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根据用户信息推荐商品尺码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38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685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12900.4
申请日:2015-06-10
复审请求人:丁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陆水如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史卫萍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10/04;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发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试验即可得到,则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5103129004,发明名称“一种根据用户信息推荐商品尺码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丁刚,申请日2015年06月10日,公开日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送驳回决定,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504581A,2015年04月08日)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数据分析处理时通过判断用户身体尺码关系进行尺码预测,及依不同用户之间尺码关系数据库信息判定预测商品尺码建议”和“预测结果修正和改进”均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
驳回决定依据文本: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第1幅,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依据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根据用户信息推荐商品尺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用户信息采集:收集每位用户对不同商品的实际穿着体验的反馈信息,形成数据库,反馈信息为仅有试穿反馈、仅有身体测量数据、试穿反馈与身体测量数据。
(2)数据分析处理:分析每位用户提供的信息,判断用户所试穿过的不同商品之间尺码大小的相对关系、用户身体尺码之间的大小关系以及用户的反馈信息。
(3)预测尺码:根据数据库中所有商品尺码之间的相对关系建立不同商品间的尺码关系数据库、不同用户之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的数据库以及用户的反馈信息数据库,可以由以上三种数据库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两种或者三种数据库共同判定预测出每件商品的尺码建议。
(4)预测结果修正和预测数据改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其中将技术特征“试穿反馈内容包括品牌、商品名称、尺码大小、舒适度的信息;试穿反馈信息包括:偏大一码、偏小一码、偏宽、偏瘦、合适”增补至原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仅收集各品牌/品类尺码,而本申请采集用户个体身体数据及直观试穿反馈信息,不同用户具有不同反馈信息,即存在个体差异。②本申请以用户本身为标准试穿不同商品获取不同反馈信息,非对比文件1以统一尺码手段。③本申请通过建立不同商品和不同用户之间的联系,在用户难以提供自身尺码数据或者无法提交已知商品反馈信息时均能够获取合适尺码建议。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根据用户信息推荐商品尺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用户信息采集:收集每位用户对不同商品的实际穿着体验的反馈信息,形成数据库,反馈信息为仅有试穿反馈、仅有身体测量数据、试穿反馈与身体测量数据;试穿反馈内容包括品牌、商品名称、尺码大小、舒适度的信息,试穿反馈信息包括:偏大一码、偏小一码、偏宽、偏瘦、合适。
(2)数据分析处理:分析每位用户提供的信息,判断用户所试穿过的不同商品之间尺码大小的相对关系、用户身体尺码之间的大小关系以及用户的反馈信息。
(3)预测尺码:根据数据库中所有商品尺码之间的相对关系建立不同商品间的尺码关系数据库、不同用户之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的数据库以及用户的反馈信息数据库,可以由以上三种数据库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两种或者三种数据库共同判定预测出每件商品的尺码建议。
(4)预测结果修正和预测数据改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此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为:因商品尺码不统一导致的无法获取合适商品尺码;为此对比文件1公开用户信息采集步骤、数据分析处理步骤和建立不同商品间尺码关系数据库,且给出依据尺码关系数据库和反馈数据库预测商品尺码建议的技术启示;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反馈数据是本领域常用反馈数据类型。综上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送复审通知书,采用与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且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504581A)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即:①试穿反馈信息进一步包括舒适度、偏大/小一码、偏宽/瘦;②建立不同用户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数据库;③预测结果修正和预测数据改进均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段及步骤2、3和5明确表明用户信息采集包括试穿反馈信息和/或身体测量数据信息,且不同用户必然具有不同试穿反馈信息/身体测量数据信息;以及依用户曾试穿的合身商品尺码反馈信息(即以用户本身作为标准试穿不同商品获取的不同反馈信息)及不同商品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统一尺码即确立不同商品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的一种形式)判定尺码建议。②对比文件1收集统一各品牌/品类尺码且为消费者调取与目前穿着合身的服装品牌/尺码相匹配的服装尺码建议(即建立不同商品之间的联系);至于建立不同用户之间的联系以通过其他相关用户信息方便可靠地获取合适尺码建议则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针对存在差异的个体采集单独个体的身体数据及对商品的直观试穿评价信息,不同的用户具有不同的反馈信息。②不同商品之间尺码关系以用户本身为标准测量,非对比文件1统一尺码。③意见陈述书第5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的例举:用户B并不知晓用户A的尺码与自身关系,即本申请在用户难以提供自身尺码数据或者不具备精确测量自身尺码数据条件时依然可更快地向用户推荐合适商品。
