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98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52439
优先权日:2012-10-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56398.4
申请日:2013-10-30
复审请求人:协同油脂株式会社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翻珍
合议组组长:张华
参审员:杨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2,C10N30/08,C10N40/02,C10M105/32,C10M105/38,C10M107/02,C10M115/08,C10N20/02,C10N3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在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教导下能够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6398.4,名称为“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协同油脂株式会社,共同申请人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10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5年4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7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a)、(b)成分:
(a)作为基油的含有烃系合成油与酯系合成油的混合油且40℃时的运动粘度为30~80mm2/s的基油,其中,相对于烃系合成油和所述酯系合成油的合计100质量份,所述酯系合成油的比率为20~50质量份,所述烃系合成油为聚α烯烃,所述酯系合成油为多元醇酯,所述多元醇酯为季戊四醇或二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为2~36的脂肪族直链或支链一元羧酸所生成的酯,以及
(b)作为增稠剂含有选自下述式(1-5)~(1-6)组成的组的脲化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润滑脂组合物,所述多元醇酯为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为7~10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酸生成的酯、二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为7~10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酸所生成的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WO2012/036076A1,公开日为2012年3月22日)公开了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脲化合物不同。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增稠剂脲化合物的结构式,且含二脲化合物的润滑脂组合物具有优异的耐热性、耐久性和抗微动磨损特性。对比文件2(CN101194003A,公开日为2008年6月4日)给出了通过二异氰酸酯如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与一元胺如硬脂胺、环己胺等反应制得的二脲化合物作为轮毂轴承用润滑脂增稠剂以提高轮毂轴承在恶劣的润滑条件下显示长寿命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中式(1-5)和(1-6)的脲化合物。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相关特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a)、(b)成分:
(a)作为基油的含有烃系合成油与酯系合成油的混合油且40℃时的运动粘度为30~80mm2/s的基油,其中,相对于所述烃系合成油和所述酯系合成油的合计100质量份,所述酯系合成油的比率为20~50质量份,所述烃系合成油为聚α烯烃,所述酯系合成油为多元醇酯,所述多元醇酯为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为7~10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酸生成的酯、二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为7~10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酸所生成的酯,以及
(b)作为增稠剂含有下述式(1-5)所表示的脲化合物;
”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碳原子数为7-10”意味着“碳原子数为7、8、9和10”,“碳原子数为7-10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酸”意味着“与脂肪酸部分未直链或支链的、碳原子数7的脂肪酸、碳原子数8的脂肪酸、碳原子数9的脂肪酸、碳原子数10的脂肪酸的混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的酯为二季戊四醇这样的6价醇与碳原子数为7、8、9和10的脂肪酸混合物的酯,是多种的脂肪酸与二季戊四醇的6个羟基竞争性地反应而得到的酯成为具有作为1个分子中的酯的部分的结构为各种各样的复杂结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也未给出权利要求1规定那样的脂肪酸为混合物的多元醇酯。
