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控制无线功率传输系统中的干扰的方法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控制无线功率传输系统中的干扰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35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82200
优先权日:2013-07-22
申请(专利)号:201480041147.3
申请日:2014-07-22
复审请求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世茹
合议组组长:喻文芳
参审员:黄慧
国际分类号:H04B5/00,H02J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修改之处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1147.3,名称为“用于控制无线功率传输系统中的干扰的方法和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2日,进入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2016年01月2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196段(即第1-32页);2016年01月2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3/0058380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765146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的干扰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PTU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发生邻近PTU的干扰的干扰环境中;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的结果是所述PTU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由所述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控制还包括控制所述邻近PTU的传输起始时间、所述邻近PTU的传输功率、和/或所述邻近PTU的跳频间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传输功率包括唤醒功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PTU和所述邻近PTU处于任意地配置的网络中;以及
预设所述通信参数中的任意一个或其任意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包括:检测所述PTU与所述邻近PTU之间的通信中的通信差错率;以及
基于所检测到的通信差错率,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包括:
检测邻近PTU的数量;以及
基于所检测到的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包括:
检测所述邻近PTU或所述PRU的接收信号强度指示符RSSI;以及
基于所检测到的RSSI,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包括:
检测所述邻近PTU所使用的信道;以及
基于所检测到的信道,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配置包括所述PTU和所述邻近PTU的网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PTU被配置成在主模式中操作。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配置包括所述PTU的网络;
其中,所述邻近PTU被配置成对包括所述PTU的网络进行配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配置包括所述PTU的网络;
其中,所述邻近PTU被配置成对与包括所述PTU的网络不同的网络进行配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报告信号包括:与所述PRU所接收到的功率有关的信息、与所述PRU的状态有关的信息、以及与所述PRU的温度有关的信息中的任意一个或其任意组合。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由所述邻近PTU传输的信号包括信标信号。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与所述邻近PTU共享与所述通信参数有关的信息。
16.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包括:
干扰环境确定器,配置为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发生邻近PTU的干扰的干扰环境中;以及
通信参数控制器,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干扰环境确定器确定所述PTU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报告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17.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的干扰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PTU确定邻近PTU是否干扰所述PTU或具有干扰所述PTU的可能性;以及
响应于所述邻近PTU干扰所述PTU或具有干扰所述PTU的可能性,由所述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PTU被配置为作为网络中的主装置进行操作;并且所述邻近PTU被配置成作为所述网络中的从装置进行操作。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PTU和所述邻近PTU在主机的授权下连接到任意地配置的网络;并且
由所述主机预设所述PTU和所述邻近PTU中的每一个的至少一个通信参数。”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PTU在确定其处于干扰环境中时,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终端的至少之一: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2)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功率传输单元,其组成结构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7与权利要求1相比增加了特征“由所述PTU确定邻近PTU是否干扰所述PTU或具有干扰所述PTU的可能性”,上述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15、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17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在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通信参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6、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的干扰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PTU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发生邻近PTU的干扰的干扰环境中;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的结果是所述PTU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由所述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
“16.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包括:
干扰环境确定器,配置为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发生邻近PTU的干扰的干扰环境中;以及
通信参数控制器,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干扰环境确定器确定所述PTU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报告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所述通信参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
