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终端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终端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16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84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2578.X
申请日:2016-07-25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慧
合议组组长:刘佳
参审员:高霞
国际分类号:H04N5/2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修改不超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2578.X,名称为“一种移动终端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是:CN102857680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5]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摄像头组件、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红外光敏组件以及主机电路板;其中,所述红外光敏组件设置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之上,并通过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与所述主机电路板电连接;
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包括:
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
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之上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包括:用于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连接的第一部分,用于设置红外光敏组件的第二部分,用于连接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的第三部分,以及用于与所述摄像头组件连接的第四部分;
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一部分之上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包括:
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
设置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之上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之上设置有所述红外光敏组件,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与所述摄像头组件电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光敏组件包括:
设置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之上并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电连接的垫高电路板;
设置于所述垫高电路板之上的红外光敏器件。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光敏组件包括:
柔性电路板、补强板、红外光敏器件;
所述柔性电路板包括:用于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连接的第一部分、用于设置红外光敏器件的第二部分,以及用于连接所述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第三部分,其中,所述第一部分设置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之上,所述补强板设置于所述第一部分之上,所述第二部分设置于所述补强板之上,所述红外光敏器件设置于所述第二部分之上,所述第三部分设置于所述补强板水平方向一侧边。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光敏组件包括:补强板、红外光敏器件;其中:
所述补强板位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之上,所述补强板之上设置有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的第二部分;
所述红外光敏器件设置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的第二部分之上。
6. 一种移动终端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制作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所述制作方法包括:
将红外光敏组件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之上;
将设置有红外光敏组件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与移动终端主机电路板连接,以使所述红外光敏组件通过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与所述主机电路板电连接。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红外光敏组件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之上的过程包括:
将红外光敏器件与垫高电路板以贴片方式制成红外光敏组件;
将所述红外光敏组件以贴片方式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电路板之上。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红外光敏组件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之上的过程还包括:
将红外光敏组件所包括的柔性电路板第一部分中的第二侧面与红外光敏组件所包括的补强板第一侧面粘接,将红外光敏组件所包括的红外光敏器件以贴片方式设置于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一部分的第一侧面,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一部分的第一侧面为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一部分的第二侧面的背面;
将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一侧面以压合方式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中所包括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连接,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一侧面为与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一部分的第一侧面相同的柔性电路板侧面;
沿所述柔性电路板的第三部分的弯折中心,将柔性电路板第三部分弯折,以使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二侧面与所述补强板的第二侧面粘接,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二侧面为所述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一侧面的背面,所述补强板的第二侧面为所述补强板第一侧面的背面。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红外光敏组件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之上的过程还包括:
