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催化有效表面的家用器具及其运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催化有效表面的家用器具及其运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95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41314
优先权日:2013-03-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17915.1
申请日:2014-02-26
复审请求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莹
合议组组长:曹东方
参审员:刘静
国际分类号:D06F35/00,A47L15/42,A21B3/00,A47J17/02,A47J19/02,A47J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7915.1,名称为“具有催化有效表面的家用器具及其运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2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家用器具,所述家用器具在一表面上包含有至少一种催化有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有效物是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内表面和/或外表面上的多金属氧酸盐,如果所述家用器具是具有用于接收待清洁的物体的容器的含水家用器具,则使得所述多金属氧酸盐至少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其中,所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运行就能够接近的表面,并且所述家用器具的内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所述运行就难以接近的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金属氧酸盐是钨酸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金属氧酸盐含有钒。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钨酸盐包括阴离子[SiV3W9O40]7-。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钨酸盐是钛改性的钨酸盐。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含有多金属氧酸盐的外表面包括所述家用器具的控制元件。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含有多金属氧酸盐的内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水容器的内壁和/或通流元件的内壁。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器具包括容器,食物在所述容器中被储存、处理或制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器具选自以下组:冰箱、咖啡机、烤箱、微波炉、切菜机和榨汁机。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5、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器具是具有用于接收待处理的物体的容器的含水家用器具,所述含水家用器具选自以下组:洗衣机、滚筒烘干机、干燥机和洗碗机。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5、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内表面由含有至少一种盐的颗粒形成,所述至少一种盐包含多金属氧酸盐或者由所述多金属氧酸盐组成,所述颗粒定位在能够被气体介质或液体介质渗透的过滤单元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器具具有配属于所述过滤单元的循环元件和/或空气引入元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5、9、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器具包括产生或引入氧化剂的装置,所述氧化剂对微生物的氧化作用通过与所述家用器具的含有多金属氧酸盐的内表面或外表面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增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化剂是氧气、臭氧或过氧化物。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5、9、12、1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多金属氧酸盐至少部分地呈现为四烷基铵盐。”
驳回决定认为: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四个技术方案,对于其限定的“一种家用器具,所述家用器具在一表面上包含有至少一种催化有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有效物是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内表面上的多金属氧酸盐,其中,所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运行就能够接近的表面,并且所述家用器具的内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所述运行就难以接近的表面”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CN 102449226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9日)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可为冰箱、炉、微波炉(参见权利要求第1-22项,说明书第[0009]-[0012]段、第[0023]段),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催化有效物为多金属氧酸盐。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家用器具的表面能够在长时间内用作催化系统。对于光催化剂的选择,对比文件2(“负载型多金属氧酸盐的催化性能研究”,王伟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Ⅰ辑》,2011年第12期,B014-128,第7页第14行至第9页第5行)公开了负载型多金属氧酸盐的催化性能研究,其公开了杂多酸(即多金属氧酸盐)是一类多电子强氧化性的催化剂,其阴离子结构比较稳定,氧化有机物获得多个电子后依然没有变化,它氧化底物后呈还原态,与各种氧化剂相互作用被氧化为初始状态,可被循环使用,与半导体金属氧化物(如TiO2)相比,杂多酸具有相似电子属性和化学组成,且形成的激发态与其具有相似的氧化还原性,杂多酸光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有效地降解污染物,且毒性低、不污染环境、活性高、反应条件温和、不腐蚀设备等特性,被众多学者作为光催化剂加以广泛研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催化有效物能够长时间内用作催化系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 “采用多金属氧酸盐替代二氧化钛作为光催化剂”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光触媒采用多金属氧酸盐。
