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平衡块、具有其的转子组件、轴系组件及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平衡块、具有其的转子组件、轴系组件及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79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08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20690.1
申请日:2016-10-2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秦保军
国际分类号:F04C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20690.1,名称为“一种平衡块、具有其的转子组件、轴系组件及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188855A,公开日:1998年07月29日;
对比文件3:CN1782407A,公开日:2006年06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系组件,包括:
转轴(81);
曲轴(82),安装在所述转轴(81)上,具有曲轴偏心部(83);转子(7),安装在所述转轴(81)上;
主平衡块(84),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81)和/或所述转子(7)上,且位于所述曲轴偏心部(83)的相对侧;
副平衡块(85),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81)和/或所述转子(7)上,且位于所述曲轴偏心部(83)的相同侧;
其特征在于:所述副平衡块(85)包括:
主体(1),适于安装在可转动件上;
运动块(2),通过弹性件(3)与所述主体(1)连接;
当所述可转动件转动时,所述运动块(2)能够向着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3)的方向运动,从而改变所述运动块(2)与所述主体(1)的相对位置,进而改变所述平衡块(10)的质心与所述可转动件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副平衡块(85)还包括阻挡结构,用于在所述运动块(2)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3)时,阻止所述运动块(2)沿所述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结构为设置在所述主体(1)上的安装槽(4);所述运动块(2)和所述弹性件(3)安装在所述安装槽(4)内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沿所述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两个相对的侧壁(43),两个相对的所述侧壁(43)与所述运动块(2)贴合接触,用于阻止所述运动块(2)沿所述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沿所述运动块(2)运动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两个底壁,至少一个所述底壁通过所述弹性件(3)与所述运动块(2)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沿所述运动块(2)运动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封闭端(41)和与所述封闭端(41)相对的敞开端(42),所述运动块(2)通过所述弹性件(3)与所述封闭端(41)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封罩(5),所述封罩(5)能够安装在所述主体(1)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罩(5)具有能够覆盖封闭所述敞开端(42)的第一覆盖部(51)。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槽(4)具有连接所述封闭端(41)和所述敞开端(42)的开口(40),所述封罩(5)还具有能够覆盖封闭所述开口(40)的第二覆盖部(52)。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覆盖部(52)上设有第一安装孔(61),所述主体(2)上设有与所述第一安装孔(61)相对应的第二安装孔(62),通过所述第一安装孔(61)和所述第二安装孔(62)将所述封罩(5)和所述主体(1)固定安装。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使用铆钉穿过所述第一安装孔(61)和所述第二安装孔(62)将所述封罩(5)和所述主体(1)固定安装。
12. 根据权利要求3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为横截面为半环形的柱体,所述安装槽(4)开设在所述主体(1)的中部。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件(3)的弹性系数K满足如下关系:
m3R4ω2=K(R4-R3) 式中:m3为所述副平衡块的质量,所述R3为所述转轴未转动时所述副平衡块的质心与所述转轴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所述R4为所述转轴(81)转动时所述副平衡块(85)的质心与所述转轴(81)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ω为所述转轴(81)的角速度。
14.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含有如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轴系组件。”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轴系组件,对于涉及“主平衡块固定安装在所述转子上和副平衡块固定安装在所述转子上”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副平衡块还包括运动块,通过弹性件与所述主体连接;当所述可转动件转动时,所述运动块能够向着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的方向运动,从而改变所述运动块与所述主体的相对位置,进而改变所述平衡块的质心与所述可转动件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曲轴安装在所述转轴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转速变化引起的压缩机振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副平衡块还包括运动块,通过弹性件与所述主体连接;当所述可转动件转动时,所述运动块能够向着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的方向运动,从而改变所述运动块与所述主体的相对位置,进而改变所述平衡块的质心与所述可转动件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而将曲轴安装在所述转轴上是曲轴的一种常规设置。