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终端设备及终端设备定位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终端设备及终端设备定位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252
决定日:2019-12-23
委内编号:1F2900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204045.6
申请日:2013-05-28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坦
合议组组长:孙志玲
参审员:李彦欣
国际分类号:H04W4/02;G01S19/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则修改文本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04045.6,名称为“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终端设备及终端设备定位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13732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1098511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申请日2013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4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4、6、9和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5、7-8和10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用于第一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
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步骤包括:
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4. 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用于第二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
当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所述当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步骤包括;
当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6.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
调取单元,用于判定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GPS位置信息;
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调取单元调取所述GPS位置信息之前,获取所述GPS位置信息,还用于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GPS位置信息,还用于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GPS位置信息,还用于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调取单元调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还用于若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则将变化后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
保存单元,用于保存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取单元,用于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所述GPS位置信息。
9.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
接收单元,用于当所述发送单元发送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单元发送的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身份信息;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当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身份信息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11. 一种终端设备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终端设备和第二终端设备;
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当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并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GPS位置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1)将权利要求2-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技术特征“以短信息的形式”;将权利要求5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4中,并增加技术特征“以短信息的形式”;将权利要求7-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6中,并增加技术特征“以短信息的形式”;将权利要求10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9中,并增加技术特征“以短信息的形式”;在权利要求11中增加技术特征“以短信息的形式”、“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以及“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删除权利要求2-3、5、7-8和10,并调整权利要求序号以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用于第一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2. 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用于第二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当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3.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调取单元,用于判定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GPS位置信息;
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调取单元调取所述GPS位置信息之前,获取所述GPS位置信息,还用于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GPS位置信息,还用于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GPS位置信息,还用于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调取单元调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还用于若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则将变化后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
保存单元,用于保存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
4.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接收单元,用于当所述发送单元发送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5. 一种终端设备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终端设备和第二终端设备;
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当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GPS位置信息: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 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并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GPS位置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1)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2)判断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既能够通过定时采取定位信息的方式降低定位信息获取过程的能耗,也能够通过比较定位信息变化值的方式降低定位信息发送过程的能耗。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通过设置采样条件(目标位移是否超过阈值)以及采样时间间隔来节省频繁定位以及位置传输带来的能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其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3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阐述了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以及“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再次”和“实时”;相应的,在权利要求2和4中增加技术特征“实时”;在权利要求3中增加技术特征“再次”和“实时”,将“调取GPS位置信息”修改为“获取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将“调取”修改为“获取”;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调取单元调取所述GPS位置信息之前,获取所述GPS位置信息,还用于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GPS位置信息,还用于”;相应的,在权利要求5中添加技术特征“再次”、“实时”和“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删除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当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GPS位置信息”以及“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6。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用于第一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实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2. 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用于第二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当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实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3.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调取单元,用于判定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获取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GPS位置信息,还用于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调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还用于若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实时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
保存单元,用于保存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
4.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接收单元,用于当所述发送单元发送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实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5. 一种终端设备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终端设备和第二终端设备;
