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头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冲头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97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71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37547.8
申请日:2016-01-20
复审请求人:长沙格力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丽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鲁岩娜
国际分类号:B21D28/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7547.8,名称为“冲头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长沙格力暖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16(即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389595Y,公告日为2010年01月27日;
对比文件2:《简明冲模图册》,李小平等,第125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07月,公开日为2009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安装筒(10);
冲头主体(20),所述冲头主体(20)从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穿入至所述安装筒(10)内,并从所述安装筒(10)的第二端穿出所述安装筒(10)形成冲头工作段(21);
限位结构(30),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和所述冲头主体(20)之间以限制所述冲头主体(20)在所述安装筒(10)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以及所述冲头主体(20)的转动,
所述冲头组件还包括加强结构(40),所述加强结构(40)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第二端并套设在所述冲头主体(20)外,所述加强结构(40)的截面积在所述安装筒(10)的轴向上沿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到第二端的方向逐渐减小,
所述安装筒(10)和所述冲头主体(20)采用两种不同材料制成,
所述冲头主体(20)与所述安装筒(10)的内壁之间具有间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结构(30)包括限位凹槽(31)以及与所述限位凹槽(31)相配合的第一限位凸台(32),所述限位凹槽(31)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的内壁上,所述第一限位凸台(32)设置在所述冲头主体(20)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限位凸台(32)设置在所述冲头主体(20)的周向侧壁上。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的端面在所述安装筒(10)的轴向方向上突出于所述冲头主体(20)靠近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的端面。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结构(30)还包括定位防转安装孔(33),所述安装筒(10)的内壁形成所述定位防转安装孔(33)。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防转安装孔(33)的横截面的形状与所述冲头主体(20)的横截面的形状相适配。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防转安装孔(33)位于所述安装筒(10)的中心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冲头组件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外壁上的第二限位凸台(50)。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筒(10)的外壁上具有止转面(11)。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筒(10)的横截面呈矩形,所述止转面(11)为沿所述安装筒(10)的周向方向依次连接的四个。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限位凸台(50)位于所述四个止转面(11)中的一个上。”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非标件冲头,其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冲头组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冲头主体从安装筒的第一端穿入至安装筒内,并从安装筒的第二端穿出安装筒形成冲头工作段;(2)冲头组件还包括加强结构,加强结构设置在安装筒的第二端并套设在冲头主体外,加强结构的截面积在安装筒的轴向上沿安装筒的第一端到第二端的方向逐渐减小;(3)安装筒和冲头主体采用两种不同材料制成,冲头主体与安装筒的内壁之间具有间隙。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人员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特征(2)已在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2-11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基础。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冲头组件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外壁上的第二限位凸台(50),上述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中冲头本体是通过多个固定件以及定位件的配合进行拆装的,这种安装方式必然需要对设备进行预加工,无法直接安装在设备上。