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浆机和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豆浆机和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806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26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72650.3
申请日:2013-04-23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文杰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朱磊
国际分类号:A47J31/00;A47J4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特征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72650.3、发明名称为“豆浆机和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310144173.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3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页,以及2017年07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15850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0日;
对比文件2:CN202603513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1569501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
对比文件4:CN101637243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5:CN201438935U,公告日为2010年04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豆浆机的粉碎电机驱动所述豆浆机的粉碎器对制浆物料直接进行粉碎,以得到生豆浆;
对容纳在豆浆机的桶体内的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其中
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的过程中,通过设置在所述桶体内的搅拌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且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
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电机的速度为1300-2500转/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改变供给所述搅拌电机的电压对所述搅拌电机的速度进行调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供给所述搅拌电机的电压通过截波法、分压法和电压分组法之一改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控制所述粉碎电机以速度V1转动N个周期T,且相邻两个周期T之间所述粉碎电机停止预定时间M,其中1≤N≤50,5秒≤T≤40秒,1秒≤M≤60秒。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熬煮过程中,V2与n进一步满足如下关系:
333转/(分*叶)≤V2/n≤1250转/(分*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熬煮过程中,所述搅拌电机被控制成间歇式搅拌或者连续搅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浆物料包括豆子和用于浸没所述豆子的液体,所述豆子与所述液体的比例为K,其中0.033g/mL≤K≤0.25g/mL。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K进一步满足:0.06g/mL≤K≤0.187g/mL。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K进一步满足:0.075g/mL≤K≤0.12g/mL。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粉碎步骤之前,对所述制浆物料进行预热,且所述预热的温度小于所述液体的温度之上的50度范围之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加热熬煮步骤之后,对所述熬煮的豆浆进行消泡。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消泡步骤之后,向用户发出提醒信号。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中,所述豆浆机的粉碎电机被控制成间歇式转动。
15. 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器与所述搅拌器为同一部件,所述粉碎电机与所述搅拌电机为同一部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器设置在所述豆浆机的桶体的底壁的上面。
17. 一种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桶体;
粉碎器,所述粉碎器设置在所述桶体内且用于粉碎容纳在所述桶体内的制浆物料,以获得生豆浆;
粉碎电机,所述粉碎电机与所述粉碎器相连,以驱动所述粉碎器转动;
加热器,所述加热器用于加热;
搅拌器,所述搅拌器设置在所述桶体内,用于搅拌;
搅拌电机,所述搅拌电机与所述搅拌器相连,以驱动所述搅拌器转动;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粉碎电机驱动所述粉碎器,以对容纳在所述桶体内的制浆物料进行粉碎并获得生豆浆,且用于控制所述加热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且控制所述搅拌电机驱动所述搅拌器在所述加热熬煮过程中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其中
对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的过程中,
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
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电机的速度为1300-2500转/分。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通过改变供给所述搅拌电机的电压对所述搅拌电机的速度进行调整。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供给所述搅拌电机的电压通过截波 法、分压法和电压分组法之一改变。
2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粉碎电机以速度V1转动N个周期T,且相邻两个周期T之间所述粉碎电机停止预定时间M,其中1≤N≤50,5秒≤T≤40秒,1秒≤M≤60秒。
