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联网络中接入和使用设备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在智联网络中接入和使用设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06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839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6098.0
申请日:2016-03-15
复审请求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桂霞
合议组组长:丛珊
参审员:刘永喆
国际分类号:H04L12/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6098.0,名称为“在智联网络中接入和使用设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58段);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516336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4506449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4009900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7、1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10、13-14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智联网络包括智点网络,所述智点网络包括多个智点,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类设备,每类设备的数目为多个,所述智点直接与所述设备相连,或者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所述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彼此互联互通,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于命令所述智联网络进入允许设备入网模式的用户命令;
响应于所述用户命令,进入允许设备入网模式并向所述设备发送所述智联网络的信息;
当接收到所述信息时,所述设备向智联网络发送接入所述智联网络的请求;
将所述请求提供给用户,以便确认是否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以及
根据用户确认结果,确定是否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所述智联网络的服务集标识SSID和口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当确定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时,向所述设备分配IP,使得所述设备使用所分配的IP接入所述智联网络;且
当确定不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时,对所述设备进行MAC层过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或对所述设备进行MAC层过滤之后,所述智联网络进入不允许设备入网模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将请求提供给用户包括:以语音或光电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智联网络的请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认是否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包括以下至少一项:
如果用户输入了表示接受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的输入,则认为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以及
如果用户输入了表示拒绝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的输入,则认为不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认是否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还包括:如果在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到任何确认操作,则认为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
8. 一种在智联网络中使用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智联网络包括智点网络,所述智点网络包括多个智点,所述智点直接与所述设备相连,或者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类设备,每类设备的数目为多个,所述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彼此互联互通,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设备的标识,并向第一服务器发送所述设备的标识,以便请求与所述设备相关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
所述第一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的标识从与之对接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服务器之一获取所述设备信息和特征库,并发送所获取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以及
根据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控制并使用所述设备。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所述第一服务器将所获取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发送给终端上的与所述第一服务器相对应的应用;以及
通过用户操控所述应用,来控制和使用与所获取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相对应的设备。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服务器是云服务器。
11. 一种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装置,包括:
存储器;以及
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
12.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
13. 一种在智联网络中使用设备的装置,包括:
存储器;以及
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使用设备的方法。
14.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使用设备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加入特征“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同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中指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特征“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同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且上述特征使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和有益效果;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入网互联应用的网络环境不同,不具备结合启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智联网络包括智点网络,所述智点网络包括多个智点,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类设备,每类设备的数目为多个,所述智点直接与所述设备相连,或者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所述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彼此互联互通,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于命令所述智联网络进入允许设备入网模式的用户命令;
响应于所述用户命令,进入允许设备入网模式并向所述设备发送所述智联网络的信息;
当接收到所述信息时,所述设备向智联网络发送接入所述智联网络的请求;
将所述请求提供给用户,以便确认是否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以及
根据用户确认结果,确定是否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
