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及其生产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30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58909
优先权日:2016-04-28
申请(专利)号:201610515125.7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李阳
参审员:谭晓倩
国际分类号:C04B28/00;C04B111/28;C04B11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201610515125.7,发明名称为“一种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晶工程材料(信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7月1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4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0日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2016年7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重量份计的组分:水泥25-40份、粉煤灰5-8份、丙基三甲氧基硅烷2-5份、聚丙烯酸酯乳液5-10份、硅灰1-5份、灰钙10-20份、石膏10-20份、改性膨胀珍珠岩50-70份、十二烷基苯磺酸钠0.7-2.9份、添加剂5-10份、生石灰1-3份、PP纤维0.1-0.5份和水10-20份;
所述的添加剂包括以下重量份计的组分:硫酸钙25-35份、氧化铝2-5份、羧甲基纤维素钠0.2-5份、磷酸锌5-10份和氧化铁15-20份;
所述的改性膨胀珍珠岩的具体制备方法为:将珍珠岩加热至1000-1300℃进行膨化处理,使珍珠岩体积膨胀7-10倍,得到膨胀珍珠岩,然后降温,当温度降至100-200℃时,对膨胀珍珠岩喷施膨胀珍珠岩总重量5-10%的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继续降温至室温,20-30目筛,即得;
所述的PP纤维的长度为12-16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泥的型号为PO52.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粉煤灰的细度为12%R45,烧失量为5%,三氧化硫含量为3%。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粉煤灰、添加剂、聚丙烯酸酯乳液、硅灰、灰钙、石膏、PP纤维和生石灰混合并搅拌均匀,再加入水泥和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继续搅拌,得到胶粉料;
(2)将改性膨胀珍珠岩和胶粉料混合搅拌,再加入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和水,搅拌均匀,连续模压成型,得到半干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
(3)将半干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进行加热养护;
(4)加热养护结束后,开始干燥,干燥至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含水量低于5%,即可出窑。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连续模压成型所使用的设备为液压机,液压机的压力为50t。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加热养护的温度为20-70℃,时间为10-24h。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中干燥的温度为90-120℃。”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CN102815906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复审请求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火性能优越、质轻、强度高、导热系数低、吸水率低、柔韧性好、施工性能好的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不同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并不是开拓发明,也不是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本申请只是一种保温板的组合发明。保温板的所有原料都与保温板的性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决定保温板性能的重要因素。原料的搭配不仅要考虑原料之间的搭配,还要考虑制备方法如混料、成型、养护、烘干等操作对原料及原料之间的影响。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技术方案,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本申请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如添加剂组成、复合纤维的技术启示,“特定成分”才是本申请的创新点,是发明人劳动创造的成果所在;对比文件1公开保温板部分性能低于本申请。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2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其复审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坚持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料由以下重量份计的组分组成:水泥25-40份、粉煤灰5-8份、丙基三甲氧基硅烷2-5份、聚丙烯酸酯乳液5-10份、硅灰1-5份、灰钙10-20份、石膏10-20份、改性膨胀珍珠岩50-70份、十二烷基苯磺酸钠0.7-2.9份、添加剂5-10份、生石灰1-3份、PP纤维0.1-0.5份和水10-20份;
所述的添加剂由以下重量份计的组分组成:硫酸钙25-35份、氧化铝2-5份、羧甲基纤维素钠0.2-5份、磷酸锌5-10份和氧化铁15-20份;
所述的改性膨胀珍珠岩的具体制备方法为:将珍珠岩加热至1000-1300℃进行膨化处理,使珍珠岩体积膨胀7-10倍,得到膨胀珍珠岩,然后降温,当温度降至100-200℃时,对膨胀珍珠岩喷施膨胀珍珠岩总重量5-10%的丙基三甲氧基硅烷,继续降温至室温,过20-30目筛,即得;
所述的PP纤维的长度为12-16mm;
所述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将粉煤灰、添加剂、聚丙烯酸酯乳液、硅灰、灰钙、石膏、PP纤维和生石灰混合并搅拌均匀,再加入水泥和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继续搅拌,得到胶粉料;