22.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熬煮过程中,V2与n进一步满足如下关系:
333转/(分*叶)≤V2/n≤1250转/(分*叶)。
2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熬煮过程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搅拌电机间歇式搅拌或者连续搅拌。
24.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制浆物料包括豆子和用于浸没所述豆子的液体,所述豆子与所述液体的比例为K,其中0.033g/mL≤K≤0.25g/mL。
25.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K进一步满足:0.06g/mL≤K≤0.187g/mL。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K进一步满足:0.075g/mL≤K≤0.12g/mL。
27. 根据权利要求24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之前控制所述加热器对所述制浆物料进行预热,且所述预热的温度小于所述液体的温度之上的50度范围之内。
2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所述加热熬煮步骤之后、控制所述加热器进行加热同时控制所述搅拌电机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消泡。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提醒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提醒器相连用于在所述消泡之后控制所述提醒器发出提醒信号。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信号为光信号和/或声信号。
31.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粉碎电机间歇式转动。
32. 根据权利要求17-30中任一项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器与所述搅拌器为同一部件,所述粉碎电机与所述搅拌电机为同一部件。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器与所述粉碎电机可拆卸地固定连接。
34. 根据权利要求17-30中任一项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器设置在所述豆浆机的桶体的底壁的上面。”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豆浆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研磨机及其工作原理,权利要求1、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通过研磨方式对黄豆直接进行磨碎,以得到生豆浆,而权利要求1 控制豆浆机的粉碎电机驱动所述豆浆机的粉碎器对制浆物料直接进行粉碎,以得到生豆浆;(2)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糊底现象。对于区别特征(1),通过粉碎电机驱动所述豆浆机的粉碎器对制浆物料直接进行粉碎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中的转速/叶片的比值为7.5-500转/(分*叶),数值范围与本申请250-4500转/(分*叶)存在重叠,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都可以改善豆浆在熬煮过程中的糊底现象。因此,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18-3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6、18-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本申请为了解决生豆浆中的蛋白质的浓度较多而出现的容易糊底的现象,将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设置为满足上述关系。由此,既可以得到蛋白质浓度远高行业水平的豆浆,同时又不会出现糊底的现象。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搅拌片的转速与搅拌片数量的比值的数值范围,审查员自己将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片的转速与搅拌片的数量做比后得到数值范围,然后认为该数值范围与本申请中的上述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重叠,这是审查员在了解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后的典型的事后诸葛亮的行为。同时,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并不是针对生豆浆进行的改进,其要解决的是浆液中的悬浮颗粒大部分沉积在杯体的中部且当加热装置设置在杯体中间时容易出现豆浆被烧糊并粘在杯体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并没有结合的启示。此外,包括对比文件1-5的现有技术中,都没有提及搅拌片的转速与搅拌片数量的比值和生豆浆的制浆液是否发生糊底或者发生糊底现象时糊底程度具有实质的关联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豆浆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研磨机及其工作原理,权利要求1、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糊底现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豆浆机防糊结构,其搅拌器的转速和搅拌片的比值与权利要求1、17的250-4500转/(分*叶)存在重叠,从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可以改善豆浆在熬煮过程中的糊底现象,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18-3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5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6、18-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声称将原权利要求8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24并入到原权利要求17中,但是并未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合议组与复审请求人的代理人电话确认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8、24的附加特征分别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17中,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3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控制豆浆机的粉碎电机驱动所述豆浆机的粉碎器对制浆物料直接进行粉碎,以得到生豆浆;
