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织的复合的翼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编织的复合的翼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31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3095
优先权日:2013-04-18
申请(专利)号:201480021838.7
申请日:2014-04-17
复审请求人:空中客车营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卓启威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张凯
国际分类号:B64C23/06(2006.01);B29C70/22(2006.01);B64C3/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1838.7,名称为“编织的复合的翼梁”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空中客车营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0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a-1c、2、3a-3c、4a-4d、5-7、8a-8b、9-12、13a-13b、14-15(即第1-14页);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20052247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1日;
对比文件2:US6743504B1,公告日为2004年06月01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中翼梁或用于编织的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包含编织的纤维的多个层片为管状的;每个层片在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层片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轻编织的复合翼梁的结构重量并能满足稍端狭小空间的布置。为了减轻编织的复合翼梁的结构重量,将编织的纤维的多个层片设置为管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复合材料应用于机翼的翼梁稍端时,为了保证翼梁的结构支撑强度,并能满足翼梁翼端空间狭小的条件,将每个层片设置为在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层片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小翼,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复合的翼梁,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小翼,而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复合的翼梁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飞行器的机翼,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稍端的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翼,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机翼,而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翼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方法,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芯棒,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编织的复合的翼梁或用于编织的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包括编织的纤维的多个管状层片,其中,所述翼梁或所述预成型件沿长度方向从根部延伸至稍端,并且所述翼梁或所述预成型件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每个层片的高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并且每个层片的宽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增大,其中,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翼梁或预成型件,其中,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连续地减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翼梁或预成型件,其中,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包括由上盖和下盖连结的前腹板和后腹板,并且其中,对于每个层片而言,在所述渐缩部中,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所述腹板的高度减小并且所述盖的宽度增大。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翼梁或预成型件,其中,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高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连续地减小。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翼梁或预成型件,其中,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宽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连续地增大。
6. 一种小翼,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复合的翼梁,其中,所述复合的翼梁包括由上盖和下盖连结的前腹板和后腹板,并且所述小翼包括连结至所述复合的翼梁的所述上盖的上蒙皮和连结至所述复合的翼梁的所述下盖的下蒙皮。
7. 一种飞行器的机翼,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稍端的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复合的翼梁相对于所述主机翼元件向上或向下倾斜。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复合的翼梁相对于所述主机翼元件向前或向后成掠角。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机翼,其中,所述主机翼元件包括主机翼翼梁,并且所述小翼的所述复合的翼梁具有内侧部,所述内侧部与所述主机翼翼梁重叠并且通过紧固件附接至所述主机翼翼梁。
11. 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芯棒上形成所述预成型件,其中,所述芯棒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所述芯棒的高度随着所述芯棒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并且所述芯棒的宽度随着所述芯棒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增大,并且其中,所述渐缩部的周长随着所述渐缩部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预成型件包括编织的纤维的多个管状层片,每个层片通过下述步骤形成:将来自第一组线轴的第一组纤维进给到芯棒上;使所述芯棒和/或所述第一组线轴旋转以实现所述第一组线轴与所述芯棒之间的顺时针相对旋转;将来自第二组线轴的第二组纤维进给到所述芯棒上;使所述芯棒和/或所述第二组线轴旋转以实现所述第二组线轴与所述芯棒之间的逆时针相对旋转;并且使所述线轴和/或所述芯棒横向运动以实现所述线轴与所述芯棒之间的相对运动,使得所述第一组纤维和所述第二组纤维缠绕在所述芯棒上并且变得编合在一起以形成编织的结构。
13. 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芯棒,其中,所述芯棒沿长度方向从根部延伸至稍端,并且所述芯棒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所述芯棒的高度随着所述芯棒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并且所述芯棒的宽度随着所述芯棒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增大,并且其中,所述渐缩部的周长随着所述渐缩部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公开或教导加固件的周长朝向稍端部减小以及该特征与其长度、宽度之间的组合特征;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整个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加强筋34的高度H编织的内核38朝向翼梁结构部件32的尾段52延伸而减小且加强筋34 的宽度W相应的增大”,其技术方案虽然是“每个层片在渐缩部中的周长保持恒定”,但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编织翼梁结构应用至小翼或翼端时,为了适应小翼或翼端的狭小空间,并能满足翼梁的结构支撑强度,进一步将对比文件1中的层片结构设置为在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层片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原审查部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所述翼梁或所述预成型件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每个层片的高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并且每个层片的宽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增大,其中,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减小机翼重量并且提供必要支承。