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600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49365
优先权日:2009-11-05
申请(专利)号:201080002736.2
申请日:2010-11-01
复审请求人:刘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菲
合议组组长:屈威
参审员:李全晓
国际分类号:B62K15/00(2006.01);B60K1/00(2006.01);B62K17/00(2006.01);A63C1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它们结合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取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080002736.2,名称为“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的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为刘岗,国际申请日为2010年11月01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1年03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1月05日,公开日为2011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5、10-11、13、15-19、21-23、25-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2011年05月17日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99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图1-9(即:第1-4页)、2011年03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1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特征是,构件内置式车架部件未配置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柱与踏板形成近似字母L形,折叠收缩时,以折叠轴为轴心,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立柱与踏板这两者在近似“一”字形与字母L形之间轴动活动转换,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内部具有空腔及电池安装位,其内设置有配套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所述电池包括锂电池。
2. 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特征是,限定为独立状态的紧密折叠的构件内置式车架部件: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柱与踏板形成近似字母L形,折叠收缩时,以折叠轴为轴心,枢轴方向一致,呈“一”字形,立柱与踏板这两者在“一”字形与字母L形之间轴动活动转换,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内部具有空腔及电池安装位,其内设置有配套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所述电池包括锂电池。
3. 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特征是,排除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的构件内置式车架部件: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柱与踏板形成近似字母L形,折叠收缩时,以折叠轴为轴心,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立柱与踏板这两者可以在近似“一”字形与近似字母L形之间轴动活动转换,车架具有空腔,空腔是电池安装位,其内设置有电池以及电线线路。
4. 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特征是,独立的构件内置式车架部件:立柱与踏板两个部件以铰节的折叠轴为轴心,轴动活动转换,在展开使用状态下,近似字母L形,在折叠收缩时,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至少一部件为构件内置式,其内部的空腔中设置有电池以及电线线路,所述电池包括锂电池。
5. 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特征是,以下配置:车架部件,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柱与踏板形成近似字母L形,折叠收缩时,以折叠轴为轴心,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立柱与踏板这两者可以在近似“一”字形与近似字母L形之间轴动活动转换;电动机位于车前立柱的尾端,且布设在车前立柱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和/或,电动机位于踏板的尾端,且布设在踏板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
6. 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特征如同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且特征还在于,可以拆卸的座椅立柱,所述座椅立柱安装于踏板且靠近尾端,其基本上纵向于地面,所述座椅立柱的尾端设置有安装位与踏板结合。
7. 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特征至权利要求6的特征中的任意两项或几项。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特征还在于,一种可用于实现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的部件,特征如同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A、B、C、D中的任意一项:
A,加设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
B,或者基于所述配置而排除其它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或者加设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
C,可基于所述配置而排除其他的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可加设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
D,一模式下,基于所述配置而排除其他的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另一模式下,加设传统的微型电动踏板车零部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车轮、电机、电池与车架适配,所述车架配置车轮、电机、电池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A、B、C、D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
A,电池容量为2.5AH至20AH;
B,电池重量1.5公斤至3.5公斤;
C,车架重量小于1.5公斤;
D,电池电压8V至56V。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车体可以利用人力滑行或者利用电力驱动,只要每种方式的能量大于另一种方式的能量,就可以以此方式滑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车把、车立柱、踏板、座椅立柱中的某一个部件的空腔里设置电池,可以同时在其中的两个或多个部件的空腔内部设置电池,也可以是任意一种搭配组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A、B、C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
A,电机功率80W-400W;
B,电机重量0.6公斤-2.5公斤;
C,车体重量3公斤至10公斤;
D,设计时速5km/h-30km/h。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两项:
a,车折叠收缩之后呈瘦长形;
b,车折叠收缩之后呈瘦长形,基本上贴靠在一起或者基本上嵌合在一起。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车架具有方管,和/或,车架为片状金属材料卷曲后焊接或者车架为整体的挤拉伸型材空腔管。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特征还包括:在展开使用状态下,车前立柱与车把形成近似T字形或者近似7字形。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车前立柱一端与踏板一端的结合部为铰节,铰节具有两个相互邻近的轴动机构,车前立柱与轮架桥接联轴,且贯穿于铰节的纵向轴孔,装配结合,车前立柱沿着纵向轴孔轴动,成为舵轴机构之轴心,从而车体沿其转向;
b,穿钉贯穿于踏板前端的横向轴孔和铰节的横向轴孔,装配结合,成为折叠轴机构之轴心,从而车前立柱与踏板沿其轴动折叠,和/或,踏板前端与踏板端接头结合,穿钉贯穿于踏板端接头,和/或,穿钉贯穿于踏板端接头和铰节,装配结合成为折叠轴机构;
c,铰节具有两个相互邻近的轴动机构,沿水平方向,两个轴动机构之间的距离在10厘米以内;
d,铰节具有两个相互邻近的轴动机构,一轴动机构用于车体转向,一轴动机构用于车架折叠;
e,铰节具有两个相互紧邻的圆柱型通孔空间,铰节纵向轴孔的高度1厘米至9厘米;
f,在车前车后两个方向进行投影或者透视的时候,铰节具有的两个轴孔交叉重合。
19.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紧密折叠,其包括以下任意一种:
a,车架在折叠收缩状态下,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基本上贴靠在一起或者基本上嵌合在一起;
b,间隙0.5厘米-10厘米;
c,间隙12厘米-16厘米;
d,间隙16厘米-20厘米。
20.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
A,折叠轴止动固定机构,牢固的定位张开的状态,和/或,牢固的定位折合的状态;
B,车前立柱与踏板之间具有折叠轴止动固定机构,其包括螺接定位或者快速扳紧定位,定位二者之间的夹角,牢固的定位张开的状态、牢固的定位折合的状态;
C,车前立柱与踏板之间具有折叠轴止动固定机构控制住二者之间的夹角,使张开、折合的状态牢固的定位,其中,折叠轴止动固定机构(16)固结在踏板上,它具有一狭长的弧形槽,铰节(15)具有螺接位,横向的旋紧紧固装置(17)与之螺接紧固,使用时,弧形槽以折叠轴为轴心轴动,到达所需位置时,旋紧螺接紧固,实现止动固定定位,或者,螺接紧固被偏心孔快速扳紧机构替换;
D,车前立柱与轮架联轴,轴动于铰节,从而使车体转向,其中,组合装配是:前轮架(9)的顶部外凸依次套装装配有轴套或者轴承、铰节、轴套或者轴承、车前立柱的′下托′(18)、车前立柱,前轮架(9)的顶部外凸具有台肩、外螺纹区域(19),外螺纹区域(19)与′下托′(18)的内螺纹(20)螺接,再用横向的销子销住,无论是哪一方凸,或者哪一方是凹,最终,车前立柱与前轮架(9)的′桥接处′从铰节穿过,′桥接处′成为轴芯,它与铰节共同形成车体转向的舵轴机构,铰节与踏板前端结合,共同成为折叠机构。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车架,采用碳纤维复合材料、铝合金、镁铝合金、镁合金中的一种至更多种。
2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车前立柱是可以伸缩或折叠的构件;
b,踏板是可以伸缩或折叠的构件;
c,伸缩或折叠的定位机构,牢固的定位其伸缩或折叠的状态;
