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黑孔整孔剂配方-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黑孔整孔剂配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38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2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49809.3
申请日:2016-08-29
复审请求人:苏州铱诺化学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张家祥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25D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效果的考量离不开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如果申请人主张的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技术效果在原说明书中均没有实验数据对其进行验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引入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49809.3,名称为“一种黑孔整孔剂配方”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苏州铱诺化学材料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黑孔整孔剂配方,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组分:乳化剂、碱性物质、表面活性剂、光亮剂和溶剂;
所述组分的重量份数为:乳化剂95-105份,碱性物质22-27份,表面活性剂4-5份,光亮剂2份,溶剂950-1100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孔整孔剂配方,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组分:乳化剂、碱性物质、表面活性剂、光亮剂和溶剂;
所述组分的重量份数为:乳化剂100份,碱性物质25份,表面活性剂5份,光亮剂2份,溶剂1000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孔整孔剂配方,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组分:乳化剂、碱性物质、表面活性剂、光亮剂和溶剂;
所述组分的重量份数为:乳化剂95份,碱性物质22份,表面活性剂4份,光亮剂2份,溶剂1100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黑孔整孔剂配方,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组分:乳化剂、碱性物质、表面活性剂、光亮剂和溶剂;
所述组分的重量份数为:乳化剂105份,碱性物质27份,表面活性剂5份,光亮剂2份,溶剂950份。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条所述的黑孔整孔剂配方,其特征在于,所述乳化剂为单乙醇胺,所述碱性物质为氢氧化钾,所述光亮剂为季胺化咪唑,所述溶剂为水。”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967628A,公开日2011年02月09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整孔剂配方用于黑孔,且所述整孔剂配方还包括光亮剂,且二者各组分的重量份数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升光亮度。黑孔替代镀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将本申请镀铜前的线路板孔壁电荷调整剂转用于黑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为了提升线路板表面的光亮度,在线路板孔壁电荷调整剂中添加光亮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乙醇胺(即碱性物质)、十六烷基氯化铵、NP -9(即乳化剂)、氯化钠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各组分的作用通过常规调整得到各组合适的重量份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调整获得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苏州铱诺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文本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
复审请求人认为:单乙醇胺即可作为碱性增强剂又可作为乳化剂,相较于三乙醇胺来讲,单乙醇胺具有较强的碱性,在除油污方面具有良好的优势;并且在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作用时,单乙醇胺可制造更强的电离基团,使得黑孔具有更快速高效且效果良好的表面改性;氢氧化钾的加入量严重影响着表面活性剂的溶解度,氢氧化钾加入量过多,会发生乳浊现象,影响整孔剂的作用效果;氢氧化钾加入量过少,无法保证整孔剂的碱度稳定,影响除油污效果;光亮剂具有良好的表面整平性能和延展性能,可以改善黑孔表面的结合力,使得黑孔液在黑孔中具有良好的深镀能力和分散能力,使得镀层具有良好的表面品质,并且与基材具有良好的结合度;光亮剂在作用时,表面杂质含量会严重影响其作用效果。本申请加入碱性物质氢氧化钾作为PH调节剂,使得整孔剂始终保持良好的整孔及除油污效果;加入了2份光亮剂季胺化咪唑,使得产品表面整平性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中均未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黑孔整孔剂配方,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组分:乳化剂、碱性物质、表面活性剂、光亮剂和溶剂;
所述组分的重量份数为:乳化剂95-105份,碱性物质22-27份,表面活性剂4-5份,光亮剂2份,溶剂950-1100份;