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实时获取所述第一 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并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GPS位置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6. 一种计算机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至少一条指令、至少一段程序、代码集或指令集,所述至少一条指令、至少一段程序、代码集或指令集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如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通过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既能够通过定时采取定位信息的方式降低定位信息获取过程的能耗,也能够通过比较定位信息变化值的方式降低定位信息发送过程的能耗。第一,本申请具体应用于两个终端之间进行通信以确定一个终端的具体位置的场景之中,而针对这一场景的现有技术相对较少,也少有在这一场景中进行处于节约能耗的考量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因此,在上述区别的设计过程中并没有现有技术以供参考,是发明人所作出的设计;第二,纵使基于节约能耗的动机试图对于获取定位信息的过程进行优化,在没有参照的前提下也无法得到详细描述如何优化的具体方案,上述区别限定了获取定位信息的过程的具体的优化方案,能够避免频繁计算位置的变化,并且节省频繁定位以及位置传输带来的能耗。本申请背景之下鲜有优化定位信息获取流程的现有技术,上述并不属于公知常识,或者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新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3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2018年06月2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和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阐述了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中的技术特征“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移到“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之前,在“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之后增加技术特征“调取并”,以及增加技术特征“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删除权利要求5中“所述相邻时间点”中的“所述”;相应的,在权利要求2和4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调取并”以及“所述第一终端设备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并且保存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将“获取GPS位置信息”修改为“调取GPS位置信息”,将“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GPS位置信息”修改为“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删除“所述相邻时间点”中的“所述”,增加技术特征“以及保存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用于第一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实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2. 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用于第二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当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调取并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所述第一终端设备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实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3.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
调取单元,用于判定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GPS位置信息;
获取单元,用于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还用于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调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还用于若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实时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
保存单元,用于保存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以及保存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
4.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送单元,用于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接收单元,用于当所述发送单元发送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调取并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所述接收单元,还用于当所述第一终端设备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实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确定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5. 一种终端设备定位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终端设备和第二终端设备;
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和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实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并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GPS位置信息;
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6. 一种计算机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介质中存储有至少一条指令、至少一段程序、代码集或指令集,所述至少一条指令、至少一段程序、代码集或指令集由处理器加载并执行如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实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第一,本申请需要在两个通讯设备之间进行定位信息的传递,因此定位信息的发送端需要进行定位信息的封装和传输,而定位信息的接收端也需要进行定位信息的监听和解析,因此,定位信息的数量越多,为通讯双方带来的能耗也就越大,若是发送定位信息的一方处于不便于充电的应用情景之下,这种能耗带来的弊端也就尤为凸显,而区别技术特征的设置正适用于本申请的特殊应用场景。与之相对应的,现有技术针对这一场景的方案相对较少,因此,在区别技术特征的设计过程中并没有现有技术以供参考,是发明人所作出的设计。并且,区别技术特征既能够通过定时采取定位信息的方式降低定位信息获取过程的能耗,也能够通过比较定位信息变化值的方式降低定位信息发送过程的能耗,显然属于能够取得较好的节能效果的优质设计。第二,纵使基于节约能耗的动机试图对于获取定位信息的过程进行优化,在没有参照的前提下也无法得到详细描述如何优化的具体方案,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获取定位信息的过程的具体的优化方案,能够避免频繁计算位置的变化,并且节省频繁定位以及位置传输带来的能耗。因此坚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6。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3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6,因此克服了复审阶段指出的新增加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缺陷。
(三)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存在如下限定“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中存在如下限定“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
原申请文件中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记载为:“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GPS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参见原权利要求1)、“所述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步骤之前还包括: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且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参见原权利要求2)、“所述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则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参见原权利要求4)、“所述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步骤包括: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参见原权利要求6)、“302、第一终端设备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第一终端设备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然后第一终端设备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以及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303、第一终端设备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9行至第10页第5行)、“当用户使用的手机A丢失时,用户通过手机B向手机A发送内容为找手机的短信息,手机A 确认预置条件为找手机,并且判断保存有手机B的手机号码时,手机A获取当前 GPS位置信息,然后手机A将当前GPS位置信息作为短信内容发送给手机B,以使得用户通过手机B获取到手机A当前的精确位置,手机A在预设时间间隔10秒后,再次获取GPS位置信息,如果手机A判断当前GPS位置信息与10秒前的GPS位置信息变化超过15米时,手机A将变化后的GPS位置信息作为短信内容再次发送给手机B,从而进一步提升了本实施例中终端设备的定位精度”(参见原说明书第8页第8-15行)”。可见,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5所限定的内容记载在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和5中修改的内容及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之处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存在如下限定“调取单元,用于判定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GPS位置信息; 获取单元,用于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还用于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以及“保存单元,用于保存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以及保存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