d,车前立柱为折叠式或伸缩式,锁定机构固定住伸展开合状态。
2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两项:
A,折叠收缩时,车前立柱、踏板这两者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或者,车前立柱、踏板、车把这三者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
B,车前立柱与踏板的平展轴动状态,两者之间的夹角达到180度,两者在0度至180度夹角范围内轴动。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根据需要选择,不同车架内部的电池之间形成串联电路或者并联电路,借助导线将电池电力供给电机;
b,双电池组供电;
c,不同车架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形成车上的至少两个供电系统;
d,双电池组借助电路控制装置向电动机供电;
e,不同车架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形成车上的至少两个供电系统,借助电路控制装置,对不同车架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组的电路进行选择切换,选择使用某一组电池,控制不同车架构件内部的电池电力分别向电动机供电。
2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构件内置式车架之内具有配套的电池,可反复充放电的轻型便携式锂电池向电动机供电;
b,根据需要,构件内置式车架内设控制器以及线路板、照明灯、充电器、逆变器、保护板中的一种至更多种;
c,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
d,设置有控制器;借助导线将电池电力供给电机。
2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两项:
a,具有超越离合器,车体可以利用人力滑行或者利用电力驱动;
b,电机驱动组件具有变速器。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车体可设置成为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多轮车中的一种;
b,可以根据情况将第一轮轴组件、第二轮轴组件设置成一个轮或者两个轮;
c,车的前脚轮是具有侧向扩展的分支脚轮和/或车的后脚轮是具有侧向扩展的分支脚轮。
2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所述的轮毂电动机车轮:
A,硬质内芯上包覆轮胎,借助螺丝将轮毂电机外壳圆周的凸边与所述内芯装配在一起,从而,在轮毂电动机的外壳圆周设置弹性的车轮轮胎;
B,轮毂电动机车轮,其位于前轮和/或后轮;
C,轮毂电动机设置在轮轴安装位的中轴,轮毂电动机的外壳圆周设置弹性车轮胎且紧密相邻;
D,轮毂电动机的外壳设置有两个弹性车轮胎且相互间隔;
E,轮毂电动机的外壳设置有两个弹性车轮胎且相互间隔,且所述轮毂电动机车轮可以应用于其它微型车领域。
29.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电机带动两个车轮之间的轮轴以及车轮转动;
B,车前立柱里面放置有电机;
C,电机借助齿轮变速器带动两个脚轮转动,或者,电机借助锥形齿轮带动两个脚轮转动。
30.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踏板包括,两个腔管之间距离2-7厘米;
b,单脚的踏板20-30厘米长;
c,单脚的踏板10-20厘米宽;
d,两个并列独立的单脚踏板;
e,在伸展使用状态下,车前立柱的长度为70至130厘米,踏板长度在20-100厘米或者20-30厘米;
f,踏板具有圆弧形凹面,在折叠状态下,踏板与车前立柱圆管基本上吻合贴靠在一起。
31. 根据权利要求11、14、19、3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对电池、电机、车体重量、车体尺寸、车前立柱与踏板之间的间隙,在已经给出的区间范围内任意划界。
3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踏板端接头与踏板腔管的前端紧固结合用穿钉螺接拆卸装配,和/或,踏板的尾端连接有后轮插架,紧固装配于空腔的端口,借助螺接结构拆卸装配;
B,座椅立柱安装于踏板且靠近尾端,基本上纵向于地面的立柱,在立柱顶端具有坐人用的座椅,座椅立柱的尾端设置有安装位与踏板结合;
C,在车架适宜的位置设置孔洞或者接线端子,走线,电连接,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
D,电池单元体包括板片状、圆柱状、方柱状;
E,电池封堵于空腔内部。
3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进一步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电池:锂锰电池、磷酸铁锂电池、锂聚合物电池、镍氢电池、电容电池、燃料电池。
3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或2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所述的锂电池被电容电池和/或燃料电池替换。
3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个数值:
a,电池电压8V或12V或24V或36V或48V或56V;
b,电池容量2.5AH或4AH或10AH或20AH;
c,电机功率80W或100w或180w或400W;
d,设计时速5km/h或20km/h或30km/h;
e,车体重量3公斤或8公斤或10公斤。
3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参数组合:
A,当电池电压为8V-12V时,电池容量2.5AH-4AH;
B,当电池电压为12V-24V时,电池容量2.5AH-4AH;
C,当电池电压为24V-36V时,电池容量2.5AH-4AH;
D,当电池电压为36V-48V时,电池容量2.5AH-4AH;
E,当电池电压为48V-56V时,电池容量2.5AH-4AH;
A1,当电池电压为8V-12V时,电池容量4AH-10AH;
B1,当电池电压为12V-24V时,电池容量4AH-10AH;
C1,当电池电压为24V-36V时,电池容量4AH-10AH;
D1,当电池电压为36V-48V时,电池容量4AH-10AH;
E1,当电池电压为48V-56V时,电池容量4AH-10AH,电机功率80W-400W,和/或电机重量0.6公斤-2.5公斤,和/或车架重量小于1.5公斤,和/或车体重量3公斤至10公斤,和/或设计时速5km/h-20km/h;
A2,当电池电压为8V-12V时,电池容量4AH-20AH;
B2,当电池电压为12V-24V时,电池容量4AH-20AH;
C2,当电池电压为24V-36V时,电池容量4AH-20AH;
D2,当电池电压为36V-48V时,电池容量4AH-20AH,电机功率80W-400W,和/或电机重量0.6公斤-2.5公斤,和/或车架重量小于1.5公斤,和/或车体重量3公斤至10公斤,和/或设计时速5km/h-20km/h:
E2,当电池电压为48V-56V时,电池容量4AH-20AH,电机功率80W-400W,和/或电机重量0.6公斤-2.5公斤,和/或车架重量小于1.5公斤,和/或车体重量3公斤至10公斤,和/或设计时速5km/h-20km/h。”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6:CN 2463296Y 公告日:2001年12月05日;
对比文件7:CN 2411035Y 公告日:2000年12月20日;
对比文件12:DE 29902314U1 公告日:1999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13:CN 1937363A 公开日:2007年03月28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在于:电动车为紧凑型的,折叠收缩时,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立柱与踏板这两者可以在’一’字形与字母L形之间轴动活动转换,电动机位于车前立柱的尾端,且布设在车前立柱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和/或,电动机位于踏板的尾端,且布设在踏板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该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7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6、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1、13、15-19、21-23、25-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6、7、12、1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1、13、15-19、21-23、25-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书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4、9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配置成为“L型折叠车架+电机”和安装位用于多项改进方案的组合来优化、改进综合性能,根据需要将部件组合。通过多项改进方案的组合来优化、改进综合性能,能根据需要将部件组合或者分解。传统电动车是一种单一的配置,一种规格的安装位与一种规格的安装部件,而不是本申请特定的安装位与多功能配置,本申请可以在已经给出的区间范围内任意划界以实现不同配置。2)对比文件没有技术启示排除控制器、车轮和电池,也没有启示教导“紧密折叠的车架 座椅立柱内置电池”。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独立权利要求1-7的主题名称为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其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内容并没有体现出特定的安装位和多功能配置,也没有体现出可以在已经给出的区间范围内任意划界以实现不同配置,也没有排除控制器、车轮和电池。2)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6(CN2463296Y)公开了一种电动滑板车,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轻便的折叠电动滑板车,克服了现有技术中的滑板车的沉重和庞大,是一种轻小形电动滑板车,包括把手3、立管4(即车立柱)、底板2(即踏板)、前轮、后轮、前叉和后叉(即公开了车轮安装位),电动滑板车为可折叠的,隐含公开了用于折叠的铰节,电动滑板车包括折叠车架,在展开使用状态下,把手3位于立管4的顶部,立管4与底板2近似字母L形,底板2横向于地面,构件内置式车架,车架是具有空腔的腔管,车架腔管内置充电的蓄电池10(即公开了电池安装位)以及电线线路(即公开了向电动机供电的配置),轮式电机,电机位于踏板的延长线上,电机位于底板2的尾端。