所述乳化剂为单乙醇胺,所述碱性物质为氢氧化钾,所述光亮剂为季胺化咪唑,所述溶剂为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的整孔剂配方用于黑孔化直接电镀技术,权利要求1的整孔剂配方还包括光亮剂。(2)权利要求1中乳化剂为单乙醇胺,碱性物质为氢氧化钾;对比文件1乳化剂为NP-9,其碱性物质功能的是三乙醇胺;并且二者的重量份数不同。复审请求人在说明书以及意见陈述书中声称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并未有任何实验数据证实。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整孔剂替代配方。就技术启示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黑孔工艺中的调整步骤实质就是采用弱碱溶液处理,清洁板面和孔壁上的油污;利用调整剂中含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使得孔壁带正电。黑孔整孔剂与镀铜调整剂工作原理和方式相同,将现有技术公开的镀铜前的线路板孔壁电荷调整剂转用于黑孔化直接电镀工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为了提升线路板表面的光亮度,在线路板孔壁电荷调整剂中添加光亮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重述了复审请求时的意见,未修改权利要求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项,2016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1-4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效果的考量离不开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如果申请人主张的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的技术效果在原说明书中均没有实验数据对其进行验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引入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黑孔整理剂配方,包括乳化剂、碱性物质、表面活性剂、光亮剂和溶剂,并限定了具体组分和组分含量(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以将线路板上油渍去除的线路板孔壁电荷调整剂(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整孔剂配方),其组成按重量比为:8.5%-14.5%的三乙醇胺(即碱性物质),目的在于提供碱环境并做为十六烷基氯化铵的溶剂; 0.6%-9.5%的十六烷基氯化铵(即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可以溶解于三乙醇胺里,发生电离反应电离产生带正电的铵离子,所述带正电的铵离子作为调整剂的阳离子来源;0.3-0.6%的NP -9(即乳化剂),其作用是辅助表面活性剂,同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共用,既能增强溶液的小孔贯穿能力,又能提高为线路板脱脂的能力,较之OP乳化剂有更好的水洗性;0.55%-0.1%的氯化钠用以提供氯离子源,促进药液和板面污渍的清洗,其余的成分则为清水(即溶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0004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1)本申请的整孔剂配方用于黑孔化直接电镀技术,权利要求1的整孔剂配方还包括光亮剂。(2)权利要求1中乳化剂为单乙醇胺,碱性物质为氢氧化钾;对比文件1乳化剂为NP-9,其碱性物质功能的是三乙醇胺;并且二者的重量份数不同。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主张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考察了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其中背景技术0002段记载了“为了保证黑孔液可靠附着在基材的孔壁表面上,黑孔化直接电镀技术通常包括两道黑孔流程,而在一次黑孔和二次黑孔之间,需要使用黑孔整孔剂对基材进行处理,其目的在于整平孔壁表面,以及将孔壁表面上原有的负电荷调整成正电性,促进黑孔液中带负电的炭黑粒子吸附在孔壁上”;说明书0017、0036段进一步声称,“本发明的配方所制成的黑孔整孔剂对孔壁表面玻璃纤维、基材的整平效果好,可以提高后续电镀的品质”;然而,说明书实施例一至三仅记载了不同重量份的整孔剂配方,并未有任何实验数据证实所述组合物产生了整平效果好、提高后续电镀品质的技术效果。即,复审请求人在说明书以及意见陈述书中声称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并未有任何实验数据证实。因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整孔剂替代配方。
就技术启示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黑孔工艺中的调整步骤实质就是采用弱碱溶液处理,清洁板面和孔壁上的油污,另外,利用调整剂中含有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使得孔壁带正电。黑孔整孔剂与镀铜调整剂工作原理和方式相同,将现有技术公开的镀铜前的线路板孔壁电荷调整剂转用于黑孔化直接电镀工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为了提升线路板表面的光亮度,在线路板孔壁电荷调整剂中添加光亮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再者,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三乙醇胺的目的在于提供碱环境并作为十六烷基氯化铵的溶剂,且对比文件1在背景技术0002段也指出,在传统工艺中使用的碱性物质是无机碱氢氧化钠、氢氧化钾;NP-9作为即乳化剂,其作用是辅助表面活性剂,同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共用,既能增强溶液的小孔贯穿能力,又能提高为线路板脱脂的能力。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乳化剂是NP-9、碱性物质是三乙醇胺(或氢氧化钾)、溶剂是水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常规的乳化剂单乙醇胺、常用的碱性物质氢氧化钾分别替代NP-9和三乙醇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替代手段。另外,季胺化咪唑也是常规的光亮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各组分的作用通过常规调整得到各组合适的重量份数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2-4,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所述调整剂组成按重量比为:8.5%-14.5%的三乙醇胺;0.6%-9.5%的十六烷基氯化铵;0.3-0.6%的NP-9;0.55%-0.1%的氯化钠;其余的成分则为清水,在此基础上,为了提升线路板表面的光亮度,在线路板孔壁电荷调整剂中添加光亮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各组分的重量份数可以通过常规调整得到合适值。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