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平板玻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78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0019
优先权日:2010-09-27,2010-12-24
申请(专利)号:201410783385.3
申请日:2011-09-26
复审请求人:AGC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仲儒
合议组组长:韩翻珍
参审员:任怡
国际分类号:C03C3/087、3/0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特征表现在组分含量的变化,如果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中给出了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对该组分含量调整的启示,那么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83385.3,发明名称为“平板玻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201180044270.7的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原申请人为“旭硝子株式会社”,后变更为“AGC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1年9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9月27日和2010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3(TW200948738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以氧化物基准的摩尔百分率表示,含有62~66%的SiO2、7~12%的Al2O3、7~13%的MgO、9~16%的Na2O、0.5~7%的K2O、0~1%的CaO,由Na2O和K2O的总含量减去Al2O3的含量而得的差为9%以下,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为24~28%,含有ZrO2,其含量为0.6%以下,不含B2O3,不含ZnO,玻璃化温度为570℃以上,比重为2.55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CaO为0~0.5%。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含有ZrO2,其含量为0.5%以下。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Na2O为9~12.5%。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Na2O为12~15%。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Al2O3为7~10%。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CaO、SrO和BaO的总含量为1%以下。
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SiO2和Al2O3的总含量超过72%且在76%以下。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MgO为8~11%。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SiO2为63~65%。”
驳回决定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公开的是平板玻璃,含有7~13%的MgO、不含B2O3;Na2O、MgO及其和K2O的总含量略有不同。(2)权利要求1中玻璃化温度为570℃以上,比重为2.55以下。对于区别特征(1),将对比文件3的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用于平板玻璃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玻璃组合物中MgO和B2O3的含量对玻璃性能的影响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去调整MgO和B2O3的含量。此外对比文件3中存在MgO和B2O3的含量满足权利要求1限定范围的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在一项实施例中,硅酸盐玻璃以摩尔百分比表示包含SiO2 60-70mol%、Al2O3 6-14mol %、B2O3 0-15 mol %、Li2O 0-15mol%、Na2O 0-20 mol%、K2O 0-10mol%、CaO 0-10 mol%、MgO 0-8 mol%、ZrO2 0-5mol%,SnO2 0-1mol%、CeO2 0-1 mol%。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有限的试验适量调整得到合适的MgO和B2O3含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范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常规组分Na2O、MgO和K2O合适的总含量,并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玻璃化温度以及比重均为玻璃的固有属性,当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所获得的玻璃组成结构与本申请相同时,两者的玻璃化温度以及比重理应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经过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时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新编玻璃工艺学》(田英良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第250页,2009年6月30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MgO的含量由7-13%进一步限定为9-13%。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以氧化物基准的摩尔百分率表示,含有62~66%的SiO2、7~12%的Al2O3、9~13%的MgO、9~16%的Na2O、0.5~7%的K2O、0~1%的CaO,由Na2O和K2O的总含量减去Al2O3的含量而得的差为9%以下,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为24~28%,含有ZrO2,其含量为0.6%以下,不含B2O3,不含ZnO,玻璃化温度为570℃以上,比重为2.55以下。”
