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59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980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04024.3
申请日:2017-09-29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唐慧
合议组组长:刘俊香
参审员:王金凤
国际分类号:C12P21/06,C07K14/78,C07K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04024.3,名称为“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4日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1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7(b)、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对骨原料进行前处理,之后用盐酸进行脱钙处理,所述盐酸浓度0.01~0.02mol/L,浸泡时间为10~12h,浸泡过程中搅拌转速为12~24rpm;脱钙处理之后清洗至pH 3~5;
步骤二、对所述步骤一所得的物料进行加热蒸煮,蒸煮温度90~95℃,2~3h;
步骤三、将所述步骤二所得的物料冷却,加入蛋白酶酶解,所述蛋白酶为胃蛋白酶,添加量为所述骨原料的3~5‰,酶解温度为50~55℃,酶解时间5~7h,保持在pH5~7;
步骤四、从所述步骤三所得的物料分离得到酶解液;
步骤五、对所述步骤四得到的酶解液进行后处理,得到骨I型胶原蛋白粉;
所述步骤三中,在酶解过程中,所述蛋白酶分两次加入,第一次加入蛋白酶,添加量为所述步骤二所得物料质量的0.2~0.5‰,酶解温度为50~55℃,保持在pH5~7,酶解时间为20~40min;之后再第二次加入蛋白酶,酶解温度为50~55℃,保持在pH5~7,两次加入蛋白酶的添加量合计为所述步骤二所得物料质量的3~5‰,两次酶解时间合计为5~7h。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一中,对骨原料进行前处理,其具体包括:将骨原料去脂,其中,所述去脂采用氢氧化钠溶液,所述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为0.5~0.8mol/L,浸泡时间为6~7h,浸泡过程中搅拌转速为12~24rp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四中,从所述步骤三所得的物料分离得到酶解液,其具体过程包括:对所述步骤三得到的物料进行三相分离,分离过程分为两步,先进行固液分离,将分离得到的固相无机物残渣去除后再进行酶解液和骨油分离。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五中,对所述步骤四得到的酶解液进行后处理,其具体包括以下步骤:对所述步骤四得到的酶解液进行灭酶灭菌处理,脱色脱盐处理,浓缩处理,浓缩后灭菌处理以及喷雾干燥处理。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灭酶灭菌处理的温度为125~130℃,10~15s;所述脱色脱盐处理的具体过程包括:通过活性炭柱脱色,经过灭酶灭菌处理的酶解液的流速为4~6倍外水体积,再通过阴阳离子树脂柱进行脱盐处理,灭酶灭菌处理的酶解液的流速为6~8倍外水体积。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浓缩处理的具体过程包括:对经过脱色脱盐处理的酶解液通过纳滤膜浓缩至浓度Brix10~15°,再通过双效降膜浓缩至浓度Brix40~45°。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浓缩后灭菌处理的具体过程包括:将浓缩液送入保温储存罐巴氏灭菌90~95℃,10~15min。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干燥处理的具体过程包括:浓缩后灭菌处理的料液送入喷雾塔,进风温度180~185℃,排风温度80~90℃,干燥至成品水分不大于5.0%。”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对比文件3(刘丽莉等,“牛骨I型胶原蛋白提取及结构表征”,《食品科学》,第31卷,第2期,第87-91页,公开日:2010年01月15日)中公开的牛骨I型胶原蛋白的提取方法,提取工艺流程包括:牛长骨-修整、清洗-破碎-脱脂-采用稀盐酸脱钙(盐酸浓度)-粉碎-采用不同的提取介质,包括1%柠檬酸 1%胃蛋白酶提取-采用纱布过滤、离心、沉淀、盐析和透析等方法纯化-冷冻干燥成成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3中脱钙处理所用盐酸浓度稍高于权利要求1,此外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脱钙处理的浸泡时间、搅拌转速以及清洗后的pH值;2)对比文件3中没有高温蒸煮的过程;3)对比文件3中没有分两步加入蛋白酶,并且在酶解步骤中添加了柠檬酸,此外,酶解条件和权利要求1有所区别。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从动物硬质骨中获得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照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思路来设计单因素实验来确定最佳条件。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程妍,“骨胶原蛋白酶解工艺及骨营养粉对大鼠补钙功效的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农业科技辑》,第2010/06期,第D050-24页,公开日:2010年06月15日)公开的提取骨胶原蛋白的酶解工艺中开了将脱脂后的滤渣加入5倍蒸馏水后经高温高压蒸煮,使有效成分(骨胶原蛋白)尽可能的释放出来。