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显示界面旋转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99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16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2664.5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翊
合议组组长:谢绍俊
参审员:张莉
国际分类号:G06F3/14,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能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2664.5,名称为“显示界面旋转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105999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2)调整显示界面的方向的条件包含: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判断出接收到调整指令;(3)判断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4)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涉及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A-3B、4-10;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
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根据所述显示内容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向包括: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所述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包括:
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
其中,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包括:
获取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一比值和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二比值;
若判断出所述第一比值或第二比值中的一个大于1且另一个小于1,则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3.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 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触发第二判断模块;
第二判断模块,被配置为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触发调整模块;
调整模块,被配置为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第三判断模块,被配置为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为: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所述调整模块被配置为:
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
其中,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
获取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一比值和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二比值;
若判断出所述第一比值或第二比值中的一个大于1且另一个小于1,则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5.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
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根据所述显示内容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向包括: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所述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包括:
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
其中,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3-4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
7.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方法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9项)。修改文本中,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3、5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将该技术特征作为新增的两个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1)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内容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的内容不同;(2)对比文件1中根据用户的命令执行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过程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直接判断显示界面的方向是否需要调整不同;(3)对比文件1中根据用户指令执行判断,根据判断结果调整视频窗口的过程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双重判断来进行显示界面的调整的过程不同;(4)对比文件1中显示视频窗口的方式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显示显示内容的方式不同;(5)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显示完毕后自动将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的过程。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
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根据所述显示内容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向包括: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所述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包括:
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包括:
获取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一比值和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二比值;
若判断出所述第一比值或第二比值中的一个大于1且另一个小于1,则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
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4.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触发第二判断模块;
第二判断模块,被配置为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触发调整模块;
调整模块,被配置为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第三判断模块,被配置为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为: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所述调整模块被配置为:
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
获取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一比值和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二比值;
若判断出所述第一比值或第二比值中的一个大于1且另一个小于1,则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
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 触发。
7.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
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根据所述显示内容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向包括: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所述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包括:
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
