中有新消息出现,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
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显示栏中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区域被点击后,触发所述第二应用进入前台运行状态,所述第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
若判断结果为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中任一应用为不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二显示栏,所述第二显示栏中不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屏显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的步骤,包括:
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的分屏启动按键被点击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屏显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的步骤,包括:
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按压且压力值大于第一预设值时,确定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屏显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按压且压力值大于第二预设值且小于所述第一预设值时,确定分屏启动操作区域没被操作启动;
生成一显示有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所述消息的悬浮框,并将所述悬浮框显示于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若第一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且运行在后台的第二应用接收到消息,则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是否均支持分屏显示;
生成模块,用于若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均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所述第一显示栏显示通知消息以提示所述第二应用中有新消息出现,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
分屏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状态触发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显示栏中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区域被点击后,触发所述第二应用进入前台运行状态,所述第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
若判断结果为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中任一应用为不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二显示栏,所述第二显示栏中不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屏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分屏显示子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的分屏启动按键被点击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分屏显示模块包括:
第二分屏显示子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按压且压力值大于第一预设值时,确定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还包括:
确定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按压且压力值大于第二预设值且小于所述第一预设值时,确定分屏启动操作区域没被操作启动;
生成及显示模块,用于生成一显示有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所述消息的悬浮框,并将所述悬浮框显示于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都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第一显示栏为具有分屏启动操作区域的通知消息的显示栏,将消息分屏的启动集成到消息通知里,所述通知消息的显示栏中还包括:第二应用所接收到消息的预览区域”。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判断悬浮窗的显示权限,并没有公开判断应用的分屏显示权限,这两种权限是不同的。并且,本申请对分屏权限的判断是发生在显示通知栏之前,目的不是为了直接实现分屏动作的触发,而是为了实现对选择何种通知栏进行显示的判断及触发,与惯用的分屏权限的判断的目的不同,发生时机也不同。(2)对比文件2中的分屏触发虚拟按键可以是位于悬浮窗中或者是悬浮窗外。而本申请中,第一显示栏为具有分屏启动操作区域的通知消息的显示栏,将消息分屏的启动集成到消息通知里,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中的通知消息及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间具有集成关系。(3)对比文件2中,分屏显示时的显示对象是第一应用运行界面及第二应用运行界面;而本申请中,分屏显示时的对象则是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及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4)本申请的通知消息的显示栏中还包括:第二应用所接收到消息的预览区域,实现对消息内容的预览,辅助用户判别是否进行分屏触发;该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所公开。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分屏显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若第一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且运行在后台的第二应用接收到消息,则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是否均支持分屏显示;
若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均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所述第一显示栏显示通知消息以提示所述第二应用中有新消息出现,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其中所述第一显示栏为具有分屏启动操作区域的通知消息的显示栏,将消息分屏的启动集成到消息通知里,所述通知消息的显示栏中还包括:第二应用所接收到消息的预览区域;
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显示栏中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区域被点击后,触发所述第二应用进入前台运行状态,所述第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
若判断结果为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中任一应用为不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二显示栏,所述第二显示栏中不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若第一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且运行在后台的第二应用接收到消息,则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是否均支持分屏显示;
生成模块,用于若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均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所述第一显示栏显示通知消息以提示所述第二应用中有新消息出现,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其中所述第一显示栏为具有分屏启动操作区域的通知消息的显示栏,将消息分屏的启动集成到消息通知里,所述通知消息的显示栏中还包括:第二应用所接收到消息的预览区域;