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使用胃蛋白酶时还添加了柠檬酸,并且证明1%的柠檬酸 1%的胃蛋白酶能够获得最高的胶原蛋白提取率——5.6%。虽然权利要求1的酶解条件与对比文件3中不同,并且经过了两次酶解,然而并未取得更优于对比文件3的提取效果,此外,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韩长日等主编,《饲料添加剂生产与应用技术》,中国石化出版社,公开日:2014年01月第1版)的记载,胃蛋白酶的最适pH值为1.5-2.0之间,通常在pH值大于4时活力下降严重,有理由怀疑本发明的技术效果,进而无法认可区别特征3)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在对比文件2-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常规设备/常规选择,在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至于申请人的意见,首先,本申请的蛋白得率为3.32%,而对比文件3中达到了5.6%,因此本申请并未体现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二,本申请虽然提取时间短于对比文件3,但添加了二次酶提取、加热蒸煮等步骤,其工业成本并不优于对比文件3。第三,对比文件3中使用的盐酸浓度为0.01-0.6mol/L,并未达到本领域3mol/L为稀盐酸的程度,虽然盐酸浓度高于本申请,但没有证据表明足以破坏蛋白结构、产生对人体有害物质、对仪器设备造成严重腐蚀和污染环境等。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上海本优机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采用的盐酸浓度为0.01~0.02mol/L,仅为对比文件3的十分之一,该浓度的盐酸可以同时实现脱钙和酸解两个目的,而对比文件3采用0.24~0.60mol/L浓度相对较高的盐酸会破坏蛋白结构,与其他杂蛋白生成对人体不利的有害物质,因此其作用只在于脱钙,而不具备酸解提取蛋白的作用。此外,更低浓度的盐酸结合合适的浸泡时间和搅拌转速可以取得理想的效果,且可以节省成本,减少对生产设备的腐蚀,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更有利于工业生产。对于区别特征2),相比于对比文件3的72h,本申请的酶解过程的时间短的多,提高了生产效率。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在酶解之前进行高温高压蒸煮是使有效成分骨胶原蛋白尽可能的释放出来,而本申请加热蒸煮的作用在于使杂蛋白变性,以及去除油脂,与对比文件2的高温高压蒸煮的目的不同。本申请酶解pH值在5~7,是蛋白酶酶解最适的pH值范围。由于规模不同,工艺参数也会不同。至于技术效果,在蛋白得率的计算公式中,对比文件3是以牛骨蛋白质的总质量作为分母进行计算,而本申请是以原料骨的质量作为分母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对比文件3记载的“牛骨总质量的20%~30%为蛋白质”,其胶原蛋白得率仅为1.12%~1.68%,本申请的3.64%蛋白得率是对比文件3的2至3倍。此外,不论浓度高低,只要是酸性溶液都会腐蚀设备,污染环境。对比文件3所采用的盐酸浓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蛋白结构的破坏,以及与其他杂质蛋白生成不利于人体的物质。因此,需要尽量降低盐酸的浓度,而本申请采用更低浓度的盐酸,再结合合适的浸泡时间和搅拌转速,不仅可以避免脱钙时破坏蛋白结构,与其他杂蛋白结合,还可以实现酸解过程,提取完整结构的胶原蛋白,同时节省成本,减少对生产设备的腐蚀和对环境的污染。本申请三个步骤耗时共计17-22h,远低于对比文件3的72h,尽管缩短生产时间并不意味着更低的生产成本,但缩短生产时间一定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在实际工业生产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本申请在提高I型胶原蛋白的得率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对环境污染,更适于工业生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与之前提交的相似,对于驳回决定质疑的关于胃蛋白酶pH值的问题,只是简单地解释为pH值5-7的胃蛋白酶更适用于工业,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而本领域已知,胃蛋白酶的最适pH值为1.5-2.0之间,通常在pH值大于4.0时活力严重下降,因此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胃蛋白酶在pH=5-7仍然可发挥良好的消化活性时,无法认可其为最优选择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3脱钙处理所用的盐酸浓度高于权利要求1,没有公开脱钙处理具体的浸泡时间、搅拌转速以及清洗后的pH值;2)对比文件3中没有加热蒸煮的步骤二;3)对比文件3的胶原蛋白提取介质含胃蛋白酶和柠檬酸;没有分两步加入蛋白酶,且酶解条件和权利要求1有所不同。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酸耗,提高I型胶原蛋白提取量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的酸浓度实验给予了降低盐酸的使用浓度的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传统胶原蛋白所用的提取介质为0.01mol/L的盐酸,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尽量降低盐酸的浓度例如趋近于0.01mol/L,并通过单因素实验来确定浸泡时间、搅拌转速以及清洗后的pH值。