将电池10设置为包括锂电池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6公开的轮式电机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将电机设置在构件内置式车架上,并设置为位于车立柱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且电动机位于车立柱的尾端,和/或电动机位于踏板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且电动机位于踏板的尾端,这是在设计过程中根据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对于区别“在折叠状态下近似“一”字形”,对比文件7(CN2411035Y,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公开了一种改进结构的滑板车,滑板车为紧凑型的,它具有紧密折叠的车架,折叠收缩时,以折叠轴为轴心,踏板31尾端向操纵杆体20(相当于车立柱)顶端靠近,操纵杆体20与踏板31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且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车架在近似′一′字形与近似字母L形之间轴动转换;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7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使得滑板车在折叠状态时体积更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7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及本领域中的普通技术知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6、7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38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具有L形折叠车架以及电机内置内的电动滑板车,至于多个安装位,以及部件组合,达到多功能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在滑板车生产之前可以作出的常规选择;车轮和电池是电动滑板车的必须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也不能从本申请说明书中得出都不含有车轮和电池的电动滑板车,至于是否含有控制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关于“紧密折叠的车架”,实际上,可折叠的电动滑板车折叠后都是紧密贴合的,对比文件7和12的附图都显示了此种折叠后的滑板车,而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电池内置于踏板内以减小体积,在对比文件6给出的启示下,将电池设置于其他腔体内,例如座椅立柱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对比文件局限为一种套装组件配置的电动车,而本申请可以在不固定场景下按需配置各种电池、电机、车身,多个配置方案满足不同用户资源共享,且紧凑轻小可排除车轮;2)电力经电线通道引出没有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2)配置锂电池、逆变器、充电器不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于2019年07 月1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4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比文件6提供了一种电紧凑轻小的电动车及其各个结构配件,在此基础上,根据设计需要,按需配置电池、电机、车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工况不需要的情况下,某些单独配件不提供车轮;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连接导线设置在立管4的管腔内部,也就是公开了通过电线通道引出电力;锂电池已经在电动车中广泛使用,为了减轻重量,增大电容容量,将电池设定为锂电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电机选择为交流电机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使用逆变器将直流电能转换成交流电能,以及设置充电器为锂电池充电,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 月01 日和2019年09月09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于2019年09月16日再次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主要特征在于,基于适配的部件以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其中一种方案为,可以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具有空腔安装位为了能设置可反复充放电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电力可以经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上的通道引出,所述电池被配置为可以向电动机供电的锂电池以便于能够实现驱动车轮且可以不加设车轮,其特征还在于: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
2. 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主要特征在于,基于适配的部件以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其中一种方案为,可以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具有空腔安装位为了能设置可反复充放电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电力可以经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上的通道引出,所述电池被配置为可以向电动机供电的锂电池以便于能够实现驱动车轮且可以不加设车轮也可以不加设所述电动机,其特征还在于: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
3. 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主要特征在于,基于适配的部件以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其中一种方案为,可以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在展开状态下形成近似字母L形且在折叠收缩状态下近似“一”字形,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具有空腔安装位为了能设置可反复充放电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电力可以经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上的通道引出,所述电池被配置为可以向电动机供电的锂电池以便于能够实现驱动车轮且可以不加设车轮且设有所述电动机,所述电动机可以与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的一部件尾端适配且可以布设在所述部件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其特征还在于: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
4. 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主要特征在于,基于适配的部件以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其被配置为,电池装置、电动机装置、车架装置、电动机电子控制装置,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电池装置,一种配置方案为,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具有空腔安装位为了能设置可反复充放电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电力可以经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上的通道引出,所述电池被配置为可以向电动机供电的锂电池以便于能够实现驱动车轮且可以不加设车轮,其特征还在于,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
电动机装置,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并且,车架部件配备电动机安装位其可以适配轮毂电机且还兼备的适配不同于轮毂电机的电动机:锥形小齿轮设置在电机的输出端,所述锥形小齿轮带动锥形大齿轮转动且可以被用于带动轮轴以及车轮转动;
电动机电子控制装置,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
车架装置,被配置为,车架部件适配所述电池装置和/或所述电动机装置和/或所述电动机电子控制装置,且所述车架部件为以下任意一种:一种为,至少两部件形成近似字母L形;又一种为,至少两部件在展开状态下形成近似字母L形且在折叠收缩状态下近似“一”字形。
5. 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主要特征在于,基于适配的部件以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且一种方案被配置为,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具备至少两部件形成近似字母L形且在折叠收缩状态下近似“一”字形,其中一部件具备两个腔管界定出条柱形空间,其间设置或者不设置连接筋,所述两 个腔管之间距离2--7厘米且足以容纳人脚的踩踏面积,所述两个腔管具有空腔安装位能设置可反复充放电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电力可以经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上的通道引出,所述电池可以被配置为向电动机供电的锂电池以便于能够实现驱动车轮且可以不加设车轮;所述两部件在折叠收缩状态下,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基本上贴靠在一起或者基本上嵌合在一起。
6. 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主要特征在于,具备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且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种相适应的配置:
A,供电的双电池组;
B,同时在两个或多个部件的空腔内部设置电池以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
C,不同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形成至少两个供电系统;
D,空腔内置电池的构件可用于座椅立柱;
E,设置于立柱里面的电动机;
F,借助齿轮变速器带动两个脚轮转动的电动机;
G,借助锥形齿轮带动两个脚轮转动的电动机;
H,可以伸缩或折叠的踏板;
I,被用于立柱和踏板的部件以铰节的折叠轴为轴心,轴动活动转换,电动机与所述立柱的尾端适配且可以布设在所述立柱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和/或,电动机与所述踏板的尾端适配且可以布设在所述踏板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
7. 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主要特征在于,具备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且特征还在于,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其中:
逆变器,排除传统电动车的逆变器用于车用交流电动机的功能;
充电器,排除传统电动车的充电器为车用锂电池充电的功能;
控制器,排除传统电动车的控制器用于车用交流电动机的功能、排除传统电动车的控制器为车用锂电池充电的功能。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与安装位相互适配的车轮、电动机、电池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安装位装配有车轮、电动机、锂电池中的任意一种。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与安装位相互适配的车轮、电动机、电池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安装位装配有车轮、电动机、锂电池中的任意两种。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与安装位相互适配的车轮、电动机、电池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安装位装配有车轮、电动机、锂电池。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特征还在于,配备相适应的传统电动车零部件,其包括,电路以及控制器、电动机以及驱动组件、电池、总开关、电子控制部分、轮轴组件安装位以及轮轴组件,且被配置为A、B、C、D中的任意一项:
A,加设传统的电动车零部件;
B,或者排除传统电动车零部件,或者加设传统电动车零部件;
C,可排除传统电动车零部件,可加设传统电动车零部件;
D,一模式下,排除传统电动车零部件,另一模式下,加设传统电动车零部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且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所述的相适应的配置:
A,配备各种所需的适配的逆变器和/或充电器和/或控制器,其被配置于安装位或者没有被配置于安装位;
B,配备各种所需的适配的电动机和/或电池和/或车轮,其被配置于安装位或者没有被配置于安装位;
C,用于电动机的电子控制部件以及控制器电路其被配置于安装位或者没有被配置于安装位;
d,用于电动机的逆变器的电子控制部件以及控制器电路其被配置于安装位或者没有被配置于安装位;
e,用于电池的充电器的电子控制部件以及控制器电路其被配置于安装位或者没有被配置于安装位;
f,用于电动车的电子控制部件以及控制器电路其被配置于安装位或者没有被配置于安装位。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A、B、C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相适应的配置:
A,电池容量为2.5AH至20AH;
B,电池重量1.5公斤至3.5公斤;
C,电池电压8V至56V。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可以利用人力滑行或者利用电力驱动,只要每种方式的能量大于另一种方式的能量,就可以以此方式滑行。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种相适应的配置:
a,部件的空腔里设置电池且被用于车把、车立柱、踏板、座椅立枉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
b,两个或多个部件的空腔内部设置电池且被用于车把、车立柱、踏板、座椅立柱中的任意一种搭配组合。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构件内部的电池之间形成串联电路或者并联电路,借助导线将电池电力供给电动机;
b,双电池组供电;
c,不同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形成车上的至少两个供电系统;
d,双电池组借助电路控制装置向电动机供电;
e,借助电路控制装置,对不同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组的电路进行选择切换,选择使用某一组电池,控制不同构件内部的电池电力分别向电动机供电;
f,根据需要选择,不同构件内部的电池之间形成串联电路或者并联电路。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两项:
a,铰节具有两个相互紧邻的圆柱型通孔空间,铰节纵向轴孔的高度1厘米至9厘米;
b,在前后两个方向进行投影或者透视的时候,铰节具有的两个轴孔交叉重合。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两项:
A,立柱与踏板之间具有折叠轴止动固定机构控制住二者之间的夹角,使张开、折合的状态牢固的定位, 其中,折叠轴止动固定机构(16)固结在踏板上,它具有一狭长的弧形槽,铰节(15)具有螺接位,横向的旋紧紧固装置(17)与之螺接紧固,使用时,弧形槽以折叠轴为轴心轴动,到达所需位置时,旋紧螺接紧固,实现止动固定定位,或者,螺接紧固被偏心孔快速扳紧机构替换;
B,立柱与轮架联轴,轴动于铰节,从而使车体转向,其中,组合装配是:前轮架(9)的顶部外凸依次套装装配有轴套或者轴承、铰节、轴套或者轴承、立柱的′下托′(18)、立柱,前轮架(9)的顶部外凸具有台肩、外螺纹区域(19),外螺纹区域(19)与′下托′(18)的内螺纹(20)螺接,再用横向的销子销住,无论是哪一方凸,或者哪一方是凹,最终,立柱与前轮架(9)的′桥接处′从铰节穿过,′桥接处′成为轴芯,它与铰节共同形成车体转向的舵轴机构,铰节与踏板前端结合,共同成为折叠机构。
19.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立柱与踏板的平展轴动状态,两者之间的夹角达到180度,两者在0度至180度夹角范围内轴动。
20.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A、B、C、D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
A,电动机功率80W--400W;
B,电动机重量0.6公斤--2.5公斤;
C,车体重量3公斤至10公斤;
D,设计时速5km/h--30km/h。
21.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构件内置式部件之内具有配套的电池,可反复充放电的轻型便携式锂电池向电动机供电;
b,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
c,设置有控制器;借助导线将电池电力供给电动机。
22. 根据权利要求1、2、3、8、9、10、2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特征还包括,锂电池被电容电池和/或燃料电池替换。
23.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相适应的配置:
a,具有安装位以设置成为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多轮车中的一种;
b,具有安装位以根据情况将第一轮轴组件、第二轮轴组件设置成一个轮或者两个轮;
c,具有安装位以用于前脚轮设置侧向扩展的分支脚轮和/或后脚轮设置侧向扩展的分支脚轮。
24.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所述的轮毂电动机车轮:
A,轮毂电动机的外壳设置有两个弹性车轮胎且相互间隔;
B,轮毂电动机的外壳设置有两个弹性车轮胎且相互间隔,且所述轮毂电动机车轮可以应用于其它微型车领域;
C,轮毂电动机车轮应用于其它微型车领域,而不仅仅是设置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紧密折叠的车架。
25.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相适应的配置:
A,电动机带动两个车轮之间的轮轴以及车轮转动;
B,电动机被设置于立柱里面;
C,电动机借助齿轮变速器带动两个脚轮转动,或者,电动机借助锥形齿轮带动两个脚轮转动。
26.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踏板包括,两个腔管之间距离2--7厘米;
b,单脚的踏板20--30厘米长;
c,单脚的踏板10--20厘米宽;
d,两个并列独立的单脚踏板;
e,踏板具有圆弧形凹面,在折叠状态下,踏板与立柱圆管基本上吻合贴靠在一起。
27.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或两项:
A,踏板端接头与踏板腔管的前端紧固结合用穿钉螺接拆卸装配,和/或,踏板的尾端连接有后轮插架,紧固装配于空腔的端口,借助螺接结构拆卸装配;
B,在车架适宜的位置设置孔洞或者接线端子,走线,电连接,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
2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进一步包括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电池:锂锰电池、磷酸铁锂电池、锂聚合物电池、镍氢电池、电容电池、燃料电池。
29.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个数值:
a,电池电压8V或12V或24V或36V或48V或56V;
b,电池容量2.5AH或4AH或10AH或20AH;
c,电动机功率80W或100w或180w或400W;
d,设计时速5km/h或20km/h或30km/h;
e,车体重量3公斤或8公斤或10公斤。
30. 根据权利要求1至11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参数组合:
A,当电池电压为8V--12V时,电池容量2.5AH--4AH;
B,当电池电压为12V--24V时,电池容量2.5AH--4AH;
C,当电池电压为24V--36V时,电池容量2.5AH--4AH;
D,当电池电压为36V--48V时,电池容量2.5AH--4AH;
E,当电池电压为48V--56V时,电池容量2.5AH--4AH;
A1,当电池电压为8V--12V时,电池容量4AH-10AH;
B1,当电池电压为12V--24V时,电池容量4AH-10AH;
C1,当电池电压为24V--36V时,电池容量4AH-10AH;
D1,当电池电压为36V--48V时,电池容量4AH--10AH;
E1,当电池电压为48V--56V时,电池容量4AH--10AH,电动机功率80W--400W,和/或电动机重量0.6公斤--2.5公斤,和/或车架重量小于1.5公斤,和/或车体重量3公斤至10公斤,和/或设计时速5km/h--20km/h;
A2,当电池电压为8V--12V时,电池容量4AH--20AH;
B2,当电池电压为12V--24V时,电池容量4AH--20AH;
C2,当电池电压为24V--36V时,电池容量4AH--20AH;
D2,当电池电压为36V--48V时,电池容量4AH--20AH,电动机功率80W--400W,和/或电动机重量0.6公斤--2.5公斤,和/或车架重量小于1.5公斤,和/或车体重量3公斤至10公斤,和/或设计时速5km/h--20km/h;
E2,当电池电压为48V--56V时,电池容量4AH--20AH,电动机功率80W--400W,和/或电动机重量0.6公斤--2.5公斤,和/或车架重量小于1.5公斤,和/或车体重量3公斤至10公斤,和/或设计时速5km/h--20km/h。
31. 根据权利要求13、17、19、26、29、30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根据所述的电池、电动机、车体重量、车体尺寸,在已经给出的区间范围内任意划界。
32.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包括,可适配组合以下任意一种相适应的配置:
A,外壳设置有两个弹性车轮胎且相互间隔的轮毂电动机车轮;
B,可以应用于其它微型车领域的轮毂电动机车轮,而不仅仅是设置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紧密折叠的车架;C,可以拆卸的座椅立柱,所述座椅立柱安装于踏板且靠近尾端,其基本上纵向于地面,所述座椅立柱的尾端设置有安装位与踏板结合。
33.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还在于特征A至0中的任意两项或多项相适应的配置:
A,供电的双电池组;
B,同时在两个或多个部件的空腔内部设置电池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
C,不同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形成车上的至少两个供电系统;
D,空腔内置电池的构件可用于座椅立柱;
E,设置于立柱里面的电动机;
F,借助齿轮变速器带动两个脚轮转动的电动机;
G,借助锥形齿轮带动两个脚轮转动的电动机;
H,可以伸缩或折叠的踏板;
I,外壳设置有两个弹性车轮胎且相互间隔的轮毂电动机车轮;
J,可以应用于其它微型车领域的轮毂电动机车轮,而不仅仅是设置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紧密折叠的车架;
K,可以拆卸的座椅立柱,所述座椅立柱安装于踏板且靠近尾端,其基本上纵向于地面,所述座椅立柱的尾端设置有安装位与踏板结合;
L,设置有可以根据情况设置的轮轴组件适配于车架安装位,能将车体设置成为两轮车、三轮车、四轮车、多轮车中的一种;
M,设置有车轮、电动机、电池与车架适配,车架装配车轮、电动机、电池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
N,设置有逆变器和/或充电器在车架构件的腔管内;