(2)将改性膨胀珍珠岩和胶粉料混合搅拌,再加入丙基三甲氧基硅烷和水,搅拌均匀,连续模压成型,得到半干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
(3)将半干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进行加热养护;
(4)加热养护结束后,开始干燥,干燥至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含水量低于5%,即可出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泥的型号为PO52.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粉煤灰的细度为12%R45 ,烧失量为5%,三氧化硫含量为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 2 )中连续模压成型所使用的设备为液压机,液压机的压力为50t。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 3 )中加热养护的温度为20-70℃,时间为10-24h。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 4 )中干燥的温度为90-120℃。”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2016年7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7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防火型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的生产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有机改性水泥基膨胀珍珠岩防火保温板及其生产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0006-0016段),一种双重有机改性水泥基膨胀珍珠岩防火保温板,其主要组分按重量配比包括:有机改性膨胀珍珠岩50-80%、硅酸盐水泥20-35%、聚合物乳液5-10%,活性填料0-3%、添加剂0.5-1%;所述的有机改性膨胀珍珠岩采用专利号ZL200710070343.5中国专利所公开的方法,具体方法为“将膨胀珍珠岩送入转动的转筒中,聚合物改性剂以喷雾形式从转筒另一入口随30℃-150℃热风送入转筒中,膨胀珍珠岩在转筒中不断搅动并与聚合物改性剂形成的热雾接触,从而在表面形成具有一定强度的聚合物膜,并从出料口出料,即获得了聚合物改性膨胀珍珠岩颗粒,其中聚合物改性剂可为硅烷偶联剂等,聚合物改性剂与膨胀珍珠岩质量比为1:3-1:1,聚合物改性剂完全包覆膨胀珍珠岩颗粒表面,赋予颗粒一定强度和韧性及憎水性,降低吸水率”。所述的硅酸盐水泥的标号为42.5或52.5;所述的聚合物乳液为纯丙烯酸聚合物乳液或聚醋酸乙烯酯聚合物乳液;所述的活性填料为经800-1500目筛选的粉煤灰、硅微粉等硅质粉末材料;所述的添加剂为高效减水剂、憎水剂、早强剂、保水剂、聚丙烯短纤维的一种或几种。所述水的加入量与固体干料重量比为0.6:1-1:1,其性能指标如下:

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所述制备方法包括:将各原料混合均匀后,加入水,经搅拌得到半干的物料,然后填入模具中,再压制成防火保温板,最后经高温养护即可;所述的水的加入量与固体干料重量比为0.6:1-1:1;所述的压制过程中的压缩比为1.5-2.2;所述的高温养护的条件为80-100℃的温度,并给出不同温度(常温、60℃、90℃、高温)、湿度(蒸汽、40%、60%、60%)、时间条件下的试验(参见表3)。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物料混合搅拌、成型、加热养护的制备过程。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组分还包括粉煤灰、丙基三甲氧基硅烷、聚丙烯酸酯乳液、硅灰、灰钙、石膏、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生石灰、PP纤维,添加剂,并以封闭式限定原料组分,其中添加剂为硫酸钙、氧化铝、羧甲基纤维素钠、磷酸锌和氧化铁;2)限定了改性膨胀珍珠岩的制备方法和条件、PP纤维的长度;3)权利要求1中所用原料的具体使用量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4)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
针对上述区别,1)在对比文件1公开硅酸盐水泥的标号为42.5或52.5;所述的聚合物乳液为纯丙烯酸聚合物乳液或聚醋酸乙烯酯聚合物乳液;所述的活性填料为经800-1500目筛选的粉煤灰、硅微粉等硅质粉末材料;所述的添加剂为高效减水剂、憎水剂、早强剂、保水剂、聚丙烯短纤维的一种或几种及可用硅烷偶联剂改性膨胀珍珠岩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组分为粉煤灰、硅灰、聚丙烯酸酯乳液、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以及PP纤维。而水泥、石灰和石膏为本领域三大无机胶凝材料,单独使用或配合使用均为本领域现有技术。灰钙是以CaCO3为主要成分的天然优质石灰石经高温煅烧后成为生石灰(CaO)后再经精选,部分消化,主要成分是Ca(OH)2。灰钙粉主要成分是Ca(OH)2、CaO和少量CaCO3的混合物,是石灰的精加工产品,显然可作为活性填料使用。而添加如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等本领域常用泡沫剂为改善板材的气孔率、密度、保温性等性能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磷酸锌为常用阻燃剂,羧甲基纤维素钠为常用增稠剂、粘合剂及分散剂,氧化铝为常用无机填料,硫酸钙为常用早强剂,氧化铁可作为无机填料及着色剂使用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本领域已知各种原料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条件及预期产品性能选择适合的原料组分,技术效果可以预期;2)珍珠岩在1000~1300℃高温条件下进行膨胀处理使其体积迅速膨胀4~30倍,即得膨胀珍珠岩,这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1所述有机改性膨胀珍珠岩即为使用如硅烷偶联剂对所述膨胀珍珠岩热雾喷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条件选择适合的喷涂温度及珍珠岩的颗粒目数。而对于PP纤维的长度,在已知PP纤维对水泥基材料影响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简单试验确定适合的长度;3)对于保温板材料,根据实际条件及预期性能,原料组分和含量可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调整,通过简单试验即可确定并检测验证;4),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调整相关制备工艺如物料混合顺序及工艺参数,以优化最终目标产物的使用性能。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水泥标号;用于混凝土或水泥中粉煤灰也有相应标准,如I级粉煤灰即为细度(45μm方孔筛余)不大于12%、烧失量不大于5%、三氧化硫含量不大于3%。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温度、湿度与养护时间的关系:温度越高、湿度越大,所需养护时间越短。此外为了使目标产物的使用性能满足使用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合适的生产设备如液压机和工艺参数如压机压力及干燥时间等。
