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机组数据采集系统及数据采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05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88256
优先权日:无
申请(专利)号:201710374654.4
申请日:2017-05-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璐
合议组组长:孙志玲
参审员:李晓
国际分类号:H04L29/06,H04L29/08,H04L12/26,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中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74654.4,名称为“一种机组数据采集系统及数据采集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5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760459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4850640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100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机组数据采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数据传输模块,用于监听预设的用户数据报协议UDP端口,并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以及确定所述指定存储区域的存储量满足设定条件时,从所述指定存储区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并将提取到的机组数据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
数据管理模块,用于接收到数据解析模块发送的数据请求指令时,从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并将提取到的机组数据发送至相应的数据解析模块;
至少一个数据解析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数据管理模块发送的相应的机组数据,以及对所述相应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示指定存储区域为本地文件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之前,所述数据传输模块用于:
基于预设规则,分别对监听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
筛选出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并确定所述各个机组数据各自在本地文件系统中对应的存储文件;
所述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包括:
将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保存在各自对应的存储文件中。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指定存储区域的存储量满足设定条件时,从所述指定存储区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并将提取到的机组数据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时,所述数据传输模块用于:
分别针对本地文件系统包含的每一个存储文件,执行以下操作:
确定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
将提取到的所述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上传至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 统。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相应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时,所述数据解析模块用于:
分别针对接收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执行以下操作:
基于预设的UDP协议,对机组数据包含的各个字段进行解析;
确定所述各个字段各自对应的实际参数;
将确定的各个实际参数,保存至所述指定数据库。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管理模块还用于:
管理并维护所述至少一个数据解析模块。
7. 一种机组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预设的用户数据报协议UDP端口,并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
确定所述指定存储区域的存储量满足设定条件时,从所述指定存储区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并将提取到的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
基于产生的数据请求指令,从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以及对提取到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示指定存储区域为本地文件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
9.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之前,还包括:
基于预设规则,分别对监听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
筛选出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并确定所述各个机组数据各自在本地文件系统中对应的存储文件;
所述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包括:
将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保存在各自对应的存储文件中。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指定存储区域的存 储量满足设定条件时,从所述指定存储区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并将提取到的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包括:
分别针对本地文件系统包含的每一个存储文件,执行以下操作:
确定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
将提取到的所述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保存在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提取到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包括:
分别针对接收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执行以下操作:
基于预设的UDP协议,对机组数据包含的各个字段进行解析;
确定所述各个字段各自对应的实际参数;
将确定的各个实际参数,保存至所述指定数据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7中的特征“并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以及确定所述指定存储区域的存储量满足设定条件时,从所述指定存储区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并将提取到的机组数据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修改为“并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本地文件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以及分别针对本地文件系统包含的每一个存储文件,执行以下操作:确定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将提取到的所述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上传至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3和9,删除了权利要求2、4、8、10,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并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本地文件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以及分别针对本地文件系统包含的每一个存储文件,执行以下操作:确定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将提取到的所述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上传至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现有的机组数据存储系统中机组数据存储效率低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对存储量是否满足预设条件进行了两次判断,增加了数据存储的协商步骤,降低了数据存储效率,因此,即使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解决本申请提出的如何解决现有机组数据存储系统中存储效率低的技术问题。因此坚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机组数据采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数据传输模块,用于监听预设的用户数据报协议UDP端口,并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本地文件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以及分别针对本地文件系统包含的每一个存储文件,执行以下操作:
确定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
将提取到的所述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上传至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
数据管理模块,用于接收到数据解析模块发送的数据请求指令时,从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并将提取到的机组数据发送至相应的数据解析模块;
至少一个数据解析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数据管理模块发送的相应的机组数据,以及对所述相应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本地文件系统之前,所述数据传输模块用于:
基于预设规则,分别对监听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
筛选出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并确定所述各个机组数据各自在本地文件系统中对应的存储文件;
所述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包括:
将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保存在各自对应的存储文件中。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对所述相应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时,所述数据解析模块用于:
分别针对接收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执行以下操作:
基于预设的UDP协议,对机组数据包含的各个字段进行解析;
确定所述各个字段各自对应的实际参数;
将确定的各个实际参数,保存至所述指定数据库。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管理模块还用于:
管理并维护所述至少一个数据解析模块。
5.一种机组数据采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预设的用户数据报协议UDP端口,并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本地文件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
分别针对本地文件系统包含的每一个存储文件,执行以下操作:
确定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
将提取到的所述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上传至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
基于产生的数据请求指令,从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以及对提取到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本地文件系统之前,还包括:
基于预设规则,分别对监听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
筛选出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并确定所述各个机组数据各自在本地文件系统中对应的存储文件;
所述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包括:
将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保存在各自对应的存储文件中。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提取到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并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包括:
分别针对接收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执行以下操作:
基于预设的UDP协议,对机组数据包含的各个字段进行解析;
确定所述各个字段各自对应的实际参数;
将确定的各个实际参数,保存至所述指定数据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主要意见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当指定存储区的存储量满足设定条件时才上传至指定的分布式存储系统”,同样起到了提高数据存储效率的作用,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而“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本地文件系统,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仅是数据存储系统中常见的数据保存方式。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本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阐述,指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数据保存在本地,在本地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才提取存储的全部数据并将其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且上述特征起到了提高数据存储效率的作用,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至于在将数据保存在本地之前是否进行缓存,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数据处理的常规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使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5中,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特征“并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本地文件系统”,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6,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基于预设规则,分别对监听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筛选出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并确定所述各个机组数据各自在本地文件系统中对应的存储文件;所述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包括:将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保存在各自对应的存储文件中。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提高解析结果准确率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并没有揭示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不仅节省了系统存储空间,还可以提高解析结果的准确率,便于日后查询数据。因此坚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经审查,所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2019年10月25 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760459A,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4850640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机组数据采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2]-[0073]段):分布式数据处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模块、数据生成模块、数据存储模块、数据挖掘模块、发送模块和多个单串口服务器,所述数据采集模块,用于通过单串口服务器与电气设备建立数据连接后,从电气设备上采集数据信息,所述单串口服务器,用于在数据采集模块与电气设备之间进行协议转换和数据传输,服务端通过socket监听端口进行数据的收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监听预设的端口);所述数据存储模块,其用于利用分布式数据库将采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存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将机组数据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所述数据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数据属性将分布式数据库中各个数据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并将分类后的各个数据信息根据设定的数据结构进行编译;所述数据挖掘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管理模块),用于根据计算任务需求将编译后的数据信息分发给指定的节点调度(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管理模块,用于接收到数据请求指令时,从所述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中提取相应的机组数据,并将提取到的机组数据发送至相应的数据解析模块),多个节点调度根据计算任务需求分别接收编译后的数据信息(隐含公开了节点调度要对接收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解析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数据管理模块发送的相应的机组数据,以及对所述相应的机组数据进行解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监听的是UDP端口;(2)权利要求1中数据传输模块先基于预设规则,分别对监听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筛选出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并确定所述各个机组数据各自在本地文件系统中对应的存储文件,所述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包括:将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保存在各自对应的存储文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分别针对本地文件系统包含的每一个存储文件,在确定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并将其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而对比文件1中直接将采集的数据信息存储在分布式数据库中;(3)权利要求1中数据管理模块接收到的数据请求指令由数据解析模块发送;(4)权利要求1中数据解析模块要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的简单快速采集,以及如何提高数据的存储、处理和利用的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1),UDP协议是一种简单快速的通信协议,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监听端口设置为使用UDP协议以实现简单快速的数据采集,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HBase的电网设备状态监测数据存储和查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当汇聚节点接收的缓存数据到预先设定阈值δ1时,将缓存中的数据发送至HDFS主控节点,HDFS主控节点按照δ1大小将接收到的缓冲数据首先存储为本地文件,待本地文件数量累计达到预先设置的阈值时δ2,利用Sequence File将δ2个本地文件合并生成规模为(δ1*δ2)的大文件,并启动文件上传至HDFS的流程。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数据保存在本地,在本地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数据并将其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且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数据存储效率。而在保存数据之前先进行数据有效性的筛选,再保存有效数据,建立多个存储文件来分别保存不同机组的数据,上传数据时分部分传输,以及设置数据传输模块来实现上述功能,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由执行数据处理功能的数据解析模块将数据请求指令发送数据管理模块,以便数据管理模块将数据解析模块需要处理的数据发送给数据解析模块,从而提高数据处理效率,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4),设置数据解析模块将数据的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以方便解析结果的后续使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而基于数据所使用的协议来对该数据进行字段解析,提取出需要的参数,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数据进行处理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设置数据管理模块来管理和维护多个数据解析模块,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机组数据采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分布式数据处理方法,公开的具体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中监听的是UDP端口;(2)权利要求4中先基于预设规则,分别对监听到的每一个机组数据进行有效性判断,筛选出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并确定所述各个机组数据各自在本地文件系统中对应的存储文件,所述将监听到的若干机组数据保存在指定存储区域,包括:将具有有效性的各个机组数据保存在各自对应的存储文件中,所述本地文件系统包含至少一个存储文件,分别针对本地文件系统包含的每一个存储文件,在确定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或部分机组数据并将其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而对比文件1中直接将采集的数据信息存储在分布式数据库中;(3)权利要求4中将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4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的简单快速采集,以及如何提高数据的存储和利用的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1),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1)一致,具体分析可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HBase的电网设备状态监测数据存储和查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5]段):当汇聚节点接收的缓存数据到预先设定阈值δ1时,将缓存中的数据发送至HDFS主控节点,HDFS主控节点按照δ1大小将接收到的缓冲数据首先存储为本地文件,待本地文件数量累计达到预先设置的阈值时δ2,利用Sequence File将δ2个本地文件合并生成规模为(δ1*δ2)的大文件,并启动文件上传至HDFS的流程。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数据保存在本地,在本地存储量达到设定阈值时,提取存储的全部数据并将其上传至指定分布式存储系统。且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数据存储效率。而在保存数据之前先进行数据有效性的筛选,再保存有效数据,建立多个存储文件来分别保存不同机组的数据,以及上传数据时分部分传输,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将数据的解析结果保存至指定数据库,以方便解析结果的后续使用,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方法步骤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模块实现的功能一一对应,因此,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在通过无线通信方式进行数据采集时,受通信环境影响,采集到的数据中很可能存在无效的数据,这些无效的数据会影响后续的数据处理结果,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数据特性设置一定规则来将无效数据从采集到的数据中过滤掉,只保留有效数据将其存储下来,以备后续的数据处理过程使用,能节省存储空间并提高数据处理结果的准确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数据分析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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