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叶片变量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81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53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9763.4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F16N13/20(2006.01);F16N2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9763.4,名称为“一种叶片变量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DE102012217100A1,公开日:2014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2:US4035105A,公开日:1997年07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包括泵体、泵盖、定子、转子以及设置于所述转子上的叶片;
所述泵体和所述泵盖围合而成容置定子、转子、叶片的腔体和为工作介质提供路径的管路结构,该管路结构包括位于所述腔体两侧且不相通的进油腔和出油腔;
所述定子与所述转子之间至少包括一个轮廓封闭的工作区域,所述工作区域分别与所述进油腔和所述出油腔连通;
所述转子设置有与外部驱动装置固定配合的驱动轴,或者,所述外部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轴,所述转子上设置有与该驱动轴固定配合的连接孔;所述外部驱动装置通过所述驱动轴驱动所述转子在所述定子内绕该转子的中轴线转动;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腔体内壁上设置有相对的第一控制腔和第二控制腔,所述定子两端分别设置有与所述第一控制腔配合连接的第一承力凸台和与所述第二控制腔配合连接的第二承力凸台,所述第二承力凸台的承力面面积小于第一承力凸台的承力面面积;所述第一控制腔与主油道连通;所述第二控制腔与油压控制元件连接;并且,至少设置有一个通过所述第一承力凸台或者所述第二承力凸台为所述定子提供弹性力的弹性元件,当所述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一控制腔室内时,所述弹性元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所述第一控制腔室远离所述泵体的一侧连接;当所述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二控制腔室内时,所述弹性元件的一端与所述第二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控制腔室远离所述泵体的一侧连接,所述弹性元件的设置方向与所述第一承力凸台和/或第二承力凸台移动的方向相同;所述定子能够在所述第一控制腔或第二控制腔的压力控制下,于设置的所述第一承力凸台和第二承力凸台的直线方向上滑动,反馈调节输出排量;
所述第二控制腔能够通过所述油压控制元件与发动机的主油道连通,或者与油箱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压控制元件为两位三通电磁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为压力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撑环,设置于所述转子上,且所述支撑环的轴线与所述定子的轴线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安全卸荷阀,设置于出油通道上。”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本申请的转子设置有与外部驱动装置固定配合的驱动轴,或者所述外部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轴,所述转子上设置有与该驱动轴固定配合的连接孔;所述外部驱动装置通过所述驱动轴驱动所述转子在所述定子内绕该转子的中轴线转动。(B)、本申请的弹性元件通过第一承力凸台或者第二承力凸台为定子提供弹性力,当弹性元件设置在第一控制腔室内时,弹性元件的一端与第一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第一控制腔室远离泵体的一侧连接;当弹性元件设置在第二控制腔室内时,弹性元件的一端与第二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第二控制腔室远离泵体的一侧连接,弹性元件的设置方向与第一承力凸台和/或第二承力凸台移动的方向相同。(C)、本申请的第二控制腔或者能够通过油压控制元件与油箱连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叶片泵转子的驱动方式、提供另外的设置弹性元件的方式以及使控制腔油液循环回流至油箱。然而区别技术特征(A)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C)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且所述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所述定子为一体结构”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本申请中将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定子设为一体结构,从而提高了叶片变量泵的排量调整控制精度;而对比文件1中定子和凸台则为两个相互没有任何物理结构连接关系的部件,且在运动上不能看做是一个整体,因此在运动过程中,定子存在偏离运动轨道的偏转问题;对比文件2中活塞与定子之间没有任何位置限制关系,明显存在控制精度不准确的问题。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包括泵体、泵盖、定子、转子以及设置于所述转子上的叶片;
