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安全座椅-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儿童安全座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44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57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23522.7
申请日:2016-04-12
复审请求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敏
合议组组长:朱明慧
参审员:曾浩
国际分类号:B60N2/26(2006.01);;B60R22/195(2006.01);;B60R22/10(2006.01);;B60R22/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23522.7,名称为“儿童安全座椅”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8幅(即第1-8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包括固定座、设置在所述固定座上的座椅、安全带,所述座椅包括底座和靠背,所述安全带至少包括第一带体,所述第一带体包括位于所述靠背前方且用于对坐立在所述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儿童的肩部进行防护的第一段及除所述第一段之外的剩余段,其特征在于:所述座椅的上部与所述固定座的上部相转动连接,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座椅相对所述固定座向前转动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长度缩短,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剩余段长度增加。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剩余段包括位于所述靠背后方的第二段和位于所述底座下方的第三段,所述第一段、所述第二段和所述第三段顺序连接,所述第一段的自由端与连接在所述底座上的搭扣连接,所述第三段的自由端固定连接在所述底座上,所述固定座上设有在上下方向上间隔设置的第一轴和第二轴,所述第二段的两端分别绕经所述第一轴与所述第二轴,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座椅相对所述固定座向前转动使所述第三段的长度增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带还包括第二带体和第三带体,所述第二带体和所述第三带体的一端部均固定连接在所述底座上,所述第二带体和所述第三带体的另一端部通过所述搭扣与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儿童安全座椅还包括在发生撞击时用于吸收撞击所产生的冲击能量的吸能装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吸能装置设置在所述座椅与所述固定座之间,且位于所述座椅的旋转路径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吸能装置被压缩。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吸能装置设置在所述安全带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带还包括一端部与所述底座相固定连接的第二带体和第三带体,所述第二带体和所述第三带体的另一端部通过搭扣与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连接,所述吸能装置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带体和所述第三带体上靠近与所述底座固定连接的一端部。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吸能装置被拉长。
10. 根据权利要求4-9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吸能装置由吸能材料制成。”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987610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5086721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16日;
对比文件3:CN204367924U,公告日为2015年06月03日。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安全带至少包括第一带体,所述第一带体包括位于所述靠背前方且用于对坐立在所述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儿童的肩部进行防护的第一段及除所述第一段之外的剩余段,当发生撞击时,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长度缩短,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剩余段长度增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3公开,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后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对其它相关权利要求的项次以及其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儿童座椅是通过ISOFIX安装在汽车座椅上,发生碰撞时,座椅A和基部B相对锚固机构C向前滑动。对比文件2是通过座椅主体是安装于座椅支架上,座椅支架固定在车体上,当发生碰撞时,座椅支架不动,座椅主体相对座椅支架摆动。对比文件1和2均与本申请座椅的安装方式不同,从而导致发生碰撞后的座椅的运动方式也不同;且发生碰撞时,对比文件2在惯性和座椅瞬时弹出弹簧共同作用下,座椅主体快速向前摆动,由于弹簧往复变形,造成座椅主体往复运动,安全性能降低;(2)本申请为五点式安全带,对比文件1无法配合五点式安全带使用,如果需要对安全座椅上的儿童的腿部进行防护的话,还需要再单独设置一套安全带系统。(3)如果将对比文件2中的安全带也如对比文件1中一样设置呈绕过座椅支架的形式,由于对比文件2中在汽车发生碰撞时,座椅主体会产生往复式的运动方式,这会导致安全带时紧时松,不仅无法实现再张紧功能,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包括固定座、设置在所述固定座上的座椅、安全带,所述座椅包括底座和靠背,所述安全带至少包括第一带体,所述第一带体包括位于所述靠背前方且用于对坐立在所述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儿童的肩部进行防护的第一段及除所述第一段之外的剩余段,其特征在于:所述座椅的上部与所述固定座的上部相转动连接,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座椅相对所述固定座向前转动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长度缩短,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剩余段长度增加,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剩余段包括位于所述靠背后方的第二段和位于所述底座下方的第三段,所述第一段、所述第二段和所述第三段顺序连接,所述第一段的自由端与连接在所述底座上的搭扣连接,所述第三段的自由端固定连接在所述底座上,所述固定座上设有在上下方向上间隔设置的第一轴和第二轴,所述第二段的两端分别绕经所述第一轴与所述第二轴,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座椅相对所述固定座向前转动使所述第三段的长度增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带还包括第二带体和第三带体,所述第二带体和所述第三带体的一端部均固定连接在所述底座上,所述第二带体和所述第三带体的另一端部通过所述搭扣与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儿童安全座椅还包括在发生撞击时用于吸收撞击所产生的冲击能量的吸能装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吸能装置设置在所述座椅与所述固定座之间,且位于所述座椅的旋转路径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吸能装置被压缩。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吸能装置设置在所述安全带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带还包括一端部与所述底座相固定连接的第二带体和第三带体,所述第二带体和所述第三带体的另一端部通过搭扣与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连接,所述吸能装置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带体和所述第三带体上靠近与所述底座固定连接的一端部。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吸能装置被拉长。