原申请文件中与上述内容相关的记载为:“所述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步骤之后还包括: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参见原权利要求4)、“调取单元,用于判定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GPS位置信息”(参见原权利要求10)、“保存单元,用于保存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参见原权利要求11)、“所述获取单元,用于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GPS位置信息”(参见原权利要求12)、“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所述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参见原权利要求13)、“第一终端设备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然后第一终端设备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参见原说明书第7页第16-18行)、“调取单元42,可以用于判定所述接收单元41接收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调取GPS位置信息”(参见原说明书第9页第8-9行)、“保存单元45,可以用于保存所述获取单元44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参见原说明书第9页第14行)。
可见,上述权利要求3限定的“调取单元,用于判定所述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时,并且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时,调取GPS位置信息;获取单元,用于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还用于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以及“保存单元,用于保存所述获取单元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记载在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此外,由于保存单元保存了所有获取到的GPS位置信息,因此这些GPS位置信息中必然包括有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即上述权利要求3限定的“保存单元,…保存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 也能够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3修改的内容及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3的修改之处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经审查,权利要求2和4的修改之处也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2018年06月28日和2019年08月3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137328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1098511A,公开日为2008年01月0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7]段):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接收单元3011,用于接收用户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触发指令,其中,所述位置信息上报装置设置于便携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终端设备)内部,所述便携设备可以为手机等带有GPS定位装置的设备,所述用户终端发送的触发指令可以为短信(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第一终端位置信息获取请求);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对所述触发指令进行解析,判断所述触发指令是否符合设定规则,例如:当所述触发指令为触发短信时,所述设定规则可以为用于封装短信的指定字符串,对所述触发短信进行解析得到用于封装该短信的字符串(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将该字符串与所述指定字符串进行比较,若两者相同,则所述触发短信符合设定规则;当所述触发指令符合设定规则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启动GPS定位装置;GPS定位装置获取当前位置坐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获取单元3021,用于由所述GPS定位装置获取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发送单元3022,用于将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上报给所述用户终端,以使用户能够通过用户终端实时对便携设备进行定位(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且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判定条件还包括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2)权利要求1限定了保存所获取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3)权利要求1限定了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实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较低能耗的前提下提升定位精度。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查询定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行至第3页第10行):(b)被查询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终端设备)用户在需要时查询本终端所在位置,或者被查询终端收到查询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终端设备)的短消息后,判断所述短消息内容(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消息)是否为预先设定的定位查询短消息内容,如果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则向查询终端返回带有本端位置的定位报告短消息,进一步地,在所述步骤(b)中,被查询终端收到查询终端的短消息后,判断查询终端的识别号码(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是否为预先设置的有查询权限的号码(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如果是,继续执行。从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查询终端发送给被查询终端的短消息除了包括有查询短消息内容以外,还包括查询终端的识别号码,此外,被查询终端除了判定查询短消息内容符合预设条件外,还判定本端保存有查询终端的识别号码,在两个判定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被查询终端才向查询终端返回带有本端位置的定位报告短消息。可见,对比文件2中识别号码的作用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身份信息的作用相同,二者都被作为被查询终端发送GPS位置信息的判定条件,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通过对获取到的信息进行保存,之后,在需要时调取使用,这是本领域惯用的信息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事先获取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进行保存,在需要发送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时调取使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如何在较低能耗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定位精度的问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提及,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采用区别特征(3)来解决上述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尽管现有技术已经存在通过设置终端进行GPS定位的条件来降低终端能耗的相关技术,例如通过终端的运动状态来决定是否执行GPS定位以获得定位信息,以及存在通过设置终端发送GPS位置信息的条件来降低数据通信量的相关技术,例如通过判断当前上报周期的GPS定位信息与上次上报的GPS定位信息之间的位移差值是否超过阈值来确定是否再次上报定位信息。但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所采用的预先设置获取GPS位置信息的时间间隔,终端在该预设时间间隔到达时才再次获取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并通过判断本次获取的GPS位置信息与上一个预设时间间隔的获取时间点所获取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是否超过阈值来确定是否再次上报GPS位置信息的方式以降低定位信息获取过程和发送过程的能耗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由于区别特征(3)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保证定位信息实时性的同时降低终端设备能耗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的定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位置信息上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7]段):用户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二终端设备)包括触发模块601,用于触发便携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终端设备)启动GPS定位装置,以使所述GPS定位装置获取当前位置信息,其中,所述触发模块601具体用于向所述便携设备发送触发指令;位置信息上报装置接收用户终端发送的触发指令,其中,所述位置信息上报装置设置于便携设备内部,所述便携设备可以为手机等带有GPS定位装置的设备,所述用户终端发送的触发指令可以为短信(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对所述触发指令进行解析,判断所述触发指令是否符合设定规则,例如:当所述触发指令为触发短信时,所述设定规则可以为用于封装短信的指定字符串,对所述触发短信进行解析得到用于封装该短信的字符串(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将该字符串与所述指定字符串进行比较,若两者相同,则所述触发短信符合设定规则;当所述触发指令符合设定规则时(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启动GPS定位装置;GPS定位装置获取当前位置坐标(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位置信息上报装置由所述GPS定位装置获取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将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上报给所述用户终端;用户终端包括接收模块602,用于接收所述便携设备上报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以使用户能够通过用户终端实时对便携设备进行定位(对应于权利要求2中的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条件还包括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2)权利要求2限定了第一终端设备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调取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3)权利要求2还限定了当所述第一终端设备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实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较低能耗的前提下提升定位精度。
