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精品烟叶烤烟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38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98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8905.6
申请日:2016-10-21
复审请求人:宜昌益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慧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A24B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现有技术和发明相较,能够解决相似的技术问题,但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现有技术不同,而现有技术也未给出获得该技术手段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技术手段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8905.6,名称为“精品烟叶烤烟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宜昌益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4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42段(即第1-5页),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即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包括横杆(3),其特征是:沿着横杆(3)的长度方向固设有多个用于夹住烟叶烟茎的夹子(1);
所述的夹子(1)设有环状部(101),环状部(101)具有一开口,在开口位置的端头设有两个延伸部(105),延伸部(105)设有朝向同一侧的弯折部(103),延伸部(105)的端头设有开口部(104);
所述的夹子(1)为丝状金属弹簧弯折而成,开口部(104)的端头与连接部(102)连接,连接部(102)的端头设有固定部(106),固定部(106)位于环状部(101)的范围内,朝向与环状部(101)垂直的方向,固定部(106)与横杆(3)固定连接;
所述的夹子(1)沿着横杆(3)的顶部和/或底部布置;
多个相邻的夹子(1)一部分互相堆叠,夹子(1)与横杆(3)倾斜连接,夹子(1)与横杆(3)在水平面上具有一夹角;
或者,相邻的夹子(1)之间高低交错堆叠布置;
当夹子张开时,相邻夹子的开口部(104)不会互相干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其特征是:所述的夹子(1)中环状部(101)直径为15~30mm,弯折部(103)中心至环状部(101)的顶端为30 ~5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其特征是:在横杆(3)的两端设有连接部(32);
多根横杆(3)通过两端的连接部(32)分别与两根纵杆(4)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其特征是:纵杆(4)上设有多个成楔形的缺口(42),横杆(3)的连接部(32)也相应成楔形,横杆(3)的连接部(32)安装在缺口(42)内;
纵杆(4)的底部设有多个滑轮(41)或滑块。”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404958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7日;
对比文件2:CN201541686U,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1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对比文件1被公开了一种晾晒架夹和烟叶夹。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限定了用于“烤烟”以及“所述的夹子(1)为丝状弹簧弯折而成,开口部(104)的端头与连接部(102)连接,连接部(102)的端头设有固定部(106),固定部(106)位于环状部(101)的范围内,朝向与环状部(101)垂直的方向,固定部(106)与横杆(3)固定连接”以及相邻夹子的布置以及“金属弹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夹子与横杆之间的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对比文件1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设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重新划界。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无法应用到烤烟上,烤烟需要一定装烟密度;焊接和螺钉固定方式会造成成本和技术问题,本申请中采用固定方式便于焊接;区别特征非公知常识,且能够实现高密度夹持。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包括横杆(3),沿着横杆(3)的长度方向固设有多个用于夹住烟叶烟茎的夹子(1);
所述的夹子(1)设有环状部(101),环状部(101)具有一开口,在开口位置的端头设有两个延伸部(105),延伸部(105)设有朝向同一侧的弯折部(103),延伸部(105)的端头设有开口部(104);
其特征是:所述的夹子(1)为丝状金属弹簧弯折而成,开口部(104)的端头与连接部(102)连接,连接部(102)的端头设有固定部(106),固定部(106)位于环状部(101)的范围内,朝向与环状部(101)垂直的方向,固定部(106)与横杆(3)固定连接;
所述的夹子(1)沿着横杆(3)的顶部和/或底部布置;
多个相邻的夹子(1)一部分互相堆叠,夹子(1)与横杆(3)倾斜连接,夹子(1)与横杆(3)在水平面上具有一夹角;
或者,相邻的夹子(1)之间高低交错堆叠布置;
当夹子张开时,相邻夹子的开口部(104)不会互相干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其特征是:所述的夹子(1)中环状部(101)直径为15~30mm,弯折部(103)中心至环状部(101)的顶端为30-5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其特征是:在横杆(3)的两端设有连接部(32);
多根横杆(3)通过两端的连接部(32)分别与两根纵杆(4)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其特征是:纵杆(4)上设有多个成楔形的缺口(42),横杆(3)的连接部(32)也相应成楔形,横杆(3)的连接部(32)安装在缺口(42)内;
纵杆(4)的底部设有多个滑轮(41)或滑块。”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对于烟叶是烘烤还是晾晒,其均用到烟叶夹,烟夹是烟草领域中常规的夹持工具,可应用于多个工艺,这取决于后续所需的加工工艺。相应的,夹子的材质的选择可结合烟夹后续进行的工艺进行调整,而当需要烘烤高温时选择金属也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夹持密度,这也是烘烤和晾晒均需要考虑的共同特征,其更大程度上取决于烟夹的排列和分布,而对比文件1中同样注意到相同的问题,同样采用了交错夹持以及开口相互不干涉等以使得夹持更多烟叶。而至于夹持的具体数目,还取决于烟夹的大小和实际单位烟夹的夹持量。此外,至于具体数目,申请人阐述的是在相同的占用空间下,能够从270片到282-300片,对比文件1是从每平方米33株烟-82株,两者衡量的标准不一样,但是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提高了夹持密度。 2.申请人所强调的其核心特征是为实现后续焊接,然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烟夹固定部的固定方式,是焊接还是螺纹连接抑或其他方式,而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其相应的连接方式可以为多样如螺纹等,可见,固定连接方式的选择是常规的,而申请人所采用的固定部的布置,其目的是和对比文件1中连接部的布置都是为了实现其和烟杆的固定连接,而夹子采用丝状金属也是常规的,如之前对比文件2,本申请所限定的固定部和连接部都是为了实现烟杆和烟夹的连接,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后续的固定方式以及所需的材质,是焊接还是别的连接方式等,来进行一定的布局也是常规的选择。 