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所选无线电接入网络中操作无线设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87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89167
优先权日:2013-12-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75609.3
申请日:2014-12-01
复审请求人:金雅拓M2M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绍芹
合议组组长:赵晓晴
参审员:贾杰
国际分类号:H04W36/14,H04W36/24,H04W36/36,H04W48/16,H04W76/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包括该区别特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产生有益的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5609.3,名称为“用于在所选无线电接入网络中操作无线设备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金雅拓M2M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8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3078980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8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8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94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在无线蜂窝网络(9)中操作无线设备(1)的方法,无线设备(1)包括通信单元(3),
无线蜂窝网络(9)包括至少两个无线电接入网络(8.1,8.2),
通信单元(3)被配置成向作为无线蜂窝网络(9)的部分的网络节点(7.1)通信,网络节点(7.1)被关联到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8.1),
该方法包括针对通信单元(3)的以下步骤:
– 检测所述无线蜂窝网络(9)的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是否满足预定义的接入参数集,
– 其中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支持与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8.1)不同的接入技术,
– 如果检测步骤指示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满足所述接入参数集:
– 向网络节点(7.1)发送连接释放指示,
– 从网络节点(7.1)接收连接释放确认消息,
– 向无线蜂窝网络(9)发送具有对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选择的连接请求消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无线设备(1)包括存储网络接入权限的至少一个存储元件(4),
其中接入参数集还包括所述网络接入权限指示以下的要求:
– 无线设备(1)有权享有接入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和/或
– 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被配置为优选无线电接入网络。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
其中接入参数集还包括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可用的要求。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
其中通过测量来自被关联到近邻小区的网络节点(7.1,7.2)的信令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
其中通过执行网络扫描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6.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
包括存储指示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的高概率的测量结果的步骤,
其中通过访问所述所存储的之前测量结果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的方法,
其中如果检测步骤指示没有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满足所述接入参数集,则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 启动计时器,
– 测量当前位置的第一指示,
– 在计时器期满之后测量当前位置的第二指示,
– 如果当前位置的第一和第二指示实质上不同,
– 则重复检测步骤,
– 否则重启计时器。
8. 被配置成在无线蜂窝网络(9)中操作的无线设备(1),无线设备(1)包括通信单元(3),无线蜂窝网络(9)包括至少两个无线电接入网络(8.1,8.2),
通信单元(3)被配置成向作为无线蜂窝网络(9)的部分的网络节点(7.1)通信,网络节点(7.1)被关联到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8.1),
其中无线设备(1)被配置成:
– 检测所述无线蜂窝网络(9)的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是否满足预定义的接入参数集,
– 其中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支持与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8.1)不同的接入技术,
– 如果检测指示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满足所述接入参数集,则通信单元(3)被配置成:
– 向网络节点(7.1)发送连接释放指示,
– 从网络节点(7.1)接收连接释放确认,
– 向无线蜂窝网络(9)发送具有对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选择的连接请求消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无线设备(1),
还包括存储网络接入权限的至少一个存储元件(4),
其中接入参数集还包括所述网络接入权限指示以下的要求:
无线设备(1)有权享有接入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和/或
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被配置为优选无线电接入网络。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的无线设备(1),
其中接入参数集还包括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可用的要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无线设备(1),
被配置成通过测量来自被关联到近邻小区的网络节点(7.1,7.2)的信令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12.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无线设备(1),
被配置成通过执行网络扫描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13. 根据权利要求10的无线设备(1),
还被配置成存储指示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的高概率的测量结果,
其中通过访问所述所存储的之前测量结果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14. 根据权利要求8至13的无线设备(1),
被配置成,如果所述检测指示没有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满足所述接入参数集,
– 启动计时器,
– 测量当前位置的第一指示,