“8. 一种在智联网络中使用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智联网络包括智点网络,所述智点网络包括多个智点,所述智点直接与所述设备相连,或者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类设备,每类设备的数目为多个,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所述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彼此互联互通,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设备的标识,并向第一服务器发送所述设备的标识,以便请求与所述设备相关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
所述第一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的标识从与之对接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服务器之一获取所述设备信息和特征库,并发送所获取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以及
根据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控制并使用所述设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16336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4506449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4009900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该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10不具备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7都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权利要求11-1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8-10都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之处在于: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的特征“至少一类设备”修改为“至少一传输类型的设备”,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8中增加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传输类型包括PLC、WiFi和Zigbee”。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智联网络包括智点网络,所述智点网络包括多个智点,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传输类型的设备,所述传输类型包括PLC、WiFi和Zigbee,每类设备的数目为多个,所述智点直接与所述设备相连,或者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所述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彼此互联互通,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用于命令所述智联网络进入允许设备入网模式的用户命令;
响应于所述用户命令,进入允许设备入网模式并向所述设备发送所述智联网络的信息;
当接收到所述信息时,所述设备向智联网络发送接入所述智联网络的请求;
将所述请求提供给用户,以便确认是否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以及
根据用户确认结果,确定是否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
“8. 一种在智联网络中使用设备的方法,其中,所述智联网络包括智点网络,所述智点网络包括多个智点,所述智点直接与所述设备相连,或者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传输类型的设备,所述传输类型包括PLC、WiFi和Zigbee,每类设备的数目为多个,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所述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彼此互联互通,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设备的标识,并向第一服务器发送所述设备的标识,以便请求与所述设备相关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
所述第一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的标识从与之对接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服务器之一获取所述设备信息和特征库,并发送所获取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以及
根据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控制并使用所述设备。”
复审请求人认为:(1)特征“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传输类型的设备,所述传输类型包括PLC、WiFi和Zigbee;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中的设备入网互联应用的网络环境不同,因此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结合;(3)本申请具有有益效果:实现不同传输类型的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还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家庭电力线,避免因采用Wifi或者Zigbee方式而影响通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8也具备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7、9-10也具备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11-14也都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9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2019年08月28日所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163364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4506449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4009900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智能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智能网关的智能设备的WiFi连接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6]段,附图1-3):一种基于智能网关的智能设备WiFi连接系统(相当于智联网络), 其包括无线智能网关1(相当于智点)、具有WiFi通信模块的移动终端2和具有WiFi通信模块的智能设备3;无线智能网关1接入互联网,无线智能网关1、移动终端2和智能设备3处于同一个局域网内,无线智能网关1和移动终端2之间以及无线智能网关1和智能设备3之间均进行通信连接(相当于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传输类型设备,所述传输类型包括WiFi,智点直接与所述设备相连);无线智能网关1包括虚拟WiFi AP信道生成模块11和WiFi通信模块12;移动终端2控制虚拟WiFiAP信道 生成模块11生成临时WiFiAP信道,智能设备3通过临时WiFiAP信道接入家 庭WiFi网络,并获取无线智能网关1的WiFi信号与密码信息,使得智能设备 3能够快速接入家庭WiFi网络;根据环境的空间大小,可以设置多个无线智能网关1(设置多个无线智能网络,即为智点网络,多个智能网关必然在局域网中互联互通,相当于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彼此互联互通),用于覆盖多个智能设备3;附图1中示出了无线智能网关1与多个智能设备3无线连接(相当于每类设备的数目为多个);一种基于智能网关的智能设备WiFi连接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1)移动终端2启动虚拟无线智能网关1上的虚拟WiFi AP信道生成模块11(相当于接收用于命令所述智联网络进入允许设备入网模式的用户命令);2)虚拟WiFi AP信道生成模块11生成临时WiFi AP信道,此信道的SSID 为IOTXBCONNECTSSID;3)智能设备3向无线智能网关1请求连接临时WiFi AP信道,并获取IP 地址等配置信息;4)智能设备3通过UDP/TCP协议,采用Json协议数据封装自己的设备类型、厂商、版本等信息,向虚拟WiFi AP信道生成模块11请求连接无线智能网关1;5)虚拟WiFi AP信道生成模块11通过WiFi通信模块12通知移动终端2有智能设备3请求连接家庭WiFi网络;6)移动终端2向无线智能网关1发送接受请求信号,虚拟WiFi AP信道生成模块11通过WI-Net协议将无线智能网关1的SSID和密钥反馈给智能设备3(相当于响应于所述用户命令,进入允许设备入网模式并向所述设备发送所述网络的信息),智能设备3快速接入无线智能网关1的家庭WiFi网络,完成网络接入后,虚拟 WiFiAP信道自动销毁;如图3所示,上述步骤6)中,WI-Net协议的具体内容为:PC机开启路由器的SSID,路由器打开无线网,智能设备连接路由器,并向路由器发送入网请求(相当于当接收到所述信息时,所述设备向网络发送接入所述网络的请求),路由器将入网请求转发给PC机,PC机将允许或拒绝入网信号发送给路由器,路由器将联网信息或拒绝入网信息发送给智能设备,智能设备将结果信息发送给路由器,路由器将结果信息转发给PC机,PC机关闭路由器的SSID(相当于将所述请求提供给用户,以便确认是否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网络;以及根据用户确认结果,确定是否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网络);基于智能网关的智能设备WiFi连接系统中还设置了协议转换模块4,协议转换模块4包括上行通信模块和下行通信模块,上行通信模块与无线智能网关1通信连接,下行通信模块与智能设备3通信连接,上行通信模块采用以太网通信模块,下行通信模块采用ZigBee通信模块、蓝牙通信模块或 WiFi通信模块等短距离无线通信模块或者有线通信模块。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还可以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2)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所述传输类型还包括PLC、Zigbee。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具有不同协议的设备之间通信自由。