分屏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状态触发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显示栏中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区域被点击后,触发所述第二应用进入前台运行状态,所述第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
若判断结果为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中任一应用为不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二显示栏,所述第二显示栏中不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悬浮窗中显示分屏触发虚拟按键,如果两个应用不支持分屏,那么提供所述分屏触发虚拟按键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显示所述悬浮窗之前,判断两个应用是否支持分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悬浮窗之内包括了提示信息,同时也可以包括所述分屏触发虚拟按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将提示信息和分屏触发虚拟按键都集成到了所述悬浮窗内,这与本申请的方案是一致的。(3)在第二应用的运行界面中直接显示刚收到的消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2公开的悬浮窗中可以显示提示信息,例如短信或微信的新消息,这就相当于本申请对消息的预览区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了特征“在所述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进行显示的情况下,所述悬浮图标为所述第二应用的应用图标”。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的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并非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和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显示栏中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区域被点击后,触发所述第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并且合议组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只能说明点击吐司通知打开应用程序,并不能说明点击吐司通知,将控制某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3)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方案可以实现对分屏显示的快速触发,提升通知消息查看的处理效率,提升操作便捷度和用户体验。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分屏显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若第一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且运行在后台的第二应用接收到消息,则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是否均支持分屏显示;
若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均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所述第一显示栏显示通知消息以提示所述第二应用中有新消息出现,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其中所述第一显示栏为具有分屏启动操作区域的通知消息的显示栏,将消息分屏的启动集成到消息通知里,所述通知消息的显示栏中还包括:第二应用所接收到消息的预览区域;
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显示栏中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区域被点击后,触发所述第二应用进入前台运行状态,所述第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
若判断结果为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中任一应用为不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二显示栏,所述第二显示栏中不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
在所述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进行显示的情况下,所述悬浮图标为所述第二应用的应用图标。”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若第一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且运行在后台的第二应用接收到消息,则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是否均支持分屏显示;
生成模块,用于若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均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所述第一显示栏显示通知消息以提示所述第二应用中有新消息出现,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其中所述第一显示栏为具有分屏启动操作区域的通知消息的显示栏,将消息分屏的启动集成到消息通知里,所述通知消息的显示栏中还包括:第二应用所接收到消息的预览区域;
分屏显示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消息分屏显示;
状态触发模块,用于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显示栏中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区域被点击后,触发所述第二应用进入前台运行状态,所述第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
若判断结果为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中任一应用为不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二显示栏,所述第二显示栏中不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
在所述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进行显示的情况下,所述悬浮图标为所述第二应用的应用图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8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4898952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5487796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此外,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还引用了一篇公知常识证据,即:
《深入浅出windows 10通用应用开发》,林政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01月出版。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屏显示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终端分屏实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6]-[0054]段,附图2A-2C):
步骤S101:在运行第一应用的过程中,接收运行于后台的第二应用的提示信息;其中,所述第一应用当前运行过程中,所述第一应用的运行界面全屏显示于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相当于第一应用处于前台运行状态,运行在后台的第二应用接收到消息);
