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集式处理坐便器以及排泄物处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分集式处理坐便器以及排泄物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25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68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3314.7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汤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长青
合议组组长:施晶俊
参审员:李波
国际分类号:C02F11/18,C02F11/12,C02F1/66,E03D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与其在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3314.7,名称为“分集式处理坐便器以及排泄物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汤红,申请日为2016年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115646Y,公告日为2008年9月17日)、对比文件2(CN205234390U,公告日为2016年5月18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还给出公知证据:《电子电器维修技术》,黄美兴主编,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30日,第95-100页(下称公知证据1)。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及2018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包括坐便器本体,所述坐便器本体的上端设有开口、坐便 面板和翻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坐便器本体的内部前端设有尿收集部、其内部后端设有粪收集部,尿收集部和粪收集部之间隔开,并且其中:
所述尿收集部内设有处理尿液的过滤装置和贮尿箱;
所述粪收集部内设有处理粪便的微波加热炉和排风装置,所述微波加热炉包括粪加热箱集粪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为在所述尿收集部内部水平横向设置的过滤网,所述过滤网下侧为贮尿箱、所述的贮尿箱内投入有苏打粉、所述尿收集部的下端设有排尿口,所述排尿口的外端设有阀门和/或软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其特征在于:微波加热炉包括粪加热箱、电气箱、回转马达、回转托盘、集粪框和集粪袋,所述回转托盘的中央下端连接有回转马达,所述回转托盘的上端设有集粪框,所述集粪框内设有集粪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箱内部设有微波发射器、温度感知器和自动控制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风装置在粪收集部的侧壁上设有排臭排风口,所述排臭排风口设有风扇。
6. 一种运用上述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处理排泄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列步骤:
尿液和粪便分离,并且确保两者不接触;
对尿液过滤处理后,贮存在贮尿箱内、当尿液贮存到一定的量后、尿液与苏打粉化学反应达到酸碱中和、作为一般生活污水排放;
对粪便发射微波加热到高温,当温度感知器检测到粪便达到杀菌温度后,停止发射微波、并开启排风装置干燥粪便,去除其内部的水分、排出恶臭,得到干燥的残留物;
将残留物、用集粪袋直接打包、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处理丢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器3可选择微波加热器,但并未公开本申请“微波加热炉”的整体结构,且公知常识文件是用于加热食物,与本申请对排泄物杀菌领域差异极大;2、本申请微波会对排泄物进行杀菌,与微波加热食物的目的完全不同;3、本申请处理过程中采用的是自然通风;4、对比文件1存在粪便无法完全铲干净的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2月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进一步给出公知证据:《公厕保洁员上岗培训教材》,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2010年5月31日,第36页倒数第3-8行(下称公知证据2)。同时认为:对于第1、2点,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微波加热处理粪便,在此基础上,选用现有已知的微波加热装置来实施上述加热处理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对于第3点,微波处理均是起到使粪便干燥灭菌的作用,至于本申请停止发射微波后再开启排风装置的处理方式属于常规调整,至于自动控制,对比文件1已自动控制,而微波加热炉通常也是自动控制的;对于第4点,虽然对比文件1中是将干粪渣铲入粪渣收集器内再打包,但利用袋直接打包粪便亦是免水冲坐便器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本申请较对比文件1的便利之处是结合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即可获得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标记页,并于2019年10月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包括坐便器本体,所述坐便器本体的上端设有开口、坐便面板和翻盖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坐便器本体的内部前端设有尿收集部、其内部后端设有粪收集部,尿收集部和粪收集部之间隔开,并且其中:
所述尿收集部内设有处理尿液的过滤装置和贮尿箱;
所述粪收集部内设有处理粪便的微波加热炉和排风装置;
