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出租屋用门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43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31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78675.0
申请日:2016-08-17
复审请求人:张轩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建军
合议组组长:李鹏飞
参审员:王少伟
国际分类号:G07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78675.0、名称为“一种出租屋用门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轩,其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0月25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5513190A,公开日2016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2:CN 104156799A,公开日2014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3:CN 203858691U,公告日2014年10月01日,
对比文件4:CN 103927805A,公开日2014年07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出租屋用门禁,其特征在于包括带有与网络连接的网络接口、安装在出租屋的门口的摄像头、安装在出租屋的门口的读卡器、安装在门上的电锁、屋内开门开关、安装在出租屋的门口内侧的摄像头的门禁系统、与网络连接的具有身份识别能力的系统管理后台、出租方手机客户端、承租方手机客户端、承租方的身份证件IC卡 ,当承租人租住出租人的出租屋时,其中一种承租方式是:承租人通过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或相应网页内填列承租人的身份资料至系统管理后台,若身份有问题,系统管理后台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警告,系统管理后台认证并经出租人许可,发出指引让承租人到达出租屋门口,承租人操作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进入门卡授权申请功能,系统管理后台通过网络发出授权的指令到出租屋的门禁系统的读卡器,承租人把自己的身份证件IC卡送到门禁系统的读卡器上进行刷卡,同时,门禁系统自动启动出租屋门口的摄像头对刷卡人进行拍照,如果读卡成功,门禁系统发出读卡成功的信号,门禁系统将读卡器读到的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缓存至门禁系统的存储器内,并将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发送回系统管理后台,这样,承租人就能凭借已经被系统管理后台认证的身份证件IC卡,就能打开门禁出入出租屋;另一种承租方式是:出租人通过在读卡器上刷,出租人的身份证来启动授权程序,授权程序启动后,承租人把自己的身份证件IC卡送到门禁系统的读卡器上进行刷卡,同时,门禁系统自动启动出租屋门口的摄像头对刷卡人进行拍照,如果读卡成功,门禁系统发出读卡成功的信号,门禁系统将读卡器读到的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缓存至门禁系统的存储器内,并将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发送回系统管理后台,这样,承租人就能凭借已经被系统管理后台认证的身份证件IC卡,就能打开门禁进出出租屋,系统管理后台对身份识别,若发现身份有问题,系统管理后台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警告信息;当承租人需要出门而触动出租屋内的开启门禁开关时,出租屋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开启,拍摄承租人出门情况并将该信息传送到系统管理后台,若有访客到访,按动与门禁系统相连的来访门铃开关,或者通过访客手机,进入特定的手机客户端或指定的网页,进入特定的访客功能,通过系统管理后台向门禁系统发出指令,门禁系统控制打开门口的摄像头对来访人进行拍照或录像,视像资料上传系统管理后台,系统管理后台把视像传送至出租人的出租方手机客户端,出租人可以据此判断是否接受来访,并按动出租方手机客户端上的开门按钮,指令系统管理后台转发开门信号至门禁系统,打开电锁,在访客按动门铃时,房门内的喇叭也会发出提醒声音,出租人可以直接在房内打开门屋内开门开关,开门放行,读卡器在直接接受网络发出开始授权的指令下启动或者网络发出授权的指令先预存到门禁系统,再由承租人通过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由承租人的手机发出启动授权的指令到门禁系统,再由门禁系统启动读卡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租屋用门禁,其特征在于当出租方确定要把该出租屋出租时,出租方把出租人的身份资料与出租屋的基本资料通过出租方手机客户端或相应网页填列进系统管理后台,后台认证通过后,出租人在出租屋门口操作出租方手机客户端,进入门禁卡授权功能,系统管理后台确认相关信息后,通过网络发送授权指令至门禁系统,门禁系统控制读卡器发出准备读卡授权的信号,出租人把自己的二代身份证送到读卡器前进行刷卡,门禁系统自动启动门口的摄像头对刷卡人进行拍照,如果读卡成功,门禁系统控制读卡器发出读卡成功的信号,门禁系统将读卡器读到的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缓存至门禁系统的存储器内,并发送回系统管理后台,当日后正常使用时,无论门禁系统是否与管理系统后台在线连接,由于门禁系统内存储了出租人的身份证卡,出租人随时通过其身份证刷读卡器开闭门上的电锁。