对于其限定的包含“所述催化有效物是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的多金属氧酸盐”或包含“所述催化有效物是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内表面和外表面上的多金属氧酸盐”的技术方案,根据家用器具的类型及使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家用器具上容易富含有机污物的表面,该表面包括内表面和/或外表面,具体地:所述催化有效物是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的多金属氧酸盐或所述催化有效物是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内表面和外表面上的多金属氧酸盐,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其限定的“一种家用器具,所述家用器具在一表面上包含有至少一种催化有效物,所述家用器具是具有用于接收待清洁的物体的容器的含水家用器具,则使得所述多金属氧酸盐至少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其中,所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运行就能够接近的表面,并且所述家用器具的内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所述运行就难以接近的表面”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其为一种洗衣机1,是具有用于接收待清洁的物体的洗液容器7的含水家用器具(参见权利要求第1-22项,说明书第[0051]-[0052]段,图2-3),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催化有效物为多金属氧酸盐,多金属氧酸盐至少包含在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家用器具的表面能够在长时间内用作催化系统。根据家用器具的类型及使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家用器具上容易富含有机污物的表面,该表面不但包括内表面,还包括外表面,进而根据实际需求,容易想到将作为催化有效物的光触媒包含在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对于光催化剂的选择,基于与上述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 “采用多金属氧酸盐替代二氧化钛作为光催化剂”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光触媒采用多金属氧酸盐。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BSH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7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调整权利要求1以保留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其中之一,并将其余技术方案删除或限定在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3中,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家用器具,所述家用器具具有外表面和内表面并在一表面上包含有至少一种催化有效物,其中,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外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运行就能够接近的表面,并且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内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所述运行就难以接近的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有效物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外表面上并且是多金属氧酸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多金属氧酸盐还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内表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器具是具有用于接收待清洁的物体的容器的含水家用器具。”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欧洲、美国和俄罗斯同族均被授予了专利权。
(2)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中,只是教导了在家用器具的内表面上设置二氧化钛光触媒来消除或防止微生物污染,而没有教导在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布置光触媒。本申请突破了在家用器具的内表面上布置光触媒这种高技术惯性,在现有技术中从未与光触媒有任何关联的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布置了催化有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能力意识到在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布置催化有效物,且这种设计避免了家用器具外表面的微生物生长。
