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以蜂蜜为原料的发酵醋酿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17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465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593974.6
申请日:2012-12-19
复审请求人:张立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迪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汪建斌
国际分类号:C12J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获得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93974.6,名称为“一种以蜂蜜为原料的发酵醋酿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张立新。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页(即第1-5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本发明一种以优质蜂蜜为主原料的发酵醋酿造方法,精选蜂蜜用矿泉水调制浓度百分之15-20稀释液后,再调制好的稀释液中加入百分之十的枣花蜜,百分之一大枣,百分之零点二枸杞,百分之零点一松针,60-80度杀菌待温度降至15-20度,加入选好的酒曲,控制好温度16-33度,添加营养盐,酶制剂,发酵十五天后加入醋酸菌25-36度发酵十天陈酿过滤杀菌即得。”
驳回理由认为:对比文件1(CN1255537 A,公开日为2000年06月07日)公开了一种以蜂蜜为主料,枸杞、大枣为辅料的蜜酒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的产品形式为发酵醋而非发酵酒,且还添加了枣花蜜、松针和酶制剂,水为矿泉水、营养物质为营养盐;限定了蜂蜜稀释后的浓度、各原料的用量、发酵剂为酒曲和醋酸菌、控制发酵温度,各原料的添加时机不同;接入菌种前未调节pH但增加了杀菌步骤,发酵后未澄清、调整糖度、酒度,酒精发酵后增加醋酸发酵工艺并限定了醋酸发酵的时间,陈酿的时机不同,陈酿后过滤杀菌即得发酵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风味口感不同的蜂蜜发酵醋。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CN102352300 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公开了以蜂蜜为原料先加入酵母酒化发酵、后接入醋酸菌进行醋酸发酵得蜂蜜醋(参见权利要求2)。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发酵酒的基础上有动机继续加入醋酸发酵得发酵醋。枣花蜜、矿泉水、营养盐、松针、酶制剂是本领域常见的原料和/或中药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营养及保健特性,可结合实际需要合理选择添加。而蜂蜜稀释后浓度、各原料的用量和添加时机可结合对比文件1和所要达到的风味口感等调整获得。酒曲是常规酒发酵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菌种。控制发酵温度,接入菌种前调节pH,发酵后澄清、调整糖度、酒度,陈酿后过滤杀菌均是常规发酵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产品风味口感等进行调整或省略。醋酸发酵时间及陈酿时机可结合对比文件2合理调整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张立新(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用蜂蜜酿醋,和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二者没有结合启示。(2)本申请还添加了枣花蜜、松针、酒曲和醋酸菌等,且得到了枣花蜜与其他原料的合理配比,加入松针提供保健功效。主料蜂蜜、枣花蜜与辅料松针、大枣、枸杞的同步发酵,能够保证醋中保留原料营养成分,并在发酵中产生营养物质。蜂蜜、枸杞、大枣三者比例的差异也会导致醋和酒的品质不同。本申请在酿醋的过程中加入了酒曲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具体的酿造参数也不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虽加入了酵母,但与酒曲不能互相替代,二者的主要成分和酿醋中的作用并不相同。(3)加入酒曲前对溶液进行灭菌可以缩短发酵周期,且本申请未包括调节pH的步骤,且对工艺进行控制,分时段加入不同微生物,保证酒曲和醋酸菌的生长温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发酵酒及发酵醋均是常见的发酵制品,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在发酵酒的基础上继续进行醋酸发酵获得发酵醋。(2)枣花蜜是常见蜂蜜种类、松针是常见重要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营养、风味及保健特性,可结合产品营养、保健及风味口感选择添加。(3)酒曲以及酵母是发酵酒的常规发酵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产品风味、营养选用酒曲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菌种。接入菌种前调节pH、发酵后澄清、调整糖度、酒度均是常规发酵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进行调整或省略;醋酸发酵时间、陈酿时机可结合对比文件2调整获得。且本申请的工艺步骤均是常规处理方式,并未解决技术难题,属于工艺的常规选择。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蜂蜜活醋及其生产工艺(参见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加入了枣花蜜、大枣、枸杞、松针,用矿泉水稀释蜂蜜,且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限定了对混合后的原料杀菌及具体条件;(2)采用酒曲代替酵母进行首次发酵,并加入了营养盐和酶制剂,限定了不同的首次发酵时间;(3)限定了醋酸发酵的时间,陈酿后还进行了过滤杀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口感、风味、营养保健功效更为丰富的蜂蜜醋。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蜜酒的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2),给出了以蜂蜜为主料,枸杞、大枣为辅料共同配合酿酒的技术启示,而制备蜜醋和蜜酒的工艺过程有多处类似之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相关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2中。