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出租屋用门禁,其特征在于当门口内有多间单元出租屋时,可归属于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即在门口设置相应的与特定单元出租屋对应的二维码,访客可以通过访客手机扫描该二维码,进入特定的手机客户端或指定的网页,进入特定的访客功能,指定想访问的单元出租屋或承租人,系统管理后台转发来防人的访问请求,待承租人根据转发来的来访信息与视像判断确认后,通过承租方手机客户端发送开门指令至门禁系统控制门口的电锁开锁,若在单元出租屋设置由门禁系统控制的电锁,则同时控制单元出租屋电锁开锁,以便访客进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出租屋内门禁系统,用户在门禁前刷卡或出入的同时,门禁系统的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会同时探测刷卡人身上手机的同类型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的物理地址,门禁系统将探测获得的该物理地址与事先预存的数据相比对,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信息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出租屋内门禁系统,用户在门禁前刷卡或出入的同时,门禁系统的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会同时探测刷卡人身上手机的同类型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的物理地址,门禁系统将探测获得的该物理地址与事先预存的数据相比对,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信息处理。”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出租屋用门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门禁认证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处在于:1)在承租人自己通过授权申请门卡授权之前,还包括,承租人可以采用通过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或相应网页内填列承租人的身份资料的方式将身份资料发送至系统管理后台;若身份有问题,系统管理后台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警告;系统管理后台发出指引让承租人到达出租屋门口;门禁系统的存储器还缓存了刷卡人的照片;出租人通过在读卡器上刷出租人的身份证来启动授权程序;读卡器在直接接受网络发出开始授权的指令下启动或者网络发出授权的指令先预存到门禁系统,再由承租人通过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由承租人的手机发出启动授权的指令到门禁系统,再由门禁系统启动读卡器;2)当承租人需要出门而触动出租屋内的开启门禁开关时,出租屋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开启,拍摄承租人出门情况并将该信息传送到系统管理后台;3)若有访客到访,按动与门禁系统相连的来访门铃开关,或者通过访客手机,进入特定的手机客户端或指定的网页,进入特定的访客功能,通过系统管理后台向门禁系统发出指令,门禁系统控制打开门口的摄像头对来访人进行拍照或录像,视像资料上传系统管理后台,系统管理后台把视像传送至出租人的出租方手机客户端,出租人可以据此判断是否接受来访,并按动出租方手机客户端上的开门按钮,指令系统管理后台转发开门信号至门禁系统,打开电锁,在访客按动门铃时,房门内的喇叭也会发出提醒声音,出租人可以直接在房内打开门屋内开门开关,开门放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获取承租人的身份资料,如何由出租人启动授权程序,如何对承租人的出门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如何处理访客开门请求。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仅是在承租人需要承租时,将承租人的身份证的照片及承租人的人像照片传送到后台服务器,由后台服务器进行图像对比,来确定身份证与使用身份证进行承租请求的人是否是同一人,由于不是获取身份证里面的身份资料,因此,会出现承租人用假身份证承租的情况的发生,而且,由于没有预先由承租者提供身份资料,因此,无法进行身份证信息核对,只能进行身份证照片与承租者相片的核对,这样,是无法确切获知承租人的真实身份的。2、对比文件2的技术是建立虚拟的第二账户,并授予虚拟的第二账户的门禁权限,然后由承租人通过物理状态的第二终端通过无线方式向门禁发送带有虚拟第二账户特性信息的开门请求,已经存储有虚拟的第二账户的门禁权限信息的门禁依据该权限信息决定是否根据请求开门。由于对比文件2入住时,无需验证入住人的身份,这样,承租者就可以用非实际承租人的身份进行承租,这样,就很容易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对比文件2的第二终端,只要能向门禁发送带有承租人的第二账户特性的信息,不管该信息是否是承租人所专属的第二终端所发送的,门禁都会确定该信息是承租人发出的。3、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是授权第二账户开启门禁的权限的技术,也就是承租者通过第二账户上所获取的授权权限,来开启门禁,而该授权权限不包含第二账户的特性(如手机的特性),只要有授权权限(如二维码),即能开启门禁。本申请所涉及的手机的同类型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的物理地址是专属于承租人操作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进入门卡授权申请功能前与门禁系统的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建立联系时的承租人的手机,因此,本申请的手机的同类型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的物理地址与对比文件2的第二账户以及第二账户上的授权权限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承租人通过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或相应网页内填列承租人的身份资料至系统管理后台,若身份有问题,系统管理后台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警告,系统管理后台认证并经出租人许可,发出指引让承租人到达出租屋门口,承租人操作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进入门卡授权申请功能;或者出租人通过在读卡器上读取出租人的身份证来启动授权程序。