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提高浅层油藏采收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提高浅层油藏采收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03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66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1467.6
申请日:2015-02-28
复审请求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厚华
合议组组长:耿谦
参审员:李全晓
国际分类号:E21B43/20(2006.01);;E21B43/26(2006.01);;E21B43/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两者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又是本申请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本申请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1467.6,名称为“一种提高浅层油藏采收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28提交的说明书第1-34、36、38、39、41、43、45、47、49、51、53、5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5月12提交的说明书第35、37、40、42、44、46、48、50、52段,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浅层油藏采收率方法,包括布井,所述布井包括钻取直井和/或水平井,并在开采目标层顶部注水,在开采目标层底部采油;在开采目标层顶部通过压裂形成的水平裂缝注水;在开采目标层底部通过压裂形成的水平裂缝驱替模式采油以充分利用水驱能量,所述开采目标层在埋深低于1000m的浅层油气藏,在开采目标层顶部和底部通过压裂形成的水平裂缝之间为0°或180°夹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穿过开采目标层钻取直井,对直井进行固井,并在开采目标层顶部注水,在开采目标层底部采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穿过开采目标层钻取直井,对直井进行固井;对应于直井钻取水平井,对水平井进行压裂完井;通过水平井注水,在开采目标层底部采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应于直井钻取水平井是在直井位于开采目标层上部的井段开窗侧钻水平井段。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应于直井钻取水平井是在直井周围产生水平裂缝的范围内的开采目标层顶部钻取一口水平井。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分别在开采目标层的顶部和底部各钻取一口水平井;顶部水平井压裂完井;底部水平井通过压裂产生至少一条水平裂缝;通过顶部水平井注水,通过底部水平井采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两口水平井的水平段之间为0°或180°夹角。”
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78096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是对浅层油藏进行开采,开采目标层在埋深低于1000米的浅层油气藏,在开采目标层顶部和底部通过压裂形成的裂缝是水平裂缝,顶部和底部的水平裂缝之间为0°或180°夹角。但该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根据说明书第[0002]段和[0005]段以及附图1、5、7、9将权利要求1中的水平裂缝进一步限定为“放射式延伸的水平裂缝”,并增加了技术特征“水平裂缝趋向于水平放射地延伸在开采目标层顶部和底部对应的水平面中,以扩大注水井在水平方向上的波及范围”,并删除了技术特征“水平裂缝之间为0°或180°夹角”;并将从属权利要求7中的“0°或180°夹角”修改为“任意夹角”。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主裂缝方向与水平段垂直”就是指“垂直裂缝与水平段垂直”,对比文件1中的注水井水平段设置在高凝油油层顶界面的垂直上方约1米处,而不与油层直接接触,通过水平井水平段分段压裂产生的垂直于水平段、沿水平段均匀分布的裂缝,是为了增大高凝油与热水的接触面积,使热水从裂缝进入油层,均匀加热水平段附近的油层,采用水平井分段压裂是为了从顶部向底部用热水辅助重力泄油,以扩大热水洗油的“纵深”范围。为了增大高凝油与热水的接触面积,对专用于高凝油开采的注水井水平段的人工压裂造缝而言,其主裂缝必然是“沿重力方向”的,因为只有这样,用于融化高凝油的热水才能从油层顶界上方1米处的水平段沿着“重力方向”的主裂缝向下流动,与高凝油真实接触以进行热传导,提高高凝油的流动性。反之,假如油层顶界上方1米的水平段压裂产生水平裂缝,那么整个水平裂缝都会全部位于油层顶界以上的非油层内,而不可能延伸到油层中,热水也不可能沿着裂缝进入油层,注热水将没有任何效果。(2)本申请已经明确限定出了要求保护的采油方法仅应用于埋深低于1000m的浅层油气藏,使得通过压裂形成的水平裂缝趋向于水平放射地延伸在开采目标层顶部和底部对应的水平面中,以扩大注水井在水平方向上的波及范围。这种设置能够以“活塞式推压”方式进入水平裂缝中,从而对注入水施加更大的水平方向的扩散推力,扩大波及范围,由于埋深低于1000m的浅层油气藏进行压裂造缝时不易形成垂直裂缝,因此本发明的方法能够避免水容易沿着垂直裂缝提早向下窜流,造成下方生产井见水早,水驱波及差的问题。