本领域公知枣花蜜质地粘稠,不易结晶,气味浊香,有特殊的浓郁气味(枣花香味),是制中成药的上等蜂蜜(参见《蜜蜂产品与健康长寿》,瞿守睦等编著,中国林业出版社,1989年04月,第18页),并熟知松针是本领域常见的中药原料,也熟知其活性成分和保健特性。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两种蜂蜜并用,并加入松针,取得更丰富的营养、保健功效以及风味口感是不难预料的。矿泉水是常见的原料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用其稀释蜂蜜。对原料进行杀菌以保证卫生条件、利于后续发酵中菌种生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各组分的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风味、口感、营养保健功效和常规用量范围能够确定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酒曲和酵母均是发酵产酒的常用发酵剂,用酿酒酵母代替传统的酒曲酒母已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例如参见《中国大酒典》,秦含章等主编,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027-1028页),本领域熟知二者成分上的区别及其对酒风味、口感及理化性状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选择适宜的发酵剂。至于具体发酵时间则是根据原料成分、浓度和发酵终点的设置可以经常规试验调整优化的。营养盐和酶制剂是常见的营养和活性物质,出于丰富发酵醋营养功效的考虑可以常规选择加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醋酸发酵温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宜的发酵时间。陈酿后进行过滤杀菌保持发酵醋的澄清度和卫生状况也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采用蜂蜜酿醋,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二者都是先酿酒再用醋酸菌酿醋,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酿酒过程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1将其中的枸杞、大枣等成分加入到对比文件2第一步的酿酒过程中,不存在技术障碍。(2)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蜂蜜为主料,枸杞、大枣为辅料酿酒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公知枣花蜜和松针的营养保健特性,可以选择将两种蜂蜜并用,并加入松针,以赋予产品更丰富的营养和保健功效。(3)对原料进行杀菌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取得发酵效率提高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2也未调整pH值、分段加入了不同的微生物,具体工艺条件的控制可以根据发酵醋的风味口感、营养保健功效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且看不出本申请的工艺条件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用蜂蜜酿醋,和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二者没有结合启示。(2)本申请还添加了枣花蜜、松针、酒曲和醋酸菌等原料,并创新地选择松针加入酿造醋。蜂蜜、枸杞、大枣三者比例的差异也会导致醋和酒的品质不同。本申请在酿醋的过程中加入了酒曲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其取得的效果难以预期,具体的酿造参数也不容易想到。对比文件2虽加入了酵母,但与酒曲不能互相替代,二者的主要成分和酿醋中的作用并不相同。(3)加入酒曲前对溶液进行灭菌可以缩短发酵周期,且本申请未包括调节pH的步骤,且对工艺进行控制,分时段加入不同的微生物,保证酒曲和醋酸菌的生长温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2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页(即第1-5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有动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获得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优质蜂蜜为主原料的发酵醋酿造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蜂蜜活醋及其生产工艺,其生产工艺为:①蜂蜜活醋的酒化为:按干酵母与蜜水溶液重量比0.1‰的比例加入活化酵母,盖上密闭盖,开启恒温发酵罐的搅拌器,使二者充分混匀。开启电加热,维持发酵温度30℃,大约发酵5-8天后,测试发酵液中的酒精度和含糖量,当含糖量低于1%时,停止发酵。②醋酸菌的活化为:按葡萄糖1%、酵母膏1%、碳酸钙1.5%、琼脂2%配制成培养基,将醋酸菌斜面接种到上述培养基上,于20-34℃恒温中,摇床震荡培养24小时,再接种到由葡萄糖1%、酵母膏1%、碳酸钙1.5%、琼脂2%、95%酒精5%配制成培养基中,在30℃培养24小 时以供醋化用。③蜂蜜活醋的醋化为:将活化醋酸菌种子按10%的种子量泵入恒温发酵罐,开启恒温发酵罐的搅拌器,使二者充分混匀。开启电加热,控制发酵罐温度在35℃。开启发酵罐内的料液循环,使料液自下而下成瀑布循环。开启发酵罐底层供氧装置,设定供氧量在1.8M3/小时。测定料液中的总酸度和酒精度,当总酸度上升较慢,且酒精度低于0.3%时,停止醋酸发酵。④蜂蜜活醋的陈化为:将通过实施步骤三产生的醋化溶液泵入陈化罐,开启陈化罐的臭氧开关,控制臭氧流量在0.1升/分,开启15分钟后停止供氧,密闭10天后陈化结束(参见权利要求2)。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蜂蜜为原料制备蜂蜜醋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还加入了枣花蜜、大枣、枸杞、松针,用矿泉水稀释蜂蜜,且限定了各组分的含量;限定了对混合后的原料杀菌及具体条件;(2)采用酒曲代替酵母进行首次发酵,并加入了营养盐和酶制剂,限定了不同的首次发酵时间;(3)限定了醋酸发酵的时间,陈酿后还进行了过滤杀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口感、风味、营养保健功效更为丰富的蜂蜜醋。