复审请求人认为:
(1) MgO含量相对于对比文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将权利要求1中的MgO含量进一步限定为9~13%,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限定的MgO含量范围为0~8摩尔%。在对比文件3实际制备的各实施例中,最高也仅含有5.86摩尔%的MgO,其含量远远小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范围。
(2) 由此带来的技术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3也是难以预见的。通过补充实验的玻璃配方证明将MgO含量由对比文件3中限定的0~8摩尔%提高至9~13摩尔%,能够更好地达到本申请的“在抑制Tg的降低的同时使得玻璃在经强化后即使带有压痕强度也不容易降低”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3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将SiO2含量的上限由66%修改为65.5%,删除原权利要求6,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适应性修改。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以氧化物基准的摩尔百分率表示,含有62~65.5%的SiO2、7~10%的Al2O3、9~13%的MgO、9~16%的Na2O、0.5~7%的K2O、0~1%的CaO,由Na2O和K2O的总含量减去Al2O3的含量而得的差为9%以下,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为24~28%,含有ZrO2,其含量为0.6%以下,不含B2O3,不含ZnO,玻璃化温度为570℃以上,比重为2.55以下。”
复审请求人认为:
(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与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3虽然也涉及玻璃的化学强化,并且也一定程度提及了玻璃的熔融性和成形等,但关于“玻璃表面带有压痕时的强度的下降”的问题却没有任何记载,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与“玻璃表面带有压痕时的强度的下降”的问题完全无关。因此,本申请实际上解决了对比文件3等现有技术中尚未认识到或并未试图解决的新技术问题,这样的新技术问题的认识本身就是不容易想到的。
(2)对比文件3没有技术启示。
首先,在对比文件3中,MgO的含量、是否含有B2O3、以及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这些技术特征方面也均与新权利要求1不同,因此其中应当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能够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地想到新权利要求1的玻璃组成。
其次,对比文件3中,ZrO2的含量落在权利要求1范围内的玻璃只有实施例1的玻璃这一种,而该实施例1的玻璃中SiO2的含量为65.88%,超出了新权利要求1中的62-65.5%的范围,以及A12O3的含量为10.27%,超出新权利要求1中的7-10%的范围,并且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表明ZrO2的含量与抑制在玻璃带有压痕的情况下发生的强度降低有关。
再次,在对比文件3中已经明确限定了MgO应当在8%以下(例如参见权利要求6等)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若要在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1的基础上调整玻璃组成,也应当没有合理的理由贸然地将MgO的含量调整到9%以上,因而也就无法容易地得到新权利要求1的玻璃组成。
再其次,如果要增加MgO的含量,则必然要相应地减少其它成分的含量,但究竟应该减少哪一种成分、减少到何种程度,却存在着无数种可能性。因此,在没有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面对与对比文件3完全不同的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理由容易地想到最好不含B2O3(以使玻璃容易成形)、并且最好含有0.6%以下的ZrO2(以抑制在玻璃带有压痕的情况下发生的强度降低)等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更加没有理由能够想到在MgO的含量以及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点的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9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9年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特征表现在组分含量的变化,如果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中给出了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对该组分含量调整的启示,那么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平板玻璃。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实施例1,表1):“实施例1的玻璃组分摩尔百分数为:SiO2 65.88%、Al2O3 10.27%、B2O3 0.63%、Na2O 13.91%、K2O 2.45%、CaO 0.57%、MgO 5.86%、ZrO2 0.4%,退火点为608℃,软化点为843℃”。