(3)对比文件2只是泛泛地提到了杂多酸能够作为光催化剂降解有机物,这种泛泛的记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知晓多金属酸盐是否对某种特定的或某一类有机物能够有效降解,在无任何教导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多金属酸盐用于家用器具的表面;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利用杂多酸来对染料废水脱色,这与家用器具表面的清洁相差甚远,且染料废水中的着色化合物与本申请所涉及的要降解的化合物和微生物差别迥异。对比文件2教导了几种杂多酸以溶液的形态对染料废水的脱色,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晓固体形态的杂多酸是否仍有降解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家用器具,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6]、[0023]段)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可为冰箱、炉、微波炉、洗碗机或衣物处理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催化有效物为多金属氧酸盐,并被包含在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催化有效物为二氧化钛,且未指明被设置在电器的哪个表面上。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器具表面能够成本更低、运行时间更长的消除微生物,以及选择合适的表面加以实施。由对比文件2(第7-9页)公开的内容可知,杂多酸作为一种催化有效物,与TiO2具有相似的属性,且可被循环使用(即能够长时间工作)、反应条件温和(即不需要额外的能量消耗,成本较低),同时还具有毒性低、不污染环境、活性高等优势,是一种理想的用于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催化剂。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将二氧化钛设置于电器表面作为光催化剂来消除微生物的技术方案时,能够想到基于上述多金属氧酸盐的多项优势,而将与TiO2催化性能相似的多金属氧酸盐作为光催化剂使用在电器的表面,以降解有机污染物,进而提高电器表面的卫生程度。对于具体选择将多金属氧酸盐设置在哪个表面,《健康是可以选择的》(潘维良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138-139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记载了通过消毒的方法使有害微生物数量降低,并且还需不要让新的污染物产生,其中,要特别注意各类家具、家用电器表面(尤其要注意背面、底面)的清洁。《免疫力是人体最好的医生》(王忠彦编著,中国妇女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第237-238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还记载了在家庭活动中由于人员不断走动,触摸各类物品,而使各种物体的表面被细菌污染,应该及时消毒。可采用清水或添加洗涤剂的水抹去家具和电器表面灰尘,电器表面包括电器开关、按钮等。可见,根据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易于出现微生物污物,且有必要采用相应的手段清洁以防止微生物生长,从而能够想到在选择将可去除微生物的多金属氧酸盐设置在哪个表面时,电器的外表面应被列为可选择的对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6项),其中,在上述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特征“所述家用器具还包括产生或引入氧化剂的装置,所述氧化剂用于氧化微生物”、“所述氧化剂与所述多金属氧酸盐接触以通过多金属氧酸盐与所述氧化剂的相互作用而增强所述氧化剂对微生物的氧化作用,其中,所述催化有效物的激发被省去”加入权利要求1,并删除权利要求15,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16-17的序号以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家用器具,所述家用器具具有外表面和内表面并在一表面上包含有至少一种催化有效物,其中,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外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运行就能够接近的表面,并且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内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所述运行就难以接近的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器具还包括产生或引入氧化剂的装置,所述氧化剂用于氧化微生物;所述催化有效物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外表面上并且是多金属氧酸盐,所述氧化剂与所述多金属氧酸盐接触以通过多金属氧酸盐与所述氧化剂的相互作用而增强所述氧化剂对微生物的氧化作用,其中,所述催化有效物的激发被省去。”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于复审通知书列举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2),其不属于教科书、技术词典和技术手册中的任何一种,也不属于普通意义上的工具书,不符合专利法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规定。
(2)由公知常识性证据1、2所能学到的应当是在做家务时记得用清水、洗涤剂、消毒水擦拭家用电器表面,而不是去改造家用器具,以在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设置多金属氧酸盐来抑制微生物生长,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实多金属氧酸盐与家用电器的卫生性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
(3)对比文件2记载的“杂多酸光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过于宽泛,无法给出可用的技术指导。而对比文件2其他部分列举了特定的多金属氧酸盐对于污水中特定污染物的催化降解作用,这些性质无法直接转用于家用器具,因为一方面家用器具的表面不会积聚工业污水中的上述特定污染物,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中提及的多金属氧酸盐必须依赖辐射来活化,而本申请的催化有效物的激发被省去。
(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进一步限定的特征进一步提高了多金属氧酸盐的性能,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已知技术或公知技术。