对于区别(1),在本领域中,当存在多个智点时,智点之间存在一定的拓扑层级关系是常见的网络结构,因此,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网络实际布设情况,选择更稳定和更适合实际网络使用情况的网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PLC、WiFi、ZigBee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网络环境,设置智点之间的联通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仅是对网络使用的常见选择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智能家居中的智能路由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4]段):一种智能路由器(相当于智点),包括WAN/LAN通信模块、MCU、G-BUS通信模块、ZigBee无线通信模块、wifi通信模块和电源模块,所述WAN/LAN通信模块、G-BUS通信模块、ZigBee无线通信模块(相当于传输类型包括Zigbee)和wifi通信模块与MCU通信连接,所述电源模块为各模块提供工作电源,所述MCU中包括协议转换模块,所述协议转换模块将接收到的采用某一通信协议的通信数据转换成采用另一通信协议的通信数据(相当于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智能终端,如手机,一般可通过WiFi加入此智能路由器上;进一步的还可以为本发明的网关安装Openwrt操作系统等智能操作系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智能路由器预设模块,其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解决了使用不同通信协议的不同设备的控制与管理,实现了不同协议间的转换,即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证采用不同通信协议的设备间的通信的畅通和自由,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PLC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通信传输类型之一,设置传输类型中还包括PLC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同上):移动终端2向无线智能网关1发送接受请求信号,虚拟WiFi AP信道生成模块11通过WI-Net协议将无线智能网关1的SSID和密钥反馈给智能设备3(相当于其中所述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一项:所述网络的服务集标识SSID和口令)。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由用户决定设备的允许或拒绝入网请求,当允许设备入网时,向所述设备分配IP,使得所述设备使用所分配的IP接入所述网络是本领域惯用的入网方式。当拒绝设备入网时,对所述设备进行MAC层过滤同样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拒绝设备入网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已经入网的设备以及MAC过滤的设备不再接受其的入网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语音或光电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智联网络的请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由用户决定设备的允许或拒绝入网请求。而用户通过输入接受接入/拒绝接入以实现对应的允许/不允许设备入网是本领域惯用的允许或拒绝入网请求实现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果在预定时间内没有接收到任何确认操作,则认为允许将所述设备接入所述智联网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在智联网络中使用设备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家居设备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7]-[0031]段):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了一种家居设备控制方法和系统,参见图1所示为本发明的家居设备控制系统的结构示意图,该系统(相当于智联网络)包括服务器101、至少一个客户端收发机102(相当于多个智点)和多个被控设备103,此外,还包括第三方应用程序104和管理终端105;其中,服务器101与客户端收发机102通过互联网进行通信,客户端收发机102与至少一个被控设备103采用无线射频或者红外线进行通信;客户端收发机102安装在终端用户侧并接入互联网;附图1示出了一个客户端收发机102可以连接多个被控设备103(相当于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传输类型设备,每类设备的数目为多个);参见图2所示为本发明的家居设备控制方法的流程图,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201:服务器101接收用户的控制请求,所述控制请求中包括用户需要控制的设备的标识信息,以及对所述设备进行控制的指令信息(相当于获取所述设备的标识,并向第一服务器发送所述设备的标识,以便请求与所述设备相关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步骤202:服务器101查询控制所述设备的客户端收发机102的通信端口信息,以及所述设备的转译模式信息,并根据所述指令信息查询所述设备的控制信号数据(相当于获取所述设备信息和特征库);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该服务器101中预先存储了客户端收发机102的通信端口信息,以及所有被控设备的转译模式信息和控制信号数据;步骤203:服务器101通过所述通信端口向客户端收发机102发送所述设备的标识信息、转译模式信息和控制信号数据(相当于发送所获取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步骤204:所述客户端收发机102根据所述设备的标识信息、转译模式信息和所述控制信号数据向所述设备发送控制信号,以对所述设备进行控制(相当于根据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特征库,控制并使用所述设备)。
因此,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智联网络包括智点网络,所述智点网络包括多个智点,所述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彼此互联互通;还可以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所述智点之间的联接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2)第一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的标识从与之对接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服务器之一获取所述设备信息和特征库;(3)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所述传输类型包括PLC、WiFi和Zigbee。
由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具有不同协议的设备之间通信自由。
