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方法及装置、3D打印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方法及装置、3D打印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26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564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59058.X
申请日:2014-10-20
复审请求人:北京智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伍佳
合议组组长:祁建伟
参审员:曾秀妮
国际分类号:B29C6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9058.X,名称为“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方法及装置、3D打印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智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相对对比文件1(CN103395207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与对比文件2(CN102601976A,公开日为2012年7月25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打印过程中,以一设定频率重复下述过程:
通过打印喷头上的电极和打印底座上的电极获取一被测区域的检测电容值,所述被测区域包含被打印对象的已打印部分以及打印喷头;
比较所述检测电容值与一参考电容值,确定是否改变所述打印的至少一打印参数,其中,所述参考电容值与所述检测电容值的检测时刻对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打印参数包括以下的至少一种:开关控制参数、出料控制参数以及报警控制参数。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是否改变所述至少一打印参考包括:
对应于所述检测电容值与所述参考电容值的差值超过一阈值范围,改变所述至少一打印参数。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是否改变所述至少一打印参考包括:
对应于所述检测电容值与所述参考电容值的差值超过与所述检测时刻对应的一阈值范围,改变所述至少一打印参数。
5. 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改变所述至少一打印参数包括:
改变所述打印的开关控制参数,以中断所述打印过程。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通过学习获取所述参考电容值。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被打印对象的一打印模型文件获取所述参考电容值。
8. 一种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触发模块,用于在打印过程中,通过打印喷头上的电极和打印底座上的电极以一设定频率重复生成一检测触发信号;
检测电容获取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检测触发信号获取一被测区域的检测电容值,所述被测区域包含被打印对象的已打印部分以及打印喷头;
改变确定模块,用于比较所述检测电容值与一参考电容值,确定是否改变所述打印的至少一打印参数,其中,所述参考电容值与所述检测电容值的检测时刻对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打印参数包括以下的至少一种:开关控制参数、出料控制参数以及报警控制参数。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改变确定模块包括:
第一确定单元,用于对应于所述检测电容值与所述参考电容值的差值超过一阈值范围,改变所述至少一打印参数。
11.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改变确定模块包括:
第二确定单元,用于对应于所述检测电容值与所述参考电容值的差值超过与所述检测时刻对应的一阈值范围,改变所述至少一打印参数。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改变确定模块包括:
开关控制单元,用于对应于所述差值超过所述阈值范围,改变所述打印的开关控制参数,以中断所述打印过程。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触发模块包括:
定时器,用于在所述打印过程中,根据所述设定频率定时产生所述检测触发信号。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参考电容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参考电容值。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参考电容获取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通过学习获取所述参考电容值。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参考电容获取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被打印对象的一打印模型文件获取所述参考电容值。
17. 一种3D打印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9-1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打印检测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检测电容值,具体包括通过打印喷头上的电极和打印底座上的电极获取一被测区域检测电容值以及比较检测电容值与参考电容值的步骤,其中,被测区域还包含打印喷头。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检测电容值以控制生产过程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即将检测厚度替换为检测电容,具体的获取一被测区域检测电容值以及比较检测电容值与参考电容值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精确打印过程中喷头的时时状态,使被测区域包含打印喷头,为了获取打印产品的电容值将电极设置在打印喷头和打印底座上也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⑴检测触发信号是通过打印喷头上的电极和打印底座上的电极以一定频率重复生成;⑵本申请检测电容值,具体包括用于根据检测触发信号获取一被测区域检测电容值的检测电容获取模块、用于比较检测电容值与一参考电容值的改变确定模块。