2)本申请在刷卡的同时门禁系统自动启动出租屋门口的摄像头对刷卡人进行拍照,门禁系统将读卡器读到的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缓存至门禁系统的存储器内,并将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发送回系统管理后台,而对比文件1是先通过摄像头采集租住者的人像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发送到后台服务器K进行认证,然后再发送接收门禁授权的指令到ID卡读头,读取身份证序列号并将其存储在门禁前端的存储器中。3)包括屋内开门开关、安装在出租屋的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当承租人需要出门而触动出租屋内的开启门禁开关时,出租屋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开启,拍摄承租人出门情况并将该信息传送到系统管理后台。4)若有访客到访,按动与门禁系统相连的来访门铃开关,或者通过访客手机,进入特定的手机客户端或指定的网页,进入特定的访客功能,通过系统管理后台向门禁系统发出指令,门禁系统控制打开门口的摄像头对来访人进行拍照或录像,视像资料上传系统管理后台,系统管理后台把视像传送至出租人的出租方手机客户端,出租人可以据此判断是否接受来访,并按动出租方手机客户端上的开门按钮,指令系统管理后台转发开门信号至门禁系统,打开电锁,在访客按动门铃时,房门内的喇叭也会发出提醒声音,出租人可以直接在房内打开门屋内开门开关,开门放行。5)网络发出授权的指令先预存到门禁系统,再由承租人通过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由承租人的手机发出启动授权的指令到门禁系统,再由门禁系统启动读卡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4)是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5)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的理由,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是:门禁认证方法,先通过摄像头获取身份证照片及承租人头像照片,由后台进行比对确认,确认一致后,再由读卡器读取证件的ID序列号,以便将该证件作为开启门禁的门卡,由于仅是证件的照片与承租人头像照片进行对比,因此,就有可能采用伪造的身份证进行承租操作。而本申请是通过刷卡获取证件里面(第二代身份证)的身份资料(当然,身份资料中也包括有头像信息),对所获得的身份资料、现场获得的承租人头像照片进行比对,就能保证承租人与身份证的一致,因此,对比文件1的承租人的身份确定方式(仅对比证件照片、承租人头像照片)与本申请的身份确定方式(由于是证件里面数据信息,因此,所包含的身份信息更丰富,不仅是人像数据信息,而且,图像数据信息更准确)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的。且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相当于将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的图像信息传送到后台的审查意见显然是错误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2、对比文件1的启动门禁授权与承租者身份对比是分开进行的,先进行身份对比后,才进行门禁授权,而本申请是:门禁授权与承租者身份对比是同时进行的,因此,两者的技术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况且,受对比文件1的技术所决定,对比文件1的技术是不能实现门禁授权与承租者身份对比同时进行的,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与本申请技术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的。显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其他的包括认证授权启动、技术特征D、E等技术,而这些技术是实现本专利申请发明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是:对租客授权登记请求进行验证后,授予所述租客所指定的第二账户对应所述出租屋标识的门禁权限,本申请在确定租客授权登记请求符合要求后,并不是直接授予所述租客所指定的第二账户对应所述出租屋标识的门禁权限,而是启动租客身份资料与租客本人是否一致的比对,比对确认一致后,才授予门禁权限,因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与本申请技术显然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的,由于没有租客身份资料与租客本人是否一致的比对,而且,其门禁权限是所述租客所指定的第二账户对应所述出租屋标识的门禁权限,因此,有可能申请租屋的申请人与实际入住人是不一致的,而本申请由于是比对租客身份资料与租客本人,而且,通过授予租客身份证件的门禁权限,保证了租屋申请人与实际入住人一致。显然,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的本专利申请的其他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显然与本专利申请技术是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是不可能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结合。