针对上述复审请求人的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家用器具,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9-15行)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3:(《多酸化学概论》,王恩波等编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274页)可知,如果缺少光的激发,无法预期多金属氧酸盐能够起到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效果。因此,只能将“所述催化有效物的激发被省去”理解为“省去UV辐射的活化”,而不是无需任何光催化。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0023]、[0046]段)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可为冰箱、炉、微波炉、洗碗机或衣物处理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催化有效物为多金属氧酸盐,并被包含在家用器具的外表面上,而对比文件1中的催化有效物为二氧化钛,且未指明被设置在电器的哪个表面上;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家用器具还包括产生或引入氧化剂的装置,氧化剂与多金属氧酸盐接触以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而增强所述氧化剂对微生物的氧化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的二氧化钛暴露于氧。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器具表面能够成本更低、运行时间更长的高效消除微生物,以及选择合适的表面加以实施。由对比文件2(第7-9页)公开的内容可知,杂多酸作为一种催化有效物,与TiO2具有相似的属性,且可被循环使用(即能够长时间工作)、反应条件温和,同时还具有毒性低、不污染环境、活性高等优势,是一种理想的用于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催化剂。多金属氧酸盐既可通过紫外光催化也可通过可见光催化,在已知的多金属氧酸盐中选择可以受可见光激发产生催化作用的多金属氧酸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将二氧化钛设置于电器表面作为光催化剂来消除微生物的技术方案时,能够想到基于上述多金属氧酸盐的多项优势,而将与TiO2催化性能相似的多金属氧酸盐作为光催化剂使用在电器的表面,以降解有机污染物,进而提高电器表面的卫生程度。对于氧化剂的加入,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触媒暴露于氧。被激活的光触媒上产生氧自由基,氧自由基能够消除污物(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上所述向光催化体系中加入氧化剂,能够提高氧自由基的浓度,进而提高光催化去污效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水体污染处理新技术及应用》,何晓文,伍斌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85页),由此,基于多金属氧酸盐与二氧化钛具有相似电子属性和化学组成、形成的激发态与其具有相似的氧化还原性以及多金属氧酸盐可作为氧化催化剂的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为了提高氧自由基的浓度,从而提高去污效果,设置产生或引入氧化剂的装置,以引入氧化剂使得氧化剂与多金属氧酸盐接触。对于具体选择将多金属氧酸盐设置在哪个表面,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138-139页)中记载了通过消毒的方法使有害微生物数量降低,并且还需不要让新的污染物产生,其中,要特别注意各类家具、家用电器表面(尤其要注意背面、底面)的清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237-238页)中还记载了在家庭活动中由于人员不断走动,触摸各类物品,而使各种物体的表面被细菌污染,应该及时消毒。可采用清水或添加洗涤剂的水抹去家具和电器表面灰尘,电器表面包括电器开关、按钮等。可见,根据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家用器具的外表面易于出现微生物污物,且有必要采用相应的手段清洁以防止微生物生长,从而能够想到在选择将可去除微生物的多金属氧酸盐设置在哪个表面时,电器的外表面应被列为可选择的对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4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氧化剂溶解在水中以形成处理剂”,并将“催化有效物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外表面上”修改为“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内表面上”,删除权利要求2、8,并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家用器具,所述家用器具具有外表面和内表面并在一表面上包含有至少一种催化有效物,其中,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外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运行就能够接近的表面,并且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内表面是所述家用器具的用户在所述家用器具的常规运行过程中不干扰所述运行就难以接近的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器具还包括产生或引入氧化剂的装置,所述氧化剂用于氧化微生物,所述氧化剂溶解在水中以形成处理剂;所述催化有效物包含在所述家用器具的所述内表面上并且是多金属氧酸盐,所述氧化剂与所述多金属氧酸盐接触以通过多金属氧酸盐与所述氧化剂的相互作用而增强所述氧化剂对微生物的氧化作用,其中,所述催化有效物的激发被省去。”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氧化剂溶解在水中以形成处理剂”,使得家用器具的消毒处理与家用器具自身的操作融为一体。通过使氧化剂溶解在水中,可以方便地对家用器具,特别是洗衣机和洗碗机的内表面进行消毒。对于洗衣机来说,本身就需要使用含有清洁剂的水溶液进行洗涤,而如果将氧化剂再溶于水中形成处理剂,可以使那些容易污染、但又不太容易解决的部位轻易地被水溶液的处理剂消毒。
(2)对比文件2记载的“杂多酸光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过于宽泛,无法给出可用的技术指导。而对比文件2其他部分列举了特定的多金属氧酸盐对于污水中特定污染物的催化降解作用,这些性质无法直接转用于家用器具,因为一方面家用器具的表面不会积聚工业污水中的上述特定污染物,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中提及的多金属氧酸盐必须依赖辐射来活化,但是本申请限定的家用器具要处理的是内表面,无法保证自然光的照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 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5年09月2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容易想到将上述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家用器具(详见案由部分)。