因此,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原料配方本身有问题,当对比文件1组分中有机改性膨胀珍珠岩的下限50%时,其它组分取最大值也达不到100%。2)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防火性能优越、质轻、强度高、导热系数低、吸水率低、柔韧性好、施工性能好的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不同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保温板的生产方法,从原料组成、生产方法到产品性能都和对比文件1区别较大。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涉及不同的保温板,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侧重点不同,公开保温板部分性能低于本申请。本申请并不是开拓发明,也不是产品的新用途发明,只是一种利用现有原料得到保温板的生产方法。保温板的所有原料都与保温板的性能有着密切的关系,是决定保温板性能的重要因素。原料的搭配不仅要考虑原料之间的搭配,还要考虑制备方法对原料及原料之间的影响,应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创造性的审查。在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未涉及本申请产品具体配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原料组分和含量都在较大范围内的进行调整,这显然不是通过简单试验即可确定的。3)系列申请中已有部分授权,类似案件审查标准应一致,不应出现截然不同的审查结论。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以“包括”开放式限定方式对防火保温板原料组分进行限定,并未排除其他组分的添加。其次,对比文件1组分配比中有机改性膨胀珍珠岩含量上限为80%,与其他组分配合能够满足含量100%的要求。
2)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需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发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所述改性膨胀珍珠岩保温板防火性能优越、质轻、强度高、导热系数低、吸水率低、柔韧性好、施工性能好。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高强度、高稳定性、低密度、低弹性模量、抗冲击性能好、耐候性好、使用寿命长的改性膨胀珍珠岩防火保温板。而防火保温材料为本领域公知产品,质轻、高强、低吸水、低导热、高防火等参数,是本领域中普遍关注的性能指标(如参加《中国建筑保温防火产品及应用技术》,杨永起等,第43-45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5年2月;《水工设计手册 材料、结构》,索丽生等,第119页,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3年1月)。且原料选择范围较为宽泛,组分选择和含量均可在较大范围内加以变化或调整,以期获得所预期的性能,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原料多各自发挥作用而彼此间多未发生协同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合理选择是否添加,当选择添加或不添加时,它们的作用也将增加或随之消失,技术效果可以预期。而制备方法也多为混料、成型、养护、烘干等常规操作。在现有技术公开产品性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现有产品上继续进行改进(包括原料的选择、工艺的优化)以满足预期性能。如增加胶凝料和活性填料量以增加强度,添加泡沫剂等增加气孔率、降低热导率,添加阻燃剂以提供防火性能等。而对于聚丙烯纤维(PP纤维),其与水泥基材料具有极强的结合力,在水泥基体收缩时,由于纤维这些微细配筋的作用而消耗了能量,可以抑制开裂的过程,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的抗折强度以及抗裂、抗渗、抗冻等性能,在密度为400-1000 kg/m3的产品中掺入水泥质量0.5%的聚丙烯纤维,可以将抗压强度提高20%以上(《泡沫混凝土》,张巨松等,第49-53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年1月),对于纤维长度对水泥基材料的影响,现有技术中通常会通过试验的方式观察不同长度的纤维对于水泥基材料的影响(“冻融聚丙烯纤维土增强特性”,杨海华等,《低温建筑技术》,第143-144页,2015年12月28日)。在水泥基材料中使用聚丙烯纤维时,通常长度8-20mm,优选12-15mm(《高性能泡沫混凝土保温制品实用技术》,闫振甲,第119页,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15年6月;《建筑施工工艺》,钟汉华,第278页,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年2月;《施工员专业管理实务》,赵山,第253页,黄河水利出版社,2010年5月)。
对于复审人所强调的原料及原料与制备方法之间的密切关系,本申请技术方案使用的均为常见原料种类及常规操作,申请文件中并无相关的试验过程和数据能够证明原料的选择和配比有何特殊性及特殊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原料混合均匀、填入模具、压制成型、高温养护的制备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相同的工艺步骤或进一步加以改进以制备产品。
而针对本申请对对比文件1的性能对比,对比文件1实施例2已经公开可获得180g/L的密度、0.55w/m.k的导热系数、0.6MPa的抗压强度及5.98%的吸水率,可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本申请部分优异性能优于对比文件1,完全可以通过原料的选择经简单试验得以实现,如增加胶凝料、活性掺合料、增强纤维以提高抗折强度,添加阻燃剂等以提高防火性能,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经核实,复审请求人于一段时期内集中申请较多专利申请,每件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原审查部门所引用的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也不尽相同,因此“部分申请被授权,部分申请被驳回”并不能认为创造性的审查标准不一致。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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