“17.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的干扰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PTU确定邻近PTU是否干扰所述PTU或具有干扰所述PTU的可能性;以及
响应于所述邻近PTU干扰所述PTU或具有干扰所述PTU的可能性,由所述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保护设备不受射频干扰的方法,在检测到在预定的射频频带中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的存在之后,管制终端发射信号以禁止该无线电终端,在对比文件2的全文中,对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的控制方式均是将其禁用,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由管制终端对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的通信参数进行控制,同时在对比文件2的背景部分提及的内容都是特设无线电对自身的调整,而不是对于其他设备的通信参数的调整,该部分也没有教导PTU对邻近PTU的通信参数的控制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16、17中增加的特征“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对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以禁用的方式进行控制,而背景技术部分给出的是进行干扰避免的技术启示,根据该技术启示,可以通过停用或减少发射功率来减少或避免干扰,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处内容,得到通过停用或减少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的发射功率的方式对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进行控制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复审请求人增加的上述内容,即使对其进行修改,使其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干扰终端或者可能产生干扰的终端的数量来确定信号传输时间间隔,例如产生干扰或可能产生干扰的终端数量越多,信号传输时间间隔越大,从而使得干扰产生的概率越小,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9项;2016年01月2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32页;2016年01月2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指出:在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2页第22-25行记载了:“PTU可以将控制信号传输至PRU,该控制信号基于PRU的报告信号传输至的邻近PTU的数量来设置报告信号的间隔。接收控制信号的PRU可以使用由PTU设置的报告信号间隔将报告信号传输到PRU和邻近PTU”,由此可以确定,控制信号是“基于PRU的报告信号传输至的邻近PTU的数量”来设置报告信号的间隔,而不是如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文件中增加的特征“基于PRU的报告信号传输至的邻近PTU的数量”来设置报告信号的间隔,因此权利要求1、16、17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17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修改为“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号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其中,所述通信参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修改为“其中,所述通信参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17的内容为: “1.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的干扰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PTU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发生邻近PTU的干扰的干扰环境中;以及
响应于所述确定的结果是所述PTU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由所述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
“16.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包括:
干扰环境确定器,配置为确定所述PTU是否处于发生邻近PTU的干扰的干扰环境中;以及
通信参数控制器,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干扰环境确定器确定所述PTU处于所述干扰环境中,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报告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所述通信参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
“17. 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的干扰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由所述PTU确定邻近PTU是否干扰所述PTU或具有干扰所述PTU的可能性;以及
响应于所述邻近PTU干扰所述PTU或具有干扰所述PTU的可能性,由所述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功率接收单元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 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
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9项;2016年01月2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按照条约第28或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32页;2016年01月20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申请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根据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的规定:对于国际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指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针对本案,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称原申请指的是该PCT申请的国际公布文本,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中文公开文本作为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修改文件中,将权利要求1和17中的特征“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修改为“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号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其中,所述通信参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不同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所述不同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修改为“其中,所述通信参数控制器还被配置为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上述修改后的内容是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理由如下:
在本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文本的说明书第22页第22-25行记载了:“PTU可以将控制信号传输至PRU,该控制信号基于PRU的报告信号传输至的邻近PTU的数量来设置报告信号的间隔。接收控制信号的RPU可以使用由PTU设置的报告信号间隔将报告信号传输到PRU和邻近PTU”,从上述内容可以确定,控制信号是基于PRU的报告信号传输至的邻近PTU的数量来设置报告信号的间隔,而不是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来设置报告信号的间隔,复审请求人在此次的修改中将权利要求1、16、17中的“基于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报告信号的间隔”修改为“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报告信号的间隔”,这与原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是一致的,因此权利要求1、16、17的上述修改是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中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3/0058380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765146A,公开日为2006年04月26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的干扰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08-109、123-133、178-181、192段,附图3和5)公开了一种无线功率传输系统中控制干扰的方法,用于解决不同功率源设备之间的频率干扰,包括步骤:功率源设备中的信道搜索单元测量一个或多个通信信道的状态信息,以确定各通信信道上的干扰信号强度;信道确定单元,确定一个具有干扰较小的通信信道作为与目标设备的通信信道。通信单元通过确定的通信信道传输信道捕获信号和接入标准指令到目标设备,并接收目标设备的响应信号,从而将控制ID分配给目标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78-181段)还公开了在时间TD内,源设备等待目标设备的响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PTU在确定其处于干扰环境中时,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所述PTU不受干扰。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知,在本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所述PTU不受干扰,其给出的技术方案是在PTU确定其处于干扰环境中时,通过对其他PTU或者PRU进行控制由此来避免其他设备对自身的干扰。在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确定一个具有较小干扰的通信信道来避免造成干扰,其中没有公开对任何造成干扰的设备进行任何控制,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在选取了较小干扰的通信信道以后,通信单元所受的干扰已经很小,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此基础上也不会再想到并且也没有必要通过控制干扰设备来进一步减小干扰。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9、13,说明书第1页第24-32行)公开了一种用于保护设备不受射频干扰的方法,包括步骤:在一个管制终端(PT)处,检测可按照第一预定信令协议操作而在所述预定射频频带中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16)的存在,和发射与所述第一预定信令协议的特性匹配的第一信号,其中响应于接收到所述第一信号,该无线电终端(16)被作为干扰源而禁止;该管制终端在发射控制消息之前变成该网络中的主站;主站10可以承担管辖该无线网络的任务;管制终端是被保护的设备的一个组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它干扰避免模式:停用该特设无线电的发射机以及减少该特设无线电的发射功率。即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用于保护设备不受射频干扰的方法,在检测到预定的射频频带中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的存在之后,管制终端发射信号以禁止该无线电终端,在对比文件2的全文中,对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的控制方式均是将其禁用,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由管制终端对产生干扰的无线电终端的通信参数进行控制。对比文件2背景部分提出:如果检测到(无线信标的存在),则在一个模式中,特设无线电被调整以使它在除被WLAN使用的频带以外的一个选定ISM频带部分中发射。其它干扰避免模式包括:推迟在选定信道上的传输、更改跳频图案、从一个跳频模式改变到一个固定频率模式、停用该特设无线电的发射机以及减少该特设无线电的发射功率。该背景部分是对第6,377,608号美国专利的概述,其用于防止WLAN网络中的无线设备与使用相同ISM频带的ad hoc网络中的无线设备(特设无线电)之间的干扰。其主要是在WLAN设施的接入点附近放置信标发生器,以在与WLAN使用的ISM频带部分不重叠的ISM频带部分中生成无线信标。每个特设无线电中安装响应于信标的无线电控制机制,以监控无线信标的存在。响应于检测到无线信标,无线电控制机制对其自身的特设无线电进行调整,以避免与WLAN同时使用相同的ISM频带部分。在一个实施例中,特设无线电被调整为在与WLAN使用的ISM频带部分不同的ISM频带部分上发射。在其它实施方式中,可采用的干扰避免模式包括推迟在选定信道上的传输、更改跳频图案、从一个跳频模式改变到一个固定频率模式、停用该特设无线电的发射机以及减少该特设无线电的发射功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8栏,对上述每个干扰避免模式都进行了描述,而无论哪一种干扰避免模式,都是特设无线电对其自身的控制和调整。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中,在检测到干扰时,都是对自身进行控制和调整,而不是对其他设备的通信参数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并且也不存在任何PTU可以对邻近PTU的通信参数进行控制或调整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表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解决其技术问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申请中包含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防止交叉连接的发生并且可以消除干扰信号,也就是该技术方案可以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功率传输单元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功率传输单元PTU的干扰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08-109、123-133、178-181、192段,附图3和5)公开了一种无线功率传输系统中控制干扰的方法,用于解决不同功率源设备之间的频率干扰,包括步骤:功率源设备中的信道搜索单元测量一个或多个通信信道的状态信息,以确定各通信信道上的干扰信号强度;信道确定单元,确定一个具有干扰较小的通信信道作为与目标设备的通信信道。通信单元通过确定的通信信道传输信道捕获信号和接入标准指令到目标设备,并接收目标设备的响应信号,从而将控制ID分配给目标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78-181段)还公开了在TD,源设备等待目标设备的响应。
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响应于邻近PTU干扰所述PTU或具有干扰所述PTU的可能性,PTU控制以下通信参数中的至少之一:PRU的报告信号的时间间隔以及来自所述PTU或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于所述报告信号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来自所述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不同于来自所述邻近PTU的响应信号的时间间隔,其中,所述控制包括:基于从所述PRU接收报告信号的所述邻近PTU的数量确定所述PRU的每个报告信号的间隔,以及将包括与每个报告信号的所述间隔有关的信息的控制信号传输至所述PRU。因此,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所述PTU不受干扰。基于和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在独立权利要求1、16、1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5、18、19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 月0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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