而对于涉及“主平衡块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上,和/或,副平衡块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上”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副平衡块还包括运动块,通过弹性件与所述主体连接;当所述可转动件转动时,所述运动块能够向着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的方向运动,从而改变所述运动块与所述主体的相对位置,进而改变所述平衡块的质心与所述可转动件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曲轴安装在所述转轴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转速变化引起的压缩机振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副平衡块还包括运动块,通过弹性件与所述主体连接;当所述可转动件转动时,所述运动块能够向着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的方向运动,从而改变所述运动块与所述主体的相对位置,进而改变所述平衡块的质心与所述可转动件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主平衡块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上,和/或,副平衡块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上”,而将曲轴安装在所述转轴上是曲轴的一种常规设置;另外“主平衡块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上,和/或,副平衡块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上”也都是平衡块的常规固定连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包含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属的轴系组件,在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主平衡块(84),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81)和/或所述转子(7)上,且位于所述曲轴偏心部(83)的相对侧;副平衡块(85),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81)和/或所述转子(7)上,且位于所述曲轴偏心部(83)的相同侧”,修改为“主平衡块(84),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81)上,且位于所述曲轴偏心部(83)的相对侧;副平衡块(85),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81)上,且位于所述曲轴偏心部(83)的相同侧”。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主平衡块设置在曲轴上,可以将主平衡块的质量做大,并通过热套的方式安装在曲轴上,曲轴也可以承受主平衡块较大的重量;而对比文件3中的平衡块铆接在转子上,由于受铆钉自身强度有限,限制了平衡块重量的增加,而且较大的配重安装在转子上,使得电机在旋转时具有较大的负载,可靠性存在隐患。2)由于本申请中的主平衡块安装在曲轴上,可以根据需要减小平衡块曲轴偏心距离,提高电机运行时的稳定性和平衡性;由于曲轴上有多个不同位置可供主平衡块安装,这样可以优化配置整个曲轴轴系的重量分配,便于选取最佳重量分配,使得轴系运行中挠度最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轴系组件,包括:
转轴(81);
曲轴(82),安装在所述转轴(81)上,具有曲轴偏心部(83);转子(7),安装在所述转轴(81)上;
主平衡块(84),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81)上,且位于所述曲轴偏心部(83)的相对侧;
副平衡块(85),固定安装在所述转轴(81)上,且位于所述曲轴偏心部(83)的相同侧;
其特征在于:所述副平衡块(85)包括:
主体(1),适于安装在可转动件上;
运动块(2),通过弹性件(3)与所述主体(1)连接;
当所述可转动件转动时,所述运动块(2)能够向着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3)的方向运动,从而改变所述运动块(2)与所述主体(1)的相对位置,进而改变所述平衡块(10)的质心与所述可转动件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副平衡块(85)还包括阻挡结构,用于在所述运动块(2)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3)时,阻止所述运动块(2)沿所述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移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阻挡结构为设置在所述主体(1)上的安装槽(4);所述运动块(2)和所述弹性件(3)安装在所述安装槽(4)内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沿所述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两个相对的侧壁(43),两个相对的所述侧壁(43)与所述运动块(2)贴合接触,用于阻止所述运动块(2)沿所述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移动。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沿所述运动块(2)运动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两个底壁,至少一个所述底壁通过所述弹性件(3)与所述运动块(2)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沿所述运动块(2)运动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封闭端(41)和与所述封闭端(41)相对的敞开端(42),所述运动块(2)通过所述弹性件(3)与所述封闭端(41)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封罩(5),所述封罩(5)能够安装在所述主体(1)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封罩(5)具有能够覆盖封闭所述敞开端(42)的第一覆盖部(51)。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槽(4)具有连接所述封闭端(41)和所述敞开端(42)的开口(40),所述封罩(5)还具有能够覆盖封闭所述开口(40)的第二覆盖部(52)。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覆盖部(52)上设有第一安装孔(61),所述主体(2)上设有与所述第一安装孔(61)相对应的第二安装孔(62),通过所述第一安装孔(61)和所述第二安装孔(62)将所述封罩(5)和所述主体(1)固定安装。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使用铆钉穿过所述第一安装孔(61)和所述第二安装孔(62)将所述封罩(5)和所述主体(1)固定安装。