3、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户在门禁前刷卡或出入的同时,门禁系统的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会同时探测刷卡人身上手机的同类型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的物理地址,门禁系统将探测获得的该物理地址与事先预存的数据相比对,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信息处理”没有被任何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根本不可能获得上述附加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为: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出租屋用门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门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附图1-2):在房屋的门上设置带有微电脑控制装置的门禁前端A及由门禁前端A控制的电动门锁B(相当于电锁),门禁前端A包括与微电脑控制装置相连的网络接口C、存储器D、摄像头E(相当于出租屋门口的摄像头)、ID卡读头F(相当于读卡器),物业的管理者设置有后台服务器K(相当于系统管理后台),门禁前端通过网络接口C与服务器K连接;通过应用程序APP使租住者的智能手机G(相当于承租方手机客户端)、管理者的智能手机H(相当于出租方手机客户端)通过网络与服务器K交换数据。租住者通过网络或房屋门前的二维码等标识确定要租住的房屋后,联系该房屋的物业的管理者,发起需要租住的请求,这过程可通过带有应用程序APP的智能手机G在门禁前完成,收到该租住的请求后,管理者若初步同意,则通过后台服务器K及网络指令该房屋门禁前端A的摄像头E开机,采集租住者的人像照片与租住者的居民身份证的照片,并通过网络将人像照片与租住者的居民身份证的照片信息传回后台服务器K(相当于门禁系统自动启动出租屋门口的摄像头对刷卡人进行拍照,并将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发送回系统管理后台),由后台服务器K进行身份证图像的OCR识别及资料比对与处理,确认其身份符合租住条件后,通过网络发送准备接受门禁授权的指令到门禁前端A的ID卡读头F,门禁前端A的ID卡读头F开机准备读卡(相当于读卡器在直接接受网络发出开始授权的指令下启动),租住者把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靠近ID卡读头F,由ID卡读头读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的ID序列号(相当于系统管理后台通过网络发出授权的指令到出租屋的门禁系统的读卡器,承租人把自己的身份证件IC卡送到门禁系统的读卡器上进行刷卡),ID卡读头F读取到此序列号后,保存在门禁前端A的存储器D中(相当于门禁系统将读卡器读到的身份证信息缓存至门禁系统的存储器内),门禁前端A同时把该身份证卡序列号通过网络传输回后台服务器K,由后台服务器K进行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确认在内的租住者的身份资料与身份证序列号的捆绑与其他数据处理,并将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确认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回门禁前端A,这样,门禁前端A的ID卡读头F读取已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后,就会打开电动门锁B,使租住者开门进住房屋(相当于承租人就能凭借已经被系统管理后台认证的身份证件IC卡,就能打开门禁出入出租屋),在租住者退租或者其他丧失租住资格时,管理者可以通过智能手机H及网络发送删除授权的指令到达门禁前端A,门禁前端A把存储器D中的对应的授权序列号删除,即可实现禁止租住者再次进入房屋的功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承租人通过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或相应网页内填列承租人的身份资料至系统管理后台,若身份有问题,系统管理后台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警告,系统管理后台认证并经出租人许可,发出指引让承租人到达出租屋门口,承租人操作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进入门卡授权申请功能;或者出租人通过在读卡器上读取出租人的身份证来启动授权程序。2)本申请在刷卡的同时门禁系统自动启动出租屋门口的摄像头对刷卡人进行拍照,门禁系统将读卡器读到的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缓存至门禁系统的存储器内,并将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发送回系统管理后台,而对比文件1是先通过摄像头采集租住者的人像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发送到后台服务器K进行认证,然后再发送接收门禁授权的指令到ID卡读头,读取身份证序列号并将其存储在门禁前端的存储器中。3)包括屋内开门开关、安装在出租屋的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当承租人需要出门而触动出租屋内的开启门禁开关时,出租屋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开启,拍摄承租人出门情况并将该信息传送到系统管理后台。4)若有访客到访,按动与门禁系统相连的来访门铃开关,或者通过访客手机,进入特定的手机客户端或指定的网页,进入特定的访客功能,通过系统管理后台向门禁系统发出指令,门禁系统控制打开门口的摄像头对来访人进行拍照或录像,视像资料上传系统管理后台,系统管理后台把视像传送至出租人的出租方手机客户端,出租人可以据此判断是否接受来访,并按动出租方手机客户端上的开门按钮,指令系统管理后台转发开门信号至门禁系统,打开电锁,在访客按动门铃时,房门内的喇叭也会发出提醒声音,出租人可以直接在房内打开门屋内开门开关,开门放行。