对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所述催化有效物的激发被省去”,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含有多金属氧酸盐的内表面和外表面一个特别的优点在于这样的表面能够在好多年内用作催化系统而无需额外的活化或额外的能量消耗。额外的能量消耗仅仅发生在额外的循环元件或空气引入元件被使用时,这相对于其它清洁方法来说是极少的。此外,不需要添加任何额外的反应物,并且省略了催化剂的活化、例如借助UV辐射的活化。此外,多金属氧酸盐可以具有杀病毒作用。因此,本发明提供的用于家用器具的卫生系统几乎没有任何运行成本并且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9-15行),但是,本申请全文并未有实质性的证据可以证明本申请催化剂无需任何激发能量就可实现催化作用,而且,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表明,多金属氧酸盐作为催化有效物来实现有机污染物的降解,研究工作均集中在其作为光催化剂的应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274页),也就是说,如果缺少光的激发,无法预期多金属氧酸盐能够起到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效果。因此,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只能将“所述催化有效物的激发被省去”理解为“省去UV辐射的活化”,而不是无需任何光催化。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9]-[0017]、[0019]、[0023]、[0030]、[0046]段)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可为冰箱、炉、微波炉、洗碗机或衣物处理装置。该家用器具包括至少一个部件,所述至少一个部件包括能够富含有机污物的表面,所述表面包括光触媒,光触媒是二氧化钛,该表面与光辐射源相关联,同时暴露于氧,能够由此消除或防止由微生物带来的污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包括光触媒的表面可为内表面,并具体公开了干衣机1搅拌器21(即家用器具的内表面)的制作材料包括二氧化钛,该二氧化钛能够作为光触媒由可见光激活(即省去UV辐射活化)。
对比文件1公开的家用电器为家用器具的下位概念。上述对比文件1列举的家用电器必然包含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外表面和内表面。对比文件1中的光触媒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催化有效物。
由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催化有效物为多金属氧酸盐,而对比文件1中的催化有效物为二氧化钛;并且,权利要求1中的家用器具还包括产生或引入氧化剂的装置,氧化剂溶解在水中以形成处理剂,氧化剂与多金属氧酸盐接触以通过二者的相互作用而增强所述氧化剂对微生物的氧化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的二氧化钛暴露于氧。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家用器具及其运行方法,在该家用器具中,污渍可被轻易并且尤其干净地去除或防止、或者可被至少大部分地去除或防止。具有微生物的污渍优选地被去除或防止。该目的是根据本发明、通过具有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的家用器具及其运行方法而实现的”(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0-24行),“本发明的优点在于家用器具能够采用简易并且具有成本效益地方式获得,这样的家用器具很少出现污渍、尤其是具有微生物的污渍,并且在污渍发展后易于清洁”,“使用含有多金属氧酸盐的内表面和外表面一个特别的优点在于这样的表面能够在好多年内用作催化系统”(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6-10行)。可见,使用含有多金属氧酸盐的器具表面能够成本更低、运行时间更长的消除具有微生物的污渍。进一步的,本申请还记载了“特别是在多金属氧酸盐的运行模式通过与含有处理剂的氧化剂、例如与呈水溶液形式的氧化剂的接触而被加强时,本发明能够使得诸如微生物和养分的有机物分解并且由此能够防止在家用器具中形成生物膜。”(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4-16行),可见,在多金属氧酸盐已经能够去除污渍的基础上,加入氧化剂能够加强此效果。因此,基于上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器具表面能够成本更低、运行时间更长的高效消除微生物。
对比文件2(参见第7-9页)公开了:多金属氧酸盐,或称杂多酸(盐),是由杂原子和配原子按一定的结构通过氧原子配位桥联组成的一类含氧多酸(本文在述及“杂多酸”一词时一般泛含多金属盐酸盐)。杂多酸是一类多电子强氧化性的催化剂,其阴离子结构比较稳定,氧化有机物获得多个电子后依然没有变化,它氧化底物后呈还原态,与各种氧化剂相互作用被氧化为初始状态,可被循环使用。与半导体金属氧化物(如TiO2)相比,杂多酸具有相似电子属性和化学组成,且形成的激发态与其具有相似的氧化还原性,杂多酸作为光催化剂在光催化领域具有重要作用,杂多酸光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有效地降解污染物,且毒性低、不污染环境、活性高、反应条件温和、不腐蚀设备等特性。由以上公开内容可知,杂多酸作为一种催化有效物,与TiO2具有相似的属性,且可被循环使用(即能够长时间工作)、反应条件温和,同时还具有毒性低、不污染环境、活性高等优势,是一种理想的用于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催化剂。并且,多金属氧酸盐既可通过紫外光催化也可通过可见光催化,在已知的多金属氧酸盐中选择可以受可见光激发产生催化作用的多金属氧酸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选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在面对对比文件1中将二氧化钛设置于电器表面作为光催化剂来消除微生物的技术方案时,能够想到基于上述多金属氧酸盐的多项优势,而将与TiO2催化性能相似的多金属氧酸盐作为光催化剂使用在电器的表面,以降解有机污染物,进而提高电器表面的卫生程度。对于氧化剂的加入,对比文件1公开了光触媒暴露于氧。被激活的光触媒上产生氧自由基,氧自由基能够消除污物(参见说明书第[0014]、[004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如上所述向光催化体系中加入氧化剂,能够提高氧自由基的浓度,进而提高光催化去污效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85页),由此,基于多金属氧酸盐与二氧化钛具有相似电子属性和化学组成、形成的激发态与其具有相似的氧化还原性以及多金属氧酸盐可作为氧化催化剂的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为了提高氧自由基的浓度,从而提高去污效果,设置产生或引入氧化剂的装置,以引入氧化剂使得氧化剂与多金属氧酸盐接触。对于氧化剂的供应方式,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使氧化剂溶解于水形成处理剂是常见的供应氧化剂的方式之一;第二,公知常识性证据2(参见第237页)中记载了可采用清水或添加洗涤剂的水抹去家具和电器表面灰尘。