其中,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3)来解决上述权利要求2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分析可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保证定位信息实时性的同时降低终端设备能耗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便携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7]段):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接收单元3011(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用户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触发指令,其中,所述位置信息上报装置设置于便携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终端设备)内部,所述便携设备可以为手机等带有GPS定位装置的设备,所述用户终端发送的触发指令可以为短信(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对所述触发指令进行解析,判断所述触发指令是否符合设定规则,例如:当所述触发指令为触发短信时,所述设定规则可以为用于封装短信的指定字符串,对所述触发短信进行解析得到用于封装该短信的字符串(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将该字符串与所述指定字符串进行比较,若两者相同,则所述触发短信符合设定规则;当所述触发指令符合设定规则时(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启动GPS定位装置;GPS定位装置获取当前位置坐标(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获取所述GPS位置信息);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获取单元3021(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获取单元),用于由所述GPS定位装置获取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发送单元3022(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上报给所述用户终端,以使用户能够通过用户终端实时对便携设备进行定位(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向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发送GPS位置信息,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位置信息)。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3限定了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且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GPS位置信息的判定条件还包括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2)权利要求3限定了保存获取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以及保存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GPS位置信息,调取GPS位置信息;(3)权利要求3限定了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获取的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GPS位置信息,实时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4)权利要求3限定了终端设备还包括调取单元和保存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较低能耗的前提下提升定位精度。
其中,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分析可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对于区别特征(4),在设备内设置相应的单元或装置结构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3)来解决上述权利要求3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分析同样可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保证定位信息实时性的同时降低终端设备能耗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户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二终端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7]段):用户终端包括触发模块601(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发送单元),用于触发便携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终端设备)启动GPS定位装置,以使所述GPS定位装置获取当前位置信息,其中,所述触发模块601具体用于向所述便携设备发送触发指令;位置信息上报装置接收用户终端发送的触发指令,其中,所述位置信息上报装置设置于便携设备内部,所述便携设备可以为手机等带有GPS定位装置的设备,所述用户终端发送的触发指令可以为短信(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以短信息的形式向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第一终端设备位置信息获取请求);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对所述触发指令进行解析,判断所述触发指令是否符合设定规则,例如:当所述触发指令为触发短信时,所述设定规则可以为用于封装短信的指定字符串,对所述触发短信进行解析得到用于封装该短信的字符串(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将该字符串与所述指定字符串进行比较,若两者相同,则所述触发短信符合设定规则;当所述触发指令符合设定规则时(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特征消息符合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预置条件),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启动GPS定位装置;GPS定位装置获取当前位置坐标;位置信息上报装置由所述GPS定位装置获取所述当前位置坐标(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用于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 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将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上报给所述用户终端;用户终端包括接收模块602(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便携设备上报的所述当前位置信息(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以使用户能够通过用户终端实时对便携设备进行定位(对应于权利要求4中的根据接收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的条件还包括第一终端设备中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2)权利要求4限定了第一终端设备保存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调取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3)权利要求4限定了当所述第一终端设备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实时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设备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4)权利要求4还限定了终端设备包括确定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较低能耗的前提下提升定位精度。
其中,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具体分析可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对于区别特征(4),在设备内设置相应的单元或装置结构来完成已知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3)来解决上述权利要求4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分析同样可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保证定位信息实时性的同时降低终端设备能耗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定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位置信息上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7]-[0087]段):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接收单元3011,用于接收用户终端(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二终端设备)发送的触发指令,其中,所述位置信息上报装置设置于便携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第一终端设备)内部,所述便携设备可以为手机等带有GPS定位装置的设备,所述用户终端发送的触发指令可以为短信(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接收第二终端设备以短信息的形式发送的位置信息获取请求);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对所述触发指令进行解析,判断所述触发指令是否符合设定规则,例如:当所述触发指令为触发短信时,所述设定规则可以为用于封装短信的指定字符串,对所述触发短信进行解析得到用于封装该短信的字符串(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包括特征消息),将该字符串与所述指定字符串进行比较,若两者相同,则所述触发短信符合设定规则;当所述触发指令符合设定规则时(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判定所述特征消息符合预置条件),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启动GPS定位装置;GPS定位装置获取当前位置坐标(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获取单元3021,用于由所述GPS定位装置获取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位置信息上报装置包括发送单元3022,用于将所述当前位置坐标上报给所述用户终端,以使用户能够通过用户终端实时对便携设备进行定位(对应于权利要求5中的并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第二终端设备用于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限定了所述位置信息获取请求还包括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且向第二终端设备发送GPS位置信息的判定条件还包括保存有所述第二终端设备的身份信息;(2)权利要求5限定了保存所获取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调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3)权利要求5还限定了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获取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若所述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则再次将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第二终端设备,以使得所述第二终端设备实时获取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当相邻时间点分别对应的所述第一终端的GPS位置信息之间的变化差值大于或等于预设阈值时,接收第一终端发送的变化后的所述第一终端设备的GPS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较低能耗的前提下提升定位精度。
其中,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3)来解决上述权利要求5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目前尚无充分的证据能够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为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分析可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
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的运用,使得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保证定位信息实时性的同时降低终端设备能耗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5月2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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