因此,两者是不同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 一种提高浅层油藏采收率方法,包括布井,所述布井包括钻取直井和/或水平井,并在开采目标层顶部注水,在开采目标层底部采油,其中在开采目标层顶部通过压裂形成放射式延伸的水平裂缝并进行注水,在开采目标层底部通过压裂形成放射式延伸的水平裂缝并进行驱替模式采油,其中所述开采目标层在埋深低于1000m的浅层油气藏,使得通过压裂形成的水平裂缝趋向于水平放射地延伸在开采目标层顶部和底部对应的水平面中,以扩大注水井在水平方向上的波及范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穿过开采目标层钻取直井,对直井进行固井,并在开采目标层顶部注水,在开采目标层底部采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穿过开采目标层钻取直井,对直井进行固井;对应于直井钻取水平井,对水平井进行压裂完井;通过水平井注水,在开采目标层底部采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应于直井钻取水平井是在直井位于开采目标层上部的井段开窗侧钻水平井段。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应于直井钻取水平井是在直井周围产生水平裂缝的范围内的开采目标层顶部钻取一口水平井。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分别在开采目标层的顶部和底部各钻取一口水平井;顶部水平井压裂完井;底部水平井通过压裂产生至少一条水平裂缝;通过顶部水平井注水,通过底部水平井采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两口水平井的水平段之间为任意夹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申请人通过对比文件1的部分文字记载内容推理出对比文件1中的裂缝就是垂直裂缝是不正确的。首先,对比文件1中水平井压裂形成的裂缝仅记载了“主裂缝方向与水平段垂直”,不能得出该裂缝一定是垂直裂缝。理由是:假设水平井段在XY水平面内X方向延伸,则对其压裂所形成的裂缝可能在XY水平面内延伸或者在包含Z轴的竖直平面内延伸,即可能形成水平缝或垂直缝,上述裂缝中主裂缝方向沿Y轴或者Z轴延伸时都是与水平井段垂直,因此,主裂缝方向与水平段垂直,该裂缝可能是水平缝,也可能是垂直缝。其次,本申请中记载了“水平注入井的水平段距油层顶界的距离可以控制为约1米”,这是指“水平段在油层中,水平段在油层顶界下方约1米处”,而不是申请人认为的“注水井水平段设置在高凝油油层顶界的垂直上方约1米处,不与油层直接接触”,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记载的“油层顶部完钻两口水平注入井”,以及从说明书附图1中可见水平段在油层中。因此,申请人基于对上述事实的理解所进行的推理是不正确的。(2)对于埋深低于1000m的浅层油气藏容易形成水平裂缝而不容易形成垂直裂缝,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油气开采”,美 Forest Gray,第170页,石油工业出版社,2009年12月,其中公开了浅层一般产生水平裂缝,深层产生垂直裂缝)。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上注下采的方式来增强驱动力对稠油进行开采,且也公开了要对上注的井段进行分段压裂,使得裂缝分布均匀,热水进入裂缝从而扩大了波及范围,对于同样是低渗透的浅层油气藏,为了提高采油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这种可以注入热水扩大驱动波及范围的方法进行开采,当将对比文件1的方法用于浅层油藏时,根据其地质条件,压裂产生的裂缝容易形成水平缝,将对比文件1的驱油开采的方法用于浅层油气藏不存在技术困难,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7,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28提交的说明书第1-34、36、38、39、41、43、45、47、49、51、53、54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5月12提交的说明书第35、37、40、42、44、46、48、50、52段,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浅层油藏采收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水辅助重力泄油开采高凝油油藏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60]段,附图1):包括布井,所述布井包括钻取直井和水平井,并在油层顶部(相当于本申请的开采目标层顶部)注水,在油层底部(相当于本申请的开采目标层底部)采油,其中在油层顶部通过压裂形成与水平段垂直的主裂缝并注入热水,在油层底部通过压裂形成与水平段垂直的主裂缝并进行原油重力泄油以及热水驱替泄油的模式采油。对比文件1的采油目标层埋深为1600-1700米,属于中层油藏,其油藏为高凝油,需要加热采集,故其采集原理和方法为:在采油目标层压裂出垂直裂缝,对垂直裂缝灌注热水,使热水顺着垂直裂缝进入油层,加热原油,提高原油的流动能力,原油依靠自身重力向油层底部泄油,同时热水向油层底部驱替泄油,热水依靠自身重力加速原油向油层底部泄油。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在开采目标层顶部和底部通过压裂形成的裂缝是放射式延伸的水平裂缝,开采目标层在埋深低于1000m的浅层油气藏,使得通过压裂形成的水平裂缝趋向于水平放射地延伸在开采目标层顶部和底部对应的水平面中,以扩大注水井在水平方向上的波及范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利用压裂技术开采浅层油藏时如何提高采收率。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可以通过开采目标层顶部的水平裂缝将驱替用水引到开采目标层顶部的更大范围内,更大范围内的更多的驱替用水对开采目标层提供了更大的驱替力,形成了更均匀、更高效的驱替模式,从而提高了浅层油藏开采的采收率,同时,由于压裂产生的裂缝不是垂直裂缝而是水平裂缝,驱替用水并不会顺着裂缝过早地进入目标采集层底部而造成生产井见水早的问题,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仅凭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在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审查决定所审查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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