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75
决定日:2019-12-24
委内编号:1F2713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62245.8
申请日:2015-09-07
复审请求人:江淑芬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荧
合议组组长:程心旻
参审员:郭洁
国际分类号:A61K36/899、A61P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足够充分详实的内容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62245.8,名称为“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江淑芬。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07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1段(即第1-14页)、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第1-3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保列康饮配合外治法治疗前列腺炎70例”,朱拥军,湖南中医杂志,第20卷第5期,第28-29页,2004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2:“杨志波教授论治慢性前列腺炎经验”,陈铁军,中医药导报,第14卷第1期,第26、33页,2008年01月28日。
驳回决定认为: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用痢止草替换了通草,用红花、血竭、白芥子、蝉翼藤替换了丹参,加入了菟丝子、五味子、肉苁蓉、淫羊藿、墨旱莲、山药、杜仲、桑寄生、巴戟天、肉桂、桂枝、泽泻、马齿苋、金樱子、鱼腥草、旋复花、石菖蒲、龙胆草、甘草,并调整了原料的用量配比。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原料有所调整的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但是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可采用山药、泽泻、菟丝子、巴戟天、肉苁蓉、肉桂与茯苓配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明确教导下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加入山药、泽泻、菟丝子、巴戟天、肉苁蓉、肉桂。采用具有类似功效的药物相互替换或增减具有类似的药物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五味子、淫羊藿、墨旱莲、杜仲、桑寄生与菟丝子、肉苁蓉、山药、巴戟天都可发挥补肾的功效,桂枝与肉桂可发挥补阳的功效,痢止草与通草可发挥清热利尿的功效,马齿苋与黄柏、白花蛇舌草可发挥清热解毒的功效,金樱子、鱼腥草、旋复花、石菖蒲、龙胆草与茯苓、蒲公英、玉米须可发挥利湿的功效,红花、血竭、白芥子、蝉翼藤与丹参可发挥活血的功效,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用痢止草替换通草,用红花、血竭、白芥子、蝉翼藤替换丹参;加入五味子、淫羊藿、墨旱莲、杜仲、桑寄生增强组合物补肾的功效,加入桂枝增强组合物补阳的功效,加入马齿苋增强组合物清热解毒的功效,加入金樱子、鱼腥草、旋复花、石菖蒲、龙胆草增强组合物利湿的功效。而甘草具有调和诸药的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添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调整原料的用量配比,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7具体限定了中药制剂的重量份以及制备方法,但是以上内容或已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进行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经检索发现,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典型病例(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16-120段)与申请号为“2015100815878”(公开号为CN104547795A)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制剂”的典型病例(参见第83-84、86段)极其相似, 与申请号为“201510690128.X”的发明名称为“一种治疗产后子宫复旧不良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有效率(参见说明书第129段)也存在高度相似情况,不同的中药组合物获得高度相似的病例及临床数据是不可思议的,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用于说明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的合理性,该药物组合物声称具有的效果并不能得到充分认可。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路路通6份,菟丝子8份,车前草3份,黄柏15份,五味子5份,肉苁蓉3份,金樱子5份,茯苓12份,鱼腥草16份,痢止草3份,旋覆花12份,蒲公英12份,红花10份,石菖蒲9份,玉米须15份,延胡索15份,淫羊藿8份,墨旱莲5份,肉桂3份,山药14份,泽泻9份,白芥子6份,血竭8份,虎杖5份,马齿苋1份,白花蛇舌草10份,桂枝5份,杜仲16份,桑寄生10份,蝉翼藤8份,赤芍5份,龙胆草1份,巴戟天10份,甘草15份。
2. 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路路通4份,菟丝子10份,车前草4份,黄柏13份,五味子6份,肉苁蓉4份,金樱子8份,茯苓20份,鱼腥草10份,痢止草8份,旋覆花5份,蒲公英17份,红花12份,石菖蒲4份,玉米须20份,延胡索10份,淫羊藿12份,墨旱莲2份,肉桂7份,山药11份,泽泻15份,白芥子3份,血竭13份,虎杖3份,马齿苋3份,白花蛇舌草5份,桂枝10份,杜仲13份,桑寄生3份,蝉翼藤13份,赤芍3份,龙胆草3份,巴戟天5份,甘草9份。