本申请通过第二限位凸台与安装筒的配合可以直接将冲头组件安装在待安装的设备上,无需对待安装的设备进行改造,第二限位凸台的设置还可以防止冲头组件脱落。本申请中安装筒和第二限位凸台的设置可以进一步实现冲头组件的快速更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中虽然并未公开安装筒的外壁上设有第二限位凸台,然而,限位凸台从其自身功能来看,起到的就是限定部件位置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起到防止冲头组件脱落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的冲头本体上虽然开设有孔结构可能用于该冲头组件的安装,但是无论是螺栓螺孔连接或定位销定位孔连接或凸台凹槽连接均是本领域中的常用的冲头限位连接结构形式,同时本申请的附图1中的现有技术的冲头也是采用限位凸台结构进行限位连接的,至于采用何种结构用于安装冲头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虽然并未公开安装筒的外壁上设有第二限位凸台,对比文件1是利用在冲头本体(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筒)上开设孔结构来安装冲头组件,然而,无论对比文件1的螺栓螺孔连接或本申请的凸台凹槽连接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冲头固定连接方式,公知常识性证据1《冲压模具基础教程》(二代龙震工作室,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4月)第89-90页,图3-29(a)-(h)公开了几种常用的冲头固定方法,例如螺栓锁紧方式、突缘固定方式(相当于本申请的凸台凹槽连接)、敛缝方式、塑料钢固定方法、钢球压紧方式、合销固定方式等,至于具体采用何种结构来固定连接冲头组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所进行的常规选择,其所取得的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例如本申请附图1中的现有技术的冲头即采用限位凸台结构进行限位连接。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安装筒(10)的横截面的轮廓包括一个弧形边和一个直边,所述安装筒(10)的内壁形成的孔与所述安装筒(10)偏心设置”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9、10。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中安装筒的横截面为异形结构,可以使安装后的冲头组件在保证稳定的同时更加容易定位,其中直边的设置可以作为止转面,防止冲头主体发生转动,弧形边的设置可以方便对安装筒的定位,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2)本申请的冲头主体可以与安装筒可拆卸的连接,冲头主体损坏后,可以仅更换冲头主体。冲头主体与安装筒之间的间隙可以实现快速更换,本申请的加强结构可以使冲头工作段浑然一体,上述技术特征配合安装筒的异形结构,可以使冲头组件更加稳定可靠。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冲头本体1的横截面呈矩形”,其中矩形包括四个直边,其同样可以防止冲头组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转动,而将另一侧设置为弧形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对安装筒轮廓形状进行的常规设计,且其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冲头主体与安装筒的可拆卸连接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冲头主体与安装筒之间具有间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冲头组件包括加强结构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上述特征所取得的作用也已在相应的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上述技术特征所取得的效果与安装筒的异形结构所取得的效果都是由各自的技术特征所分别带来的,彼此独立,并没有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也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限位凸台(32)为设置在所述冲头主体(20)的周向侧壁上的矩形凸台,所述限位凹槽(31)为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的内壁上的腰形凹槽;所述冲头主体(20)的加工需要线切割和磨矩形两道工序:先对毛坯进行线切割形成半成品,该半成品上具有上下贯穿设置的矩形凸台(60),再对半成品上的所述矩形凸台(60)进行磨削形成所述第一限位凸台(32),从而得到所述冲头主体(20)”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
安装筒(10);
冲头主体(20),所述冲头主体(20)从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穿入至所述安装筒(10)内,并从所述安装筒(10)的第二端穿出所述安装筒(10)形成冲头工作段(21);
限位结构(30),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和所述冲头主体(20)之间以限制所述冲头主体(20)在所述安装筒(10)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以及所述冲头主体(20)的转动,
所述冲头组件还包括加强结构(40),所述加强结构(40)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第二端并套设在所述冲头主体(20)外,所述加强结构(40)的截面积在所述安装筒(10)的轴向上沿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到第二端的方向逐渐减小,
所述安装筒(10)和所述冲头主体(20)采用两种不同材料制成,
所述冲头主体(20)与所述安装筒(10)的内壁之间具有间隙;
所述冲头组件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外壁上的第二限位凸台(50);
所述安装筒(10)的横截面的轮廓包括一个弧形边和一个直边,所述安装筒(10)的内壁形成的孔与所述安装筒(10)偏心设置;
所述限位结构(30)包括限位凹槽(31)以及与所述限位凹槽(31)相配合的第一限位凸台(32),所述限位凹槽(31)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的内壁上,所述第一限位凸台(32)设置在所述冲头主体(20)上;