8.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4-6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方法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确定对应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显示界面上的何种内容作为用户关注的显示内容。而将显示界面上显示面积较大如显示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内容、处于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加有特殊标记的内容、高亮显示的内容等对用户来说重要的内容作为用户关注的显示内容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2)在依据显示内容调整显示界面的方向的应用中,根据用户的命令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或直接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而无需根据用户的命令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3)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49]段和附图1-6):接收调整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的命令,查询视频文件信息获取所述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分辨率,确定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根据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和移动终端的屏幕长宽比例,判断是否调整移动终端屏幕的方向。即,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在调整显示界面的过程中同样存在双重判断,同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调整;而至于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和判断显示界面是否需要调整的先后顺序的安排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即,在接收到调整指令后再判断显示界面是否需要调整,或,在判断显示界面是否需要调整后再等待调整指令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4)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5]段和附图4-5):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大于宽度、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小于宽度,旋转视频窗口90度,并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或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小于宽度、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大于宽度,旋转视频窗口90度,并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并不一定与移动终端屏幕长宽比例一致,所以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并不意味着视频窗口能占满整个移动终端的屏幕,而是扩大后长或宽至少有一边与移动终端屏幕一样长度或宽度;选转90度以后视频窗口方向可能与人的视线的方向相反,呈现的是倒的图像,需要人为调整显示屏的方向。即,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当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与移动终端屏幕长宽比例一致,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时视频窗口将占满整个移动终端的屏幕,即,全屏显示;同时,在使用各种移动终端如手机、平板上观看视频时,将视频窗口最大化、以全屏显示的方式向移动终端的用户展示视频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5)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对应“显示完毕后自动将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的过程”的技术特征,但是,在依据显示内容调整显示界面的方向的应用中,在需要调整显示方向的显示内容显示结束后,将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显示方向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如,在使用各种移动终端如手机、平板上观看视频时,将视频窗口最大化、以全屏显示的方式向移动终端的用户展示视频,同时当视频播放完毕后,自动将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显示方向或关闭显示界面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9项权利要求),并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7项权利要求)。在最近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显示内容为文字、字符、数字、视频、图片中的任一种”,“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并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做相同的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显示内容和权利要求1的显示内容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考虑到显示界面上同时存在的内容的类型可能为多种,需要对显示界面的显示内容进行确定,以选取显示界面中符合要求的内容进行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是直接在接收到调整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的命令时,查询视频文件信息,也就是说直接针对的是视频窗口的显示,而不是从显示界面的多种内容中选取一种内容;(2)对比文件1中根据用户的命令触发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过程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直接判断显示界面的方向是否需要调整不同,权利要求1中是综合根据该显示内容的类型和页面尺寸来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显示界面的方向,而对比文件1中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操作需要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并不是直接进行判断;(3)对比文件1中根据用户指令执行判断,根据判断结果调整视频窗口的过程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通过双重判断来进行显示界面的调整的过程不同;(4)对比文件1中显示视频窗口的方式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显示显示内容的方式不同;(5)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显示完毕后自动将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的过程。这些区别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能够在在满足双重条件的情况下,才进行显示界面方向的调整,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方向调整,减少了资源浪费,并且能够在接收到用户指令时快速执行调整显示界面的过程,能够快速响应用户的操作,提高了用户体验;还考虑到了实际应用中的不同情况,提供了触发该调整指令的多种方式,以便用户按照自身当时的需要任选一种方式来进行触发,实现灵活,更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通过扩大用户关注的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从而为用户全屏显示所感兴趣的显示内容,在快速响应用户的操作,使显示内容的在屏幕上的显示方向更加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的同时,避免了遗失用户所关注的内容;并且,通过在调整显示界面的方向之后,可以在显示内容显示完毕时,自动将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以便用户继续浏览显示界面的其他内容,不需要用户来进行调整,节约了用户的时间,简化了用户的操作,增强了用户体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文字、字符、数字、视频、图片中的任一种;
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包括: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包括:
获取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一比值和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二比值;
若判断出所述第一比值或第二比值中的一个大于1且另一个小于1,则确定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符合所述预设规则。
3.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被配置为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文字、字符、数字、视频、图片中的任一种;
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触发第二判断模块;
第二判断模块,被配置为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触发调整模块,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调整模块,被配置为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
第三判断模块,被配置为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为: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模块被配置:
获取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一比值和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的宽度与长度的第二比值;
若判断出所述第一比值或第二比值中的一个大于1且另一个小于1,则确定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符合所述预设规则。
5. 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或者所述显示内容为所述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所述显示内容为文字、字符、数字、视频、图片中的任一种;
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所述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
所述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显示方向包括:
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3-4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