将红外光敏组件所包括的补强板的第一侧面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二侧面粘接,将红外光敏组件所包括的红外光敏器件以贴片方式设置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一侧面,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一侧面为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二部分的第二侧面的背面;
沿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三部分的弯折中心,将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三部分弯折,以使所述补强板的第二侧面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粘接,所述补强板的第二侧面为所述补强板第一侧面的背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区别特征:红外光敏组件的位置、连接方式,以及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红外光敏组件,如何利用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使红外光敏组件与主机电路板电连接。(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分别涉及如何设置红外光敏组件和闪光灯,二者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闪光灯替换为红外光敏组件,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将其应用于红外光敏器件安装上以便解决红外光敏组件单独安装占用过多主板面积的技术启示。(3)本申请中红外光敏组件与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堆叠设置、达到节省移动终端主机电路板空间资源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闪光灯与摄像头基座在垂直方向上错开来形成中空区域,“堆叠设置”和“中空区域”是完全不同的空间设置方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以及引用的对比文件均和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特征“所述红外光敏组件用于感应移动终端所处环境光照强度的一侧与所述摄像头朝向的一侧相反”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6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的柔性电路板即元件设置部14、连接器16并不是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与本申请中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是完全不同的组件设置方式,本申请是红外光敏组件和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在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的堆叠设置,而非闪光灯、柔性电路板和其他器件的堆叠设置,本申请的堆叠设置和对比文件1的中空区域有本质的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将一些传感器开孔集成在移动终端摄像组件开孔处”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涉及的闪光灯替换为红外光敏组件。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若将特征“所述红外光敏组件用于感应移动终端所处环境光照强度的一侧与所述摄像头朝向的一侧相反”删除,则参考2019年07月1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可知,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特征“所述红外光敏组件用于感应移动终端所处环境光照强度的一侧与所述摄像头朝向的一侧相反”从权利要求1、6中删除,并陈述意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所述红外光敏组件设置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之上,并通过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与所述主机电路板电连接”、“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包括: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之上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包括:用于与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连接的第一部分,用于设置红外光敏组件的第二部分,用于连接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的第三部分, 以及用于与所述摄像头组件连接的第四部分;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一部分之上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本申请将红外光敏组件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上,通过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和主机电路板电连接,使得红外光敏组件与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堆叠设置,以达到节省终端主机电路板空间资源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通过改变闪光灯设置位置,使闪光灯与摄像头基座在垂直方向上错开形成中空区域,从而达到节省电子设备内部空间目的,红外光敏组件和闪光灯具有本质的区别,且堆叠设置和中空区域是完全不同的空间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涉及的闪光灯替换为红外光敏组件,且对比文件1的元件设置部14和连接器16占据的空间和位置是电子设备内部的,不是主机电路板上设置的“预设位置处”,根据本领域现有技术中红外光敏组件、闪光灯的功能、设置位置的区别以及终端壳体强度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区别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中,将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所述红外光敏组件用于感应移动终端所处环境光照强度的一侧与所述摄像头朝向的一侧相反”删除,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克服了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6修改超范围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857680A,公开日期为2013年01月0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摄像组件及配备有该摄像组件的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22]-[0040]段,图1-4):在移动通讯设备等电子设备中,如手机(相当于移动终端),基本上都配备有摄像组件;摄像组件包括摄像头和闪光灯等结构,其连接时均需要占用主板空间。