对容纳在豆浆机的桶体内的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其中
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的过程中,通过设置在所述桶体内的搅拌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且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
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
所述制浆物料包括豆子和用于浸没所述豆子的液体,所述豆子与所述液体的比例为K,其中0.033g/mL≤K≤0.25g/mL。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电机的速度为1300-2500转/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改变供给所述搅拌电机的电压对所述搅拌电机的速度进行调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供给所述搅拌电机的电压通过截波法、分压法和电压分组法之一改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控制所述粉碎电机以速度V1转动N个周期T,且相邻两个周期T之间所述粉碎电机停止预定时间M,其中1≤N≤50,5秒≤T≤40秒,1秒≤M≤60秒。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熬煮过程中,V2与n进一步满足如下关系:
333转/(分*叶)≤V2/n≤1250转/(分*叶)。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熬煮过程中,所述搅拌电机被控制成间歇式搅拌或者连续搅拌。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K进一步满足:0.06g/mL≤K≤0.187g/mL。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K进一步满足:0.075g/mL≤K≤0.12g/mL。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粉碎步骤之前,对所述制浆物料进行预热,且所述预热的温度小于所述液体的温度之上的50度范围之内。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加热熬煮步骤之后,对所述熬煮的豆浆进行消泡。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在所述消泡步骤之后,向用户发出提醒信号。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中,所述豆浆机的粉碎电机被控制成间歇式转动。
14. 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器与所述搅拌器为同一部件,所述粉碎电机与所述搅拌电机为同一部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器设置在所述豆浆机的桶体的底壁的上面。
16. 一种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桶体;
粉碎器,所述粉碎器设置在所述桶体内且用于粉碎容纳在所述桶体内的制浆物料,以获得生豆浆;
粉碎电机,所述粉碎电机与所述粉碎器相连,以驱动所述粉碎器转动;
加热器,所述加热器用于加热;
搅拌器,所述搅拌器设置在所述桶体内,用于搅拌;
搅拌电机,所述搅拌电机与所述搅拌器相连,以驱动所述搅拌器转动;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所述粉碎电机驱动所述粉碎器,以对容纳在所述桶体内的制浆物料进行粉碎并获得生豆浆,且用于控制所述加热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且控制所述搅拌电机驱动所述搅拌器在所述加热熬煮过程中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其中
对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的过程中,
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
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
所述制浆物料包括豆子和用于浸没所述豆子的液体,所述豆子与所述液体的比例为K,其中0.033g/mL≤K≤0.25g/mL。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电机的速度为1300-2500转/分。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通过改变供给所述搅拌电机的电压对所述搅拌电机的速度进行调整。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供给所述搅拌电机的电压通过截波 法、分压法和电压分组法之一改变。
20.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粉碎电机以速度V1转动N个周期T,且相邻两个周期T之间所述粉碎电机停止预定时间M,其中1≤N≤50,5秒≤T≤40秒,1秒≤M≤60秒。
21.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熬煮过程中,V2与n进一步满足如下关系:
333转/(分*叶)≤V2/n≤1250转/(分*叶)。
22.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加热熬煮过程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搅拌电机间歇式搅拌或者连续搅拌。
23.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K进一步满足:0.06g/mL≤K≤0.187g/mL。
24. 根据权利要求23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K进一步满足:0.075g/mL≤K≤0.12g/mL。
25.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之前控制所述加热器对所述制浆物料进行预热,且所述预热的温度小于所述液体的温度之上的50度范围之内。
26.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所述加热熬煮步骤之后、控制所述加热器进行加热同时控制所述搅拌电机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消泡。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提醒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提醒器相连用于在所述消泡之后控制所述提醒器发出提醒信号。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信号为光信号和/或声信号。