7.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方法的步骤。”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并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7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A-3B、4-10;2019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现有技术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能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3105999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窗口调整的方法及移动智能终端,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49]段、及其附图1-6),具体包括:
[0024]S11、接收调整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的命令。
[0025]S12、查询视频文件信息获取所述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分辨率,确定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
由图2或4可以直接得出:视频窗口为移动终端屏幕(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0026]需要说明的是,通过视频窗口的分辨率确定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的方法是,通过视频窗口的分辨率获取长宽的像素,根据长方向的像素和宽方向的像素确定长宽比例,例如视频窗口的分辨率为800*640,得到长方向像素为800,宽方向的像素为640,通过数学式得到长宽比例为800/640为5:4。
[0027]S13、根据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和移动终端的屏幕长宽比例,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其中视频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页面尺寸”)。
[0028]需要说明的是,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大于宽度且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小于宽度,不可能获取最大播放面积,因此需要通过旋转视频窗口来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小于宽度且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大于宽度,同样需要通过旋转视频窗口来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
[0029]S14、当需要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并使视频窗口面积最大(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则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0030]可选的是,在执行S11之前还包括:
[0031]关闭重力感应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
[0032]可选的,所述S14具体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0033]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大于宽度、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小于宽度,旋转视频窗口90度,并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
[0034]或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小于宽度、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大于宽度,旋转视频窗口90度,并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
[0035]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并不一定与移动终端屏幕长宽比例一致,所以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并不意味着视频窗口能占满整个移动终端的屏幕,而是扩大后长或宽至少有一边与移动终端屏幕一样长度或宽度;选转90度以后视频窗口方向可能与人的视线的方向相反,呈现的是倒的图像,需要人为调整显示屏的方向。
该权利要求与该对比文件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②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若判断出接收到所述调整指令,则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③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④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来说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显示界面上显示内容占据的比例;避免不必要的界面调整;显示界面调整恢复;选择显示比例/尺寸;⑤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中视频窗口在移动终端屏幕中作为主要显示内容,占用移动终端屏幕面积的大部分,例如大于或等于50%,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在屏幕上显示视频时,显示比例/尺寸从视频的原始比例、16:9、4:3或者铺满播放窗口等选项中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铺满播放窗口的显示比例/尺寸,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视频窗口扩展到占满整个移动终端的屏幕,使得视频窗口的页面尺寸与移动终端的屏幕的尺寸相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⑤,该生成特定指令或指示的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是接收到用户针对视频窗口的命令时才查询视频文件信息,确定是否调整视频窗口,即是以用户的操作作为触发条件,来触发确定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步骤。而本申请是先判断当前显示界面的方向是否需要调整,在确定需要调整时,继续执行下一判断过程,以确定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视频文件显示完毕后的视频窗口的状态,也未公开视频显示完毕之后将视频窗口调整回原方向。
区别技术特征②和区别技术特征③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通过双重判断来避免不必要的界面调整,不需要用户手动调整显示界面的方向,从而取得减少资源浪费,能够在接收到用户指令时快速执行调整显示界面的过程,快速响应用户的操作,提高了用户体验,简化了用户操作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窗口调整的方法及移动智能终端,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49]段、及其附图1-6),具体包括:
[0041]接收单元6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第二判断模块”),用于接收调整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的命令;
[0042]查询单元6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获取模块”),用于查询视频文件信息获取所述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分辨率,确定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
由图2或4可以直接得出:视频窗口为移动终端屏幕(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0043]判断单元63(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第一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和移动终端的屏幕长宽比例,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其中视频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页面尺寸”);
[0044]调整单元64(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调整模块”),用于当需要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时,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并使视频窗口面积最大。
[0045]可选的,所述移动智能终端还包括:
[0046]关闭单元,用于关闭重力感应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
[0047]可选的,所述调整单元64具体包括(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0048]第一调整模块,用于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大于宽度、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小于宽度时,旋转视频窗口90度,并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
[0049]第二调整模块,用于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小于宽度、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大于宽度时,旋转视频窗口90度,并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②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触发第二判断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次序颠倒:先接收调整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的命令,后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③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④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说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显示界面上显示内容占据的比例;避免不必要的界面调整;显示界面调整恢复;选择显示比例/尺寸;⑤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中视频窗口在移动终端屏幕中作为主要显示内容,占用移动终端屏幕面积的大部分,例如大于或等于50%,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在屏幕上显示视频时,显示比例/尺寸从视频的原始比例、16:9、4:3或者铺满播放窗口等选项中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铺满播放窗口的显示比例/尺寸,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视频窗口扩展到占满整个移动终端的屏幕,使得视频窗口的页面尺寸与移动终端的屏幕的尺寸相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是接收到用户针对视频窗口的命令时才查询视频文件信息,确定是否调整视频窗口,即是以用户的操作作为触发条件,来触发确定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步骤。而本申请是先判断当前显示界面的方向是否需要调整,在确定需要调整时,继续执行下一判断过程,以确定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⑤,该生成特定指令或指示的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视频文件显示完毕后的视频窗口的状态,也未公开视频显示完毕之后将视频窗口调整回原方向。