9. 根据权利要求3-8中任一项所述的儿童安全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吸能装置由吸能材料制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申请类似的座椅可相对于底座摆动的机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找一种安全带收紧的机构,以进一步提高其安全性;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安全带收紧机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1中的引导装置3以及安全带的布置位置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并根据对比文件2中座椅的相对运动方式,从而将安全带的自由端固定于座椅底部,从而得到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方案。(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并未记载本申请是一种五点式安全带,其次,五点式安全带、三点式安全带等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设置方式并不影响座椅后部对安全带的固定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都能够根据需要选择五点式安全带或三点式安全带。(3)本申请中座椅回复初始位置时,安全带的张紧效果同样会消失,与对比文件2并无实质区别。此外,可以通过对弹簧弹力的设置尽量避免座椅的往复式运动,而该运动与安全带的收紧机构并无直接联系。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快速交通秋千式安全座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3-0017段,附图1-2):包括座椅支架4(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座)、设置在座椅支架4上的座椅主体5(相当于本申请的座椅)、安全带9,由附图1可以看出座椅主体5包括底座和靠背,座椅主体5的上部与座椅支架4的上部相转动连接,当发生碰撞时,座椅主体5相对座椅支架4向前转动。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为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带至少包括第一带体,第一带体包括位于靠背前方且用于对坐立在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儿童的肩部进行防护的第一段及除所述第一段之外的剩余段,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座椅相对所述固定座向前转动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长度缩短,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剩余段长度增加,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剩余段包括位于所述靠背后方的第二段和位于所述底座下方的第三段,所述第一段、所述第二段和所述第三段顺序连接,所述第一段的自由端与连接在所述底座上的搭扣连接,所述第三段的自由端固定连接在所述底座上,所述固定座上设有在上下方向上间隔设置的第一轴和第二轴,所述第二段的两端分别绕经所述第一轴与所述第二轴,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座椅相对所述固定座向前转动使所述第三段的长度增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儿童安全座椅在发生撞击时,安全带不能自动收紧,这样容易使儿童的肩部和头部由于惯性的作用向前运动而撞到前排座椅,从而对儿童造成伤害的问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儿童安全座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1-0018段,附图1-2):包括基部B(对应于固定座)、装配到基部B上的座椅A、带2(对应于安全带),带2至少包括第一带体,第一带体包括位于所述靠背前方且用于对坐立在所述儿童安全座椅上的儿童的肩部进行防护的第一段及除所述第一段之外的剩余段(参见图1-2),当发生撞击时,基部B与座椅A向前运动D,带的后下部通过导轨3的运动确定根据以虚线所示的部分2’再张紧带2,而将儿童N稳固地固定至座椅背部A,也就是安全带第一段长度缩短,第一带体的剩余段长度增加。由附图1-2可以看出,第一带体的剩余段包括位于靠背后方的第二段和位于底座下方的第三段,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顺序连接,所述第三段的自由端固定连接基部B上还包括设置在锚固机构C上的一引导装置3,所述第二段的一端绕经引导装置3,当发生撞击时,基部B和座椅A相对所述锚固装置C向前移动使所述第三段的长度增长。
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快速交通秋千式安全座椅,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用途和结构存在差异:首先其未公开安全带自动收紧的任何技术特征,其中座椅主体和座椅支架的转动连接是为了将座椅的向前运动转变为向上运动,而本申请座椅和固定座的转动连接是为了实现安全带自动收紧。另外,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7段的记载,其安全座椅针对的是普通乘客,并非本申请限定的儿童安全座椅,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普通乘客安全带的设置方式不同于儿童安全带的设置方式,并且,对比文件2将向前运动转变为向上运动,已经达到了保护乘客头部不受撞击的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将安全带改进为本申请限定的安全带设置方式。
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儿童座椅,虽然在发生撞击时,安全带也会自动收紧,但是实现自动收紧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的安全带第一带体的第三段的自由端固定连接基部B上,且需要设置与汽车座椅连接的锚固装置C。当发生撞击时,基部B和座椅A同时相对锚固装置C向前移动使所述第三段的长度增长,从而实现安全带的自动收紧。也就说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都是实现了安全带的自动收紧,但技术手段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将第一带体的第三段的自由端固定连接在底座上,当发生撞击时,座椅相对固定座向前转动使第三段的长度增长,从而实现安全带自动收紧的技术启示。
由于对比文件1-2均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有关“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座椅相对所述固定座向前转动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第一段长度缩短,使所述第一带体的所述剩余段长度增加,第一带体的第三段的自由端固定连接在底座上,固定座上设有在上下方向上间隔设置的第一轴和第二轴,所述第二段的两端分别绕经所述第一轴与所述第二轴,当发生撞击时,所述座椅相对所述固定座向前转动使所述第三段的长度增长。”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些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此外,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实现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发生撞击时,用于对儿童肩部进行防护的安全带可自动收紧,以更好的束缚儿童的肩部使儿童的肩部和后部向后运动,从而避免儿童的头部撞到前排座椅,以提高该儿童安全座椅的安全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段)。因此,在单独或结合对比文件2和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吸能式儿童安全座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6-0033段,附图1-8):吸能块5设置在座椅与固定座4之间,且位于所述座椅的移动路径上。当发生撞击时,吸能块5被压缩。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儿童安全座椅的吸能装置,并未公开利用座椅相对固定座转动来实现安全带自动收紧的任何技术内容,因此也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即使是在对比文件2和1单独或结合的基础上再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也不能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9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0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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