本发明中,摄像组件包括摄像头、柔性电路板、闪光灯15和连接器16,连接器16可以是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连接器16共同实现了闪光灯15和主板的电连接,因此柔性电路板和连接器16二者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其中连接器16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而柔性电路板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摄像头(即摄像头组件)包括摄像部12和支撑摄像部12的基座11,柔性电路板(相当于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之上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包括连接部13和元件设置部14,元件设置部14通过连接部13(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包括的用于与摄像头组件连接的第四部分)和基座11连接,使得元件设置部14和基座11的底面平行且相距预定距离,即元件设置部14和主板之间有中空区域。闪光灯15设置在元件设置部14的一表面上(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包括的设置闪光灯组件的第二部分),元件设置部14上还设有折叠位140,该折叠位140位于闪光灯15和连接器16之间(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包括的用于连接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第三部分),并可沿折叠位140折叠以产生第一折叠部和第二折叠部,第一、第二折叠部作沾合处理以使得闪光灯15和摄像部12朝向一致。第一、二折叠部之间还可设置补强板17。连接器16和闪光灯15邻近设置(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包括的用于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连接的第一部分,以及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包括的设置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第一部分之上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并通过设置在元件设置部14表面上的电路走线和闪光灯15电连接,即当摄像组件被安装到摄影设备上时,连接器16与主板上对应的接口、插口或插头电连接(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包括的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由此使得闪光灯15和主板电连接。通过将闪光灯15设置在元件设置部14上,元件设置部14下方的主板可设置其他电子元件,从而节省并充分利用了主板空间。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之间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设置的是红外光敏组件而非闪光灯组件。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红外光敏组件、利用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使红外光敏组件和主机电路板电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周知,红外光敏组件用于检测是否有物体等接近移动终端,进而息屏或亮屏、调整屏幕亮度,并防止误触终端等;且通常设置在移动终端正面开孔处;而现有技术中,移动终端通常包括前置和后置摄像头,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红外光敏组件也需暴露在手机壳体之外、即设置在开孔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将闪光灯通过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设置在移动终端摄像头组件的开孔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将需要设置在移动终端正面开孔处的红外光敏组件通过对比文件1中设置闪光灯的类似方式将红外光敏组件也设置在移动终端前置摄像头组件周围,这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 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均引用权利要求1,对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红外光敏组件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连接器16与主板上对应的接口、插口或插头电连接;和连接器16电连接的元件设置部14,元件设置部14上设置有闪光灯15,从而闪光灯15通过连接器16(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包括的设置于主机电路板预设位置处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和主板电连接。此外,摄像组件无需在主板上设置专门的连接线路(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电路板和摄像头组件电连接)。第一、二折叠部之间设有补强板17,闪光灯15位于元件设置部14的一个表面上,如图3所示,第一、二折叠部折叠后使得闪光灯15和摄像部12的朝向一致。因此,权利要求2、5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用于红外光敏组件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未公开垫高电路板。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红外光敏组件和闪光灯类似,均需较接近手机外壳表面,因此若相应的元件设置部14距离手机外壳表面不够近,则可以通过增厚补强板、或增高电路等方式使得红外光敏组件或闪光灯足够接近手机外壳表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种情形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参见同上):柔性电路板包括连接部13和元件设置部14,其中元件设置部14可以折叠,折叠部分中还可以包括补强板17以增加柔性电路板硬度并很好的固定柔性电路板;元件设置部14上设置闪光灯15。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柔性电路板是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的一部分,不涉及红外光敏组件,更不是红外光敏组件的组成部分,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使用柔性电路板将红外光敏组件或闪光灯和板对板连接器连接从而将红外光敏组件或闪光灯和主板电连接时,该柔性电路板是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的一部分、还是红外光敏组件的一部分、或者都是二者的组成部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将红外光敏组件或闪光灯和主板电连接这一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5],[0022]-[0040]段,图1-4):在移动通讯设备等电子设备中,如手机(相当于移动终端),基本上都配备有摄像组件;摄像组件包括摄像头和闪光灯等结构,其连接时均需要占用主板空间。本发明中,摄像组件包括摄像头、柔性电路板、闪光灯15和连接器16,连接器16可以是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连接器16共同实现了闪光灯15和主板的电连接,因此柔性电路板和连接器16二者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其中连接器16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而柔性电路板相当于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柔性电路板)。