3.从发明效果和目的来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相同,都是为了增加夹持密度,使得烟茎在变化过程中夹持力的可靠,可见,申请人所做的选择,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 月1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指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现有技术中的针插装烟方式改进为夹持装烟方式,并采用特定的夹子,能够适应烤烟过程中烟茎的变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夹持装烟的烟叶夹,且采用夹子的结构和本申请的夹子结构一致,同样能够适应烤烟过程中烟茎的变化,客观上解决了本申请所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采用塑料结构的夹子利用太阳嗮干的方案,但在烤烟房烤烟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无论是日晒还是烘烤烟叶均需要装烟,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足够的动机借鉴对比文件1夹持装烟方式应用到烤烟房中的装烟中,同时考虑到烤烟房的温度,采用公知的耐高温的金属丝材料作为夹子,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夹子和横杆的连接方式,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焊接、螺纹以及卡扣连接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在常用固定方式的基础上,基于夹子的具体结构以及烤烟需要,单独设置固定连接部将其焊接到横杆上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且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1 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又于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16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经核实,2019年12月12日和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依据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固定部(106)穿入横杆上的孔与横杆(3)固定焊接连接”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说明书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烤烟条件下的烟叶夹持问题,对比文件1的方案则是针对晾晒烟,两者的处理温度以及工作环境不同,将晾晒烟的夹子结构转用至本申请的烤烟环境中存在技术障碍。2.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直接转用,会存在固定的技术问题;本申请夹子通过固定部和横杆固定连接完成固定,其中“连接部(102 )的端头设有固定部(106 ),固定部(106 )位于环状部(101 )的范围内,朝向与环状部(101 )垂直的方向,固定部(106 )与横杆(3 )固定连接;”以及“固定部(106)穿入横杆上的孔与横杆(3)固定焊接连接。”为本申请的核心改进,其中固定部(106)穿入横杆上的孔与横杆(3)固定焊接连接,进一步简化了连接固定的方案。即在该方案下,在固定安装过程中,仅需将固定部(106)穿入横杆上的孔,然后在连接的位置做一个点焊,即可完成固定安装的操作,大幅简化了固定安装的流程。综上,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成本许可的范围内,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难以克服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提升烤烟中精品烟叶优品率的技术效果,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基于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多次提交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替换页,经核实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5页,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精品烟叶烤烟夹。经查,对比文件1(CN103404958A,公布日2013年11月27日)公开了一种晾晒架夹和烟叶夹,其中涉及了一种烟叶烟夹,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0020-0041段):包括:
晾晒单元8,在晾晒单元8的两侧设有多根立柱3,在立柱3相对的一侧从上到下设有多条滑轨7,同层的滑轨7上设有可沿滑轨7滑动的晾晒装置4;所述的晾晒装置4上设有多个用于夹持烟叶9的烟叶夹43;可见滑功能上相当于本申请横杆,沿着滑轨的长度方向设置有固定夹住烟叶的烟叶夹;
所述的烟叶夹43设有环状部,夹体的一端设有用于固定连接的连接部431,连接部431与成弧形的弹性部(相当于本申请的环状部)432连接,弹性部432的自由端与夹持部433(相当于本申请的两个延伸部)连接,弹性部432设有朝向同一侧的凸起部(即弯折部)4331;夹持部433的端头设有张开的导入部435(相当于本申请的开口部);
所述的烟叶夹43中,夹体的一端设有用于固定连接的连接部431,本例中的连接部431采用卡口的结构,在烟叶夹43上设有相应的方孔,连接时将卡口插入到方孔中,即可将烟叶夹43安装在晾晒装置4上的方孔内。但是采用其他的连接结构也是可行的,例如螺纹连接,采用锥台形连接部431与锥孔的连接,或者采用方形连接部与“凸形孔”的连接;
烟叶夹43沿着横杆的顶部和/或底部布置(图3);
烟叶夹交错位于烟夹条的两侧(图1);
连接部以及其与横杆之间的固定连接以及其具有弹簧弯折部;当夹子张开时,相邻夹子的开口部不会互相干涉。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夹子(1)为丝状金属弹簧弯折而成,开口部(104)的端头与连接部(102)连接,连接部(102)的端头设有固定部(106),固定部(106)位于环状部(101)的范围内,朝向与环状部(101)垂直的方向,固定部(106)穿入横杆上的孔与横杆(3)固定焊接连接;多个相邻的夹子(1)一部分互相堆叠,夹子(1)与横杆(3)倾斜连接,夹子(1)与横杆(3)在水平面上具有一夹角;或者,相邻的夹子(1)之间高低交错堆叠布置;当夹子张开时,相邻夹子的开口部(104)不会互相干涉;而对比文件1是采用卡扣或螺纹等方式连接。
由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也是夹持装烟方式,解决了本申请所希望解决的将针插装烟方式改进为夹持装烟方式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1公开的烟叶夹的连接部通过卡扣卡入到横杆的晾晒装置的方孔内形成固定连接,该连接部不需要在其端头进一步设置穿入横杆上孔与横杆焊接连接的固定部,即对比文件1未给出在连接部的端头进一步设置需要穿入横杆上的孔与横杆形成连接的固定部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连接部的端头设置穿入横杆上的孔与横杆连接的固定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5】段的记载,采用本申请的连接方式,在较小的批量下,能够降低生产成本,且便于实现烟叶的密集夹持,有利于提高烘烤燃料的利用率。采用该结构,相同空间可以实现300片烟叶的夹持,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以其为基础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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