经过计算可知,Na2O和K2O的摩尔总含量减去Al2O3的摩尔含量所得的差为6.09%, 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为22.2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含有62-65.5%的SiO2、7-10%的Al2O3、9-13%的MgO、不含B2O3,且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为24-28mol%,对比文件1中SiO2的含量为65.88%、Al2O3 的含量为10.27%、MgO的含量为5.86%、B2O3的含量为0.63 %、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为22.22mol%;(2)权利要求1中玻璃化温度为570℃以上,比重为2.55以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抑制玻璃裂纹的产生、改善玻璃的熔融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4段-第10页第2段)“以碱土金属氧化物取代碱金属氧化物通常会提高玻璃的退火点和应变点,一方面降低所需的融化温度以制造高品质玻璃”、“B2O3可以用来充当助熔剂以软化玻璃,使其较容易熔融”,即MgO和B2O3可以改变玻璃的熔融性。此外,玻璃组合物中MgO和B2O3的含量对玻璃性能的影响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参见《新编玻璃工艺学》第250页,田英良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2009年6月30日),其记载了MgO在钠钙硅酸盐玻璃中是网络外体氧化物,可以使玻璃的硬化速度变慢,改善玻璃的性能,还能降低玻璃结晶倾向和结晶速度,增加玻璃的高温粘度,提高玻璃的化学稳定性和机械强度。因此,为了调整玻璃的熔融性和机械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调整MgO和B2O3的含量。此外,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还公开了:“在一项实施例中,硅酸盐玻璃以摩尔百分比表示包含SiO2 60-70%、Al2O3 6-14 %、B2O3 0-15%、Li2O 0-15%、Na2O 0-20%、K2O 0-10%、CaO 0-10%、MgO 0-8%、ZrO2 0-5%、SnO2 0-1%、CeO2 0-1%、小于50ppm的As2O3以及小于50ppm的Sb2O3,其中12%≤Li2O Na2O K2O≤20%、0%≤MgO CaO≤10%”。由此可知,B2O3 的含量可以为0,12%≤Li2O Na2O K2O MgO CaO≤30%,由于Li2O、Na2O、K2O属于碱金属物质,作用类似,可以相互部分替代;而MgO、CaO属于碱土金属,作用类似,也可以相互部分替代;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Na2O、K2O和MgO的总含量为24-28mol%,如果加上CaO、Li2O ,其总含量在24-29 mol%范围内,也属于在对比文件3中“12-30%”范围内的具体选择,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有限的试验适量调整得到合适的MgO和B2O3含量,既可以改变玻璃的熔融性能,也可以提高玻璃的化学稳定性和机械强度,即抑制玻璃裂纹产生。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范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需要调整常规组分Na2O、MgO和K2O到合适的总含量,并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62-65.5%的SiO2、7-10%的Al2O3,但是其上限值与对比文件3中实施例1的数值接近,而且与对比文件3中SiO2 60-70%、Al2O3 6-14 %范围重叠。此外,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上述数值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玻璃化温度以及比重均为玻璃的固有属性,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调整获得本申请的玻璃组成,并相应地获得其玻璃化温度以及比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9对权利要求1或2中的组成含量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中的“ZrO 0.4%”、“Na2O 13.91%”分别与权利要求3、5中的“ZrO2,其含量为0.5%以下”、“Na2O为12~15%”范围重叠。对比文件3实施例1还公开了CaO、SrO和BaO的含量分别为0.57%、0%、0%,经过计算,三者的总含量为0.57 %,落入权利要求6中“CaO、SrO和BaO的总含量为1%以下”的范围内。即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
对比文件3实施例1中“CaO 0.57%”、“Na2O 13.91%”、“Al2O3 10.27%”、“SiO2 65.88%”分别与权利要求2、4、9中的“CaO为0~0.5%”、“Na2O为9~12.5%”、 “SiO2为63~65%”上限含量接近。对比文件3公开了“SiO2 65.88%、Al2O3 10.27%”,经过计算,其两者之和为76.15%,与权利要求7中“72-76%”上限含量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性能要求做适应性微调,其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权利要求8的附件技术特征为“MgO含量8-11%”。而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8页第2段公开了:“硅酸盐玻璃以摩尔百分比表示包含SiO2 60-70%、Al2O3 6-14 %、B2O3 0-15%、Li2O 0-15%、Na2O 0-20%、K2O 0-10%、CaO 0-10%、MgO 0-8%(与权利要求8中“MgO含量8-11%”的端点重合)、ZrO2 0-5%,SnO2 0-1%、CeO2 0-1%、小于50ppm的As2O3、以及小于50ppm的Sb2O3,其中12%≤Li2O Na2O K2O≤20%、0%≤MgO CaO≤10%”。