(2)对比文件2公开的“辛胺、……硬脂胺、油胺”既不是脂环族烃基,也不是芳香族烃基,因此在式(1)的R1和R3定义的范围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5段对于硬脂胺的提及是错误的,由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一方来自硬脂胺、另一方来自环己胺的结构的胺化合物的认定是不合理的;即使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一方来自硬脂胺、另一方来自环己胺的结构的胺化合物,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耐热性、也没有进行耐热性测定,因此对比文件2中也不存在将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胺化合物的动机或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第1项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就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具体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按照JIS K2220测定的工作锥入度为280~325”。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以下(a)、(b)成分:
(a)作为基油的含有烃系合成油与酯系合成油的混合油且40℃时的运动粘度为30~80mm2/s的基油,其中,相对于所述烃系合成油和所述酯系合成油的合计100质量份,所述酯系合成油的比率为20~50质量份,所述烃系合成油为聚α烯烃,所述酯系合成油为多元醇酯,所述多元醇酯为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为7~10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酸生成的酯、二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为7~10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酸所生成的酯,以及
(b)作为增稠剂含有下述式(1-5)所表示的脲化合物;
按照JIS K2220测定的工作锥入度为280~325,
”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实施例B-7的用途和本申请的用途不同。对比文件1实施例B-7为发动机用的滚动轴承用的润滑脂组合物,并不是本申请规定的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从对比文件1实施例B(发动机用滚动轴承用)、实施例C(风力发电装置用滚动轴承用)、实施例A(虽然没有记载用途,但从对比文件1记载的整体来看推定为轮毂单元轴承用),可以容易地看出根据用途不同组合物的内容不同。实施例A、B、C润滑脂组合物共同的仅是含有亚磷酸酯。而本申请并没有要求耐微振磨损性,且亚磷酸酯也不是必须成分。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有对轮毂单元轴承的提及,但对于本申请润滑脂组合物所具有的优异的密封性、低扭矩性、以及寿命长这样的效果完全没有提及。
(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工作锥入度为280-325,而对比文件1实施例B-7的工作锥入度为243,该值作为发动机用滚动轴承适用的润滑脂工作锥入度合适,但偏离了本申请规定的范围。
(3)对比文件1实施例B-7与本申请至少在酯油的种类、脲的结构以及工作锥入度不同。调制着眼于脲的结构中不同润滑脂组合物作为比较例I,工作锥入度中不同的润滑脂组合物作为比较例II,评价了密封性、低扭矩性、140℃下的抗剪切稳定性。通过实验结果可以证明比较例I和II的脂肪族二脲结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8段记载的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辛胺合成的脲)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脂环脂肪族二脲的结构不同,二者工作锥入度相同,脲结构为本申请范围外,润滑脂的高温耐久性显著差;比较例II工作锥入度为本申请范围外的润滑脂,低扭矩性显著差。由实验结果可知,脲的结构或者润滑脂的工作锥入度的任一者在本申请所规定的范围外,则不能实现本申请的密封性、低扭矩性和高温耐久性这三个效果,由对比文件1、2的公开也不容易想到实现这样优异效果的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核实,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4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7段、说明书摘要。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是在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教导下能够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动机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所述润滑脂包括基础油和增稠剂,所述基础油为PAO油和酯油,基础油40℃的运动粘度为40mm2/s,酯油为多元醇酯,酯油和PAO的质量比为1:3;所述增稠剂为脂肪族脲,其通过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溶解于基础油和辛胺中获得(参见说明书第78、 80和87段,表3实施例B-7)。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为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为发动机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多元醇酯的种类;(3)脲化合物不同,按照JIS K2220测定的工作锥入度为280~325。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轮毂单元轴承润滑脂组合物的使用寿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参见权利要求1、7和8),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用于工业机器、风力发电设备的滚动轴承以及汽车轮毂轴承的润滑脂,均存在由于上述部件共同的运动特性所造成的滚动疲劳进而引起的磨损(参见说明书第4-8段),润滑脂组合物用于滚动轴承,所述的滚动轴承用作轮毂轴承(参见说明书第25段)。可见,对比文件1其它部分已经公开了将润滑脂组合物用作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多元醇酯油为三羟甲基丙烷辛酸酯、三羟甲基丙烷壬酸酯、季戊四醇-2-乙基己酸酯、季戊四醇壬酸酯。多元醇酯由酸和多元醇反应获得。多元醇可以为季戊四醇、二季戊四醇、三羟甲基丙烷。酸可以为戊酸、己酸、辛酸、庚酸、壬酸、十酸、十一酸等等(参见说明书第41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多元醇酯可以是由季戊四醇或二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7-10的直链脂肪酸所生成的酯的技术启示,而且相同碳原子数的直链和支链脂肪酸的性质相近,技术效果可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由季戊四醇或二季戊四醇与碳原子数7-10的直链或支链脂肪酸所生成的酯作为基础油,且本申请也没有记载采用支链脂肪酸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轮毂轴承用润滑脂,并具体公开了使用的增稠剂考虑耐久性、耐磨性等则优选脲系化合物,例如下述式(1)表示的脲系化合物:
(1)
R2表示碳原子数6-15的芳香族烃基,R1与R3分别表示选自脂环族烃基和芳香族烃基的至少一种烃基。式(1)所表示的二脲化合物,例如通过二异氰酸酯与一元胺的反应制得,作为二异氰酸酯,可举出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2,4-甲苯二异氰酸酯等,作为一元胺可举出硬脂胺、环己胺、十六胺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最后1段至第7页第4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二异氰酸酯如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与一元胺如硬脂胺、环己胺等反应制得的二脲化合物作为轮毂轴承用润滑脂增稠剂以提高其耐久性、耐磨性的技术启示,上述二脲化合物作为增稠剂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脲化合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润滑脂组合物工作锥入度(JIS K2220)为200-350,当工作锥入度小于200,润滑脂组合物会出现低温油分离和润滑不良的问题,因而易于发生磨损;当工作锥入度大于350,所获得的润滑脂太软易于流到轴承外面。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选择合适锥入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的使用环境,可对润滑脂的工作锥入度进一步选择,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实施例B-7的用途和本申请的用途不同,但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8段已经公开了不论是用于工业机器、风力发电设备的滚动轴承还是汽车轮毂轴承的润滑脂,均是为了克服由于上述部件共同的运动特性所造成的滚动疲劳进而引起的磨损。况且对比文件1其它部分也公开了可以将润滑脂组合物用作轮毂单元轴承用润滑脂组合物。其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段公开了润滑脂包括基油、增稠剂和添加剂,虽然磷酸酯是其必要的添加剂,但说明书第18段公开了以脲化合物作为增稠剂,且说明书第23段公开了二脲作为增稠剂,润滑脂可以阻止从低温到高温的宽的温度范围内的磨损发生,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添加二脲增稠剂的润滑脂使用温度宽。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段还公开了酯油和PAO油作为基油具有优异的热稳定性和润滑特性。因而,虽然对比文件1中针对不同用途的润滑脂组合物的组成种类稍有区别,但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有关基油和脲增稠剂优选范围的相关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发动机用滚动轴承和轮毂单元轴承的具体使用环境对基油和增稠剂进行调整。此外,对于密封性、低扭矩和长寿命效果,考虑到脲增稠剂的耐热性影响其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5段还公开了对于封入发动机滚动轴承的润滑脂需要脲化合物具有静音性和低扭矩性能。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可通过选择脲化合物的种类以达到增强润滑脂的密封性、低扭矩和长寿命的效果。
(2)关于工作锥入度,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8段公开了润滑脂的工作锥入度(JIS K2220)为200-350,当工作锥入度低于200,会导致润滑脂低温下的油分离度低和差的润滑性。当工作锥入度高于350,润滑脂太软易于流到轴承外面。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选择合适锥入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的使用环境,可对润滑脂的工作锥入度进一步选择,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3)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实验数据,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脂环脂肪族二脲的性能比脂肪族二脲的性能更好。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9页表1实施例1-4的芳香族二脲锥入度为325,而所得润滑脂的密封性、低扭矩性和高温耐久性均合格;说明书第10页表3实施例6-9的脂环脂肪族二脲的锥入度也为325,所得润滑脂的密封性、低扭矩性和高温耐久性均合格,而实施例1-4与实施例6-9仅是增稠剂不同,因而,基于上述比较并不能证明脂环脂肪族二脲具有比芳香族二脲更优异的性能。因此,复审请求人基于对比实验所得到的“脲结构为本申请范围外,润滑脂的高温耐久性显著差”的结论不能成立。再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二异氰酸酯如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与一元胺如硬脂胺、环己胺等反应制得的二脲化合物作为轮毂轴承用润滑脂增稠剂以提高其耐久性、耐磨性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用作对比文件1中的轮毂轴承用润滑脂的增稠剂,其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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