12. 根据权利要求3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为横截面为半环形的柱体,所述安装槽(4)开设在所述主体(1)的中部。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轴系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件(3)的弹性系数K满足如下关系:
m3R4ω2=K(R4-R3) 式中:m3为所述副平衡块的质量,所述R3为所述转轴未转动时所述副平衡块的质心与所述转轴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所述R4为所述转轴(81)转动时所述副平衡块(85)的质心与所述转轴(81)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ω为所述转轴(81)的角速度。
14. 一种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含有如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轴系组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旋转式压缩机,电机转子与转轴是固定连接,通过电机转子的旋转带动转轴旋转从而驱动压缩机构工作,而平衡块无论是设置在转子上还是设置在转轴上都是与转子和转轴一起旋转起平衡作用的;2)平衡块的设置是需要考虑平衡块的质量和平衡块的质心与转轴旋转中心的距离的,一般而言,如果平衡块设置在转轴上其距离不方便调节,而设置在电机转子上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而最终的平衡效果是质量和距离等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对于这两个因素的具体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调整从而得到一个比较好的平衡效果;3)本申请仅仅是记载了平衡块固定安装在转轴上,而并没有记载具体的固定安装结构,更没有记载采用热套等方式安装在曲轴上,其同样可能通过螺栓等方式固定到转轴上,申请人所认为的通过热套等方式获得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申请文件直接毫无疑义得到;而且,根据本申请公开的副平衡块的具体结构,如果没有其他辅助结构与之配合,由于该平衡块是半圆环结构而且还设置有封罩5等结构,采用热套也存在较大的难度;4)在满足平衡效果的情况下,具体将平衡块设置在电机转子上还是设置在转轴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选择即可实现的;同时,将平衡块设置在转轴上也存在可能导致转轴变形、装配工艺复杂等问题,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衡量各种因素后通过常规选择即可作出的;而申请人所认为的平衡块的位置不受转子的限制以及优化配置轴系的重量分配等技术效果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而且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也仅仅公开了平衡块固定安装在转轴上,并没有具体公开转轴上具有多个不同位置可供安装平衡块等技术特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3中主平衡块的设置与本申请稍有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固定到旋转轴7上的平衡重35”(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26行,附图1),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平衡块设置在转轴上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在本领域中套接和铆接都是常用的安装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上述安装连接方式的特点,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如偏心部的质量、偏心部的偏心距、在转动时所产生的不平衡力等参数)来选择平衡块的安装连接方式,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将平衡重安装到旋转轴上的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平衡重安装到旋转轴上的技术启示,那么将平衡块安装到曲轴上所取得的“可以根据需要减小平衡块曲轴偏心距离,提高电机运行时的稳定性和平衡性”以及“由于曲轴上有多个不同位置可供主平衡块安装,这样可以优化配置整个曲轴轴系的重量分配,便于选取最佳重量分配,使得轴系运行中挠度最小”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主平衡块设置在曲轴上,可以将主平衡块的质量做大,并通过热套的方式安装在曲轴上;而对比文件3中的平衡块铆接在转子上,由于受铆钉自身强度有限,限制了平衡块重量的增加,而且较大的配重安装在转子上,使得电机在旋转时具有较大的负载,可靠性存在隐患;由于平衡块35设置在端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类似热套工艺来实现对高质量的主平衡块进行装配。2)由于本申请中的主平衡块安装在曲轴上,可以根据需要减小平衡块曲轴偏心距离,提高电机运行时的稳定性和平衡性。3)由于曲轴上有多个不同位置可供主平衡块安装,这样可以优化配置整个曲轴轴系的重量分配,便于选取最佳重量分配,使得轴系运行中挠度最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即第1-88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即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轴系组件,对比文件3(CN1782407A,公开日:2006年06月07日)公开了一种旋转式压缩机的平衡块固定结构,其也涉及一种轴系组件,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30行至第2页第17行,第4页第31行至第6页第1行,附图1-4):包括:旋转轴4(相当于本申请的转轴);曲轴(滚动活塞7所在的部分为曲轴)安装在旋转轴4上,具有曲轴偏心部;转子30,安装在旋转轴4上;平衡块34/134(相当于本申请的主平衡块),固定安装在转子30上,且位于曲轴偏心部的相对侧;平衡块35/135(相当于本申请的副平衡块),固定安装在转子上,且位于曲轴偏心部的相同侧;平衡块35/135包括:主体,适于安装在可转动件上。