5)网络发出授权的指令先预存到门禁系统,再由承租人通过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由承租人的手机发出启动授权的指令到门禁系统,再由门禁系统启动读卡器。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承租人如何获取进入门卡授权申请;2)如何保存承租人的信息;3)如何对承租人的出门情况进行监管;4)如何处理给访客开门;5)如何启动读卡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门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61段、附图1-4):步骤102,接收以权限级别为房东的第一账号登录的第一用户终端所发送的携带有出租屋标识和租客身份信息的租客授权登记请求。这里租客授权登记是指授予租客对出租屋标识所对应的门禁终端的门禁权限并记录租客的身份信息。租客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信息和租客照片中的至少一种。证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限、证件类型等中的至少一种。联系方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和即时通信客户端账号等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步骤102具体包括如下步骤:步骤302,接收以权限级别为租客的第二账号登录的第二用户终端所发送的携带有出租屋标识和租客身份信息的租屋申请请求。具体地,租客凭借权限级别为租客的第二账号在第二用户终端上所运行的租客用应用上进行登录从而具有租客的操作权限。租客通过租客用应用所提供的租屋申请页面填入出租屋标识,或者通过选择页面中所提供的出租屋信息以唯一确定出租屋标识,并填入租客身份信息。第二用户终端获取该出租屋标识和租客身份信息并据以生成租屋申请请求而发送给服务器(相当于承租人通过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或相应网页内填列承租人的身份资料至系统管理后台),服务器则接收第二用户终端所发送的携带有出租屋标识和租客身份信息的租屋申请请求。步骤304,将租屋申请请求转发给以租屋申请请求所指定的权限级别为房东的第一账号登录的第一用户终端。步骤306,接收第一用户终端响应于租屋申请请求而发送的携带有出租屋标识和租客身份信息的租客授权登记请求。租客凭借其租客权限级别的第二账号在第二用户终端登录而发出租屋申请请求,房东则凭借其房东权限级别的第一账号在第一用户终端登录而对该租屋申请请求进行审核,从而审核通过则发起租客授权登记请求(相当于系统管理后台认证并经出租人许可)。步骤104,对租客授权登记请求进行验证,若验证通过则授予租客授权登记请求所指定的第二账号对应出租屋标识的门禁权限(相当于承租人操作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进入门卡授权申请功能),并记录第二账号与租客身份信息的对应关系。当租客通过第二用户终端与门禁终端建立无线局域网连接,从而通过该无线局域网连接向门禁终端发送开门请求时,门禁终端根据本地或服务器上的第二账号的门禁权限,来对开门请求进行验证,具体若第二账号具有门禁权限则验证通过,若不具有门禁权限则验证失败。验证通过则门禁终端会发生开锁信号给门锁装置以控制其处于解锁状态。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租户手机客户端填写租户的身份信息并传送给出租人进行审核以获取门禁授权,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门禁系统中,通过租住者的智能手机G填入身份信息并将其传送到服务器进行认证并经管理者许可,从而获得门禁授权。而“若身份有问题,系统管理后台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警告;发出指引让承租人到达出租屋门口”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如果对租户的身份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出租者发出警告,以免造成安全问题;为了进行门禁授权,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发出指引让承租人到达出租屋门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摄像头采集租住者的人像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发送到后台服务器K进行认证,然后再发送接收门禁授权的指令到ID卡读头,读取身份证序列号并将其存储在门禁前端的存储器中;在此基础上,为了保存承租人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刷卡的同时门禁系统自动启动出租屋门口的摄像头对刷卡人进行拍照,门禁系统将读卡器读到的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缓存至门禁系统的存储器内,并将身份证信息与刷卡人照片发送回系统管理后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门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段、附图1):包括主控制器、读卡器、电锁、数据管理库和通信转换器,所述的读卡器分为入门读卡器和出门读卡器,安装于门的两侧,所述的主控制器连接读卡器、电锁和数据管理库,所述的门在安装出门读卡器的一侧设有出门按钮(相当于屋内开门开关),所述的出门按钮直接连接电锁,在断电时打开电锁。所述的门两侧还设有出门摄像机(相当于安装在出租屋的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和入门摄像机,所述的出门摄像机和入门摄像机连接通信转换器,所述的通信转换器连接数据管理库。