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检测电容值以控制生产过程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获取打印产品在打印过程中的电容值将电极设置在打印喷头和打印底座以生成检测触发信号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3D打印设备,在其引用的关于打印检测装置的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应用领域不同;2)本申请利用检测到的电容值与参考电容值进行比较,对比文件2通过检测到的电容值根据公式去计算厚度,不存在参考电容值,二者作用不相同,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通过测量电容值与参考电容值进行比较的方式,确定已打印部分和打印喷头的轨迹是否分别符合预期的启示;3)对比文件2的电极板是需要固定不动的,未给出利用电极板测量电容值时电极板可动的启示,而本申请中打印喷头上的电机会随着打印喷头移动而移动;4)对比文件1通过厚度检测单元是为了检测已打印部分每一层的厚度,而对比文件2的被测量区域仅为挤出物料的两侧区域,检测的是两个电极板之间且正对电极板的物体厚度,两者属于不同方向的厚度值,对比文件2没有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动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对挤出塑料产品的厚度在线测量,测量平板电容器电容值,但平板电容器的两电极面积相同,位于平板电容器两电极间的全部挤出物料均做出贡献,即两电极间全部挤出物料的量不变,则平板电容器的两个电极上不同位置处测量得到的电容值相同;权利要求1测量打印喷头上的电极和打印底座上的电极间电容值,二者电极面积不同,仅位于打印喷头上的电极与打印底座上的电极之间的部分对测量电容值做出贡献,即打印对象的已打印部分不变,改变喷头电极位置,两电极之间已打印部分发生变化,电容值也发生变化;权利要求1可在打印过程中简单、易行的对被打印对象内部和外部的打印效果同时进行检测,避免浪费;并且能够同时检测喷头的运动轨迹与被打印对象已打印部分都是否符合预期。对比文件2检测的电容值根据公式计算厚度,不存在参考电容值;权利要求1利用检测到的电容值与参考电容值进行比较。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中虽均测量得到了电容值,得到电容值对应的电极板不同,做出贡献的物料不同,测量目的作用也不同。2)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由于应用技术领域和技术场景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直接应用的对比文件2的计算公式,计算对比文件1的应用场景中的物料厚度,对比文件2仅提供一种测量思路,无法给出明确、具体的测量方案。且本申请完全不涉及物料厚度相关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6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77]段至第[0086]段,实施例1,附图1-2):该检测方法具体包括:当打印完第5层之后,打印厚度校测单元将测试到的厚度(相当于获取被测区域中被打印对象的已打印部分的厚度)反馈给计算机,计算机通过比较理论厚度与实际厚度的差异进行修正,制定后续打印方案(相当于比较检测厚度与参考厚度,确定是否改变打印参数);按照后续打印方案继续进行打印,每打印5层进行厚度校测反馈,再进行修正,循环进行(相当于在打印过程中,以一设定频率重复检测、修正过程),最终得到与计算机设计的一致的三维物体,并且,为了及时比较、修正打印过程中的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理论厚度值与实际检测厚度值的检测时刻必然对应。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一种在3D打印过程中,利用设定频率重复检测已打印部分的厚度的方式,从而实现在线及时检测、修正打印参数和过程,以较高的打印精度最终得到与设计一致的三维物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检测电容值,具体包括通过打印喷头上的电极和打印底座上的电极获取一被测区域检测电容值以及比较检测电容值与对应的参考电容值的步骤,其中,被测区域还包含打印喷头。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否采用检测电容值的方式来对被打印对象及打印喷头进行在线检测。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挤出机上塑料产品厚度的在线测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4]段至第[0028]段,附图1-4):包括用于测量挤出机上挤出物质量参数的平板电容器10,所述平板电容器的两个电极位于挤出物料的两侧,以及与平板电容器10的两个电极分别导线连接的、用来实时监测平板电容器10两电极间电容值变化的电容测量单元20,用户可以根据电容测量单元20采集到的电容值绘制出挤出物料的电容变化曲线,为闭环控制系统提供参数数据。挤出过程中,通过测量位于挤出机挤出物料两侧的平板电容器的电容值的变化来评估塑料产品的产品厚度,实现在线测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检测电容值为生产过程实时提供控制参数数据的启示;对比文件2还指出基于电容器的反应速度快、测量精度高及可在线测量等特点而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挤出机塑料制品领域测量表面质量要求很高的薄膜类产品的厚度(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可见,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利用电容器来实现高精度在线测量的启示。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电容值检测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已打印部分进行检测,并与对应参考电容值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改变所述打印的至少一打印参数。