3. 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路路通5份,菟丝子12份,车前草3份,黄柏12份,五味子9份,肉苁蓉4份,金樱子7份,茯苓13份,鱼腥草11份,痢止草4份,旋覆花6份,蒲公英13份,红花7份,石菖蒲5份,玉米须18份,延胡索11份,淫羊藿9份,墨旱莲4份,肉桂6份,山药12份,泽泻13份,白芥子4份,血竭9份,虎杖4份,马齿苋2份,白花蛇舌草6份,桂枝6份,杜仲14份,桑寄生5份,蝉翼藤10份,赤芍4份,龙胆草2份,巴戟天6份,甘草10份。
4. 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路路通4份,菟丝子11份,车前草4份,黄柏14份,五味子8份,肉苁蓉3份,金樱子6份,茯苓17份,鱼腥草15份,痢止草7份,旋覆花11份,蒲公英16份,红花8份,石菖蒲8份,玉米须16份,延胡索14份,淫羊藿11份,墨旱莲3份,肉桂5份,山药13份,泽泻14份,白芥 子5份,血竭12份,虎杖3份,马齿苋1份,白花蛇舌草10份,桂枝9份,杜仲13份,桑寄生7份,蝉翼藤11份,赤芍3份,龙胆草1份,巴戟天10份,甘草12份。
5. 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路路通6份,菟丝子9份,车前草5份,黄柏12份,五味子7份,肉苁蓉5份,金樱子9份,茯苓15份,鱼腥草12份,痢止草5份,旋覆花9份,蒲公英15份,红花9份,石菖蒲7份,玉米须19份,延胡索13份,淫羊藿10份,墨旱莲4份,肉桂4份,山药11份,泽泻11份,白芥子5份,血竭10份,虎杖5份,马齿苋3份,白花蛇舌草8份,桂枝8份,杜仲14份,桑寄生9份,蝉翼藤12份,赤芍5份,龙胆草3份,巴戟天8份,甘草13份。
6. 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路路通3份,菟丝子8份,车前草5份,黄柏15份,五味子7份,肉苁蓉2份,金樱子4份,茯苓19份,鱼腥草14份,痢止草6份,旋覆花7份,蒲公英14份,红花9份,石菖蒲6份,玉米须17份,延胡索13份,淫羊藿10份,墨旱莲4份,肉桂4份,山药11份,泽泻11份,白芥子5份,血竭10份,虎杖5份,马齿苋3份,白花蛇舌草8份,桂枝8份,杜仲14份,桑寄生4份,蝉翼藤9份,赤芍5份,龙胆草3份,巴戟天8份,甘草14份。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组合物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制备:
(1)取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中药组合物中重量组分的各药材,加入8-12倍量的乙醇中浸泡1.5-2.5小时,加热提取2次,每次1.5-2小时,取上清液,合并提取液,120目滤过,再经截流分子量为8000-12000的超滤柱超滤,超滤液减压浓缩相对密度为80℃时1.3-1.4的浸膏,60℃减压浓缩除去乙醇溶剂,干燥,获得干膏;
(2)将步骤(1)制得的干膏放置在超微粉碎机中粉碎1.5小时,粉碎,过筛,获得120-150目的超微细粉;
(3)将步骤(2)制得的超微细粉加入相对于其质量0.2倍的微晶纤维素、0.1倍乳糖、 0.2倍的淀粉,过筛,混合均匀,制粒,干燥,加入相对于超微细粉质量0.025倍硬脂酸镁,整粒,压片,制得片剂。”
申请人江淑芬(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不同的中药进行配伍后,不是简单的各个中药功能效果的相加,而是存在着相互协同的作用,这种相互协同作用带来的效果,只有通过临床试验得出。复审请求人尚未理清其中各具体药物与其他药物的协同作用原理,该组方获得存在运气和偶然成分,无法用文字予以清晰分辨和描述,不能否定本发明组方各药物之间复杂的药物机理和协同作用。本发明的组方在具体药物成分上与对比文件1具有巨大不同,带来不同的效果。本申请是经科学研究、实验和对实践总结作出的创造性劳动结晶,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否有相关启示以及结合的难易程度,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创造性的审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处方整体来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能够达到清热利湿、化瘀通络、补益肝肾的功效,在不改变处方整体用药机理且大部分药物被公开的情况下,根据中医基础理论,加减具有类似功效的药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可在基本方上随症加减的技术启示,根据疾病病因等对处方进行加减配伍是本领域的一般方法,对于其余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药味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药物,其功效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药物功效同时根据患者的病因、体质等实际情况也容易常规加入。如驳回决定中所述理由,不同的中药组合物获得高度相似的病例数据是不合理的,有理由怀疑本申请实验数据的合理性,因而基于驳回决定中所述理由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增加了菟丝子、五味子、肉苁蓉、金樱子、鱼腥草、痢止草、旋复花、红花、石菖蒲、淫羊藿、墨旱莲、肉桂、山药、泽泻、 白芥子、血竭、马齿苋、桂枝、杜仲、桑寄生、蝉翼藤、巴戟天、龙胆草、甘草,去掉了通草、丹参,并调整了原料的用量配比。经查,复审请求人江淑芬作为申请人短期内申请了21件发明专利申请,治疗用途涉及多个领域。然而,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的过程中受执业范围的约束,通常只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业务科室执业,难以从事多种不同科目的诊疗工作,而申请人的申请中涉及不同科室。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申请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进行上述涉及不同科室的中药组合物临床或动物研究的可信性。