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3)的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对租户的出门情况进行监控。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已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当承租人需要出门而触动出租屋内的开启门禁开关时,出租屋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开启,拍摄承租人出门情况并将该信息传送到系统管理后台”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出租屋某内安装出门读卡器、出门按钮以及出门摄像机,出门摄像机经通信转换器与数据管理库连接,由此可以确定,出门摄像机可以拍摄承租人出门情况并将该信息传送到数据管理库,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出租屋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开启时间设置为当承租人需要出门而触动出租屋内的开启门禁开关时,出租屋门口内侧的摄像头开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远程门禁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0036段、附图1-2):当有人来访或想进入业主的房屋时,按下门禁控制器上的呼叫按钮(相当于门铃开关),呼叫按钮开启门禁控制器(相当于系统管理后台),门禁控制器触发设置于门扇上的视频集器,采集请求开启门禁的请求人的体貌特征信息,同时将采集到的请求人的体貌特征通过IP网络发送给业主的智能手机(相当于出租方手机客户端)。业主接收到请求人的体貌特征信息后判断请求人是陌生人或是家人朋友,如果是家人,则在智能手机上进行密码认证与指纹认证的双重认证,认证通过后确认门禁开启的控制信号通过IP网络发送给门禁控制器,门禁开启。另外,在实施例2中公开了来访者利用微信客户端(相当于访客手机)扫描二维码得到业主信息并将业主信息通过微信平台发送至远程可视终端,同时感应器感应二维码被扫描后触发视频采集器,由视频采集器采集并发送来访者的体貌特征信息至远程可视终端,业主通过远程可视终端观察到来访者并借助于微信平台与来访者进行沟通。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出租方手机客户端给访客开门。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访客按动门铃时,房门内的喇叭也会发出提醒声音,出租人可以直接在房内打开门屋内开门开关,开门放行”为常规的房主为访客开门的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其为本领域启动读卡器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租住者向管理者发起租住请求,经管理者初步同意,则通过后台服务器K及网络指令门禁前端A的摄像头E开机,采集租住者的人像照片和身份证照片,并将租住者的人像照片和身份证照片传回后台服务器K,由后台服务器K进行身份证图像的OCR识别及资料比对与处理,确认其身份符合租住条件后,通过网络发送准备接受门禁授权的指令到门禁前端A的ID卡读头F,读取租住者的身份证的ID序列号并保存在门禁前端A的存储器中,门禁前端A同时把该身份证卡序列号通过网络传输回后台服务器K进行处理,并将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确认信息通过网络传输回门禁前端A,这样,门禁前端A的ID卡读头F读取已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后,就会打开电动门锁B,使租住者开门进住房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门禁前端的摄像头采集租住者的身份证照片和人像照片并传输到后台服务台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控制门禁前端的读卡器采集租住者的身份证号并保存在存储器中,租住者通过读头读取身份证后即可打开门锁进入房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出租人开闭门锁。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5段、附图2):当有人来访或想进入业主的房屋时,来访者利用微信客户端扫描二维码,同时设置于二维码上的感应器感应到有人进行扫描,发射信号触发视频采集器,视频采集器采集来访者的体貌特征信息,同时将采集到的来访者的体貌特征通过IP网络发送给业主的智能手机。业主接收到请求人的体貌特征信息后判断请求人是陌生人或是家人朋友,如果是家人,则在智能手机上进行密码认证与指纹认证的双重认证,认证通过后确认门禁开启的控制信号通过IP网络发送给门禁控制器,门禁开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的作用相同,都是访客通过扫描二维码与住户进行联系,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当门口内有多间单元出租屋时,可归属于一个整体进行管理,即在门口设置相应的与特定单元出租屋对应的二维码,进入特定的访客功能,指定想访问的单元出租屋或承租人,若在单元出租屋设置由门禁系统控制的电锁,则同时控制单元出租屋电锁开锁,以便访客进入”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便于访客访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或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确保安全,设置多个验证项目进行比对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户在门禁前刷卡或出入的同时,门禁系统的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会同时探测刷卡人身上手机的同类型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的物理地址,门禁系统将探测获得的该物理地址与事先预存的数据相比对,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信息处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身份证信息,并没有对身份证信息作进一步限定,是有关身份的所有信息的总称,属于上位概念;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通过摄像头采集身份证的照片信息,而身份证照片信息属于一种具体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下位概念,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身份证信息。