O,设置有能够装配的电池、电动机、车轮、控制器。
34.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相适应的配置:
a,轮毂电动机车轮,其位于前轮和后轮;
b,踏板前端与踏板端接头结合,穿钉贯穿于踏板端接头,和/或,穿钉贯穿于踏板端接头和铰节,装配结合成为折叠轴机构;
c,硬质内芯上包覆轮胎,借助螺丝将轮毂电动机外壳圆周的凸边与所述内芯装配在一起,从而,在轮毂 电动机的外壳圆周设置弹性的车轮轮胎;
d,铰节具有一横向轴孔,穿钉穿过前述的轴孔,共同结合成为折叠轴机构,借助穿钉拆卸或者装配。
35. 根据权利要求8至34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a,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柱与车把形成近似7字形;
b,在伸展使用状态下,立柱的长度为70至130厘米,踏板长度在20--30厘米;
c,轮毂电动机车轮,其位于前轮和/或后轮;
d,座椅立柱安装于踏板且靠近尾端,基本上纵向于地面的立柱,在立柱顶端具有坐人用的座椅,座椅立柱的尾端设置有安装位与踏板结合;
e,车架重量小于1.5公斤;
f,根据需要,可以将控制器以及线路板、照明灯、充电器、逆变器、保护板中的一种或多种内设于构件内置式车架;
g,紧凑轻小型折叠电动车为电动踏板车或者电动滑板车;
h,车架部件紧密折叠,其包括以下任意一种:
h1,车架在折叠收缩状态下,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基本上贴靠在一起或者基本上嵌合在一起;
h2,间隙0.5厘米--10厘米;
h3,间隙12厘米--16厘米;
h4,间隙16厘米--20厘米。
36.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意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是指,车架部件、锂电池、逆变器、充电器、电动机、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包括其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
37.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且特征还在于以下任意一种或几种:
a.至少两部件形成近似字母L形且至少一部件可以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其具有空腔安装位为了能设置可反复充放电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电力可以经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上的通道引出,所述电池被配置为能够向电动机供电的锂电池;
b.至少两部件在展开状态下形成近似字母L形且在折叠收缩状态下近似“一”字形,且至少一部件可以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其具有空腔安装位为了能设置可反复充放电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电力可以经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上的通道引出,所述电池被配置为能够向电动机供电的锂电池;
c.至少两部件形成近似字母L形其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且一部件与轮架联轴以实现车体转向;
d.至少两部件形成近似字母L形其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具备适配电池、车轮、电动机的安装位;
e.至少两部件形成近似字母L形其被用于构件内置式车架的部件,没有加设车轮,一部件尾端具有电动机适配安装位且布设在所述部件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
38. 电动车,主要特征在于,具备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
39. 电动车,主要特征在于,具备权利要求10至37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
4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7中的任意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被配置的相适配的部件可根据需要做分解方案或者组合方案,其中,
所述的分解方案为,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所述的 组合方案为,权利要求8至37中的任意几项所述的特征被综合运用作为多项改进方案的组合。
4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7中的任意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相适应的配置:根据各个单一的配置方案,将其做各种组合,基于被配置的适配部件实现分解方案或者组合方案以提高综合性能,通过组合方案进一步证明并且突出各个单一的配置方案提供的优势和显著地进步;通过多项改进方案的组合来优化、改进传统的电动车,一般涉及微型的电动交通运输工具,但是传统意义上的滑板车之定义,不构成不当限定,称谓的滑板车是广义的。
42. 根据权利要求1至37中的任意项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特征,其特征还在于相适应的配置:分解方案中的紧凑轻小型配置可便于携带,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各种电池、电池容量、电机功率、车体的尺寸和重量。
43. 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改进方法,主要特征在于,基于适配的部件以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且一种方案为,确定电池装置、电动机装置、车架装置、电动机电子控制装置中的任意两种或任意几种,使其相互适配实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其特征还包括以下任意一项或几项,
电池装置: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将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且使电池与各种所需的逆变器和/或充电器和/或控制器相互适配;
电动机装置:使电动机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将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并且,将车架部件配备电动机安装位使其可以适配轮毂电机且还兼备的适配不同于轮毂电机的电动机:锥形小齿轮设置在电机的输出端,所述锥形小齿轮带动锥形大齿轮转动且可以被用于带动轮轴以及车轮转动;
电动机电子控制装置:使电动机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将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
车架装置:使车架部件配备车轮安装位、电动机安装位,并且,将所述车架部件配置为构件内置式车架,使其具有空腔安装位为了能设置可反复充放电的电池以及电线线路,电力可以经所述构件内置式车架上的通道引出,所述电池被配置为可以向所述电动机供电的锂电池以便于能够实现驱动车轮。
44. 电动车的改进方法,主要特征在于,使其具备权利要求43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改进方法。
45.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改进方法,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4所述的电动车的改进方法,且特征还在于,使其具备权利要求1-37所述的任意项可用于实现电动车的部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6提出了一种带有电池、车轮和电机的电动车整车套件,其局限于单一的套件配置,而本申请强调改进传统电动车,改进的方案是为了提高综合性能以及根据需要实现特定部件任意的各种组合配置,其可以排除传统电动车的部件,也可以不排除、不局限于传统电动车的部件,可以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兼备两种或多种传统电动车部件不具备的功能部件;2)本申请通过电子控制部分(逆变器、控制器、充电器)实现各种所需的锂电池电力特征,该电子控制部分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5,故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5项、2011年05月17日提交的国际公布文本的说明书第1-15页(即:第1-99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即:图1-10)、2011年03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1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对比文件6(CN2463296Y)公开了一种电动滑板车,也就是公开了一种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适配电池、车轮、电动机的安装位,设有蓄电池10,蓄电池10向轮式电机供电,轮式电机位于底板2的尾端且布设在底板2的枢轴上或者延长线上,车架部件的底板2下部带有腔体21,腔体21是电池安装位,用于内置可反复充放电的蓄电池10及电线线路,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在底板2尾端设有装配轮式电机的安装位,车架设前轮52和后轮2的安装位,立管4与轮架联轴以实现车体转向,如图1所示,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管4与底板2形成近似字母L形。
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基于适配的部件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可以不加设车轮;2)电池被配置为锂电池,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1)如何根据需要选择部件配置;2)如何选择电池,以及配合的组合设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具体的需要,选择部件的配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例如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加设车轮;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锂电池体积小,电池容量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电动车领域广泛使用,且蓄电池具体设置为锂电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采用电池向电动机供电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设置组合配置,例如配置逆变器、充电器或控制器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同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动滑板车,也就是公开了一种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适配电池、车轮、电动机的安装位,设有蓄电池10,蓄电池10向轮式电机供电,轮式电机位于底板2的尾端且布设在底板2的枢轴上或者延长线上,车架部件的底板2下部带有腔体21,腔体21是电池安装位,用于内置可反复充放电的蓄电池10及电线线路,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在底板2尾端设有装配轮式电机的安装位,车架设前轮52和后轮2的安装位,立管4与轮架联轴以实现车体转向,如图1所示,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管4与底板2形成近似字母L形。
