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珠光巩膜的接触镜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有珠光巩膜的接触镜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25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2346
优先权日:2014-03-31
申请(专利)号:201510147858.5
申请日:2015-03-31
复审请求人:庄臣及庄臣视力保护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晶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李苏宁
国际分类号:G02C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7858.5、名称为“带有珠光巩膜的接触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03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申请人为庄臣及庄臣视力保护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1月28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547959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对比文件2:CN 103038697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触镜片,所述接触镜片包含:
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基本上对应于眼睛的巩膜部分, 所述第一区域包括结合在其中的明亮的颜色;
第二区域,所述第二区域基本上对应于眼睛的非巩膜部分;和
云母基珠光颜料,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只被结合在所述第一区域中,与所述明亮的颜色结合的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导致具有有光泽、发光且闪亮的外观的巩膜区域,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与明亮着色的周边部分结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涂覆有氧化物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氧化物层包含二氧化钛。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氧化物层包含氧化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含钾铝硅酸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以随机图案布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以非随机图案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有所述第一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还包含待与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组合的一种或多种非云母基珠光颜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还包含待与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组合的一种或多种非珠光颜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还包含待与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组合的一种或多种染料。”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云母基珠光颜料,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只被结合在所述第一区域中,与所述明亮的颜色结合的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导致具有光泽、发光且闪亮的外观的巩膜区域,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与明亮着色的周边部分结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所述镜片的材料内”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了图8所示的接触镜片800中带有珠光颜料的明亮着色巩膜区802的制造方法。首先,制备透明基料墨;然后,制备百分之二十(20)的细银墨;用墨混合物填充带有蚀刻图案的钢铅版,并将其印刷到模具的表面上,使用硅垫将墨从铅版转移到模具的表面。在细银墨之后,首先印刷透明基料墨。将镜片形成材料沉积到印刷模具上,之后使用互补半模具完成模具组件。然后将镜片材料固化、从模具释放并在缓冲盐水溶液中进行平衡,将珠光颜料包封在镜片材料内。对比文件2第0119-0124段记载了一种用于制造彩色接触透镜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a)提供预先形成的接触透镜;以及(b)将第一颜色的不透明彩色点的第一印花图案施加到接触透镜的前表面和后表面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上,(c)在接触透镜的表面上施加第二颜色的不透明彩色点的第二印花图案。本申请中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镜片的材料内。相比之下,对比文件2公开了珠光颜料是表面印刷的,而没有公开或教导该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镜片的材料内。