然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翼梁或预成型件可以应用于普通机翼(附图1-2)和/或翼梢小翼(附图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翼梢小翼相对于机翼末端具有一个渐缩过渡段,并且具有相对薄的厚度,因此自机翼末端一直延伸至翼梢小翼端部的内部翼梁显然需要具有渐缩部,同时为了适应翼梢小翼相对薄的厚度,翼梁的高度显然也需要随着翼梁朝向小翼端部延伸而减小;至于翼梁的宽度随着翼梁朝向小翼端部延伸而增大以及翼梁在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翼梁朝向小翼端部延伸而减小,它们也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小翼,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复合的翼梁,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小翼,而权利要求1-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复合的翼梁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飞行器的机翼,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稍端的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翼,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机翼,而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翼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方法,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芯棒,其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指出:虽然对比文件2未披露翼梁的相关形状以及尺寸特征,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主机翼末端延伸形成的小翼(附图3),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翼梢小翼相对于机翼末端具有一个渐缩过渡段,并且具有相对薄的厚度,因此自机翼末端一直延伸至翼梢小翼端部的相应翼梁显然需要具有渐缩部,同时为了适应翼梢小翼相对薄的厚度,翼梁的高度显然也需要随着翼梁朝向小翼端部延伸而减小。至于翼梁的宽度和周长,为了确保翼梁能够提供有效的载荷支承以及减小材料使用,在减小翼梁高度的时候增大翼梁宽度、减小翼梁周长是一种显而易见的选择,况且“确保翼梁能够提供有效的载荷支承”以及“减小材料使用”也都是飞行器领域的普遍需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技术特征:所述翼梁或所述预成型件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每个层片的高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并且每个层片的宽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增大,其中,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包括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或教导将翼梁设置成使其具有渐缩部,并使其高度随着其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宽度随着其朝向稍端延伸而增大。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的组合能够产生组合的技术效果,彼此具有协同效应。由于上述技术特征能够确保翼梁或预成型件的高度在周长未相应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被减小,因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渐缩部的高度的变化而将层片在渐缩部中的周长设置成朝向稍端减小。一方面,这为翼梁特别是在用于小翼时在结构方面提供了优点,便于将翼梁容置在机翼或小翼内的通常朝向稍端减小的可用空间内,同时还提供了对气动载荷的必要支承。另一方面,周长的减小还有助于减小重量,这对于飞行器翼梁非常重要。在对比文件2中,如果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确保翼梁能够提供有效的载荷支承以及减少材料的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如合议组所声称的那样增大翼梁的宽度以及减小翼梁的周长。相反,如果没有本申请的教导,鉴于翼梁的高度的减小能够节省材料并因此减小机翼重量,并且翼梁的周长增大会增大翼梁的有效载荷支承,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翼梁设置成使其周长随着宽度的增大而自然地增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3相应地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都没有针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即第1-80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4页(即附图1a-1c、2、3a-3c、4a-4d、5-7、8a-8b、9-12、13a-13b、14-15);2017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编织的复合的翼梁或用于编织的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共同固化复合结构件以及用于制造复合结构件的方法,其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编织的复合的翼梁或用于编织的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43行至第7栏第15行,附图1-5)如下技术特征“包括编织的纤维的多个管状层片(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5),其中所述翼梁或所述预成型件沿长度方向从根部延伸至稍端(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1-3),所述翼梁或所述预成型件沿着长度方向可以具有相同的截面形状也可以具有变化的截面形状”。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所述翼梁或所述预成型件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每个层片的高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并且每个层片的宽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增大,其中,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减小机翼重量并且提供必要支承。
然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翼梁或预成型件可以应用于普通机翼(附图1-2)和/或翼梢小翼(附图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翼梢小翼相对于机翼末端具有一个渐缩过渡段,并且具有相对薄的厚度,因此自机翼末端一直延伸至翼梢小翼端部的内部翼梁显然需要具有渐缩部,同时为了适应翼梢小翼相对薄的厚度,翼梁的高度显然也需要随着翼梁朝向小翼端部延伸而减小;至于翼梁的宽度随着翼梁朝向小翼端部延伸而增大以及翼梁在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翼梁朝向小翼端部延伸而减小,它们也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周长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连续地减小”。该附加技术特征也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仅需要根据小翼的轮廓形状以及实际工况需求即可合理选择渐缩部中的翼梁周长变化情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包括由上盖和下盖连结的前腹板和后腹板,并且其中,对于每个层片而言,在所述渐缩部中,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所述腹板的高度减小并且所述盖的宽度增大”。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翼梁的每个层片包括由上盖和下盖连结的前腹板和后腹板(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3-5)。