即根据生活常识,清水或添加洗涤剂的水可用于清洁家用电器;另外,对于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来说,定期采用水流冲刷的方式清洁其内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综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水流冲刷可对家用器具进行清洁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去污效果,能够想到在加入氧化剂时,从常见的供应氧化剂的方式中选择通过水溶液来携带氧化剂向光催化体系中加入氧化剂,从而在提高光催化去污效率的同时利用水流冲刷实现进一步清洁。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10进一步限定了家用器具的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家用电器不受其使用的限制,可为洗衣机(即具有用于接收待清洁的物体的容器的含水家用器具)、冰箱(即食物在其中被储存)、干衣机、洗衣干衣机、微波炉(即食物在其中被处理或制备)、洗碗机等(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而由对比文件1列举的上述电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他存在清洁需求的常见电器,比如咖啡机、烤箱、切菜机、榨汁机、滚筒烘干机等上述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具体电器种类,进而在其表面设置多金属氧酸盐以除去有机污染物。
从属权利要求3-6、14进一步限定了多金属氧酸盐的具体类型。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多金属氧酸盐(POMs),或称杂多酸是由不同种类的含氧酸根离子经缩合而形成的杂多阴离子,如Keggin型([XM12O40]n-)和Dawson型([X2M18O62]m-)阴离子,在杂多酸中,M为配原子,X为杂原子,目前已知有近70余种元素可作为POMs的杂原子。杂原子或叫中心原子,如Si等,配原子如Mo、W、V等(参见第7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混配型杂多阴离子是常见的杂多阴离子类型,其是用不同于原来配原子的其他原子如Mo、W、V等取代Keggin型和Dawson型杂多阴离子中的一个或多个Mo、W原子而形成的。通过改变取代的配原子和杂原子的种类和数目和种类可制得许多混配型杂多阴离子。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Si作为中心原子、选择W和V作为配原子,从而形成混配型杂多阴离子[SiV3W9O40]7-,其为含有钒的钨酸盐。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杂多酸具有和二氧化钛相似的催化性质的基础上,采用钛改性的钨酸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同时多金属氧酸盐包括四烷基铵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多金属氧酸盐的结构特点和属性容易进行的常规选择。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内表面是水容器的内壁和/或通流元件的内壁,对比文件1公开了洗液容器7的内壁40具有包括光触媒二氧化钛的表面38(参见说明书第[0052]段),可见,对比文件1认识到了电器的水容器内壁需要设置光触媒以消除或防止由微生物带来的污物。结合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由对比文件2获得启示,在该水容器的内壁也设置多金属氧酸盐以降解有机污染物。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流元件的内壁也容易滋生污染物,也可作为设置金属氧酸盐的除菌表面。
从属权利要求11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催化有效物的形成方式,由于多金属氧酸盐可以为固态颗粒状,因此以颗粒状形成于电器表面是常规的设置方式,同时,可被气体或液体介质渗透的过滤单元也是容易想到的设置位置。
从属权利要求12-13对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如上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启示引入氧化剂,在此基础上,氧源可为空气中的氧、氧气、臭氧或过氧化物,这些氧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具体选择的,效果可预期。由此,设置循环元件、空气引入元件以供应氧化剂以及提高流动性也是容易想到的,进而实现氧化剂对微生物的氧化作用,通过与家用器具的含有多金属氧酸盐的内表面或外表面的相互作用而得以增强。
因此,在权利要求2-1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在选择以何种方式供应氧化剂时,使氧化剂溶解于水也是常见的供给方式,具体的理由已在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阐述清楚,此处不赘述。另外,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家用器具自身具有使用水溶液洗涤的功能,而只是限定了“氧化剂溶解于水”,上述溶解氧化剂的水并非一定来自于家用器具自身的操作,从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家用器具的消毒处理与家用器具自身的操作融为一体”得不到支持。
(2)虽然多金属氧酸盐的种类、结构类型较多,但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催化有效物为多金属氧酸盐”,其同样很宽泛的没有限定多金属氧酸盐的具体类型;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也只是泛泛的记载多金属氧酸盐作为催化有效物可以破坏有机污渍,由此不能得出其与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多金属氧酸盐的降解原理和效果不同,可见,本申请也未具体说明多金属氧酸盐是否对某种特定的或某一类有机物能够有效降解;第三,在对比文件1记载了可在电器表面设置二氧化钛来消除或防止由微生物带来的污物的情况下,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多金属氧酸盐与二氧化钛具有相似的氧化还原性从而可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将多金属氧酸盐设置于电器表面来消除有机污染物的教导。第四,对比文件2中利用特定的杂多酸对特定污染物催化降解只是其某一方面的应用,这并不代表杂多酸只能应用于这些特定污染物。如上所述,是基于对比文件2教导的多金属氧酸盐与二氧化钛相似的光催化降解有机污染物的特性,而将多金属氧酸盐用于电器表面,并非基于对比文件2催化降解特定的污染物。第五,如上所述,根据本申请的记载以及现有技术对多金属氧酸盐的催化性的研究,不能得出多金属氧酸盐不需要激发的结论,同时通过可见光激发多金属氧酸盐也是公知的技术。第六,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家用器具的内表面包括催化有效物,以对该内表面去除污物,并且该催化有效物可由可见光激活。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审查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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