所述微波加热炉包括粪加热箱、电气箱、集粪框和集粪袋,所述集粪框内设有集粪袋,所述集粪框置于粪加热箱内;所述集粪袋用于直接打包丢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装置为在所述尿收集部内部水平横向设置的过滤网,所述过滤网下侧为贮尿箱、所述的贮尿箱内投入有苏打粉、所述尿收集部的下端设有排尿口,所述排尿口的外端设有阀门和/或软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波加热炉还包括回转马达和回转托盘,其中,回转托盘的中央下端连接有回转马达,所述回转托盘的上端设有集粪框。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气箱内部设有微波发射器、温度感知器和自动控制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排风装置在粪收集部的侧壁上设有排臭排风口,所述排臭排风口设有风扇。
6. 一种运用上述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处理排泄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下列步骤:
(一)尿液和粪便分离,并且确保两者不接触;
(二)对尿液过滤处理后,贮存在贮尿箱内、当尿液贮存到一定的量后、尿液与苏打粉化学反应达到酸碱中和、作为一般生活污水排放;
(三)对粪便发射微波加热到高温,当温度感知器检测到粪便达到杀菌温度后,停止发射微波、并开启排风装置干燥粪便,去除其内部的水分、排出恶臭,得到干燥的残留物;
(四)将残留物、用集粪袋直接打包、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处理丢弃。”
复审请求人认为:1、公知证据1并没有公开加热箱内双重的容器,而本申请是集粪筐内放集粪袋的内外两重容器;2、现有技术中使用微波加热炉的食物、化工产品都是产品,而粪便是人体排泄物、是垃圾,两者有天壤之别,并非容易想到;3、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是2008年9月17日,公知证据1的公开时间是2010年6月30日,公知证据2的公开时间是2010年5月31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5月27日,即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本申请的发明人是第一个将微波加热炉用于加热粪便的人,也说明并非容易想到;4、公知证据2中的收集袋是塑料的,在微波长时间加热的情况下会变形破损,对此,本申请对粪便发射微波加热到高温,当温度感知器检测到粪便达到杀菌温度后,停止发射微波,并开启排风装置干燥粪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10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是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并且与其在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拆装式粪尿分集厕所粪便加热干燥灭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两段及图1-3):所述装置采用粪尿分离、可拆装式无水生态座便器,在座便器1的上部装有可掀开和盖下的盖板7(相当于翻盖板,结合图1可知,座便器1上端设有开口和坐便面板),前部设尿液收集盆6(相当于内设贮尿箱的尿收集部),尿液收集盆6底部连接通到座便器外的导尿管8,座便器1内、尿液收集盆6后部为粪便收集盆亦即加热腔体2(即粪收集部,从图1可以看出尿液收集盆和粪便收集盆之间相互隔开),加热器3装在座便器1的后部或外部,加热器3可选用微波或远红外加热器,在加热腔体2后部一侧固定一抽气风扇4(相当于排风装置),风扇出气口用管子对外接增加出风口高度,在加热腔体2底部设一长形板状粪渣铲5,与装在座便器1外的电机10连接,经电机涡轮涡杆带动来回往复工作,在粪渣铲5下部或加热腔体2底部一侧安装有可活动的粪渣收集箱9,收集经干燥灭菌后的粪渣。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尿收集部内设有处理尿液的过滤装置;(2)粪收集部内设有处理粪便的微波加热炉,其包括粪加热箱、电气箱、集粪筐和集粪袋,集粪框内设有集粪袋,集粪框置于粪加热箱内,集粪袋用于直接打包丢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利地处理各自收集的污染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免冲式农用坐便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2段及图1、2):所述坐便器包括坐便器主体1,所述坐便器主体1包括座部11,所述座部11设有坐便孔12,所述坐便孔12内设有分隔件123,将所述坐便孔11分隔为大便孔121和小便孔122,所述大便孔121和所述小便孔122分别连接大便接收容器2和小便接收容器3,在一实施例中,所述小便孔12与所述小便接收容器3通过漏斗形管件5连接,所述小便接收器3与所述漏斗形管件5之间设有过滤件。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分离得到的尿液进行过滤处理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坐便器中。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加热器3可选用微波加热器,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已有的微波加热器来实现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加热处理,而包括加热箱和电气箱的微波加热炉显然已是一种广泛使用的且可提供微波加热的装置(参见公知证据1第95-100页),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已广泛使用的微波加热炉作为对比文件1中的微波加热器,此外,对于免水冲坐便器,利用袋式收集装置将粪便打包以便于丢弃是惯用的收集手段(参见公知证据2第36页倒数第3-8行),同时为了安置集粪袋而将其设于集粪筐内亦是惯用的垃圾收集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加热粪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内设有集粪袋的集粪框置于微波炉的加热箱内。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已公开设有过滤件,而过滤件为水平横向设置的过滤网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基于利用重力自流的考虑亦通常是在过滤网下侧进行滤液的收集与贮存,又由于尿液通常呈酸性,在贮尿箱内投入常用的碱性试剂苏打粉是本领域惯用的中和处理手段,此外,排尿口、阀门以及软管的设计则是本领域液体排放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微波加热炉还包括回转马达、回转托盘以及回转托盘与回转马达的连接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第95页第20行至第96页倒数第2行及图3.3.6),而利用袋打包粪便亦是免水冲坐便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加热粪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集粪框置于微波加热炉的回转托盘上端以便于进行微波加热。