所述第一限位凸台(32)为设置在所述冲头主体(20)的周向侧壁上的矩形凸台,所述限位凹槽(31)为设置在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的内壁上的腰形凹槽;
所述冲头主体(20)的加工需要线切割和磨矩形两道工序:先对毛坯进行线切割形成半成品,该半成品上具有上下贯穿设置的矩形凸台(60),再对半成品上的所述矩形凸台(60)进行磨削形成所述第一限位凸台(32),从而得到所述冲头主体(2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限位凸台(32)设置在所述冲头主体(20)的周向侧壁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的端面在所述安装筒(10)的轴向方向上突出于所述冲头主体(20)靠近所述安装筒(10)的第一端的端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结构(30)还包括定位防转安装孔(33),所述安装筒(10)的内壁形成所述定位防转安装孔(33)。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防转安装孔(33)的横截面的形状与所述冲头主体(20)的横截面的形状相适配。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防转安装孔(33)位于所述安装筒(10)的中心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冲头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筒(10)的外壁上具有止转面(1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1月16日提复审请求时以及2019年07月17日和2019年11月0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9 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冲头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非标件冲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附图1-4):包括:冲头本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筒)和冲头2(相当于本申请的冲头主体),冲头本体1和冲头2连接在一起,冲头本体1上设置冲头安装孔6(相当于本申请的定位防转安装孔),冲头安装孔6上设置挂台装配槽5(相当于本申请的限位凹槽),所述挂台装配槽5设置在冲头本体底面7(相当于安装筒的第一端)的内壁上,挂台装配槽设置为弧形结构(即腰形凹槽),所述的冲头2的两冲头正面3上均设置凸起的冲头挂台4(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限位凸台),冲头2在冲头本体1的底面7上形成冲头工作段,由冲头挂台4和挂台装配槽5以及冲头安装孔6构成的限位结构设置在冲头本体1和冲头2之间以限制冲头2在冲头本体1的轴向方向上的位移以及冲头2的转动。冲头本体底面7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筒的第一端,挂台装配槽5设置在冲头本体底面7上,由于冲头2上设置有与挂台装配槽5形状配合的弧形凸起结构,因此在安装冲头时,必然是从冲头本体底面7穿入,从冲头本体顶面(相当于安装筒的第二端)穿出形成冲头工作段。冲头加工时备料线割(相当于先对毛坯进行线切割形成半成品,该半成品上具有上下贯穿设置的凸台),磨床去线头(相当于再对半成品上的凸台进行磨削形成第一限位凸台)即可。
由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冲头组件还包括加强结构,加强结构设置在安装筒的第二端并套设在冲头主体外,加强结构的截面积在安装筒的轴向上沿安装筒的第一端到第二端的方向逐渐减小;(2)安装筒和冲头主体采用两种不同材料制成,冲头主体与安装筒的内壁之间具有间隙;(3)所述冲头组件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安装筒的外壁上的第二限位凸台,(4)所述安装筒的横截面的轮廓包括一个弧形边和一个直边,所述安装筒的内壁形成的孔与所述安装筒(10)偏心设置;(5)所述第一限位凸台为矩形凸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冲头主体。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细小凸模的安装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第125页图8-86(c)):由凸模2和凸模护套1构成的凸模组件(相当于本申请的冲头组件)还包括加强结构,加强结构设置在凸模护套1(相当于本申请的安装筒)的靠近凸模2工作段的一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端)并套设在凸模2(相当于本申请的冲头主体)外,加强结构的截面积在凸模护套1的轴向上沿凸模护套1的远离凸模2工作段的一端(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端)到靠近凸模2工作段的一端的方向逐渐减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加强结构用以增强冲头主体,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取冲头主体与安装筒的材料以及如何便于装配组合冲头。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冲裁时冲头主体对产品施加作用力,其制作材料要求具有一定的硬度和耐磨性,而安装筒用于对冲头主体进行固定,其制作材料性能要求相对较低,可以在满足一定强度的前提下选择低成本材料,即采用两种不同材料制成安装筒和冲头主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在加工过程中的使用要求所进行的常规设置;由于冲头组件的冲头主体与安装筒的设计结构就是针对当冲头主体的工作段损坏时易于更换冲头主体这一目的而进行的,而将冲头主体与安装筒的内壁之间设置具有间隙,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冲头主体和安装筒的安装和分离而进行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限位凸台为本领域中用于限定两部件位置关系的常用结构,因此将冲头组件设置为还包括安装筒的壁上的第二限位凸台,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将安装筒的