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酶解步骤前通过高温高压蒸煮步骤使骨中的胶原蛋白成分尽可能地释放出来,且蒸煮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酶解步骤前添加高温蒸煮步骤使骨中的胶原蛋白尽可能的析出,且蒸煮的温度和时间也是根据效果通过简单实验就可以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的提取介质中使用了胃蛋白酶,并证明相对于酸法获得了最高的胶原蛋白提取率(5.6%),结合优化实验即可确定是否加入柠檬酸、酶解次数和酶解条件。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或可以通过优化实验来选择,且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盐酸浓度仅为对比文件3的十分之一,可以同时实现脱钙和酸解两个目的。更低浓度的盐酸结合合适的浸泡时间和搅拌转速可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可以节省成本,减少对生产设备的腐蚀,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更有利于工业生产。而对比文件3采用0.24~0.60mol/L的盐酸浓度会破坏蛋白结构,与其他杂蛋白生成对人体不利的有害物质,因此其作用只在于脱钙,而不具备酸解提取蛋白的作用。而且对比文件3明确限定了骨料脱钙所选择的盐酸浓度的最下限是0.24mol/L,低于此浓度就不能实现骨料脱钙,所以对比文件3没有动机将盐酸浓度进一步降低至0.01mol/L。即便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从工业生产考虑可以选择0.48mol/L这一比0.60mol/L更小的浓度,但是0.48mol/L仍然在0.24-0.60mol/L的区间内,并不能证明对比文件3有动机进一步将脱钙的盐酸浓度降低至远低于其给定的下限值的程度。因此尽管对比文件3分别公开了浓度为0.24-0.60mol/L的盐酸和0.01mol/L盐酸,但两种盐酸使用的步骤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并不存在结合的动机,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盐酸浓度选择成0.01~0.02mol/L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在酶解之前进行高温高压蒸煮是使有效成分骨胶原蛋白尽可能的释放出来,而本申请加热蒸煮的作用在于使杂蛋白变性,以及去除油脂,与对比文件2的高温高压蒸煮的目的不同。本申请酶解pH值在5~7,是蛋白酶酶解最适的pH值范围,与对比文件3不同。由于规模不同,工艺参数也会不同。(3)本申请分两步加入蛋白酶以及具体的酶解条件并不能认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申请酶解过程的时间短的多,而且根据蛋白得率的计算,对比文件3仅为1.12%~1.68%,本申请的3.64%蛋白得率是其2至3倍。因此本申请采用更低浓度的盐酸,脱钙时避免了蛋白结构的破坏和与杂蛋白的结合,还可以实现酸解过程,提取完整结构的胶原蛋白。在提高I型胶原蛋白的得率的情况下,缩短了生产时间,节省了成本,减少对生产设备的腐蚀和对环境的污染,更适于工业生产,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1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7(b)、摘要附图;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动物硬质骨中采用酸-酶结合提取I型胶原蛋白的方法,包括对骨原料进行前处理,之后盐酸脱钙,加热蒸煮,胃蛋白酶水解等步骤。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牛骨I型胶原蛋白的提取方法:提取工艺流程为:牛长骨→修整、清洗→破碎→脱脂→采用浓度0.48mol/L的盐酸脱钙→l%柠檬酸 l%胃蛋白酶(m/V),4℃条件下提取72h→纱布过滤→滤液以8500r/min离心20min→酸溶性胶原蛋白粗制液→纯化→成品(参见第87页摘要,第88页第1.3、2.2、2.3节)。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3中脱钙处理所用的盐酸浓度高于权利要求1,且没有公开脱钙处理具体的浸泡时间、搅拌转速以及清洗后的pH值;2)对比文件3中没有加热蒸煮的步骤二;3)对比文件3的胶原蛋白提取介质含胃蛋白酶和柠檬酸;没有分两步加入蛋白酶,且酶解条件和权利要求1有所不同。根据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酸耗,提高I型胶原蛋白提取量的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使用的酸浓度较高,但是在确定最佳酸浓度时也提到要从工业生产考虑,因而盐酸浓度选择了相对低的0.48mol/L(第89页右栏第2段),即对比文件3给予了降低盐酸的使用浓度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传统胶原蛋白所用的提取介质为0.01mol/L的盐酸(参见第2.3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尽量降低盐酸的浓度,来减少对生产设备的腐蚀,减轻对环境的污染等。至于具体的浸泡时间、搅拌转速以及清洗后的pH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通过单因素实验来确定。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取骨胶原蛋白的酶解工艺,步骤大致为:新鲜牛骨→清洗→冷冻→粗碎→脱脂→清洗滤干→高温高压蒸煮→超微粉碎→骨浆→酶解→90℃5min灭酶→离心→取上清液→双缩脲法测肽含量→单因素试验→正交试验→水解后的骨浆经喷雾干燥→骨粉,并且公开了“脱脂后的滤渣加入5倍蒸馏水后经高温高压蒸煮,使有效成分尽可能的释放出来……。”,而所述有效成分包括胶原蛋白(参见第2页最后一段,第15页第3段)。