– 在计时器期满之后测量当前位置的第二指示,
– 如果当前位置的第一和第二指示实质上不同,
– 则重复所述检测,
– 否则重启计时器。”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无线蜂窝网络(9)包括至少两个无线电接入网络;从网络节点(7.1)接收连接释放确认消息。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照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涉及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安装在车辆上的车辆通信装置,本申请涉及一种与车辆完全无关的无线设备;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涉及的目标网络并不相同。2.对比文件1涉及两种类型的网络:诸如热点之类的广域通信信道以及诸如蓝牙之类的窄域通信信道。本申请涉及具有不同技术标准的两个相同类型的网络。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涉及的切换条件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该条件是检测车辆的停止条件,尤其是停车。在本申请中,该条件是检测所述无线蜂窝网络的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是否满足预定义的接入参数集。3.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操作根本不是“切换”,而是仅“断开连接”。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当车辆停止达某一时间段时广域通信信道的吞吐量劣化。与之相反,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是使无线设备能够在没有对无线蜂窝网络的实质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其在哪个无线电接入网络中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并且其他权利要求2-14出于类似原因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是安装在车辆上的无线通信装置,车辆仅是作为载体,而执行无线通信的执行主体实际上还是无线设备。2.虽然对比文件1是LAN和蓝牙两个无线通信网络,而本申请是两个无线蜂窝网络,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WIFI、蓝牙、以及不同制式的无线蜂窝网络都是无线通信领域的常用无线通信网络,而且无线设备与这些网络进行通信连接以及不同网络之间切换接入都是本领域的常见通信过程,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无线设备能够在LAN和蓝牙两个无线通信网络之间选择接入的思路应用到本领域常见的不同制式的蜂窝移动网络上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即能想到并易于实现的。3.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上位概括方式记载的是“是否满足预定义的接入参数集”,并未具体限定“接入参数集”的具体含义。而且基于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所谓的“切换”是“向网络节点(7.1)发送连接释放指示,从网络节点(7.1)接收连接释放确认消息,向无线蜂窝网络(9)发送具有对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选择的连接请求消息。”综上,对比文件1给出了“无线设备能够在不同技术标准的两个无线通信网络中选择决定其在哪个无线电接入网络中接入”的启示,其实际上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6年08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无线设备连接的两个无线接入网络均是无线蜂窝网络;向网络节点发送连接释放指示,从网络节点接收连接释放确认消息。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8-14是与权利要求1-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照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9分别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2。复审请求人认为:1.类型不同的两个网络之间以及同种类型的两个蜂窝网络之间的切换所基于的原理和切换过程是完全不同的;2.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存储元件(4)”,在蜂窝网络中,提到存储参数集、网络接入权限等的存储元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首先能想到的就是比如SIM卡、UICC、USIM、MIM、eSIM卡等的装置,而非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存储器。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在无线蜂窝网络(9)中操作无线设备(1)的方法,无线设备(1)包括通信单元(3),
无线蜂窝网络(9)包括至少两个无线电接入网络(8.1,8.2),
通信单元(3)被配置成向作为无线蜂窝网络(9)的部分的网络节点(7.1)通信,网络节点(7.1)被关联到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8.1),
该方法包括针对通信单元(3)的以下步骤:
– 检测所述无线蜂窝网络(9)的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是否满足预定义的接入参数集,
– 其中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支持与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8.1)不同的接入技术,
– 如果检测步骤指示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满足所述接入参数集:
– 向网络节点(7.1)发送连接释放指示,
– 从网络节点(7.1)接收连接释放确认消息,
– 向无线蜂窝网络(9)发送具有对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选择的连接请求消息,
无线设备(1)包括存储网络接入权限的至少一个存储元件(4),
其中接入参数集还包括所述网络接入权限指示以下的要求:
– 无线设备(1)有权享有接入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和/或
– 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被配置为优选无线电接入网络。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
其中接入参数集还包括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可用的要求。
3.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
其中通过测量来自被关联到近邻小区的网络节点(7.1,7.2)的信令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4.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
其中通过执行网络扫描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5. 根据权利要求2的方法,
包括存储指示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的高概率的测量结果的步骤,
其中通过访问所述所存储的之前测量结果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的方法,
其中如果检测步骤指示没有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满足所述接入参数集,则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 启动计时器,
– 测量当前位置的第一指示,
– 在计时器期满之后测量当前位置的第二指示,
– 如果当前位置的第一和第二指示实质上不同,
– 则重复检测步骤,
– 否则重启计时器。