横截面轮廓设置为包括一个弧形边和一个直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且其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安装筒的横截面轮廓为不对称图形,因此安装筒内壁形成的孔与安装筒为偏心设置则是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1公开了“冲头挂台设置为与挂台装配槽形状配合的弧形凸起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3-17段),而将冲头挂台(相当于第一限位凸台)设置为矩形凸台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作用同样是与限位凹槽相配合从而限制冲头主体的轴向位移和转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第一限位凸台作了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3页第1段及附图1-4):冲头挂台4(相当于第一限位凸台)设置在冲头2的周向侧壁上(参见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安装筒与冲头主体的端面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将安装筒的第一端的端面在安装筒的轴向方向上突出于冲头主体靠近安装筒的第一端的端面设置,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为便于将冲头组件与其他部件进行连接时所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限位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附图1-4):限位结构还包括环形的冲头安装孔6(相当于本申请的定位防转安装孔),冲头本体1的内壁形成所述环形的冲头安装孔6(参见图3)。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定位防转安装孔作了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附图1-4):冲头安装孔6的横截面的形状与冲头2的横截面的形状相适配,冲头安装孔6位于冲头本体1的中心处(参见图3-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还限定了止转面。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3页第1段及附图1-4):冲头本体1横截面为矩形,其外壁上具有止转面(参见图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2019年10月11的复审通知书时陈述了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如下:
(1)本申请中第一限位凸台与限位凹槽相配合,第一限位凸台为矩形凸台,限位凹槽为腰形凹槽,在现有技术中,一般第一限位凸台为矩形凸台,则限位凹槽也是矩形凹槽,而本申请文件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矩形凸台和腰形凹槽进行配合,可以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结构简单,易于加工,能够防止冲头主体转动,防止冲头主体掉落。另外,本申请的冲头主体通过两步就能加工成型,步骤简单。
(2)本申请中,安装筒的横截面轮廓包括一个弧形边和一个直边,该结构可以使安装后的冲头组件在保证稳定的同时更加容易定位,其中直边的设置可以作为止转面,防止冲头主体发生转动,弧形边可以设置为椭圆边或者圆弧边,方便对安装筒的定位,可以将椭圆的焦点或者圆弧的圆心作为定位点,上述的偏心设置可以为设置在与定位点具有预设间距的位置,将冲头主体截面的中心位置与圆心重合时,冲头主体截面所在的位置处于安装筒的偏心位置,因为安装筒的截面由一个弧形边和一个直边组成后会使其的重新位置出现偏移,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挂台装配槽(相当于限位凹槽)设置为弧形结构,冲头挂台(相当于第一限位凸台)设置为与挂台装配槽形状配合的弧形凸起结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13-17段),其作用是二者配合防止异形冲头的转动,而将冲头挂台设置为矩形凸台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其作用同样是与限位凹槽相配合从而限制冲头主体的轴向位移和转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43]段的记载“第一限位凸台和限位凹槽的形状不限于此,第一限位凸台和限位凹槽可以为其他形状”可知,本申请中的腰形凹槽和矩形凸台是常规形状的配合结构,其与其他形状的凸台和凹槽的作用和技术效果是相同的,并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加工步骤,对比文件1公开了“冲头加工时备料线割(相当于线切割),磨床去线头(相当于磨凸台)即可”(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1段),即对比文件1的加工步骤同样只需要两步,即线切割和磨削,因此该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
(2)本申请中的安装筒横截面轮廓包括一个弧形边和一个直边,即形成为不对称结构的异形,直边可以作为止转面,防止冲头主体发生转动,弧形边可以方便对安装筒的定位。对比文件1公开了“冲头本体1的横截面呈矩形”,其中矩形包括四个直边,其同样可以防止冲头组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转动,而将另一侧设置为弧形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其优点是方便安装筒的定位,缺点则是“安装筒在加工时不能采用线切割一次加工出来,需要增加车削和研磨等加工工序,相比于对称结构的安装筒,其加工工序明显增多,这样会导致加工工序累计误差增加,从而降低加工精度,并且会增加加工原材料和机加工制作成本”(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对安装筒轮廓形状进行的常规设计,且其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特征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综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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