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将微波发射器、温度感知器和自动控制器置于电气箱内部是微波加热炉的常规设置(参见公知证据1图3.3.6及第100页)。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加热腔体2后部一侧(相当于侧壁上)固定一抽气风扇4,风扇(隐含公开了设有风扇的排臭排风口)出气口用管子对外接增加出风口高度,即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运用上述分集式处理坐便器处理排泄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上述内容外(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还公开了座便器的使用按如下过程进行:如厕者打开座便器的盖板,这时座便器的总电源关闭,坐到座便器上;粪便加热腔体和尿液收集器按人体工程学的原理安装在座便器的适当部位,粪便落入加热腔体、尿液进入尿液收集器(相当于尿液和粪便分离,且两者不接触);当粪尿排尽如厕者站立同时盖上座便器的盖子,电源自动接通,加热腔加热、抽风机启动,当加热器停止加热,同时自动粪渣铲启动将干粪渣铲入粪渣收集器内,自动纸袋包装机将粪渣用纸袋包装运走集中处理。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除了与分集式处理坐便器相关的特征外(具体请参阅权利要求1-5的评述),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1)对尿液过滤处理后,贮存在贮尿箱内、当尿液贮存到一定的量后、尿液与苏打粉化学反应达到酸碱中和、作为一般生活污水排放;(2)对粪便发射微波加热到高温,当温度感知器检测到粪便达到杀菌温度后,停止发射微波、并开启排风装置干燥粪便,去除其内部的水分、排出恶臭,得到干燥的残留物,将残留物、用集粪袋直接打包、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处理丢弃。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利地处理各自收集的污染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小便接收器3与漏斗形管件5之间设有过滤件(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尿液收集盆内水平横向设置过滤网以对尿液先进行过滤除杂,再在尿液收集盆内贮存,又由于尿液通常呈酸性,贮存到一定量后采用常见的碱性试剂苏打粉进行反应是本领域惯用的中和处理手段,之后作为一般生活污水排放亦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热器3可选用微波加热器,盖上座便器盖子时电源自动接通,加热腔加热、抽风机启动,且当加热器停止加热时,同时自动粪渣铲启动以及自动纸袋包装机进行包装,即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微波加热器和相关自动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具有上述相关功能的已知设备来实施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而微波加热炉显然即是这种已知设备(参见公知证据1第95-100页),且微波加热炉通常采用微电脑控制温度等参数,除能加热待处理物使其产生水蒸汽之外,还能使菌体细胞迅速破裂而导致其死亡,当待处理物加热至一定程度时,为了使水蒸汽外排而适时开启排风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又由于利用袋打包粪便亦是免水冲坐便器的惯用技术手段(参见公知证据2第36页倒数第3-8行)以及失水、杀菌后的粪便性质类似于生活垃圾,故将微波处理后的残余物直接打包、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丢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虽然公知证据1没有明确提及本申请的双重容器,但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微波加热处理粪便,而粪便作为排泄物,利用包装袋进行包装以便于移除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参见公知证据2第36页倒数第3-8行),同时由于包装袋通常较软,为了给包装袋提供一定的支撑使其不至于软塌,将包装袋置于收集框以便于清空是垃圾收集的惯用技术手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所选择的微波加热装置和待处理物特性去设置相应的盛装容器从而获得双重容器的设置。
2、复审请求人一再强调微波加热炉加热的食物、化工产品属于产品,与本申请要加热的粪便有天壤之别,对此,作为一名技术人员,我们首先要撇开感情色彩上的不接受,其次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微波加热处理粪便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选用已有的微波加热炉来实施对比文件1中的微波加热处理粪便。
3、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即构成了本申请的现有技术,而公知证据1、2的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则表明相关技术已构成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可获得,其之间公开日的差距不会对获得公开的内容产生任何影响,故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均可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
4、公知证据2表明将粪便利用包装袋进行收集是惯用手段,采用该手段进行粪便收集后,相应的处理方式自然要适应于实际情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加热器和相关自动控制的基础上,又由于微波加热炉通常也是采用微电脑控制温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粪便加热到一定温度后即停止微波加热,并为了排出蒸汽而开启排风装置。
基于以上原因,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