并且经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CN104547795A在典型病例方面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基于本申请明显有悖常理的临床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未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不同的中药进行配伍后,不是简单的各个中药功能效果的相加,而是存在着相互协同的作用,这种相互协同作用带来的效果,只有通过临床试验得出。复审请求人尚未理清其中各具体药物与其他药物的协同作用原理,该组方获得存在运气和偶然成分,无法用文字予以清晰分辨和描述,不能否定本发明组方各药物之间复杂的药物机理和协同作用。本申请已经给出了具体的试验论证数据来验证本发明组方的效果和真实性达到了充分公开的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了必要的贡献。依据公开换保护的原则,本申请已经对药物组方的含量和制备、试验效果数据等进行了详细记载,社会公众足以实施本发明并预期其组方使用和疗效,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复审委没有理由否认本申请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员的评述明显是在得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之后才想到可以这样来治疗该疾病,明显属于在后智慧,该评述方式本身就颇为可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5年09月07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1段(即第1-14页)、2018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即第1-3页)。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足够充分详实的内容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申请中所作陈述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度。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制成所述中药组合物的原料组成及重量份数为:路路通6份,菟丝子8份,车前草3份,黄柏15份,五味子5份,肉苁蓉3份,金樱子5份,茯苓12份,鱼腥草16份,痢止草3份,旋覆花12份,蒲公英12份,红花10份,石菖蒲9份,玉米须15份,延胡索15份,淫羊藿8份,墨旱莲5份,肉桂3份,山药14份,泽泻9份,白芥子6份,血竭8份,虎杖5份,马齿苋1份,白花蛇舌草10份,桂枝5份,杜仲16份,桑寄生10份,蝉翼藤8份,赤芍5份,龙胆草1份,巴戟天10份,甘草15份。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笔者近5 年来运用自拟保列康饮加减配合会阴部热敷及药物敷脐治疗慢性细菌性前列腺炎70 例(1)内服自拟保列康饮:茯苓15g、黄柏10g、丹参12g、赤芍12g、通草5g、白花蛇舌草、蒲公英各25g(如有鲜品更优)、玉米须30g、车前草15g (参见第28页左栏第1、4段,右栏第1行)。慢性细菌性前列腺炎属于慢性前列腺炎的范畴。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增加了菟丝子、五味子、肉苁蓉、金樱子、鱼腥草、痢止草、旋复花、红花、石菖蒲、淫羊藿、墨旱莲、肉桂、山药、泽泻、白芥子、血竭、马齿苋、桂枝、杜仲、桑寄生、蝉翼藤、巴戟天、龙胆草、甘草,去掉了通草、丹参,并调整了原料的用量配比。
经查,复审请求人作为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09月01日至2015年09月07日间申请了21件发明专利申请,治疗用途涉及急、慢性阑尾炎,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泌尿系结石,慢性乙型肝炎,肺结核,慢性胃炎,溃疡性结肠炎,幽门螺杆菌感染性消化性溃疡,痔疮,麻醉止痛,病毒性心肌炎,慢性支气管炎,便秘,支气管哮喘,骨折愈合,胆管炎等多个领域。然而,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的过程中受执业范围的约束,通常只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业务科室执业,难以从事多种不同科目的诊疗工作,而申请人的申请中涉及不同科室如心血管内科、呼吸科、骨伤科、肛肠科、泌尿科、消化科等方面的各种疾病。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质疑申请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进行上述涉及不同科室的中药组合物临床或动物研究的可信性。
此外,经查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与现有技术(CN104547795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在典型病例方面存在高度雷同的情况,具体雷同部分用下划线予以标明,见下表:
本申请
CN104547795A
[0114] 典型病例:
[0115] 病例1
[0116] 赵某,男,32岁,青岛市崂山区人,平素嗜辛辣重味,劳累过度,会阴、阴囊及尿道痛, 尿不净、口苦,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25-35个/HP,卵磷脂小体少。服用本发明的片剂一天三次,每次三片,早晚饭后服用,7天为一疗程,1个疗程后,患者临床症状消失,前列腺质地柔软,无压痛,继续服用两个疗程后,前列腺液检查:WRC1-2个/HP,卵磷脂小体 , 治愈。
[0117] 病例2
[0118] 钱某,男,35岁,青岛即墨人。患者既往有前列腺炎病史3年,近四个月来出现会阴部睾丸胀痛、尿痛灼热、尿不净,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30-40个/HP,卵磷脂小体少,服用过多种药物,效果均不佳,服用本发明的片剂一天三次,每次三片,早晚饭后服用,7天为一疗程,2个疗程后,症状明显减轻,前列腺质地柔软,中央沟无压痛,继续服用两个疗程后,症状消失,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1-2个/HP,卵磷脂小体 ,治愈,半年后随访未复发。