在3D打印领域,打印喷头移动、出料等环节的精确控制是影响打印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打印喷头运动轨迹的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工作中的通常需求;并且,对比文件2中虽然可将两电极固定在挤出机上,其也指出平板电容器的两电极的位置可以通过支架来活动调整,从而调整平板电容器两电极间的相对距离或者适应挤出机的不同高度(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给出了电极可相对移动的启示,再根据对比文件2的计算公式(1)和(2),挤出物料厚度δ与平板电容器两电极的相对面积S、相对距离D以及实时检测的电容值Cx具有对应关系可见,电容值Cx的实时变化,也可反映δ、S和/或D等参数的相应变化,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想到利用电容值的实时变化来检测电极相对位置变化,进而利用检测电容值在线精确检测喷头的运动轨迹,在此基础上,当面对需要具体设置电极位置的时候,电极位置一般有独立设置或者与打印机的具体部件连接设置两种方式,具体地将电极分别设置在打印喷头上和打印底座上从而在检测已打印部分的同时对打印喷头的运动轨迹进行检测,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检测需求而进行的常规安装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打印过程中开关控制参数、出料控制参数以及报警控制参数均是影响打印成品率的重要参数,因此,在将检测值与参考值比较后确定是否改变上述参数的状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考虑到实际测量误差、参考值的正确性等因素,在确定是否改变打印参考值时,当对应于检测电容值与参考电容值的差值超过一阀值范围,或者超过与检测时刻对应的一阀值范围,改变至少一个打印参数,是本领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或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打印过程中开关控制参数是影响打印成品率的重要参数,当检测值与参考值的差值超出一定范围改变该参数以中断打印过程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和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参考电容值的获取方式有很多,通过学习或者根据被打印对象的一打印模型文件获取均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3D打印过程中的打印检测方法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77]段至第[0086]段,实施例1,附图1-2):该检测装置包括将测试到的厚度反馈给计算机的打印厚度校测单元9,每打印5层进行厚度校测反馈,计算机通过比较理论厚度与实际厚度的差异进行修正。由此,打印厚度校测单元9相当于在打印过程中以一定频率重复生成检测触发信号的检测触发模块以及根据该检测触发信号获取被测区域实际厚度参数的检测获取模块,结合附图1-2,被测区域包含被打印对象的已打印部分,计算机即相当于能够比较实际厚度与理论厚度以确定是否改变打印参数的改变确定模块,并且,为了及时比较、修正打印过程中的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理论厚度值与实际检测厚度值的检测时刻必然对应。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了一种在3D打印过程中,利用设定频率重复检测已打印部分的厚度的方式,从而实现在线及时检测、修正打印参数和过程,以较高打印精度最终得到与设计一致的三维物体的打印检测装置。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检测电容值;检测触发模块,通过打印喷头上的电极和打印底座上的电极以一定频率重复生成检测触发信号;检测电容获取模块,获取被打印对象的已打印部分及打印喷头的检测电容值,改变确定模块,用于比较所述检测电容值与一参考电容值,确定是否改变所述打印的至少一打印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否提供采用检测电容值的方式来对被打印对象及打印喷头进行在线检测的检测装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挤出机上塑料产品厚度的在线测量方法及相应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14]段至第[0028]段,附图1-4):该装置包括用于测量挤出机上挤出物质量参数的平板电容器10(相当于检测触发模块),所述平板电容器的两个电极位于挤出物料的两侧,以及与平板电容器10的两个电极分别导线连接的、用来实时监测平板电容器10两电极间电容值变化的电容测量单元20(相当于检测电容获取模块),用户可以根据电容测量单元20采集到的电容值绘制出挤出物料的电容变化曲线,为闭环控制系统提供参数数据。挤出过程中,通过测量位于挤出机挤出物料两侧的平板电容器的电容值的变化来评估塑料产品的产品厚度,实现在线测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检测电容值为生产过程实时提供控制参数数据的启示;对比文件2还指出基于电容器的反应速度快、测量精度高及可在线测量等特点而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在挤出机塑料制品领域测量表面质量要求很高的薄膜类产品的厚度(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可见,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利用电容器来实现高精度在线测量的启示。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电容值检测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检测装置中,对已打印部分进行检测,并与对应参考电容值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改变所述打印的至少一打印参数。
在3D打印领域,打印喷头移动、出料等环节的精确控制是影响打印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打印喷头运动轨迹的检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工作中的通常需求;并且,对比文件2中虽然可将两电极固定在挤出机上,其也指出平板电容器的两电极的位置可以通过支架来活动调整,从而调整平板电容器两电极间的相对距离或者适应挤出机的不同高度(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给出了电极可相对移动的启示,再根据对比文件2的计算公式(1)和(2),挤出物料厚度δ与平板电容器两电极的相对面积S、相对距离D以及实时检测的电容值Cx具有对应关系可见,电容值Cx的实时变化,也可反映δ、S和/或D等参数的相应变化,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想到利用电容值的实时变化来检测电极相对位置变化,进而利用检测电容值在线精确检测喷头的运动轨迹,在此基础上,当面对需要具体设置电极位置的时候,电极位置一般有独立设置或者与打印机的具体部件连接设置两种方式,具体地将电极分别设置在打印喷头上和打印底座上从而在检测已打印部分的同时对打印喷头的运动轨迹进行检测,