柔性电路板包括连接部13和元件设置部14,元件设置部14通过连接部13和基座11连接;闪光灯15设置在元件设置部14的一表面上(相当于将闪光灯设置在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上),连接器16和闪光灯15邻近设置,并通过设置在元件设置部14表面上的电路走线和闪光灯15电连接;连接器16与主板上对应的接口、插口或插头电连接,由此使得闪光灯15和主板电连接(相当于将设置有闪光灯的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与移动终端主机电路板连接,以使所述闪光灯通过所述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与所述主机电路板电连接)。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之间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设置的是红外光敏组件而非闪光灯组件。因此,权利要求6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红外光敏组件、利用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使红外光敏组件和主机电路板电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周知,红外光敏组件用于检测是否有物体等接近移动终端,进而息屏或亮屏、调整屏幕亮度,并防止误触终端等;且通常设置在移动终端正面开孔处;而现有技术中,移动终端通常包括前置和后置摄像头,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红外光敏组件也需暴露在手机壳体之外、即设置在开孔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将闪光灯通过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设置在移动终端摄像头组件的开孔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将需要设置在移动终端正面开孔处的红外光敏组件通过对比文件1中设置闪光灯的类似方式将红外光敏组件也设置在移动终端前置摄像头组件周围,这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 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红外光敏组件的设置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未公开垫高电路板以及相应制作过程。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红外光敏组件和闪光灯类似,均需较接近手机外壳表面,因此若相应的元件设置部14距离手机外壳表面不够近,则可以通过增厚补强板、或增高电路等方式使得红外光敏组件或闪光灯足够接近手机外壳表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种情形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利用贴片方式集成不同器件属于移动终端制造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8、9均引用权利要求6,对如何设置红外光敏组件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参见同上):柔性电路板包括连接部13和元件设置部14,其中元件设置部14可以折叠,折叠部分中还可以包括补强板17以增加柔性电路板硬度并很好的固定柔性电路板;元件设置部14上设置闪光灯15;闪光灯15设置在元件设置部14的一表面上,连接器16和闪光灯15邻近设置。从对比文件1的图1-3可以明确得到:元件设置部14的同一侧面设置有闪光灯15和连接器16,另一侧上正对连接器16的表面上沾合有补强板17,通过折叠位140将元件设置部14折叠并沾合到补强板17上,从而使闪光灯和摄像部12朝向一致。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闪光灯并不包括柔性电路板,且也未公开元件设置部14和连接器16之间、以及闪光灯15和元件设置部14之间的结合方式,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将诸如闪光灯、红外光敏元件等器件和板对板连接器连接从而将红外光敏组件或闪光灯和主板电连接时,该柔性电路板是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的一部分、还是红外光敏组件的一部分、或者都是二者的组成部分,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将红外光敏组件或闪光灯和主板电连接这一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手段;而采用沾合、压合、插口、或贴片方式连接电路板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区别特征已经在上述评述权利要求的过程中评述过,在此不再评述。
(2)本申请中通过将红外光敏组件设置在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之上的堆叠设置方式,实现上述组件和主机电路板的电连接,节省了移动终端主机电路板有限的空间资源,有利于移动终端小型化。对比文件1中通过将闪光灯组件设置在和主板间隔一定距离的柔性电路板上,使得柔性电路板即元件设置部14下方的主板上还可设置其他电子元件,从而更充分利用主板空间。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设置红外光敏组件和闪光灯的方式类似,都是将红外光敏组件或闪光灯堆叠在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之上,即本申请中的“堆叠设置”和对比文件1的“中空区域”实质相同。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强调将柔性电路板设置于主机电路板的预设位置,但该柔性电路板通过连接器16和主板、即主机电路板连接,如对比文件1图5所示,其必然也会占据主板一定空间和位置,而该空间和位置即为柔性电路板在主机电路板上设置的“预设位置处”。
(3)对比文件1中设置的是闪光灯,而本申请中设置的是红外光敏元件。众所周知,红外光敏组件和闪光灯作用不同,红外光敏组件用于检测环境光照强度、终端和特定人、物之间的距离等;而终端摄像头通常包括前置、后置摄像头。红外光敏组件通常设置于移动终端正面,而闪光灯通常被认为是摄像组件的一部分,设置在摄像头组件周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移动终端通常包括前置和后置摄像头,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无论是红外光敏组件、摄像头抑或闪光灯,都需要设置在移动终端壳体开口处。闪光灯是摄像组件一部分,通常需要暴露在移动终端壳体之外、即设置在移动终端壳体的开孔处,而红外光敏元件也需要设置在移动终端壳体正面的开孔处。因此,为了增加移动终端外观美感、同时尽可能提高移动终端壳体强度,移动终端壳体上的开孔越少、越小越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考虑将诸如红外光敏组件的传感器集成在摄像组件开孔处周围。当然,也可以将其设置在诸如听筒开孔周围,这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形自行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将闪光灯通过摄像头板对板连接器组件设置在移动终端摄像头组件的开孔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将需要设置在移动终端正面开孔处的红外光敏组件通过对比文件1中设置闪光灯的类似方式将红外光敏组件也设置在移动终端前置摄像头组件周围,从而节省主板电路空间,同时提高了移动终端外观的美感和强度,这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4)闪光灯和红外光敏组件功能虽然确实不同,但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了和本申请类似的元件设置方式、从而同样解决了本申请“浪费主机电路板有限空间资源”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同样的元件设置方式来设置红外光敏组件。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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