步骤S102:在显示所述第一应用运行界面的终端显示界面上显示所述提示信息(相当于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所述第一显示栏显示通知消息以提示所述第二应用中有新消息出现);可选实施例包括在所述第一应用运行界面的预设区域中通过一悬浮窗显示所述提示信息(相当于所述通知消息的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并可以在所述悬浮窗中显示一分屏触发虚拟按键(由此可见,该悬浮窗中同时包括了提示信息和分屏触发虚拟按键,相当于该悬浮窗包括了第二应用所接收到消息的预览区域和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也就是将消息分屏的启动集成到消息通知里);
步骤S103:接收用户对所述提示信息的选择指令;所述接收选择指令包括:接收用户对所述分屏触发虚拟按键的触发指令(相当于检测到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被操作启动);
步骤S104:根据接收的所述选择指令,在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分屏显示所述第一应用运行界面与所述第二应用运行界面(相当于将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与第二应用的运行界面分屏显示)。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需要判断所述第一应用及所述第二应用是否均支持分屏显示,若两个应用均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第一显示栏,若其中任一应用不支持分屏显示,则生成与所述消息对应的一通知消息的第二显示栏,所述第二显示栏中不包括支持分屏显示所述消息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2)权利要求1在分屏显示时,第二应用显示的是接收到的消息,而对比文件2显示的是第二应用的运行界面。(3)在检测到所述第一显示栏中所述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区域被点击后,触发所述第二应用进入前台运行状态,所述第一应用进入后台运行状态。(4)在所述第一显示栏以悬浮图标进行显示的情况下,所述悬浮图标为所述第二应用的应用图标。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是否显示分屏启动操作区域,分屏显示时如何显示第二应用,如何处理第一显示栏分屏启动操作区域之外的点击,以及如何展现显示栏所属的应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了解,基于现有的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分屏操作通常需要应用进行相应的设计,在两个应用均支持分屏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这两个应用进行分屏,如果其中有一个应用不支持,则无法进行分屏操作。因此,只有在两个应用均支持分屏的情况下,给用户提供分屏的选项才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给用户提供分屏操作的选项之前,首先对两个应用是否支持分屏显示进行判断,如果均支持,才提供相应的包括分屏选项的显示栏,否则就只提供不包括分屏选项的显示栏;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收到第二应用的提示消息后,由用户点击分屏触发虚拟按键,将第二应用的运行界面显示于屏幕的下半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户此时之所以要显示第二应用,目的就是为了查看刚收到的提示消息,因此为了满足用户的上述愿望,提高用户体验,应当将收到的提示消息直接在分屏界面中显示出来,这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实际上是现有移动终端系统中,对通知消息的常规处理方式。对于这一点,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深入浅出windows 10通用应用开发》,林政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01月出版),该证据公开了(参见第14.5.2节):吐司通知是一种直接在屏幕最上弹出来的系统提示栏通知,在手机上总是显示在屏幕的最顶端,点击提示栏可以打开应用程序。例如,手机接收到新的短信的时候,在屏幕最顶端弹出来的消息就是吐司通知,点击进去就进入了短信的界面;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了解,此时短信应用就进入了前台状态,原有应用就进入了后台状态。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第二应用可以是微信等即时通信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了解,现有的手机操作系统在微信有新消息通知时,所显示的悬浮通知栏都带有微信图标。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9]-[0054]段,附图2A-2C):在悬浮窗中显示一分屏触发虚拟按键(相当于分屏启动按键),接收用户对所述分屏触发虚拟按键的触发指令(相当于分屏启动按键被点击操作启动),在所述终端显示界面上分屏显示所述第一应用运行界面与所述第二应用运行界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基于按压操作的压力值来启动分屏显示。但是,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相应的分屏启动操作区域,在此基础上,基于按压的压力值来启动操作是本领域中公知的一种操作方式,例如,苹果公司于2015年发布的iPhone6s具有了3D Touch功能,该功能可在用户按压操作的压力值超过预设值时,启动预定的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分屏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65]-[0071]段):若在终端主屏幕显示第一应用时接收到第二应用消息,终端会在屏幕上方显示弹窗402,当用户需要查看第二应用消息的详细内容时,可以对所述弹窗的预设区域进行触控操作,包括按压、点击、滑动等,根据所述操作,在悬浮分屏上显示所述第二应用消息,所述悬浮分屏是悬浮于终端主屏幕前端,且不完全覆盖主屏幕的小屏幕,此时第一应用还是全屏显示,而用户可以通过悬浮分屏查阅第二应用消息(相当于生成一显示有所述第二应用接收到的所述消息的悬浮框,并将所述悬浮框显示于所述第一应用的显示信息的当前显示界面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基于用户的触控操作来生成悬浮分屏,所述触控操作也可以是按压,而基于按压的压力值范围来启动操作属于本领域中公知的一种操作方式,例如苹果公司发布的上述3D Touch 功能中就可以根据三种不同的压力值范围执行三种相应的操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独立权利要求5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技术特征也分别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6-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2-4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对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现有的手机操作系统中,当后台应用有新消息通知时,显示屏上方所显示的悬浮通知栏通常都带有该后台应用的图标,以方便用户辨认该通知来源于哪个应用,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2)合议组给出的公知常识证据(《深入浅出windows 10通用应用开发》)是关于windows10中吐司通知的相关说明,了解windows10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在点击短信的吐司通知时,短信应用被打开(即进入前台状态),而在点击之前所显示的原应用就进入了后台状态,这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3)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终端分屏实现方法中,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提示信息中的分屏触发虚拟按键,实现前台应用和提示信息所属应用的分屏,从而实现了对分屏显示的快速触发,提升了及时查看通知消息的效率,提升操作便捷度和用户体验;这与本申请所实现的效果是一致的,因此本申请并不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两个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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