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基于适配的部件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可以不加设车轮和电动机;2)电池被配置为锂电池,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1)如何根据需要选择部件配置;2),如何选择电池,以及配合的组合设备。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具体的需要,选择部件的配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例如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加设车轮和电动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锂电池体积小,电池容量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电动车领域广泛使用,且蓄电池具体设置为锂电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采用电池向电动机供电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设置组合配置,例如配置逆变器、充电器或控制器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同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动滑板车,也就是公开了一种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适配电池、车轮、电动机的安装位,设有蓄电池10,蓄电池10向轮式电机供电,轮式电机位于底板2的尾端且布设在底板2的枢轴上或者延长线上,车架部件的底板2下部带有腔体21,腔体21是电池安装位,用于内置可反复充放电的蓄电池10及电线线路,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在底板2尾端设有装配轮式电机的安装位,车架设前轮52和后轮2的安装位,立管4与轮架联轴以实现车体转向,如图1所示,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管4与底板2形成近似字母L形。
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基于适配的部件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可以不加设车轮;2)电池被配置为锂电池,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3)在折叠收缩状态下近似“一”字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1)如何根据需要选择部件配置;2),如何选择电池,以及配合的组合设备;3)如何使电动车在折叠状态时体积更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具体的需要,选择部件的配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例如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加设车轮;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锂电池体积小,电池容量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电动车领域广泛使用,且蓄电池具体设置为锂电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采用电池向电动机供电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设置组合配置,例如配置逆变器、充电器或控制器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同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7(CN2411035Y,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公开了一种改进结构的滑板车,滑板车为紧凑型的,它具有紧密折叠的车架,折叠收缩时,以活动连接杆22(相当于本申请的铰节)的折叠轴为轴心,踏板31尾端向操纵杆体20(相当于车立柱)顶端靠近,操纵杆体20与踏板31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且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7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使得滑板车在折叠状态时体积更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7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的启示。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动滑板车,也就是公开了一种实
现电动车的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配置有电池装置、电动机装置、车架装置,电池装置,配置为内置式车架部件的底板2下部带有腔体21,腔体21是电池安装位,用于内置可反复充放电的蓄电池10及电线线路,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电动机装置,在车架底板2尾端设有装配轮式电机的安装位,车架设前轮52和后轮2的安装位,立管4与轮架联轴以实现车体转向;车架装置,车架部件适配电池装置、电动机装置,如图1所示,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管4与底板2形成近似字母L形。
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基于适配的部件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电池装置可以不加设车轮;2)电池被配置为锂电池,电动机电子控制装置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3)电机为轮毂电机且还兼备的适配不同于轮毂电机的电动机,锥形小齿轮设置在电机的输出端,锥形小齿轮带动锥形大齿轮转动且可以被用于带动轮轴以及车轮转动;4)在折叠收缩状态下近似“一”字形。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1)如何根据需要选择部件配置;2),如何选择电池,以及配合的组合设备;3)如何选择合适的电机类型,以及合适的传动方式;4)如何使电动车在折叠状态时体积更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具体的需要,选择部件的配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例如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加设车轮和电动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锂电池体积小,电池容量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电动车领域广泛使用,且蓄电池具体设置为锂电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在采用电池向电动机供电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设置组合配置,例如配置逆变器、充电器或控制器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同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3(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4行、第4页第16行-第6页第7行,附图1-10)公开了一种电动车轮毂电机,将其用于对比文件6的电动车电动机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利用锥形齿轮进行传动,将电动车动力传递给轮轴和车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7(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公开了一种改进结构的滑板车,滑板车为紧凑型的,它具有紧密折叠的车架,折叠收缩时,以活动连接杆22(相当于本申请的铰节)的折叠轴为轴心,踏板31尾端向操纵杆体20(相当于车立柱)顶端靠近,操纵杆体20与踏板31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且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7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使得滑板车在折叠状态时体积更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7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的启示。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动滑板车,也就是公开了一种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适配电池、车轮、电动机的安装位,设有蓄电池10,蓄电池10向轮式电机供电,轮式电机位于底板2的尾端且布设在底板2的枢轴上或者延长线上,车架部件的底板2下部带有腔体21,腔体21是条柱形空间,腔体21是电池安装位,用于内置可反复充放电的蓄电池10及电线线路,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底板2足以容纳脚的脚踏面积,在底板2尾端设有装配轮式电机的安装位,车架设前轮52和后轮2的安装位,立管4与轮架联轴以实现车体转向,如图1所示,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管4与底板2形成近似字母L形。