至于技术特征“在所述渐缩部中,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所述腹板的高度减小并且所述盖的宽度增大”,其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高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连续地减小”。如前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层片高度的减小是根据渐缩部机翼厚度变小而进行的适应性改动;至于“连续地减小”也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宽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连续地增大”。为了确保翼梁能够提供有效支承,使得每个层片在所述渐缩部中的宽度随着所述层片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连续地增大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小翼,该小翼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复合的翼梁。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小翼(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3),并且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43行至第7栏第15行,附图1-5)“包括复合的翼梁26,其中,所述复合的翼梁包括由上盖和下盖连结的前腹板和后腹板(参见附图3、5),并且所述小翼包括连结至所述复合的翼梁的所述上盖的上蒙皮24和连结至所述复合的翼梁的所述下盖的下蒙皮22”。由于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复合的翼梁都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飞行器的机翼,该机翼包括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翼。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飞行器的机翼,并且还公开了(参见图3)“包括具有稍端的主机翼元件;以及附接至所述主机翼元件的所述稍端的小翼”。由于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小翼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复合的翼梁相对于所述主机翼元件向上或向下倾斜”。对比文件2公开了复合翼梁相对于主机翼元件向上倾斜(参见附图3)。至于向下倾斜也仅需要根据小翼的安装方向而进行适应性设置即可。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复合的翼梁相对于所述主机翼元件向前或向后成掠角”。该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主机翼元件包括主机翼翼梁,并且所述小翼的所述复合的翼梁具有内侧部,所述内侧部与所述主机翼翼梁重叠并且通过紧固件附接至所述主机翼翼梁”。对比文件2中的主机翼翼梁与小翼的复合翼梁一体成型(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43行至第7栏第15行,附图1-5)。该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分段连接结构也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方法。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制造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所述方法包括在芯棒36上形成所述预成型件26a”。对比文件2未公开“其中所述芯棒具有渐缩部,在所述渐缩部中,所述芯棒的高度随着所述芯棒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并且所述芯棒的宽度随着所述芯棒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增大,并且其中,所述渐缩部的周长随着所述渐缩部朝向所述稍端延伸而减小”。
首先,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复合翼梁的预成型件具有渐缩部以及在渐缩部中翼梁高度随着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宽度随着朝向稍端延伸而增大、渐缩部的周长随着渐缩部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其也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用于制造预成型件的芯棒相应地具有前述形状、尺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预成型件包括编织的纤维的多个管状层片,每个层片通过下述步骤形成:将来自第一组线轴的第一组纤维进给到芯棒上;使所述芯棒和/或所述第一组线轴旋转以实现所述第一组线轴与所述芯棒之间的顺时针相对旋转;将来自第二组线轴的第二组纤维进给到所述芯棒上;使所述芯棒和/或所述第二组线轴旋转以实现所述第二组线轴与所述芯棒之间的逆时针相对旋转;并且使所述线轴和/或所述芯棒横向运动以实现所述线轴与所述芯棒之间的相对运动,使得所述第一组纤维和所述第二组纤维缠绕在所述芯棒上并且变得编合在一起以形成编织的结构”。对比文件2中的预成型件的制作也包括编织的纤维的多个管状层片(参见附图5A、5B),纤维编织采用缠绕的方式进行(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29-39行)。至于该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具体层片形成工艺也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芯棒。对比文件2同样公开了一种用于制造复合的翼梁的预成型件的芯棒36。对比文件2未公开本申请中的芯棒的具体形状以及尺寸特征。但是,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复合翼梁的预成型件具有渐缩部以及在渐缩部中翼梁高度随着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宽度随着朝向稍端延伸而增大、渐缩部的周长随着渐缩部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其也仅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用于制造预成型件的芯棒相应地具有前述形状、尺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强调: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包括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并未公开或教导将翼梁设置成使其具有渐缩部,并使其高度随着其朝向稍端延伸而减小,宽度随着其朝向稍端延伸而增大。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组合能够产生组合的技术效果,彼此具有协同效应,能够确保翼梁或预成型件的高度在周长未相应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被减小,因此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渐缩部的高度的变化而将层片在渐缩部中的周长设置成朝向稍端减小。在对比文件2中,如果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确保翼梁能够提供有效的载荷支承以及减少材料的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增大翼梁的宽度以及减小翼梁的周长。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未披露翼梁的相关形状以及尺寸特征,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主机翼末端延伸形成的小翼(附图3),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翼梢小翼相对于机翼末端具有一个渐缩过渡段,并且具有相对薄的厚度,因此自机翼末端一直延伸至翼梢小翼端部的相应翼梁显然需要具有渐缩部,同时为了适应翼梢小翼相对薄的厚度,翼梁的高度显然也需要随着翼梁朝向小翼端部延伸而减小。至于翼梁的宽度和周长,虽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想到增大或者减小抑或保持不变它们的尺寸,并非必然能够得到本申请中的宽度增大的同时保持周长减小,但是,出于确保翼梁能够提供有效的载荷支承以及减小材料使用,在减小翼梁高度的时候增大翼梁宽度、减小翼梁周长是一种显而易见的选择,而且“确保翼梁能够提供有效的载荷支承”以及“减小材料使用”也都是飞行器领域的普遍需求。正如复审请求人也强调的那样,本申请中的翼梁的宽度、周长的参数选择也是出于载荷支承以及减小材料使用的角度考虑的。换言之,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减小翼梁的高度是出于翼梢过渡到小翼的实际空间要求而定的,此时为了维持翼梁的支承强度,适当增加翼梁的宽度是显而易见的,在此情况下,增加或者减小抑或保持不变翼梁周长其实也都是可以根据工程需求而进行适当选择,例如当需要降低材料使用时,减小翼梁周长就是一种常规的选择,例如当需要进一步加强载荷支承时,即可以选择增加翼梁周长。因此,虽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必然得出本申请中的翼梁参数,但本申请中的翼梁参数也仅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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