所述泵体和所述泵盖围合而成容置定子、转子、叶片的腔体和为工作介质提供路径的管路结构,该管路结构包括位于所述腔体两侧且不相通的进油腔和出油腔;
所述定子与所述转子之间至少包括一个轮廓封闭的工作区域,所述工作区域分别与所述进油腔和所述出油腔连通;
所述转子设置有与外部驱动装置固定配合的驱动轴,或者,所述外部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轴,所述转子上设置有与该驱动轴固定配合的连接孔;所述外部驱动装置通过所述驱动轴驱动所述转子在所述定子内绕该转子的中轴线转动;
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腔体内壁上设置有相对的第一控制腔和第二控制腔,所述定子两端分别设置有与所述第一控制腔配合连接的第一承力凸台和与所述第二控制腔配合连接的第二承力凸台,所述第二承力凸台的承力面面积小于第一承力凸台的承力面面积,且所述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所述定子为一体结构;所述第一控制腔与主油道连通;所述第二控制腔与油压控制元件连接;并且,至少设置有一个通过所述第一承力凸台或者所述第二承力凸台为所述定子提供弹性力的弹性元件,当所述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一控制腔室内时,所述弹性元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所述第一控制腔室远离所述泵体的一侧连接;当所述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二控制腔室内时,所述弹性元件的一端与所述第二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控制腔室远离所述泵体的一侧连接,所述弹性元件的设置方向与所述第一承力凸台和/或第二承力凸台移动的方向相同;所述定子能够在所述第一控制腔或第二控制腔的压力控制下,于设置的所述第一承力凸台和第二承力凸台的直线方向上滑动,反馈调节输出排量;
所述第二控制腔能够通过所述油压控制元件与发动机的主油道连通,或者与油箱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油压控制元件为两位三通电磁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为压力弹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撑环,设置于所述转子上,且所述支撑环的轴线与所述定子的轴线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特征在于,包括:安全卸荷阀,设置于出油通道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分开设置2个活塞(4.1、4.2),但是2个活塞起到与本申请的承力凸台相同的作用。而且,对比文件1中活塞与定子的连接部位处是相应地设置有连接结构(见图1,活塞设置有凸起结构,定子上设置有凹进结构)的,通过上述的凸起、凹进结构能使得活塞与定子配合形成整体结构(见图1),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简化结构,减少构件数量,从而将承力凸台与定子设计为一体结构,是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弹簧设置在控制腔中,使弹簧通过承力凸台为定子提供弹性力。通过设置上述弹簧构造使得弹簧的弹性力经过承力凸台后再作用至定子上,从而提高控制精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将弹簧设置在控制腔中,一端抵靠活塞”的技术启示。因此,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更换弹性元件的设置位置,相应地采取使“将弹簧设置在控制腔中,一端抵靠活塞(承力凸台)”。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活塞与定子均不是一体结构,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活塞上设置有凸台9,偏心环3上设置有槽8,凸台9与槽8紧密配合”(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1段,附图1-2),从而保证了活塞和偏心环运动的一致性,防止了偏心环3在移动时发生偏转,进一步保证了叶片变量泵的排量调整控制精度。而为了防止定子被驱动时发生偏转,无论是选择如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那样将活塞和定子通过凸台与槽的紧密配合实现运动的一致性,还是将活塞和定子设为一体从而实现运动的一致性,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为了保证叶片变量泵的排量调整控制精度,而将活塞和定子设为一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定子在腔体内运动会受到腔体内液体压力的影响,进而会使定子的运动处于波动之中,导致油泵控制精度较差,那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提高控制精度,由于本申请中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定子为一体结构,因此有效的提高了控制精度,而在对比文件1中活塞与定子是分离式结构,定子在移动过程中受到腔体内液体压力的影响,定子存在发生偏转的可能性,导致活塞与定子不能共轴,从而影响排量的控制精度;由于本申请中第一承力凸台和第二承力凸台为一体结构,即便第一承力凸台和第二承力凸台处于不共轴的情况下,定子的运动也不会受到影响。2)本申请中的第一承力凸台和第二承力凸台与定子为一体结构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中弹性部件缠绕在活塞4.2上,弹力作用在定子3上,避免定子发生偏转,本申请中弹性部件设置在控制腔室2内,弹力作用在远离定子的凸台的一侧,进而在弹力的作用下使定子能够沿水平方向上移动。