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基于适配的部件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可以不加设车轮;2)具有两个腔管,其间设置或不设置连接筋,两个腔管之间距离2-7厘米且足以容纳人脚的踩踏面积,两个腔管具有空腔安装位;3)两部件在折叠收缩状态下近似“一”字形,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基本上贴靠在一起或者基本上嵌合在一起;4)电池为锂电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1)如何根据需要选择部件配置;2)如何选择腔管结构以及强度;3)如何使电动车在折叠状态时体积更小;4)如何选择电池。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具体的需要,选择部件的配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腔管个数以及腔管间距离以容纳人脚踩踏,并根据强度需要选择设置或不设置加强筋;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7(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公开了一种改进结构的滑板车,滑板车为紧凑型的,它具有紧密折叠的车架,折叠收缩时,以活动连接杆22(相当于本申请的铰节)的折叠轴为轴心,踏板31尾端向操纵杆体20(相当于车立柱)顶端靠近,操纵杆体20与踏板31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且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7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使得滑板车在折叠状态时体积更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7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的启示,至于为了更好的减小体积,将折叠收缩状态下的操纵杆体与踏板贴靠在一起或基本上嵌合在一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锂电池体积小,电池容量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在电动车领域广泛使用,且蓄电池具体设置为锂电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7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对比文件6公开了轮式电机位于底板2的尾端且布设在底板2的枢轴上或者延长线上(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对比文件7(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公开了踏板31和操纵杆体20(相当于车立柱)以活动连接杆22(相当于本申请的铰节)的折叠轴为轴心,轴动活动连接,且其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一致,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避免采用单电池供电方式的出现故障后电动车无法行走的缺陷,从而采用双电池组供电,和/或,在两个或多个部件的空腔内部设置电池,和/或不同车架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形成车上的至少两个供电系统,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电池设于踏板内以及电动机设于踏板后部的情况下(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根据需要合理调整电池和电动机位置,例如电池设于立柱内部,电动机与立柱尾端适配且布设在立柱的枢轴线上或者延长线上,同时电机借助齿轮变速器带动两个脚轮转动,或者,电机借助锥形齿轮带动两个脚轮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至于为了减小体积,将踏板设置为伸缩或折叠的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可实现电动车的部件,在采用电池向电动机供电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设置组合配置,例如配置逆变器用于交直流转换、充电器用于电池充电或控制器对电路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包括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10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对比文件6还公开了“车轮52、轮式电机、蓄电池10与安装位适配,安装位配置车轮52、轮式电机和蓄电池10”(参见图1),至于将电池选择为锂电池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根据需要选择车轮、电动机、锂电池的组合配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1-10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公开了“电动车包括电路、电机以及驱动组件、电池10、电路开关8,由于其可以折叠,必然包含轮轴组件安装位以及轮轴组件”(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至于设置控制器和电子控制部分以对电路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根据需要对部件选择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设计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车轮位于安装位”(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根据配置需要,设置或不设置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电子控制部件、控制器电路以及电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具体逆变器、充电器和控制器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1之一,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车体轻量化的需要,具体设置:电池容量为2.5AH至20AH,电池重量1.5至3.5公斤,电池电压8V至56V,这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3(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4行、第4页第16行-第6页第7行,附图1-10)公开了一种电动车轮毂电机,具有超越离合器,可利用人力滑行或者利用电力驱动,只要每种方式的能量大于另一种方式的能量,就可以以此方式滑行。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3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在底板2下部的腔体21内设置电池(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在电动车的其他部件,例如车把、车立柱以及座椅立柱内设置电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避免采用单电池供电方式的出现故障后电动车无法行走的缺陷,从而采用双电池组供电,和/或根据需要,将不同车架内部的电池形成串联电路或并联,借助导线供电给电动机,和/或在两个或多个部件的空腔内部设置电池,和/或不同车架构件空腔内部的电池形成车上的至少两个供电系统,各电池组之间形成并联,并且借助电路控制装置根据需要对电池组进行切换,以选择电池组供电,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7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活动连接杆22(相当于本申请的铰节),铰节具有和踏板本体30的两个突耳部33转动连接的大连接孔23(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且其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一致,在对比文件7公开的基础上,具体将大连接孔分为相邻且轴孔交叉重合的两个,和两个突耳部分别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至于铰节纵向轴孔的高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7公开了下述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操纵杆体20(相当于本申请的车前立柱)与踏板本体30之间具有由顶杆51、弹性件52、盖体53以及拉块54构成的折叠轴制动固定机构控制住二者之间的夹角,使张开、折合的状态牢固的定位,并且,操纵杆体20与轮架连轴,轴动于活动连接杆22,从而使车体转向,操纵杆体20与前轮架的桥接处从活动连接杆22,桥接处成为轴芯,它与活动连接杆22共同形成车体转向的舵轴机构,活动连接杆22与踏板本体30前端结合,共同成为折叠机构,其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一致,至于折叠轴制动固定机构的形式以及车前立柱和前轮架的转动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9-20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车前立柱和踏板间能够达到的夹角、以及电动机功率、重量、车体重量、设计时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蓄电池位于底板下部的腔体内,可反复充放电的蓄电池向电动机供电,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而为了电池使用方便以及轻便,使用轻型便携式锂电池向电动机供电,并且根据需要,设控制器,借助导线将电力供给电动机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1、2、3、8、9、10、21的从属权利要求,电容电池和燃料电池都是常用的电池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完全可以常规选择电池种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8、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电动车的轮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而通过轮轴组件或者分支脚轮安装多个轮子,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9、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还公开了“滑板车的后轮1轮式电机外壳圆周具有凸边,也可安装充气轮胎,使转子成为后轮的轮毂”(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7-19行、图1-2),在对比文件6公开的基础上,在外壳设置弹性轮胎以减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至于轮胎的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电动机带动车轮之间的轮轴以及车轮转动”(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至于具体带动哪些车轮转动,以及电动机的位置,电动机借助齿轮或者具体为锥形齿轮带动脚轮转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2(DE29902314U1,参见图1-3)公开了一种滑板车,踏板3具有下凹的空间,车立柱3折叠后嵌入容置于所述下凹的空间。