此外,对比文件1不能弥补对比文件2上述的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云母基珠光颜料,云母基珠光颜料只被结合在第一区域中,与明亮的颜色结合的云母基珠光颜料导致具有光泽、发光且闪亮的外观的巩膜区域,其中云母基珠光颜料与明亮着色的周边部分结合,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所述镜片的材料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透明的瞳孔部分,所述透明的瞳孔部分处于所述镜片的中心,并且设计成覆盖佩戴者的瞳孔”,将“所述第一区域基本上对应于眼睛的巩膜部分”修改为“所述第一区域对应于佩戴者的眼睛的巩膜部分”,并增加了“并且设计成覆盖佩戴者的眼睛的巩膜部分”,将“所述第二区域基本上对应于眼睛的非巩膜部分”修改为“所述第二区域对应于佩戴者的眼睛的虹膜部分”,并增加了“并且设计成覆盖佩戴者的眼睛的虹膜部分,所述第二区域处于所述第一区域内部,围绕所述透明的瞳孔部分,并且具有环形形状”;将“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只被结合在所述第一区域中,与所述明亮的颜色结合的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导致具有有光泽、发光且闪亮的外观的巩膜区域,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与明亮着色的周边部分结合”修改为“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只被结合到所述第一区域中,所述第一区域覆盖所述佩戴者的眼睛的所述巩膜部分,与所述明亮的颜色结合的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给予所述第一区域有光泽、发光且闪亮的外观”;将权利要求5中的“钾铝硅酸盐”修改为“铝硅酸钾”。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触镜片,所述接触镜片包含:
透明的瞳孔部分,所述透明的瞳孔部分处于所述镜片的中心,并且设计成覆盖佩戴者的瞳孔;
第一区域,所述第一区域对应于佩戴者的眼睛的巩膜部分,并且设计成覆盖佩戴者的眼睛的巩膜部分, 所述第一区域包括结合在其中的明亮的颜色;
第二区域,所述第二区域对应于佩戴者的眼睛的虹膜部分,并且设计成覆盖佩戴者的眼睛的虹膜部分,所述第二区域处于所述第一区域内部,围绕所述透明的瞳孔部分,并且具有环形形状;和
云母基珠光颜料,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只被结合到所述第一区域中,所述第一区域覆盖所述佩戴者的眼睛的所述巩膜部分,与所述明亮的颜色结合的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给予所述第一区域有光泽、发光且闪亮的外观,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所述镜片的材料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涂覆有氧化物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氧化物层包含二氧化钛。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氧化物层包含氧化铁。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含铝硅酸钾。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以随机图案布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以非随机图案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其中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有所述第一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还包含待与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组合的一种或多种非云母基珠光颜料。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还包含待与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组合的一种或多种非珠光颜料。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触镜片,还包含待与所述云母基珠光颜料组合的一种或多种染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触镜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明亮染色的巩膜的接触镜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到第0020段,附图1-4):所述接触镜片具有中心10和中心部分11(即第二区域),中心优选为透明的(即透明的瞳孔部分处于镜片的中心),对于接触镜片来说其中心必然对应于佩戴者的瞳孔,在佩戴时覆盖佩戴者的瞳孔;中心部分11包含用于在佩戴期间覆盖虹膜的区域,其在眼镜上的作用是覆盖或增强虹膜(即第二区域对应于佩戴者的眼睛的虹膜部分,并且设计成覆盖佩戴者的眼睛的虹膜部分),由附图1可以明确看出中心部分11处于周边部分20内部,围绕中心10,并且具有环形形状(即第二区域处于第一区域内部,围绕透明的瞳孔部分,并且具有环形形状);周边部分20(即第一区域)是能够进行染色以增强巩膜外观的部分(即第一区域对应于佩戴者的眼睛的巩膜部分,并且被设计成覆盖佩戴者的眼睛的巩膜部分,第一区域包括结合在其中的明亮的颜色),包括周边部分的明亮染色元件可由适用于接触镜片的任何有机或无机颜料或这些颜料的组合制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云母基珠光颜料,云母基珠光颜料只被结合到第一区域中,与明亮的颜色结合的云母基珠光颜料给予第一区域有光泽、发光且闪亮的外观,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所述镜片的材料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巩膜区域具有发光且闪亮的外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在巩膜区域添加染色元件以使得其具有明亮的外观,并且公开了染色元件可由适用于接触镜片的任何有机或无机颜料或这些颜料的组合制成。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色接触透镜(参见说明书第0042、0060、0081、0082、0096-0104、0125-0131段,附图1-7):接触透镜包括第三颜色的第三印花,第三印花是珠光色元素的内部星芒图案,内部星芒图案通常位于外部星芒图案的内部并被其包围,外部星芒图案的某些点可以与内部星芒图案的点混合,珠光色元素包括至少一种珠光颜料,其量足以为接触透镜的内部星芒图案提供所需量的珠光,以给予佩戴者的眼睛闪亮的外观。“珠光颜料”是低折射率的透明薄片(例如透明云母片)覆盖有高折射率材料的光学薄涂层。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96-0098段以及0125-0131段中关于接触透镜的制备步骤与本申请第0039段给出的制备步骤一致;说明书第0102-0104段公开了彩色接触透镜还可以包括覆盖透镜的至少彩色区域的无色涂层,可选的,在通过转移印刷来施加墨之前,可以将转移涂层施加到模的模制表面上,印刷的彩色图案正好被嵌入到从可转移涂层形成的膜下面,由上述内容可知,当彩色图案包括了内部星芒图案时,珠光颜料也包封在镜片材料内。