29.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粉碎步骤中,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粉碎电机间歇式转动。
30. 根据权利要求16-28中任一项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器与所述搅拌器为同一部件,所述粉碎电机与所述搅拌电机为同一部件。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器与所述粉碎电机可拆卸地固定连接。
32. 根据权利要求16-28中任一项所述的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搅拌器设置在所述豆浆机的桶体的底壁的上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2)所述制浆物料包括豆子和用于浸没所述豆子的液体,所述豆子与所述液体的比例为K,其中0.033g/mL≤K≤0.25g/mL。关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搅拌片的转速与搅拌片数量的比值的数值范围,审查员自己将对比文件2中的搅拌片的转速与搅拌片的数量做比后得到数值范围,然后认为该数值范围与本申请中的上述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重叠,这是审查员在了解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后的典型的事后诸葛亮的行为。本申请通过对搅拌叶片的转速与搅拌叶片数量的比值范围的限定实现了在搅拌豆浆时最大程度上降低糊底风险并有效预防豆浆溢出的风险。关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通过进一步限定豆子与液体的比例范围,在保证豆浆的口感的同时进一步降低了豆浆的糊底现象。同时,上述两个区别特征的限定并非彼此孤立,而是互相促进的关系,从而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糊底问题发生。而包括对比文件1-5的现有技术中,都没有提及搅拌片的转速与搅拌片数量的比值和生豆浆的制浆液是否发生糊底或者发生糊底现象时糊底程度具有实质的关联性,也没有提及豆子与液体的比例可以对生豆浆的制浆液是否发生糊底或者发生糊底现象时糊底程度具有实质的关联性。上述区别特征也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分案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5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它对比文件公开的相应特征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研磨机及其工作原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8]段,图1-2),该全自动研磨机的工作原理(相当于制备豆浆的方法)如下:
a.量取一定量的食料,此食料包含豆类,谷类,米类及部份蔬果类,此处是以黄豆为例,从进料槽13放入;
b.可拆式水箱12装入一定容量的水,螺纹旋入储水装置中(由步骤a和b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浆物料包括豆子和液体);
c.接通电源,在显示板按键20上选择对应的功能键,如要采用预约式工作,可采用预约功能;
d.慢速电机8(对应于粉碎电机)转动,带动上研磨盘5及从进料槽13落下的黄豆一起转动,安装在电机座9上的食料拨动器6对黄豆进行拨动,将黄豆拨入上研磨盘5的入料孔,进入上研磨盘5的下表面,然后与静止的下研磨盘4进行挤压研磨(即上研磨盘5和下研磨盘4组成粉碎器对黄豆进行粉碎);同时,上研磨盘5转动时,其上面的顶杆装置触动到储水槽10下面的出水装置,水便自动流入上研磨盘,与黄豆混合,一边研磨一边流入杯体1内;
e.慢速电机8持续转动,直到可拆式水箱12里一定量的水,全部经储水槽10流入上研磨盘5,并与黄豆混合,研磨完成后,水全部流入杯体1内,储水槽10没有水,慢速电机8即刻接收到智能电路板15芯片发出的信号,停止转动,上述研磨过程智能电路板15芯片同时设置时间,研磨时间到达设置的时间,慢速电机8也将停止工作;
f.杯体1内有混合液体,杯体1下部发热体2工作,熬煮豆浆,在此过程中,智能电路板15控制搅拌叶片3在慢速电机8带动下,对混合液体进行搅动,防止食料粘底或烧焦;(对应于“对容纳在豆浆机的桶体内的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其中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的过程中,通过设置在所述桶体内的搅拌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
g.豆浆经过熬煮完成后,便可倒出直接饮用。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2)液体用于浸没豆子,豆子与液体的比例K设置为0.033g/mL≤K≤0.25g/mL。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糊底现象。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豆浆机防糊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0036]段),豆浆机的搅拌片数量优选为1-4片,搅拌片的转速为30-2000rpm,搅拌片的转速无需很快即可实现快速加热却能防糊底的效果。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搅拌器的转速和搅拌片的比值,当搅拌片为1片时,对比文件2中的转速/搅拌片的比值为30-2000转/(分*叶),当搅拌片为4片时,对比文件2中的转速/搅拌片的比值为7.5-500转/(分*叶),该值与权利要求1的250-4500转/(分*叶)存在重叠。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可以改善豆浆在熬煮过程中的糊底现象,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结合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将液体浸没豆子以对豆子和液体的混合物进行粉碎制浆是制备豆浆常用的方式,将豆子与液体的比例K设置为0.033g/mL≤K≤0.25g/mL是本领域为符合豆浆机的国家标准且在保持豆浆口感的同时防止糊底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豆浆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研磨机(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8]段,图1-2),该全自动研磨机包括杯体组件和机头组件,所述杯体组件包括:不锈钢双层杯体1(对应于桶体)、设于该不锈钢双层杯体1底部的发热体2(对应于加热器,所述加热器用于加热)、设于该不锈钢双层杯体1手柄部的下连接器19、以及设于该不锈钢双层杯体1底部外侧的电源插座21;所述机头组件包括:电机座9、慢速电机8(对应于搅拌电机)、上研磨盘5、下研磨盘4、温度传感器18、防溢传感器7、食料拨动器6、储水槽10、面盖11、可拆式水箱12、进料槽13、变压器14、智能电路板15(对应于控制器)、上连接器16、螺杆17、搅拌叶片3(对应于搅拌器,所述搅拌器设置在所述桶体内,用于搅拌)以及面盖11上的显示板按键20;所述机头组件和杯体组件通过机头上的上连接器16、杯体手柄上的下连接器19及电源插座21构成完整电路,并将各电器件与之串并联。该全自动研磨机的工作原理如下:
a.量取一定量的食料,此食料包含豆类,谷类,米类及部份蔬果类,此处是以黄豆为例,从进料槽13放入;
b.可拆式水箱12装入一定容量的水,螺纹旋入储水装置中(由步骤a和b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浆物料包括豆子和液体);
c.接通电源,在显示板按键20上选择对应的功能键,如要采用预约式工作,可采用预约功能;
d.慢速电机8(对应于粉碎电机)转动,带动上研磨盘5及从进料槽13落下的黄豆一起转动,安装在电机座9上的食料拨动器6对黄豆进行拨动,将黄豆拨入上研磨盘5的入料孔,进入上研磨盘5的下表面,然后与静止的下研磨盘4进行挤压研磨(即上研磨盘5和下研磨盘4组成粉碎器对黄豆进行粉碎);同时,上研磨盘5转动时,其上面的顶杆装置触动到储水槽10下面的出水装置,水便自动流入上研磨盘,与黄豆混合,一边研磨一边流入杯体1内;
e.慢速电机8持续转动,直到可拆式水箱12里一定量的水,全部经储水槽10流入上研磨盘5,并与黄豆混合,研磨完成后,水全部流入杯体1内,储水槽10没有水,慢速电机8即刻接收到智能电路板15芯片发出的信号,停止转动,上述研磨过程智能电路板15芯片同时设置时间,研磨时间到达设置的时间,慢速电机8也将停止工作;
f.杯体1内有混合液体,杯体1下部发热体2工作,熬煮豆浆,在此过程中,智能电路板15控制搅拌叶片3在慢速电机8带动下,对混合液体进行搅动,防止食料粘底或烧焦;(对应于 “对容纳在豆浆机的桶体内的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其中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加热熬煮的过程中,通过设置在所述桶体内的搅拌器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
g.豆浆经过熬煮完成后,便可倒出直接饮用。
可见,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对所述生豆浆进行搅拌满足下述关系:250转/(分*叶)≤V2/n≤4500转/(分*叶),n为所述粉碎器的打浆刀的叶片数,V2为用于驱动所述搅拌器进行搅拌的搅拌电机的转速;(2)液体用于浸没豆子,豆子与液体的比例K设置为0.033g/mL≤K≤0.25g/mL。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改善糊底现象。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豆浆机防糊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0036]段),豆浆机的搅拌片数量优选为1-4片,搅拌片的转速为30-2000rpm,搅拌片的转速无需很快即可实现快速加热却能防糊底的效果。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搅拌器的转速和搅拌片的比值,当搅拌片为1片时,对比文件2中的转速/搅拌片的比值为30-2000转/(分*叶),当搅拌片为4片时,对比文件2中的转速/搅拌片的比值为7.5-500转/(分*叶),该值与权利要求1的250-4500转/(分*叶)存在重叠。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且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可以改善豆浆在熬煮过程中的糊底现象,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结合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将液体浸没豆子以对豆子和液体的混合物进行粉碎制浆是制备豆浆常用的方式,将豆子与液体的比例K设置为0.033g/mL≤K≤0.25g/mL是本领域为符合豆浆机的国家标准且在保持豆浆口感的同时防止糊底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搅拌片的转速为30-2000rpm。该转速与权利要求2、18的1300-2500转/分存在重叠,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8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通过控制供给电机的电压的大小可以对电机的转速进行控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改变供给搅拌电机的电压对搅拌电机的速度进行调整以获得所需的搅拌速度。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9对权利要求18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截波法、分压法和电压分组法是本领域中改变电压的常用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供给搅拌电机的电压通过截波法、分压法和电压分组法之一改变。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0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无需浸泡式制浆机的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7页、权利要求1-9),该控制方法将未经浸泡的制浆物料置于制浆机内进行制浆,制浆过程至少包括如下几个阶段:(a)制浆物料预热软化阶段:加热装置7加热,直至浆液温度达到T1;(b)制浆物料磨浆粉碎阶段:电机2先搅打时间t1粉碎浆料,然后停止时间t2,如此循环n1次;然后加热装置7加热直至浆液触及防溢装置3,然后停止时间t3;该阶段的循环次数为n2次;(c)制浆物料的熬煮阶段:加热装置7加热,浆液触及防溢装置3后停止t4,该阶段的循环次数为n3次;所述(b)制浆物料磨浆粉碎阶段中的t1范围为10s≤t1≤40s;t2的范围为5s≤t2≤20s;n1的范围为1≤n1≤3。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的t1、t2、n1的范围均落入权利要求中T、M、N的保护范围内,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粉碎效果,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公开了搅拌片数量优选为1-4片,搅拌片的转速为30-2000rpm,搅拌片的转速无需很快即可实现快速加热却能防糊底的效果。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搅拌器的转速和搅拌片的比值,当搅拌片为4片时,对比文件2中的转速/搅拌片的比值为7.5-500转/(分*叶),该值与权利要求6、22的333-1250转/(分*叶)存在重叠。