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A.所述副平衡块(85)还包括:运动块(2),通过弹性件(3)与所述主体(1)连接;当所述可转动件转动时,所述运动块(2)能够向着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3)的方向运动,从而改变所述运动块(2)与所述主体(1)的相对位置,进而改变所述平衡块(10)的质心与所述可转动件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B.主平衡块和副平衡块固定安装在转轴上。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转速变化引起的压缩机振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CN1188855A,公开日1998年07月29日)公开了一种涡旋流体机械,其涉及一种平衡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至第5页第16行,附图1-3):平衡重40(相当于本申请的副平衡块),包括:固定平衡重40A(即本申请中的主体),适于安装在可转动件上;可移动平衡重40B(相当于本申请的运动块),通过弹簧45与固定平衡重40A连接;当转动件转动时,可移动平衡重40B能够向着挤压或拉伸弹性件45的方向运动,从而改变可移动平衡重40B与固定平衡重40A的相对位置,进而改变平衡重40的质心与可转动件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降低转速变化引起的压缩机振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平衡块结构用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平衡块35/135中以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平衡块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25-26行,附图1):固定到旋转轴7上的平衡重35;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平衡偏心部在旋转时产生的惯性力,减小压缩机的振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平衡块设置在转轴上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在该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5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副平衡块(85)还包括阻挡结构,用于在所述运动块(2)挤压或拉伸所述弹性件(3)时,阻止所述运动块(2)沿所述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移动”、“所述阻挡结构为设置在所述主体(1)上的安装槽(4);所述运动块(2)和所述弹性件(3)安装在所述安装槽(4)内部”和“沿所述运动块(2)运动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两个底壁,至少一个所述底壁通过所述弹性件(3)与所述运动块(2)连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至第5页第16行,附图1-3):“固定平衡重40A上设置有凹进部分41(即本申请中的安装槽),其构成阻挡结构和,用于在可移动平衡重40B挤压或拉伸弹簧45时,阻止可移动平衡重40B沿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移动;可移动平衡重40B和弹簧45安装在凹进部分41内部;沿可移动平衡重40B运动方向,凹进部分41具有两个侧面41A和41B(即本申请中的底壁),侧面41B通过弹簧45与可移动平衡重40B连接”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运动块进行限位,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沿所述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两个相对的侧壁(43)”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5页第16行和附图1-3):沿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方向,凹进部分41具有两个相对的侧壁,用于阻止可移动平衡重40B沿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移动;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限制运动块的周向位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其他附加技术特征,将两个相对的侧壁与运动块贴合接触,用于阻止所述运动块沿可转动件的转动周向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加可靠地对运动块定位从而保持其稳定工作所采用的常规设置,其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沿所述运动块(2)运动方向,所述安装槽(4)具有封闭端(41)所述运动块(2)通过所述弹性件(3)与所述封闭端(41)连接”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1行至第5页第16行和附图1-3):沿可移动平衡重40B运动方向,凹进部分41具有相对的两个侧面41A和41B(即本申请中的封闭端),可移动平衡重40B通过弹簧45与侧面41B端连接;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限制运动块的径向位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其他附加技术特征,将安装槽设置为具有封闭端和与所述封闭端相对的敞开端再通过其他结构实现对运动块的限位是一种方便安装槽加工制造和安装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其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7-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还包括封罩(5),所述封罩(5)能够安装在所述主体(1)上”、“所述封罩(5)具有能够覆盖封闭所述敞开端(42)的第一覆盖部(51)”、“所述安装槽(4)具有连接所述封闭端(41)和所述敞开端(42)的开口(40),所述封罩(5)还具有能够覆盖封闭所述开口(40)的第二覆盖部(52)”;然而,