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检测需求而进行的常规安装选择,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打印过程中开关控制参数、出料控制参数以及报警控制参数均是影响打印成品率的重要参数,因此,在将检测值与参考值比较后确定是否改变上述参数的状态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和11是权利要求8或9的从属权利要求,考虑到实际测量误差、参考值的正确性等因素,在确定是否改变打印参考值时,当对应于检测电容值与参考电容值的差值超过一阀值范围,或者超过与检测时刻对应的一阀值范围,改变至少一个打印参数,是本领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0或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打印过程中开关控制参数是影响打印成品率的重要参数,设置当检测值与参考值的差值超出一定范围改变该参数以中断打印过程的开关控制单元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保证以一定频率检测触发信号,设置一定时器,用于根据设定的频率定时产生检测触发信号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4-16对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供检测值的比较对象,设置一参考电容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参考电容值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参考电容值的获取方式有很多,在参考电容获取模块中设置用于通过学习获取参考电容值的第一获取单元或者根据被打印对象的一打印模型文件获取电容值的第二获取单元均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 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3D打印设备,包括权利要求9-16中任一项所述的打印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77]段至第[0086]段,实施例1,附图1-2)公开了一种3D打印设备,其包括打印检测装置,对该打印检测装置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9-16的评述。由于其包括的打印检测装置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3D打印设备相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电容值基本的测量和计算方式是本领域公知的,并且D2给出了利用电容器测量计算挤出物料厚度的计算公式,通过公式(1)和(2)可见,电容值Cx与物料厚度δ、电极相对面积S、平板电容器两电极相对距离D、上电极与挤出物料间距d之间的影响关系,无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2,对电容值作出贡献的都是位于电极相对面积S内的物料,如果在该面积内的物料量不变,电极不变,电容值都不会改变;当挤出物料的量不变,如果改变S(例如改变电极板尺寸/运动错开等)、或者改变相对距离D或d时,电容值都会相应变化。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是采用了测量电容值的方式来实现在线检测,只是鉴于3D打印过程对电极的设置进行了调整,而采用动态或者静态的电极来实施电容检测都属于合理的调整范畴,不会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围,并且效果容易预期。
此外,对打印喷头运动的轨迹的检测是3D打印中的通常需求,基于上述计算公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发现,当物料不变时,电容值的变化相反可以反映出电极板的运动情况;当需要对3D打印喷头轨迹进行监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知晓电容发生变化也能反映δ、S和/或D等参数的相应变化,从而利用这种变化来进行喷头轨迹监控,进而实现简单易行的检测和精确打印。
对于参考电容值的设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检测电容值为生产过程提供控制参数数据,并实现高精度在线测量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通过比较理论厚度与实际厚度的差异进行修正的基础上,为了实现高精度在线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电容值检测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中对已打印部分进行检测,并与对应参考电容值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改变所述打印的至少一打印参数;其次,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至第[0027]段)还指出其具有电容电压转换模块21,挤出机控制系统50对反馈的电压值进行连续采集并记录,同时记录当前时刻的挤出温度和压力等参数得到参数曲线。控制系统通过预先设定所需要的厚度数值,计算出对应的电压数值,将实际反馈回来的电压值与预设值进行比较,根据参数曲线调整温度和压力等参数,实现自动调节,可见,对比文件2使用了电压预设值,根据转换关系,其实质上也即设置了电容预设值,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利用电容的检测方式具有相似性。
2)由于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都是采用了测量电容值的方式来实现在线检测,且电容值的测量和计算方式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设计适合3D打印的电容测量方式,且效果容易预期;此外,并无证据表明本申请采用了任何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料不到的测量计算方案及相应技术效果。
对于本申请是否涉及物料厚度的检测,根据电容计算公式,上电极与挤出物料的间距d将对电容值产生影响,即使本申请没有明确对物料厚度进行检测,然而其使用的电容检测方式已经隐含涉及物料厚度因素。因而,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直接对打印部分的厚度进行检测而言,使用了电容检测,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电容在线检测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且效果容易预期。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