综上所述,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动机多级变量调整的叶片变量泵,其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具有技术特征“至少设置有一个通过所述第二承力凸台为所述定子提供弹性力的弹性元件,当所述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二控制腔室内时,所述弹性元件的一端与所述第二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所述第二控制腔室远离所述泵体的一侧连接”的第一技术方案;和具有技术特征“至少设置有一个通过所述第一承力凸台为所述定子提供弹性力的弹性元件,当所述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一控制腔室内时,所述弹性元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所述第一控制腔室远离所述泵体的一侧连接”的第二技术方案。
对于第一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叶片变量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栏第25行至第6栏第52行,说明书附图):该叶片变量泵包括泵体、泵盖(隐含公开)、调节元件2(即本申请中的定子)、转子以及设置于转子上的叶片;泵体和泵盖围合而成容置调节元件2、转子、叶片的腔体和为工作介质提供路径的管路结构,该管路结构包括位于腔体两侧且不相通的进油腔和出油腔;调节元件2与转子之间至少包括一个轮廓封闭的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分别与进油腔和出油腔连通;驱动装置驱动转子在调节元件2内绕转子的中轴线转动;在腔体内壁上设置有相对的第一控制腔3b和第二控制腔4b,调节元件2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与第一控制腔3b配合连接的活塞3(即本申请中的第一承力凸台)和与第二控制腔4b配合连接的活塞4(即本申请中的第二承力凸台);第一控制腔3b与排放管道7(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主油道)连通;第二控制腔4b与控制滑阀9(即本申请中的油压控制元件)连接;设置有一个通过活塞4为调节元件2提供弹性力的弹簧5;弹簧5设置在第二控制腔室4b内,弹簧5的一端与活塞4相抵接,另一端与第二控制腔室4b远离泵体的一侧连接,弹簧5的设置方向与活塞3和/或活塞4移动的方向相同;调节元件2能够在第一控制腔3b或第二控制腔4b的压力控制下,于设置的活塞3和活塞4的直线方向上滑动,反馈调节输出排量;第二控制腔4b能够通过控制滑阀9与排放管道7连通,或者与油箱T连通。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第一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所述转子设置有与外部驱动装置固定配合的驱动轴,或者,所述外部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轴,所述转子上设置有与该驱动轴固定配合的连接孔;所述外部驱动装置通过所述驱动轴驱动所述转子在所述定子内绕该转子的中轴线转动;(B)、所述第二承力凸台的承力面面积小于第一承力凸台的承力面面积,且所述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所述定子为一体结构;(C)、所述第二控制腔连通的主油道是发动机的主油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转子旋转、如何提高叶片泵的排量控制精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在本领域中,无论是在转子上设置有驱动轴与外部驱动装置连接,还是外部驱动装置包括驱动轴,转子上设置有与驱动轴固定配合的连接孔,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驱动转子在定子内绕该转子的中轴线转动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叶片变量泵,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9-23段,附图1-3)“叶片变量泵包括泵体22、泵盖(隐含公开)、偏心环3(即本申请中的定子)、转子2以及设置于转子上的叶片16;泵体22和泵盖围合而成容置偏心环3、转子2、叶片16的腔体和为工作介质提供路径的管路结构,该管路结构包括位于腔体两侧且不相通的进油腔和出油腔;偏心环3与转子之2间至少包括一个轮廓封闭的工作区域,工作区域分别与进油腔和出油腔连通;驱动装置驱动转子在偏心环3内绕转子2的中轴线转动;在腔体内壁上设置有相对的第一控制腔10和第二控制腔11,偏心环3的两端分别设置有与第一控制腔10配合连接的活塞4.1(即本申请中的第一承力凸台)和与第二控制腔11配合连接的活塞4.2(即本申请中的第二承力凸台);活塞4.2的承力面面积小于活塞4.1的承力面面积”,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根据定子两侧凸台受力的大小来调节叶片泵的排量控制精度,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提高叶片泵的排量控制精度”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所述第二承力凸台的承力面面积小于第一承力凸台的承力面面积”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而将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定子为一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