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云母基珠光颜料应用于接触透镜上以提供闪亮光泽的眼睛外观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珠光颜料用于对比文件1中接触镜片的周边部分结合周边部分的明亮染色颜料,使得巩膜区域具有发光且闪亮的外观。具体选择珠光颜料的结合区域,使其只被结合到覆盖佩戴者眼睛的巩膜部分的第一区域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4均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公开了:珠光颜料是低折射率的透明薄片(例如透明云母片)覆盖有高折射率材料(例如金属氧化物如氧化钛或氧化铁)的光学薄涂层。因此,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含铝硅酸钾,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7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5、16,说明书第0016段)公开了:所述接触镜片的周边部分根据几何图案(即非随机图案的下位概念)/随机图案染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云母基珠光颜料作为对比文件1中周边部分的染色元件,从而实现具有闪亮光泽的外观的巩膜区域时,使得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周边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1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包括周边部分的明亮染色元件可由适用于接触镜片的任何有机或无机颜料或这些颜料的组合制成(参见同上)。同时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彩色接触透镜可通过珠光颜料或者传统、非珠光颜料以实现对接触透镜的着色(参见同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得到可以使用一种或多种非云母基珠光颜料/非珠光颜料/染料与云母基珠光颜料组合,作为周边部分的染色元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所述彩色接触透镜包括第一颜色的第一印花和第二颜色的第二印花,其中所述第一印花包括梯度点矩阵的孔环,其中第二印花包括角膜缘环和外部星芒图案,其中角膜缘环围绕外部星芒图案,其中孔环和角膜缘环具有基本相等的外径且孔环具有比角膜缘环更大的内径,所述第一颜色和第二颜色不同或相同,其中,所述第一印花和第二印花与接触透镜的中心同心。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25-0130段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彩色接触透镜的方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第二印花图案和第一印花图案通过使用转移或喷墨印刷技术来施加到模表面上,但没有公开或教导该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镜片的材料内。此外,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104段公开的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印刷的彩色图案正好被嵌入到从可转移涂层形成的膜下面,但没有公开或教导该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镜片的材料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镜片的材料内的技术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确认,基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中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合议组是在了解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进行评价的,容易低估本申请的创造性。本申请可以获得以下技术效果:珠光颜料的组合或结合将导致更明亮的白色巩膜区域,该区域具有湿反射外观并且同样看起来自然。
合议组经查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60、0081段以及附图7中均示意性的示出了“内部星芒图案”的例子,内部星芒图案可以是包含珠光色点的图案,珠光色点包括至少一种珠光颜料,珠光颜料的透明薄片可以是透明云母片,因此只要印花图案中包括内部星芒图案,则印花图案中就可以具有云母基珠光颜料。其次,内部星芒图案通常位于外部星芒图案的内部并被其围绕,外部星芒的某些点可以与内部星芒的点混合,由此可知,外部星芒图案与内部星芒图案处于相同的印花图案层中。另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82段中记载了印花图案是用墨印刷的,墨中具有颜料;说明书第0103段中记载了,可以用转移印刷或喷墨印刷将墨施加到一个或两个模部分的模制表面上以构造彩色涂层;当印花图案包括内部星芒图案时,此时墨中含有云母基珠光颜料,那么由墨形成的彩色涂层中也含有云母基珠光颜料;说明书第0104段中记载了,在通过转移印刷施加墨之前,可以将可转移涂层施加到模的模制表面上,转移涂层用于可以从模制表面脱离并和在模中模制的接触透镜主体成为整体的涂层,可转移涂层被干燥并固化形成可转移无色膜,一种或多种彩色图案然后可以被印刷到该可转移涂层或膜上,此时云母基珠光颜料随内部星芒图案被印刷到可转移涂层或膜上,然后在模中模制接触透镜主体。通过在印刷之前施加可转移涂层,印刷的彩色图案正好被嵌入到可转移涂层形成的膜下面,这样对彩色透镜的着色剂浸出更为不敏感。印刷的彩色图案被嵌入到可转移涂层形成的膜下面时,当彩色图案包含具有云母基珠光颜料的内部星芒图案时,那么珠光颜料同时也被嵌入到可转移涂层形成的膜下面,此时珠光颜料位于模制接触透镜主体与可转移涂层形成的膜之间,而模制接触透镜主体与可转移涂层形成的膜成为一个整体,其均属于形成镜片的材料,此时珠光颜料位于形成镜片的材料内。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云母基珠光颜料包封在形成镜片的材料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去。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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