[0119] 病例3:
[0120] 孙某,男,40岁,烟台莱阳人。患者既往有前列腺炎病史8年,近四个月来出现会阴部睾丸胀痛、尿痛灼热、尿不净、便后有滴白现象,肛门指检:前列腺肿大、质地僵硬、表面光滑、中央沟存在压痛,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30-40个/HP,卵磷脂小体少,大便稍干,小便黄,服用过多种药物,效果均不佳,服用本发明的片剂一天三次,每次三片,早晚饭后 服用,7天为一疗程,1个疗程后,症状明显减轻,前列腺质地柔软,中央沟无压痛,继续服用两个疗程后,症状消失,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1-2个/HP,卵磷脂小体 ,治愈,半年后随访未复发。
[0083]
梁XX,男,47岁,平素嗜辛辣重味,劳累过度,会阴、阴囊及尿道痛, 尿不净、口苦,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25-35个/HP,卵磷脂小体少。服用本发明实施例2所述的中药制剂两个疗程后,患者临床症状消失,前列腺质地柔软,无压痛,继续服用两个疗程后,前列腺液检查:WRC1-2个/HP,卵磷脂小体 ,治愈。
[0086] 李XX,男,45岁,患者既往有前列腺炎病史3年,近四个月来出现会阴部睾丸胀痛、尿痛灼热、尿不净,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30-40个/HP,卵磷脂小体少,服用过多种药物,效果均不佳,服用本发明实施例5所述的中药制剂三个疗程后,症状明显减轻,前列腺质地柔软,中央沟无压痛,继续服用两个疗程后,症状消失,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1-2个/HP,卵磷脂小体 ,治愈,半年后随访未复发。
[0084] 杨XX,男,61岁,患者既往有前列腺炎病史8年,近四个月来出现会阴部睾丸胀痛、尿痛灼热、尿不净、便后有滴白现象,肛门指检:前列腺肿大、质地僵硬、表面光滑、中央沟存在压痛,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30-40个/HP,卵磷脂小体少,大便稍干,小便黄,服用过多种药物,效果均不佳,服用本发明实施例1所述的中药制剂三个疗程后,症状明显减轻,前列腺质地柔软,中央沟无压痛,继续服用两个疗程后,症状消失,按摩前列腺液送检:WRC1-2个/HP,卵磷脂小体 ,治愈,半年后随访未复发。
通过比较发现本申请典型病例1-3分别对应现有技术CN104547795A中记载的梁XX、李XX和杨XX的病例。两件申请中虽然患者姓氏、年龄以及服用的药物不同,但是患病的症状、诊疗结论以及治疗后的恢复情况均表述完全一致,甚至检测指标WRC治疗前后的数值均完全相同,这在本领域是极为罕见的。基于上述明显有悖常理的临床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理由质疑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由于专利制度所追求的是在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之间实现一种合理的利益平衡,所以,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对于那些在原始说明书中未被真实披露的技术信息,既不属于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已作出的技术贡献,也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
鉴于上述理由,本申请技术方案相比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所述的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例如原料和用量配比的选择等,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7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案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均指出实验数据相对于现有技术文献CN104547795A存在合理性的问题,但复审请求人未在提交复审请求书、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予以回应。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恪守诚信原则是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医药领域而言,发明取得的效果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客观真实的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到本案,虽然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提供了一种治疗慢性前列腺炎的中药制剂,指出相互配伍具有协同作用,得到了临床试验的验证,但针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应基于真实有效的实验数据,如前所述,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验结果可信度低,据此不能确定所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解决了说明书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在此情况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虽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但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提出一个随机组合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对现有技术也没有作出技术贡献。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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