定子的移动精度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叶片泵的实际使用环境为了满足实际使用需求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第一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第一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并列的第二技术方案,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D)至少设置有一个通过所述第一承力凸台为所述定子提供弹性力的弹性元件,当所述弹性元件设置在所述第一控制腔室内时,所述弹性元件的一端与所述第一承力凸台相抵接,另一端与所述第一控制腔室远离所述泵体的一侧连接。但是,不论是将弹性元件设置在第一控制腔室内通过第一承力凸台为定子提供弹性力,还是将弹性元件设置在第二控制腔室内通过第二承力凸台为定子提供弹性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环境和实际使用需求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第二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第二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油压控制元件为两位三通电磁阀”。两位三通电磁阀为本领域中常见的电磁阀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弹性元件为压力弹簧”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栏第25行至第6栏第52行,说明书附图):弹性元件为压力弹簧5。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包括:支撑环,设置于所述转子上,且所述支撑环的轴线与所述定子的轴线重合”。在叶片泵内设置支撑环,并将支撑环的轴线与定子的轴线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变量泵的多级排放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2.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包括:支撑环,设置于所述转子上,且所述支撑环的轴线与所述定子的轴线重合”。然而安全卸荷阀为本领域常用的元件,常用于机油泵的安全卸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定子在腔体内运动会受到腔体内液体压力的影响,进而会使定子的运动处于波动之中,导致油泵控制精度较差,那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如何提高控制精度,由于本申请中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定子为一体结构,因此有效的提高了控制精度,而在对比文件1中活塞与定子是分离式结构,定子在移动过程中受到腔体内液体压力的影响,定子存在发生偏转的可能性,导致活塞与定子不能共轴,从而影响排量的控制精度;由于本申请中第一承力凸台和第二承力凸台为一体结构,即便第一承力凸台和第二承力凸台处于不共轴的情况下,定子的运动也不会受到影响;本申请中的第一承力凸台和第二承力凸台与定子为一体结构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弹性部件缠绕在活塞4.2上,弹力作用在定子3上,避免定子发生偏转,本申请中弹性部件设置在控制腔室2内,弹力作用在远离定子的凸台的一侧,进而在弹力的作用下使定子能够沿水平方向上移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4.1和4.2以及偏心环3不是一体结构,但是在泵1的壳体22上,活塞4.1和4.2所在位置设置有凸起形成活塞的移动通道,同时在偏心环3上设置有容纳活塞4.1和4.2的凹槽,那么在移动通道和凹槽共同作用下可以保证偏心环3(即定子)在移动过程中受到腔体内液体压力的影响时,偏心环3不发生偏转,从而保证排量的控制精度;且在移动通道和凹槽共同作用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也可以预料到,即使对比文件1中的活塞4.1和4.2不共轴的情况,也能保证偏心环3(即定子)在移动过程中受到腔体内液体压力的影响时,偏心环3不发生偏转,从而保证排量的控制精度;而且在本领域中将几个部件设为一体结构还是设为分体结构及其各自的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将几个部件设为一体是本领域中为了减少零部件数量和节省安装步骤,降低安装成本等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中将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定子设为一体结构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一种常规选择,而且由于将第一承力凸台、第二承力凸台与定子设为一体结构所取得的能够保证定子的移动精度,从而提高控制精度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这种选择并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是缠绕在活塞上,但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弹簧设置在控制腔室4b内,这样弹力作用在远离定子的凸台的一侧,进而在弹力的作用下使定子能够沿水平方向上移动。综上所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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