对于区别(1),在本领域中,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的需求,根据具体网络通信设备构架通信网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实现设备之间的通信自由,当智联网络中存在多个智点时,使多个智点构架为智点网络,并使多个智点在局域网中互联互通都是本领域在构架网络过程中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同时,智点之间存在一定的拓扑层级关系也是常见的网络结构,因此,通过所述智点的下属子智点与所述设备相连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网络实际布设情况,选择更稳定和更适合实际网络使用情况的网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PLC、WiFi、ZigBee都是本领域常用的网络环境,设置智点之间的联通首选是PLC,在PLC不通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仅是对网络使用的常见选择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由第一服务器根据所述设备的标识获取所述设备信息和特征库,而通过从与第一服务器相连的一个或更多个第二服务器之一获取所述设备信息和特征库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应用于智能家居中的智能路由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4]段):一种智能路由器(相当于智点),包括WAN/LAN通信模块、MCU、G-BUS通信模块、ZigBee无线通信模块、wifi通信模块和电源模块,所述WAN/LAN通信模块、G-BUS通信模块、ZigBee无线通信模块和wifi通信模块(相当于传输类型包括WiFi和Zigbee)与MCU通信连接,所述电源模块为各模块提供工作电源,所述MCU中包括协议转换模块,所述协议转换模块将接收到的采用某一通信协议的通信数据转换成采用另一通信协议的通信数据(相当于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智能终端,如手机,一般可通过WiFi加入此智能路由器上;进一步的还可以为本发明的网关安装Openwrt操作系统等智能操作系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智能路由器预设模块,其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解决了使用不同通信协议的不同设备的控制与管理,实现了不同协议间的转换,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证采用不同通信协议的设备间的通信的畅通和自由,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PLC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通信传输类型之一,设置传输类型中还包括PLC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通过设备信息和特征库以控制设备,而将设备信息和特征库发送至对应的应用,通过用户操控所述应用来控制和使用相对应的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云服务器是本领域常见的一种服务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装置,包括存储器以及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为了实现在智联网中的设备接入控制,设置一种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装置以及在该装置中包括存储器和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中接入设备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7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装置,包括存储器以及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8-1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10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为了实现在智联网中的设备接入控制,设置一种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装置以及在该装置中包括存储器和耦接至所述存储器的处理器,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基于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的指令,执行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10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中使用设备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8-10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8-10任一项所述的在智联网络中接入设备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指令,所述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8-10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意见(1),首先,由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无线智能网关1、具有WiFi通信模块的移动终端2和具有WiFi通信模块的智能设备3;无线智能网关1接入互联网,无线智能网关1和移动终端2之间以及无线智能网关1和智能设备3之间均进行通信连接,相当于每个智点接入至少一传输类型的设备,传输类型包括WiFi;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路由器,包括WAN/LAN通信模块、MCU、G-BUS通信模块、ZigBee无线通信模块、wifi通信模块和电源模块,所述WAN/LAN通信模块、G-BUS通信模块、ZigBee无线通信模块和wifi通信模块与MCU通信连接,所述MCU中包括协议转换模块,所述协议转换模块将接收到的采用某一通信协议的通信数据转换成采用另一通信协议的通信数据,可见,其智能路由器接入至少一传输类型的设备,传输类型中包括WiFi和Zigbee;而PLC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通信传输类型之一,设置传输类型中还包括PLC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智点之间的联接方式采用的是首选PLC,在PLC不同的情况下选择WiFi,再次是Zigbee,这仅是智点之间选择哪种网络类型进行连接,是选择适合实际网络需求的可用网络使智点之间连接,而PLC、WiFi、Zigbee都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网络类型,而根据网络实际布设情况,选择更适合实际网络使用情况的可用的网络使网络设备之间进行联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设置智点之间的联通首选是PLC,在PLC不可用的情况下,依次选择WiFi或Zigbee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意见(2),由上述评述可知,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同协议类型的终端设备之间的通信自由。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应用于智能家居中的智能路由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具有不同通信协议的家居设备的控制和管理,其公开了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以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其解决了使用不同通信协议的不同设备的控制与管理,实现了不同协议间的转换,其作用为保证采用不同通信协议的设备间的通信的畅通和自由,即该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了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涉及到一种基于智能网关的智能设备的WiFi连接系统及方法,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智能设备接入智能家居系统中的无线网络中,操作繁琐和不易实现,其中,在基于智能网关的智能设备WiFi连接系统中还设置了协议转换模块4,协议转换模块4包括上行通信模块和下行通信模块,上行通信模块与无线智能网关1通信连接,下行通信模块与智能设备3通信连接,上行通信模块采用以太网通信模块,下行通信模块采用ZigBee通信模块、蓝牙通信模块或 WiFi通信模块等短距离无线通信模块或者有线通信模块,即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协议转换模块实现了与下行通信中的具有不同类型协议的智能设备之间的协议转换。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在具有多种不同协议类型的智能终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中结合对比文件2中的协议转换网关以实现不同协议类型的终端设备之间的通讯自由。
对于意见(3),由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协议转换模块实现了与下行通信中的具有不同类型协议的智能设备之间的协议转换,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所述智点中预设模块,实现不同传输类型智能设备之间的信息转换,其解决了如何使用不同通信协议的不同设备进行控制与管理,实现了不同协议间的转换,其作用为保证采用不同通信协议的设备间的通信的畅通和自由,可见,对比文件1和2都具有实现不同传输类型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的效果,而依次选择PLC、WiFi、Zigbee仅是根据具体网络情况而对有效的可用网络的选择使用的常规的技术效果,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惯用手段的使用而预期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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