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硫酸镁地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64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592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0933.3
申请日:2016-07-27
复审请求人:张家港市盛港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李阳
参审员:李莲莲
国际分类号:C04B28/30,E04F15/10,C04B111/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610600933.3,发明名称为“一种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硫酸镁地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家港市盛港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5日以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6年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硫酸镁地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为,地板原料按重量组成为:氧化镁40—45份,碎木屑15—18份,改性剂1—2份,色浆3—5份,七水硫酸镁水溶液35—40份;其中氧化镁的纯度必须≥85;经合理配制和改性,并用玻璃纤维网格布作为增强材料,经充分搅拌均匀后,用设备碾压成型,养护生成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地板。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制作方法,其特征为,其中改性剂的组成按重量为:七水硫酸锌5份;七水硫酸亚铁6份;一水柠檬酸8份;硼酸8份;十二水磷酸三钠8份;磷酸氢二钠3.5-5份;沸水62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制作方法,其特征为,改性剂的制备方法为:按溶点由高到低依次加入到沸水中:七水硫酸锌5份;七水硫酸亚铁6份;一水柠檬酸8份;硼酸8份;十二水磷酸三钠8份;磷酸氢二钠3.5-5份;前一个溶解完后依次加入下一个成份,所有成分溶解至无明显沉淀物后,可使用防火板材搅拌使混匀。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制作方法,其特征为,其中色浆为氧化铁黄、氧化铁红、氧化铁黑、氧化铁蓝中的任一种或几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制作方法,其特征为,其中七水硫酸镁水溶液的波美度必须≥28。”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CN105622044A,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CN105367034A,公开日为2016年3月2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主题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防火板,在坚硬强度、抗弯折方面不强达不到地板的强度要求,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板房使用环境较为苛刻。2)改性剂及其用量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改性剂与本申请的改性剂明显不同。3)氧化镁纯度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了氧化镁溶液的百分比含量。而本申请氧化镁需选择纯度大于等于85的氧化镁方可达到要求。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1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1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并告知复审请求人本次复审通知书以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公开了硫氧镁板材改性剂、使用轻烧氧化镁及其由此制备的板材。对比文件1公开硫氧镁水泥板,给出了添加木屑、硫酸镁溶液、用玻璃纤维网格布为增强材料并碾压成型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硫酸镁地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为,地板原料按重量组成为:氧化镁40—45份,碎木屑15—18份,改性剂1—2份,色浆3—5份,七水硫酸镁水溶液35—40份;其中氧化镁的纯度必须≥85;经合理配制和改性,并用玻璃纤维网格布作为增强材料,经充分搅拌均匀后,用设备碾压成型,养护生成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地板;所述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地板抗返卤性无水珠无返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制作方法,其特征为,其中改性剂的组成按重量为:七水硫酸锌5份;七水硫酸亚铁8份;一水柠檬酸8份;硼酸8份;十二水磷酸三钠6份;磷酸氢二钠3.5-5份;沸水62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制作方法,其特征为,改性剂的制备方法为:按溶点由高到低依次加入到沸水中:七水硫酸锌5份;七水硫酸亚铁8份;一水柠檬酸8份;硼酸8份;十二水磷酸三钠6份;磷酸氢二钠3.5-5份;前一个溶解完后依次加入下一个成份,所有成分溶解至无明显沉淀物后,可使用防火板材搅拌使混匀。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制作方法,其特征为,其中色浆为氧化铁黄、氧化铁红、氧化铁黑、氧化铁蓝中的任一种或几种。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地板制作方法,其特征为,其中七水硫酸镁水溶液的波美度必须≥28。”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2016年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硫酸镁地板的制作方法,其中权利要求1中“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所述集成房屋及集成活动房专用地板抗返卤性无水珠无返潮”并未隐含硫酸镁地板具有特定的结构或组成。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硫氧镁板材改性剂及其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03]-[0015]段,实施例1-8):该硫氧镁胶凝材料的改性剂,能够使胶凝材料结构更加稳定,缩短处理反应时间增加促凝作用,使硫酸镁和氧化镁便于均匀溶于胶凝材料,增加板材的强度,增加防水性能。将自来水与硫酸镁放入反应器中,控制转速为50-70r/min进行搅拌4-5min,再加入轻烧氧化镁,继续控制转速为50-70r/min进行搅拌4-5min,向所得混合液中加入改性剂,再50-70r/min进行搅拌5-6min,硫氧镁板材组成为轻烧氧化镁:硫酸镁:自来水为1.25 :1 :1,改性剂用量为氧化镁重量的0.5-2.5%;搅拌均匀后的胶凝材料倒入模具,在标准养护箱中常温放置,脱模后养护。改性剂的组成为:七水硫酸锌4.5-6份,七水硫酸亚铁7-9份,一水柠檬酸7-9份,硼酸7-9份,十二水磷酸三钠5-7份,磷酸氢二钠3.5-5份,沸水60-63份。