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2中的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使得滑板车在折叠状态时体积更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6中的启示;对比文件12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6后,将对比文件6中的底板2设置为由两个空腔型肋柱界定出条柱形空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和12结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至于两个腔管之间的距离、踏板的长度个数以及形状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踏板和立柱、后轮连接,必然需要设置踏板端接头以及后轮插架,至于其与踏板的具体连接方式,是可以常规选择的,而设置孔洞或者接线端子走线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3、权利要求28-30是权利要求1-1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是,电池种类、电压和容量、电动机功率、设计时速、车体重量、车架重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况可以常规设计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4、权利要求31是权利要求13、17、19、26、29、30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其要求的部件的数值是可以常规选择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25、权利要求32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特征A和B部分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24的评述,而为了骑行舒适,在电动车踏板上尾端设置可拆卸的、纵向于地面的座椅立柱,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6、权利要求33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特征A到H部分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6的评述,特征I和J部分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24的评述,特征K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32的评述,特征M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8和9的评述,而电动车的轮数以及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轮轴组建适配车架安装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况常规选择的,设置逆变器和/或充电器进行变电和充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6已经给出了电池设置在车架构件的腔管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逆变器和/或充电器设置在构件腔管内,且对比文件6公开了具有能够装配的电池、电动机和车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而设置控制器以控制电路运转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7、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关于特征a和c,对比文件6公开了“轮式电机以装有永磁体13的外壳14为转子,外壳圆周具有凸边,后轮1是在轮式电机的转子外侧(也即外壳外侧)安装充气轮胎,使转子成为后轮的轮毂,也就是后轮是轮毂电动机车轮”(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将前轮也配置为轮毂电动机车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轮胎就是硬质内芯上包覆轮胎,而借助螺丝将轮毂电机外壳圆周的凸边与所述内芯装配在一起,从而在轮毂电动机的外壳圆周设置弹性的车轮轮胎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特征b,为了踏板和立柱连接,必然需要设置踏板端接头,而踏板和踏板端接头以及铰节的结构以及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折叠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8、权利要求35是权利要求1-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特征c的评述见权利要求34的评述,特征d的评述见权利要求32的评述,特征e的评述见权利30的评述,关于特征a和b,在展开状态,车前立柱与车把形成的形状以及车前立柱和踏板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关于特征f和g,对比文件6公开了电动车为折叠踏板车或者滑板车,并且公开了电池内置于车架内(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设置线路板、照明灯等部件,并将其至于车架内,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关于特征h,对比文件12公开了车架在折叠状态下,紧密折叠收缩在一起,或者基本上嵌合在一起(参见图1-3),且其在对比文件12中所起的作用和本申请一致,至于间隙的大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9、权利要求36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公开了:电动车部件包括车架板件和蓄电池、电动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而将蓄电池具体选择为锂电池,设置逆变器、充电器和控制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根据需要对上述部件进行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0、权利要求37是权利要求1-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适配电池、车轮、电动机的安装位,设有蓄电池10,蓄电池10向轮式电机供电,轮式电机位于底板2的尾端且布设在底板2的枢轴上或者延长线上,车架部件的底板2下部带有腔体21,腔体21是电池安装位,用于内置可反复充放电的蓄电池10及电线线路,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在底板2尾端设有装配轮式电机的安装位,车架设前轮52和后轮2的安装位,立管4与轮架联轴以实现车体转向,如图1所示,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管4与底板2形成近似字母L形”,对比文件7(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行、图1-6)公开了一种改进结构的滑板车,滑板车为紧凑型的,它具有紧密折叠的车架,折叠收缩时,以活动连接杆22(相当于本申请的铰节)的折叠轴为轴心,踏板31尾端向操纵杆体20(相当于车立柱)顶端靠近,操纵杆体20与踏板31紧密折叠收缩结合在一起,且枢轴方向一致,近似′一′字形,且其在对比文件7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一致,而将蓄电池具体选择为锂电池,以及根据部件需要选择是否加设车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1、权利要求38-39要求保护一种电动车,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动车,由于权利要求1-37所保护的可用实现电动车的部件不具备创造性,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2、权利要求40-42是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各个方案的组合、以及根据需要选择部件的配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3、权利要求43要求保护一种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改进方法,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实现电动滑板车的改进方法,也就是公开了一种实现电动车的部件的改进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3行-第3页第20行、图1-3):配置有电池装置、电动机装置、车架装置,电池装置,配置为内置式车架部件的底板2下部带有腔体21,腔体21是电池安装位,用于内置可反复充放电的蓄电池10及电线线路,电力经车架上的电线通道引出;电动机装置,在车架底板2尾端设有装配轮式电机的安装位,车架设前轮52和后轮2的安装位,立管4与轮架联轴以实现车体转向;车架装置,车架部件适配电池装置、电动机装置,如图1所示,在展开使用状态下,立管4与底板2形成近似字母L形。
上述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6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基于适配的部件实现组合或分解的至少两种配置方案;2)电动机电子控制装置配备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所述各种所需的组合配置主要为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且所述逆变器、充电器、控制器配置为传统电动车不具备的功能;3)电机为轮毂电机且还兼备的适配不同于轮毂电机的电动机,锥形小齿轮设置在电机的输出端,锥形小齿轮带动锥形大齿轮转动且可以被用于带动轮轴以及车轮转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1)如何根据需要选择部件配置;2),如何选择配合的组合设备;3)如何选择合适的电机类型,以及合适的传动方式。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具体的需要,选择部件的配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的;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采用电池向电动机供电的情况下,根据需要设置组合配置,例如配置逆变器、充电器或控制器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组合配置以提供综合性能同样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3(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4行、第4页第16行-第6页第7行,附图1-10)公开了一种电动车轮毂电机,将其用于对比文件6的电动车电动机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利用锥形齿轮进行传动,将电动车动力传递给轮轴和车轮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4、权利要求44要求保护一种电动车的改进方法,对比文件6赶快公开了一种电动车的改进方法,在权利要求4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5、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43-4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37要求保护的电动车部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1)对比文件6提出了一种带有电池、车轮和电机的电动车整车套件,其局限于单一的套件配置,而本申请强调改进传统电动车,改进的方案是为了提高综合性能以及根据需要实现特定部件任意的各种组合配置,其可以排除传统电动车的部件,也可以不排除、不局限于传统电动车的部件,可以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兼备两种或多种传统电动车部件不具备的功能部件;2)本申请通过电子控制部分(逆变器、控制器、充电器)实现各种所需的锂电池电力特征,该电子控制部分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6提供了一种电紧凑轻小的电动车及其各个结构配件,在此基础上,根据设计需要,按需配置电池、电机、车身等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工况不需要的情况下,某些单独配件不提供车轮;2)而设置电子控制部件对锂电池电路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电机选择为交流电机的情况下,必然需要使用逆变器将直流电能转换成交流电能,设置充电器为电池充电,设置控制器对电路及其部件进行控制,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以上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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