另外,即使将身份证进一步限定为身份证里面的身份资料,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为了提高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身份证包括的全部信息进行核对。
2、首先,根据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承租人通过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或相应网页内填列承租人的身份资料至系统管理后台,若身份有问题,系统管理后台可以向出租人发出警告,系统管理后台认证并经出租人许可,发出指引让承租人到达出租屋门口,承租人操作承租人的手机客户端进入门卡授权申请功能”,由此可见,本申请也是先对承租者的身份进行对比,只有身份对比通过后,才启动门禁授权的,因此同样是承租者身份对比与启动门禁授权分开进行,先进行身份对比后,才进行门禁授权。本申请的认证授权启动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特征D被对比文件3以及对比文件4公开了,技术特征E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具体请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部分。其次,本申请在确定租客授权登记请求符合要求后,启动租客身份资料与租客本人是否一致的比对,比对确认一致后才授予门禁权限,这样的技术手段是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不同,然而这样的技术手段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请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对比文件2是否具有技术启示,并不是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是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找到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到对比文件2中寻找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租客通过第二用户终端,在租客用应用所提供的租屋申请页面填入出租屋标识并填入身份信息,第二用户终端获取该出租屋标识和租客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租客照片)并据以生成租屋申请请求而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则接收第二用户终端所发送的携带有出租屋标识和租客身份信息的租屋申请请求,并将租屋申请请求转发给以租屋申请请求所指定的权限级别为房东的第一账号登录的第一用户终端;房东凭借其房东权限级别的第一账号在第一用户终端登录而对该租屋申请请求进行审核,从而审核通过则发起租客授权登记请求”(参见说明书第[0055]-[006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租户通过手机端发送身份信息给服务器,服务器将租户的身份信息转发到房东的手机端,经房东审核通过后,租户获得门禁申请授权;即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于通过手机端获取租户的身份信息,从而进入门禁授权;而不是如何开启门禁并打开电锁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刷租客身份证开启门禁的技术手段,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一在于如何获得租客的身份信息并让其进入门禁授权,而该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且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租客手机端获取租客身份信息从而进入门禁授权,因此,对比文件2存在技术启示。
3、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户在门禁前刷卡或出入的同时,门禁系统的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会同时探测刷卡人身上手机的同类型短距离无线通讯模块的物理地址,门禁系统将探测获得的该物理地址与事先预存的数据相比对,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信息处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为了提高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门禁中存储多个认证项目,而手机是人们现代生活中常用物品,经常随身携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刷卡人的手机的物理地址作为开启门禁认证项目,防止身份证丢失后被其他人用来开启门禁。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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