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在酶解步骤前通过高温高压蒸煮步骤使骨中的胶原蛋白成分尽可能地释放出来,且蒸煮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的酶解步骤前添加高温蒸煮步骤使骨中的胶原蛋白尽可能的析出,且蒸煮的温度和时间也是根据效果通过简单实验就可以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的1%的柠檬酸 1%的胃蛋白酶提取介质中使用了胃蛋白酶,并且证明了相对于酸法(0.01mol/L盐酸或0.5mol/L醋酸)获得了最高的胶原蛋白提取率(5.6%)。至于酶解过程中是否加入柠檬酸,酶解次数和酶解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胃蛋白酶性质的常规认识可以进行优化调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中的步骤一、四、五,然而利用氢氧化钠溶液对骨原料进行脱脂处理、对酶解后的物料进行固液以及水油分离、以及对酶解液进行灭酶灭菌处理,脱色脱盐处理,浓缩处理,浓缩后灭菌处理以及喷雾干燥处理,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具体的操作参数可以通过优化实验来选择,且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浓缩处理的具体操作,然而利用纳滤膜来浓缩酶解液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双效降膜蒸发器也是食品、制药、生物、化工等行业进行低温连续式蒸发浓缩的常用设备,且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灭菌过程,从属权利要求8限定了喷雾干燥的过程,然而巴氏灭菌和喷雾干燥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和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骨料脱钙的原理,即通过盐酸与骨料中的磷酸三钙和碳酸钙反应生成可溶性的钙盐而使钙游离出骨料。所述反应受盐酸的浓度控制,盐酸浓度越大,溶液中脱出的钙量也越大。为了避免骨料中有机成分遭到破坏,对比文件3设计的盐酸浓度最大0.60mol/L,而从工业生产考虑,最终选择的是0.48mol/L,即对比文件3给予了利用盐酸进行骨料脱钙处理时盐酸最大浓度的上限值。尽管对比文件3在脱钙步骤盐酸浓度的实验中最低只到0.24mol/L,但并不意味着更低的盐酸浓度不能进行脱钙反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酸法提取胶原蛋白采用的盐酸浓度为0.01mol/L,再结合降低设备损耗、减少污染、避免有机成分包括蛋白的结构破坏等普遍技术诉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进一步降低盐酸的浓度,来提取胶原蛋白。此外,对比文件3证明骨料粒径减小,骨钙的溶出速度明显增大(参见2.2节,骨料脱钙)。由此可见,在保证与骨料中的磷酸三钙和碳酸钙充分反应的前提下,现有技术倾向于选择浓度更低的盐酸,并且知晓盐酸与骨料的充分接触有助于脱钙,并能达到酸解作用。在此基础上,有动机同时采用有助于物料充分接触的技术手段,如浸泡、搅拌等以使盐酸与磷酸三钙和碳酸钙充分反应来提高胶原蛋白的得率。(2)对比文件2明确指出蒸煮可以使得骨粉中的有效成分尽可能的释放出来,所述有效成分包括胶原蛋白,即对比文件2给予了通过蒸煮充分释放胶原蛋因的技术启示。即使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蒸煮还有使杂蛋白变性,以及去除油脂的作用,但为了提高胶原蛋白的得率,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采用蒸煮步骤,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高温蒸煮去除油脂以及能使一些杂蛋白变性也是本领域可预期的。(3)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酶解条件进行优化,包括酶解时间、酶解条件和酶解次数等。而根据公知常识对于胃蛋白酶的记载,胃蛋白酶的最适pH值为1.5-2.0之间,通常在pH值大于4时活力下降严重(韩长日等主编,《饲料添加剂生产与应用技术》,中国石化出版社,2014年01月第1版,可参考第233页最后一段-第234页第一段),甚至在pH5时无活力(王金华主编,《食品生物技术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8年01月第1版,第130页)。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调整,也有理由怀疑通常使用的胃蛋白酶在pH 5-7的条件下是否能发挥正常的作用。本申请也没能够证明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有在pH 5-7条件下仍发挥酶解作用的、特定的胃蛋白酶供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另外,根据公知常识可知,脱钙后的骨粉加入蒸馏水蒸煮时,胶原蛋白分子在65℃以上温度分子结构即被破坏,肽链被分解,溶解于水成为骨胶(刘肇清等主编,《畜牧生产新技术》,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04月第1版,第186页),而本申请的蒸煮温度高达90-95℃,因此有理由怀疑其中的胶原蛋白已经被破坏,而对此质疑,复审请求人没有给予答复和解释。总之,根据公知常识,有理由怀疑本申请I型胶原蛋白得率能否达到3.64%,因此也就无法说明相对于对比文件3,本申请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从而满足创造性的要求。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有关本申请符合创造性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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