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蜜酒的制备方法,以蜂蜜、枸杞、大枣为原料,蜂蜜为主料,枸杞、大枣为辅料,三者的比例为1000∶90-120∶30- 45,其工艺流程是:①用水将蜂蜜稀释,②加入营养物质,按每公斤稀释液 1-1.2公斤加入,调整PH值为3.5-4,③接种菌种,让菌种生长繁殖, ④1-2天后加入经处理过的辅料,⑤10-15天后发酵酒澄清,⑥按产品要求调整糖度、酒度,陈酿(参见权利要求2)。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蜂蜜为主料,枸杞、大枣为辅料共同配合酿酒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加上制备蜜醋和蜜酒的工艺过程有多处类似之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相关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2中。而本领域公知枣花蜜质地粘稠,不易结晶,气味浊香,有特殊的浓郁气味(枣花香味),是制中成药的上等蜂蜜(参见《蜜蜂产品与健康长寿》,瞿守睦等编著,中国林业出版社,1989年04月,第18页),并熟知松针是本领域常见的中药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本身的活性成分以及保健特性:松针富含糖类、粗蛋白、粗脂肪、多种氨基酸和多种微量矿元素、多种维生素等,可祛风活血,明目,安神,解毒。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两种蜂蜜并用,并加入松针,取得的使产品风味、口感更佳,赋予产品更丰富的营养和保健功效是不难预料的。至于矿泉水是本领域常见的原料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常规选择用其稀释蜂蜜。对原料进行杀菌以保证卫生条件、利于后续发酵中菌种生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各组分的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所要获得的风味、口感、营养保健功效并结合各组分常规用量范围能够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2),酒曲和酵母均是发酵产酒的常用发酵剂,用酿酒酵母代替传统的酒曲酒母已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例如参见《中国大酒典》,秦含章等主编,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027-1028页),本领域熟知二者成分上的区别及其对酒风味、口感及理化性状的影响,二者各有优劣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所要获得的产品品质和生产需要等综合考量选择适宜的发酵剂,取得的技术效果是能够预期的。至于具体发酵时间则是根据原料成分、浓度和发酵终点的设置可以经常规试验调整优化的。营养盐和酶制剂是本领域常见的营养和活性物质,出于丰富发酵醋营养功效的考虑可以常规选择加入。对于区别特征(3),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醋酸发酵温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所要获得的发酵醋口感、风味、营养等选择适宜的发酵时间,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陈酿后进行过滤杀菌保持发酵醋的澄清度和卫生状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采用蜂蜜酿醋,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二者都是先进行酿酒再用醋酸菌酿醋,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蜂蜜酒的制备方法,其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第一步酿酒过程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营养和保健功效更加丰富、口感风味更好的产品时,有动机参考对比文件1将其中的枸杞、大枣等成分加入到对比文件2第一步的酿酒过程中,对比文件2和1之间不存在结合上的技术障碍。(2)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蜂蜜为主料,枸杞、大枣为辅料酿酒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公知枣花蜜质地粘稠,不易结晶,气味浊香,有特殊的浓郁气味(枣花香味),是制中成药的上等蜂蜜(参见《蜜蜂产品与健康长寿》,瞿守睦等编著,中国林业出版社,1989年04月,第18页),并熟知松针是本领域常见的中药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本身的活性成分以及保健特性:松针富含糖类、粗蛋白、粗脂肪、多种氨基酸和多种微量矿元素、多种维生素等,可祛风活血,明目,安神,解毒。基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将两种蜂蜜并用,并加入松针,取得的使产品风味、口感更佳,赋予产品更丰富的营养和保健功效,且松针在发酵醋中仅是发挥其本身的营养和保健功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添加,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不难预料的。酒曲和酵母均是发酵产酒的常用发酵剂,且现在工业中常用酵母代替传统的酒曲、酒母酿酒(例如参见《中国大酒典》,秦含章等主编,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027-1028页),本领域熟知二者成分上的区别及其对酒风味、口感及理化性状的影响,二者各有优劣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所要获得的产品品质和生产需要等综合考量选择适宜的发酵剂,且无论是酒曲还是酵母均是在第一步的酿酒过程中发挥作用,看不出用酒曲替代酵母以及其对后续的醋酸发酵过程赋予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原料进行杀菌以保证卫生条件、利于后续发酵中菌种生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取得发酵效率提高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2也未调整pH值和分段加入了不同的微生物,至于具体工艺条件的控制可以根据所要获得发酵醋的品质例如风味口感、营养保健功效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且看不出本申请的工艺条件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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