采用封罩将运动块封闭是一种防止运动块在工作过程中滑出安装槽所采用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容易得到还包括封罩,所述封罩能够安装在所述主体上;或者进一步,所述封罩具有能够覆盖封闭所述敞开端的第一覆盖部;所述安装槽具有连接所述封闭端和所述敞开端的开口,所述封罩还具有能够覆盖封闭所述开口的第二覆盖部;这些技术特征都是对运动块进行有效限位所采用的常规的封闭结构,其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10-11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第二覆盖部(52)上设有第一安装孔(61),所述主体(2)上设有与所述第一安装孔(61)相对应的第二安装孔(62),通过所述第一安装孔(61)和所述第二安装孔(62)将所述封罩(5)和所述主体(1)固定安装”、“使用铆钉穿过所述第一安装孔(61)和所述第二安装孔(62)将所述封罩(5)和所述主体(1)固定安装”;然而,通过铆钉穿过孔进行连接是一种常规的连接方式,因而,所述第二覆盖部上设有第一安装孔,所述主体上设有与所述第一安装孔相对应的第二安装孔,通过所述第一安装孔和所述第二安装孔将所述封罩和所述主体固定安装;或者进一步,使用铆钉穿过所述第一安装孔和所述第二安装孔将所述封罩和所述主体固定安装,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连接固定结构,其实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3至11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主体(1)为横截面为半环形的柱体,所述安装槽(4)开设在所述主体(1)的中部”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具体公开如下(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30行至第2页第17行,第4页第31行至第6页第1行,附图1-4):固定平衡重40A为横截面为半环形的柱体,凹进部分41开设在固定平衡重40A的中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弹性件的弹性系数K满足如下关系:m3R4ω2=K(R4-R3) 式中:m3为所述副平衡块的质量,所述R3为所述转轴未转动时所述副平衡块的质心与所述转轴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所述R4为所述转轴转动时所述副平衡块的质心与所述转轴的旋转轴之间的距离,ω为所述转轴的角速度”;然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的平衡理论通过常规推理即可获得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3(CN1782407A,公开日:2006年06月07日)公开了一种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页第30行至第2页第17行,第4页第31行至第6页第1行,附图1-4):该压缩机包含有轴系组件。因此,在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主平衡块设置在曲轴上,可以将主平衡块的质量做大,并通过热套的方式安装在曲轴上;而对比文件3中的平衡块铆接在转子上,由于受铆钉自身强度有限,限制了平衡块重量的增加,而且较大的配重安装在转子上,使得电机在旋转时具有较大的负载,可靠性存在隐患;由于平衡块35设置在端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类似热套工艺来实现对高质量的主平衡块进行装配。2)由于本申请中的主平衡块安装在曲轴上,可以根据需要减小平衡块曲轴偏心距离,提高电机运行时的稳定性和平衡性。3)由于曲轴上有多个不同位置可供主平衡块安装,这样可以优化配置整个曲轴轴系的重量分配,便于选取最佳重量分配,使得轴系运行中挠度最小。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3中主平衡块的设置与本申请稍有不同,但是,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固定到旋转轴7上的平衡重35”(具体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26行,附图1),作用是用于平衡偏心部在旋转时产生的惯性力,减小压缩机的振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平衡块设置在转轴上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在本领域中套接和铆接都是常用的安装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上述安装连接方式的特点,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如偏心部的质量、偏心部的偏心距、在转动时所产生的不平衡力、压缩机运行可靠性、轴系运行挠度等参数)来选择平衡块的安装连接方式,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将平衡重安装到旋转轴上用于平衡偏心部在旋转时产生的惯性力、减小压缩机振动的技术启示,那么将平衡块安装到曲轴上所取得的“可以根据需要减小平衡块曲轴偏心距离,提高电机运行时的稳定性和平衡性”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到的,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将平衡块安装到曲轴上”应用到对比文件3并未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首先,请复审请求人注意的是在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并未记载“曲轴上有多个不同位置可供主平衡块安装”,而且即便将该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将平衡重安装到旋转轴上以解决“平衡偏心部在旋转时产生的惯性力、减小压缩机振动”这一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轴系在运行中的挠度问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压缩机时要考虑的技术问题,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如偏心部的质量、偏心部的偏心距、在转动时所产生的不平衡力、压缩机运行可靠性、轴系运行挠度、压缩机轴系长度等参数)来选择平衡块的安装位置,而曲轴上有多个不同位置可供主平衡块安装所取得的 “可以优化配置整个曲轴轴系的重量分配,便于选取最佳重量分配,使得轴系运行中挠度最小”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到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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