区别技术特征②和区别技术特征③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通过双重判断来避免不必要的界面调整,不需要用户手动调整显示界面的方向,从而取得减少资源浪费,能够在接收到用户指令时快速执行调整显示界面的过程,快速响应用户的操作,提高了用户体验,简化了用户操作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4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备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界面旋转的方法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窗口调整的方法及移动智能终端,并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49]段、及其附图1-6),具体包括:
[0001]本发明属于移动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视频窗口调整的方法及移动智能终端。
[0003]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视频窗口调整的方法及移动智能终端,以解决现有技术存在当用户播放视频场景都是在人仰着或者躺着的情况下发生,此时手机就会经常切换横竖向播放,体验非常的差;当用户关闭重力感应器,不能获得最大的播放面积的问题。(这里隐含公开了所述手机内包括:处理器;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以及以下步骤由处理器执行。)
[0024]S11、接收调整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的命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
[0025]S12、查询视频文件信息获取所述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分辨率,确定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获取显示界面上的显示内容”)。
由图2或4可以直接得出:视频窗口为移动终端屏幕(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显示界面”)中心处的内容。
[0026]需要说明的是,通过视频窗口的分辨率确定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的方法是,通过视频窗口的分辨率获取长宽的像素,根据长方向的像素和宽方向的像素确定长宽比例,例如视频窗口的分辨率为800*640,得到长方向像素为800,宽方向的像素为640,通过数学式得到长宽比例为800/640为5:4。
[0027]S13、根据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和移动终端的屏幕长宽比例,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根据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和/或页面尺寸判断是否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其中视频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所述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页面尺寸”)。
[0028]需要说明的是,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大于宽度且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小于宽度,不可能获取最大播放面积,因此需要通过旋转视频窗口来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小于宽度且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大于宽度,同样需要通过旋转视频窗口来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
[0029]S14、当需要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并使视频窗口面积最大(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则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0030]可选的是,在执行S11之前还包括:
[0031]关闭重力感应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当未开启自动旋转显示界面的功能”)。
[0032]可选的,所述S14具体为(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所述显示内容的类型为预先设定的能够旋转的显示内容的类型,且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符合预设规则时,确定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
[0033]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大于宽度、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小于宽度,旋转视频窗口90度,并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
[0034]或当视频窗口的长度小于宽度、移动终端屏幕长度大于宽度,旋转视频窗口90度,并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将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向左或向右旋转90度,且扩大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
[0035]需要说明的是,因为视频窗口的长宽比例并不一定与移动终端屏幕长宽比例一致,所以把视频窗口扩大到最大窗口并不意味着视频窗口能占满整个移动终端的屏幕,而是扩大后长或宽至少有一边与移动终端屏幕一样长度或宽度;选转90度以后视频窗口方向可能与人的视线的方向相反,呈现的是倒的图像,需要人为调整显示屏的方向。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显示内容为占据所述显示界面的面积大于或等于50%的任一内容;②若判断结果为需要调整所述显示界面的方向,则判断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而对比文件1中次序颠倒:先接收调整视频文件对应的视频窗口的命令,后判断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方向);③判断所述显示内容是否显示完毕;若判断出所述显示内容显示完毕,则将所述显示界面调整至原方向;④以使所述显示内容的页面尺寸与所述显示界面的页面尺寸相等;⑤调整指令包括以下指令中的任一种:移动终端的按键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显示屏的压力达到第一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的移动幅度达到第二预设阈值的触发、所述移动终端顺时针旋转或逆时针旋转的触发。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来说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显示界面上显示内容占据的比例;避免不必要的界面调整;显示界面调整恢复;选择显示比例/尺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中视频窗口在移动终端屏幕中作为主要显示内容,占用移动终端屏幕面积的大部分,例如大于或等于50%,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在屏幕上显示视频时,显示比例/尺寸从视频的原始比例、16:9、4:3或者铺满播放窗口等选项中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择铺满播放窗口的显示比例/尺寸,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视频窗口扩展到占满整个移动终端的屏幕,使得视频窗口的页面尺寸与移动终端的屏幕的尺寸相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⑤,该生成特定指令或指示的方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是接收到用户针对视频窗口的命令时才查询视频文件信息,确定是否调整视频窗口,即是以用户的操作作为触发条件,来触发确定是否调整视频窗口的步骤。而本申请是先判断当前显示界面的方向是否需要调整,在确定需要调整时,继续执行下一判断过程,以确定是否接收到调整指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视频文件显示完毕后的视频窗口的状态,也未公开视频显示完毕之后将视频窗口调整回原方向。
区别技术特征②和区别技术特征③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通过双重判断来避免不必要的界面调整,不需要用户手动调整显示界面的方向,从而取得减少资源浪费,能够在接收到用户指令时快速执行调整显示界面的过程,快速响应用户的操作,提高了用户体验,简化了用户操作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包括权利要求3-4中任一项显示界面旋转的装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显示界面旋转方法的步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与目前证据相比具备创造性。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由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3A-3B、4-10;2019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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