在上述程序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理由
1. 审查文本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本复审决定以2018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即2015年06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第1幅,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为基础。
2. 具体理由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发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试验即可得到,则该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即:
对比文件1:CN104504581A(2015年04月08日 )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依据用户信息推荐商品尺码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9]-[0024]段)公开一种基于大数据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服装尺码管理方法,包括步骤1:收集各品牌/品类尺码,形成数据库;步骤2:在数据库统一各品牌尺码且一一对应(即依商品尺码间相对关系建立不同商品间尺码关系数据库);步骤3:用户输入购买服装的品牌/品类及目前穿着合身(即试穿反馈信息为合适)的服装品牌/品类(即商品名称)/尺码(即用户信息采集步骤),系统通过数据库调取与目前穿着合身的服装品牌/尺码相匹配的将购买服装的尺码(即依试穿不同商品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和用户反馈信息判定尺码建议);步骤4:系统为用户提供尺码建议服务(即预测尺码步骤)同时记录用户尺码信息,以在用户再次使用时随即比对用户尺码需求变化;步骤5:收集存储消费者尺码数据(包含用户反馈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及建立分析模型(即数据分析处理步骤);另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统一各品牌尺码衡量标准,以便消费者仅需输入身体尺寸(即身体测量数据反馈信息)即可依据数据库各品牌尺码数据获取尺码建议(即依用户身体尺码间大小关系判定尺码建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试穿反馈信息进一步包括舒适度、偏大/小一码、偏宽/瘦;②建立不同用户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数据库;③预测结果修正和预测数据改进。基于此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为方便可靠地获取尺码建议。
在对比文件1已明确公开技术手段“通过用户反馈的身体测量数据信息(即用户身体尺码之间大小关系)即可依据数据库各品牌尺码数据判定尺码建议,及通过用户反馈的已试穿商品信息和不同商品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基于不同商品间尺码关系数据库和用户反馈信息数据库)判定尺码建议”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容易想到在不同用户之间建立关联,譬如建立不同用户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数据库,以便在用户某些信息譬如身体尺码数据或者试穿反馈信息缺失或不准确时能够依据其他相关用户信息即可方便可靠地给予判定或者共同判定尺码建议,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试穿反馈信息进一步包括舒适度、偏大/小一码和偏宽/瘦等通常信息反馈内容及对预测结果/数据进行修正/改进以使尺码建议更为精准可靠则同样属于本领域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以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上述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获取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 相关意见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步骤3)公开技术特征“用户输入目前穿着合身的服装品牌/品类/尺码”,及说明书第[0011]段公开技术特征“消费者仅需输入身体尺寸即可依据数据库的品牌尺码数据推荐合适衣服尺码”均表明不同用户个体具有不同反馈信息,且依据不同用户个体自身身体数据和对商品试穿信息推荐适合不同用户个体的服装尺码。②对比文件1步骤2)公开技术特征:以统一不同品牌/品类尺码度量衡关系建立数据库;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3)技术特征“依据数据库所有商品尺码之间相对关系建立不同商品间尺码关系数据库”非明确指向仅以用户本身为标准测量,对比文件1步骤2)述及的以统一不同品牌/品类尺码度量衡关系建立的数据库明确公开“依据商品尺码之间的相对关系建立不同商品间尺码关系数据库”。③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3页倒数第5和6行明确表述(针对同一例举):用户可以选择与其自身身高体重最接近的其他用户反馈信息数据作为参考,即表明本申请同样考虑用户B与用户A之间的身体尺码关系(即依不同用户之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数据库作为判断尺码建议之一),而非用户B并不知晓用户A的尺码与自身关系;而且在对比文件1给出“通过用户反馈的身体测量数据信息(即用户身体尺码之间大小关系)即可依据数据库各品牌尺码数据判定尺码建议,及通过用户反馈的已试穿商品信息和不同商品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基于不同商品间尺码关系数据库和用户反馈信息数据库)判定尺码建议”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且容易想到在不同用户之间建立关联譬如建立不同用户间尺码大小相对关系数据库,以便在用户某些信息譬如身体尺码数据或者试穿反馈信息缺失或不准确时能够依据其他相关用户信息即可方便可靠地给予判定或者共同判定尺码建议。
综上合议组不予接受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 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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