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2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在加热熬煮过程中,搅拌电机被控制成间歇式搅拌或者连续搅拌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搅拌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8-9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4对权利要求23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23-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提高粉碎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粉碎步骤之前对制浆物料进行预热,而将预热的温度小于液体的温度之上的50度范围之内为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6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制浆机的制浆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页):循环粉碎加热阶段结束后,进入循环加热消泡阶段,它是通过反复的小功率的加热来消除浆液上面的泡,同时保证充分地把豆料中的营养煮出来。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对熬煮的豆浆进行消泡。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7对权利要求2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8对权利要求27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当循环加热消泡阶段结束后,制浆完毕,系统退出,报警装置发出制浆完毕的信号。而提醒信号为光和/或声信号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27-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29对权利要求16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在粉碎步骤中将豆浆机的粉碎电机控制成间歇式转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粉碎效果而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13任一项做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0对权利要求16-28任一项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5公开了具有搅拌功能的加热型食物料理机(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8]段),食物料理机包括有容器1、加热元件2以及将搅拌刀和粉碎刀合成一体而形成的复合刀3,复合刀3安装在容器1内,通过转动轴与马达4连接;在料理机的电控部分增加有调速控制电路5,调速控制电路5电性连接驱动复合刀工作的马达4,以控制马达之转速,达成马达可驱动复合刀进行高速粉碎和低速搅拌之工作。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搅拌刀和粉碎刀为同一部件,搅拌电机和粉碎电机为同一部件,该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采用简单结构同时实现粉碎和搅拌,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13任一项做出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2对权利要求16-28任一项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搅拌叶片3设置在豆浆研磨机的杯体的底壁的上面(参见图2)。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3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31对权利要求30做出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实现对粉碎器的清洁或者其他维护需求,将粉碎器与粉碎电机可拆卸地固定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实际使用时,优选搅拌片41的数量为1-4片;搅拌片41的转速为30-2000rpm。由此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搅拌片的数量和转速的数值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搅拌片为1片时,对比文件2中的转速/搅拌片的比值为30-2000转/(分*叶),当搅拌片为4片时,对比文件2中的转速/搅拌片的比值为7.5-500转/(分*叶),上述比值与权利要求1、16的250-4500转/(分*叶)存在重叠。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中搅拌片的转速与搅拌片数量的比值的数值范围。同时,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改善豆浆在熬煮过程中的糊底现象。因此,对比文件2采用与本申请相同的设置搅拌片的转速以及搅拌片的数量的技术手段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防止糊底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搅拌片转速和搅拌片数量的相关数值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防止生豆浆的加热熬煮过程中发生糊底。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2),豆浆机国家标准GB/T26167-2010由包括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十多家豆浆机相关企业起草,其中第5.4节规定了制浆能力要求,5.4.1节关于总固形物规定“豆浆机所制作的纯豆浆的总固形物含量不低于3.2g/100mL。豆浆机主要性能分级的总固形物项目按照附录C表C.2的规定进行”,其中“纯豆浆”的定义是指3.2节规定的“用水提取大豆中的蛋白质和其他成分而得到的乳状饮料”,附录C表C.2规定了豆浆机总固形物的分级,其中总固形物大于等于3.2g/100mL为3级,大于等于3.9g/100mL为2级,大于等于4.4g/100mL为1级。由此可知,上述区别特征(2)豆子与液体的比例的下限值0.033g/ml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满足国家标准而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同时,结合国家标准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提高总固形物有利于提高豆浆的口感,然而总固形物越高发生糊底的风险越高,因此基于保持豆浆口感的同时防止糊底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提高总固形物至一合理数值,从而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上述区别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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