7. 被配置成在无线蜂窝网络(9)中操作的无线设备(1),无线设备(1)包括通信单元(3),无线蜂窝网络(9)包括至少两个无线电接入网络(8.1,8.2),
通信单元(3)被配置成向作为无线蜂窝网络(9)的部分的网络节点(7.1)通信,网络节点(7.1)被关联到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8.1),
其中无线设备(1)被配置成:
– 检测所述无线蜂窝网络(9)的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是否满足预定义的接入参数集,
– 其中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支持与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8.1)不同的接入技术,
– 如果检测指示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满足所述接入参数集,则通信单元(3)被配置成:
– 向网络节点(7.1)发送连接释放指示,
– 从网络节点(7.1)接收连接释放确认,
– 向无线蜂窝网络(9)发送具有对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选择的连接请求消息,
无线设备(1)还包括存储网络接入权限的至少一个存储元件(4),
其中接入参数集还包括所述网络接入权限指示以下的要求:
无线设备(1)有权享有接入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和/或
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被配置为优选无线电接入网络。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无线设备(1),
其中接入参数集还包括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可用的要求。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无线设备(1),
被配置成通过测量来自被关联到近邻小区的网络节点(7.1,7.2)的信令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10. 根据权利要求8的无线设备(1),
被配置成通过执行网络扫描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11. 根据权利要求8的无线设备(1),
还被配置成存储指示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的高概率的测量结果,
其中通过访问所述所存储的之前测量结果来确定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的可用性。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1的无线设备(1),
被配置成,如果所述检测指示没有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8.2)满足所述接入参数集,
– 启动计时器,
– 测量当前位置的第一指示,
– 在计时器期满之后测量当前位置的第二指示,
– 如果当前位置的第一和第二指示实质上不同,
– 则重复所述检测,
– 否则重启计时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6年08月1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3078980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无线蜂窝网络中操作无线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通信设备,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说明书第[0017]-[0021]、[0030]-[0050]段,图1-3):车载通信设备10能够与两种无线电接入网络通信,即窄域通信与广域通信;其中的窄域通信单元13与通信设备如蜂窝电话100建立窄域通信信道如蓝牙通信(即第一无线电接入网络),广域通信单元12可以与车外的接入点200建立无线广域通信信道(即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窄域通信单元13与广域通信单元12即相当于通信单元(3)),广域通信信道是与窄域通信信道不同的通信信道如WAN或LAN。控制单元11检测车辆处于停止状态且无线设备的通信功能打开时,生成由接入点检测单元27在预设时间内检测到的接入点200列表,判断列表内是否有优先接入点,若是,则确定车载通信设备10是否与蜂窝电话100建立窄域通信,若车载通信设备10与蜂窝电话100建立了窄域通信,控制单元则执行窄域通信信道释放过程以释放窄域通信,与接入点200列表内的优先接入点建立广域通信信道(隐含公开发送具有对所述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的选择的连接请求消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无线设备连接的两个无线电接入网络均是无线蜂窝网络;检测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是否满足预定义的接入参数集;若满足,则向网络节点发送连接释放指示,从网络节点接收连接释放确认消息;无线设备包括存储网络接入权限的至少一个存储元件,接入参数集包括网络接入权限指示的要求:无线设备有权享有接入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针对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无线设备避免徒然地大量尝试发起连接释放指示。
首先,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一种车辆通信设备,其能够与车辆内的蜂窝电话建立如蓝牙的窄域通信信道,也能够与车辆外的热点建立如Wi-Fi的广域通信信道。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车辆处于停止状态的一段时间内防止广域通信信道的吞吐量的恶化,其采取的手段为当检测到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时,若车辆通信设备已经建立了窄域通信信道,则断开该窄域通信信道,建立到优先级接入点的广域通信信道,从而避免了窄域通信信道对广域通信信道的影响,保证了广域通信的吞吐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网络与蜂窝网络不相关,车辆通信设备在断开窄域通信来连接广域通信的操作中,主要涉及车辆通信设备本身,是由车辆通信设备本身来开启或关闭某个网络功能,其不涉及与基站的协商,即断开窄域通信时不需要发起连接释放指示,从而也就不涉及如何避免徒然地大量尝试发起连接释放指示。其次,本申请中先检测第二无线电接入网络是否满足预定义的接入参数集的目的,是确保无线设备有可接入的第二蜂窝网络后再发起连接释放指示以断开与第一蜂窝网络的连接,从而避免徒然地大量尝试发起连接释放指示;而对比文件1先确定是否有可建立广域通信信道的优先级接入点与断开窄域通信信道的复杂度之间没有关联,即其目的不是为了减少断开窄域通信信道时的操作复杂度。再次,在蜂窝网络中,存储接入权限的存储元件指的是SIM卡、UICC、USIM、MIM、eSIM卡等装置,SIM卡是由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并且接入权限是来自网络运营商的订阅信息,该信息可存储在SIM卡上,也可在网络侧得到,这些都是WLAN、BLE等非蜂窝网络的网络所不涉及到的内容。综上,对比文件1未给出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启示。另外,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另外,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无线设备无需徒然地大量尝试发起连接释放指示,能够在没有对无线蜂窝网络的实质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其在哪个无线电接入网络中操作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7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7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2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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