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主题为地板的制作方法,而对比文件2公开硫氧镁板材改性剂及由此制得的板材;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分还包括色浆、碎木屑,限定氧化镁的纯度,使用七水硫酸镁水溶液;各组分用量与对比文件2有所不同,板材制备方法有所差异。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改善强度、抗开裂的硫氧镁板材。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所述板材能增加板材的强度,增加防水性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使用需要将对比文件2中所述板材用作地板是容易的,并容易根据地板的美观、强度和防水性能需要对组分进行调整。色浆可以使硫酸镁地板具有丰富色彩,更美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添加。对比文件2公开使用轻烧氧化镁,因此选择纯度较高的氧化镁原料以避免杂质对产品性能的不利影响也是容易的。硫酸镁包括无水硫酸镁和七水硫酸镁两种形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原料的实际来源进行选择。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新型防火板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3]-[0018]段):改性剂0.1-8%,氧化镁溶液55-65%,硫酸镁溶液25-35%,木屑8-12%;(1)将改性剂,氧化镁溶液,硫酸镁溶液,木屑按上述重量百分比投入到搅拌机中;(2)充分搅拌,搅拌时间控制在4-6分钟;(3)搅拌好的物料与2-4层玻璃纤维网格布通过辊平铺装线制成板材(即通过设备碾压成型);(4)养护拆模:养护18-24小时,养护温度26-30℃,湿度控制在50%-70%,拆模后的板材再进行养护2-3天;(5)切割砂光处理。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硫氧镁水泥板,给出了添加木屑、硫酸镁溶液、用玻璃纤维网格布为增强材料并碾压成型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改善硫氧镁板材强度、抗开裂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木屑、玻璃纤维网格布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此外,硫氧镁胶凝材料为本领域所公知,对其组分及应用也有较多研究,其组分及含量选择可以较大范围内进行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和1的基础上对各组分用量合理调整以优化性能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硫氧镁板材改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改性需要,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改性剂用量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其用量,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改性剂的制备方法为(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按溶点由高到低依次加入到沸水中,七水硫酸锌4.5-6份,七水硫酸亚铁7-9份,一水柠檬酸7-9份,硼酸7-9份,十二水磷酸三钠5-7份,磷酸氢二钠3.5-5份,前一个溶解完后依次加入下一个成份,所有成分溶解至无明显沉淀物后,可使用防火板材搅拌使混匀。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氧化铁黄、氧化铁红、氧化铁黑、氧化铁绿、氧化铁蓝均为本领域常用色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以根据实际色彩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权利要求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硫酸镁溶液的质量浓度为22-28%”,经换算可知质量浓度为22%的无水硫酸镁溶液波美度为28.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七水硫酸镁溶液的波美度也选择为≥28%。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技术问题是传统镁质胶凝材料生产中产生游离氯化镁导致产品易出现返卤及开裂,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吸潮返卤的问题,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不会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对对比文件2的原料、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均进行重新限定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申请所公开的原料含量均有本质的区别,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不存在吸潮返卤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申请均有本质区别的情况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的动机,且即使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也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同时,也不存在确切的逻辑指引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改变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1中的原料和成分含量得到本申请,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到本申请。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硫氧镁板材已是本领域中公知产品,高强、抗吸潮返卤、抗开裂等是本领域中普遍关注的性能指标。对比文件2公开硫氧镁板材改性剂及由其制备的板材,增加板材的强度,调节了凝固时间,增加防水性能,由于对比文件2使用硫酸镁替代氯化镁,因此并不存在吸潮返卤的技术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原料配比有别于对比文件2,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在硫氧镁水泥板中添加木屑、硫酸镁溶液、用玻璃纤维网格布为增强材料并碾压成型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改善硫氧镁板材强度、抗开裂的技术问题时,容易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有动机将木屑、玻璃纤维网格布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并对各组分用量合理调整以优化性能。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