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成分的作用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得到合适的CaO含量,SiO2、Al2O3的含量及其总含量以及常规组分Na2O、MgO的含量,并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首先,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玻璃表面带有压痕时的强度的下降”的问题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是不同的描述而已,因为该问题实际上是由玻璃本身的脆性和强度不够引起的。对比文件3背景技术中记载了离子交换使玻璃产生表面压缩应力,使玻璃内部产生拉伸应力,如果玻璃本身强度不足以应对该拉伸应力,就会导致玻璃破碎。这实际上也是需要提高玻璃本身的强度,对比文件3中的“快速冷却法”与本申请说明书第6段记载的急速冷却强化法(物理强化法)类似。
其次,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都是通过化学强化法,提高玻璃表面压缩应力,而且强化的方法类似。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玻璃表面压应力可以达到600MPa,深度至少20μm,客观上也达到了“即使有压痕,强度也不容易降低”的效果。
因此,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所解决的问题都涉及如何改善玻璃的强度,即抑制玻璃裂纹的产生。
2、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首先,玻璃组合物中MgO和B2O3的含量对玻璃性能的影响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参见《新编玻璃工艺学》第250页,田英良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6月30日),其记载了MgO在钠钙硅酸盐玻璃中是网络外体氧化物,可以使玻璃的硬化速度变慢,改善玻璃的性能,还能降低玻璃结晶倾向和结晶速度,增加玻璃的高温粘度,提高玻璃的化学稳定性和机械强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去调整MgO的含量,在此基础上,当面对需要提高玻璃强度以免产生裂纹、或者改善玻璃的熔解或者成形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适当增加MgO的含量以获得所期性能。
其次,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4段)“以碱土金属氧化物取代碱金属氧化物通常会提高玻璃的退火点和应变点,一方面降低所需的融化温度以制造高品质玻璃”,即MgO的含量可以改变玻璃的熔融性。尽管对比文件3中MgO含量最高的实施例中玻璃仅含有5.86摩尔%的MgO,但是结合前述MgO在玻璃中所起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增加其含量,并不存在不能增加MgO含量的相反技术启示。即便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在增加MgO(碱土金属)含量的同时减少碱金属氧化物以提高玻璃的退火点、应变点等,但根据本领域公知可知,MgO还能降低玻璃结晶倾向和结晶速度,增加玻璃的高温粘度,提高玻璃的化学稳定性和机械强度,在面对所需玻璃的综合性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综合考量各组分的作用,通过常规的试验调整确定MgO合适的含量。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62-65.5%的SiO2、7-10%的Al2O3,但是其上限值与对比文件3中实施例1的数值接近,而且与对比文件3中SiO2 60-70%、Al2O3 6-14 %范围重叠。此外,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上述数值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再次,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记载了内部应力大小与离子交换期间玻璃的松弛程度相关,而这与玻璃的熔融温度有关。本申请说明书第56段记载了玻璃的玻璃化温度与离子交换时表面的压应力松弛有关,两者实际上都是涉及玻璃的表面压缩应力或拉伸应力与玻璃的熔融温度或玻璃化温度相关。而本申请相关组成成分的调整也与玻璃的熔融性和机械强度等有关,这是可以预料到的。此外,玻璃中也并非仅有Na2O、MgO和K2O的含量会影响玻璃的Tg,例如玻璃形成体SiO2的含量与玻璃的粘度密切相关,同样能影响玻璃的转变温度。本申请“在抑制Tg的降低的同时使得玻璃在经强化后即使带有压痕强度也不容易降低”是指“强化后”的压痕强度,而影响强化后压痕强度不仅与玻璃组成有关,还与后续的强化工序例如离子交换的浸泡温度、浸泡时间、浸泡溶液等有关。本申请说明书第11段记载:“不仅能够使上述表面压缩应力S达到550MPa以上,还能够使上述压缩应力层厚度t达到30μm”。而对比文件3中的玻璃经过410℃、430℃在硝酸钾溶液浸泡8小时,其交换表面层可以达到60μm,增强高强度和抗刮性,在一项实施例中,表面压应力可以达到600MPa以上(参见对比文件3中说明书第3、6、14、17-19页、表2),从这些数据比较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同样达到了本申请“表面压缩应力S达到550MPa以上,压缩应力层厚度t达到30μm”的效果,即即使有压痕强度也不降低的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如为了兼顾玻璃化学稳定性、熔解温度、硬度和弹性、以及机械强度和析晶温度等,适当调整Na2O、MgO和K2O的总含量,包括增加MgO含量。由此可见,与对比文件3相比,本申请仍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认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和理由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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